◎第九章 江甯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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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二年,英兵既逼江甯,清廷戰守俱窮,乃以耆英、伊裡布為全權大臣,與英使璞鼎查訂立條約十三款,是為中國與外國訂約之始。
道光二十二年,英兵既逼江甯,清廷戰守俱窮,乃以耆英、伊裡布為全權大臣,與英使璞鼎查訂立條約十三款,是為中國與外國訂約之始。
此約中國割香港與英,開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五口,許英人攜眷居住,英國派領事駐紮,英商得任意與華人貿易,毋庸拘定額設行商,進出口稅則訂明秉公議定,由部頒發曉示,并訂明英商按例納稅後,其貨物得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除照估價則例加收若幹分外,所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
英國駐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京内外大臣文書往來稱照會,屬員稱申陳,大臣批複曰劄行,兩國屬員往來亦用照會,惟商賈上達官憲,仍稱禀。
凡以破前此口岸任意開閉,英人在陸上無根據地,稅額繁苛,及不許英官平行之局也。
又償英軍費千二百萬元,商欠三百萬元,煙價六百萬元,限四年分期交清。
第一期六百萬元交清後,英兵退出長江,惟仍占舟山、鼓浪嶼兩處,俟償款全清,五口均行開放,然後撤兵。
此約條款殆全出英意,清廷以福州系省會,欲以泉州代之,又不願。
钤用禦寶,欲代以欽差大臣關防,以英人不可,卒未能得約定。
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即1842年8月29日也。
當英人侵擾沿海時,閩粵江浙均不能抗,而獨未能得志于台灣。
是時台灣總兵為達洪阿,兵備道為姚瑩。
英人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八月犯基隆,因中國炮擊卻退,觸礁而沉。
中國獲“黑夷”百餘及刀仗、衣甲、圖書等。
九月,再犯基隆,遣兵登陸,又為中國伏兵擊退。
明年犯大安港時中國募漁船防敵船。
有粵人僞通英船所攜粵中漢奸,誘之入土地港,英船遂觸礁,官兵鄉勇奮擊,獲白夷十八、紅夷一、黑夷三十、粵東漢奸五。
事聞,诏加達洪阿太子太保銜,賞姚瑩二品頂戴。
台灣本屬福建,以在海外特加兵備道三品銜,與總兵皆得專折奏事。
基隆之捷陳明事屬隔海,恐督臣轉奏稽滞,由驿遞徑行呈奏
道光二十二年,英兵既逼江甯,清廷戰守俱窮,乃以耆英、伊裡布為全權大臣,與英使璞鼎查訂立條約十三款,是為中國與外國訂約之始。
此約中國割香港與英,開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五口,許英人攜眷居住,英國派領事駐紮,英商得任意與華人貿易,毋庸拘定額設行商,進出口稅則訂明秉公議定,由部頒發曉示,并訂明英商按例納稅後,其貨物得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除照估價則例加收若幹分外,所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
英國駐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京内外大臣文書往來稱照會,屬員稱申陳,大臣批複曰劄行,兩國屬員往來亦用照會,惟商賈上達官憲,仍稱禀。
凡以破前此口岸任意開閉,英人在陸上無根據地,稅額繁苛,及不許英官平行之局也。
又償英軍費千二百萬元,商欠三百萬元,煙價六百萬元,限四年分期交清。
第一期六百萬元交清後,英兵退出長江,惟仍占舟山、鼓浪嶼兩處,俟償款全清,五口均行開放,然後撤兵。
此約條款殆全出英意,清廷以福州系省會,欲以泉州代之,又不願。
钤用禦寶,欲代以欽差大臣關防,以英人不可,卒未能得約定。
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即1842年8月29日也。
當英人侵擾沿海時,閩粵江浙均不能抗,而獨未能得志于台灣。
是時台灣總兵為達洪阿,兵備道為姚瑩。
英人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八月犯基隆,因中國炮擊卻退,觸礁而沉。
中國獲“黑夷”百餘及刀仗、衣甲、圖書等。
九月,再犯基隆,遣兵登陸,又為中國伏兵擊退。
明年犯大安港時中國募漁船防敵船。
有粵人僞通英船所攜粵中漢奸,誘之入土地港,英船遂觸礁,官兵鄉勇奮擊,獲白夷十八、紅夷一、黑夷三十、粵東漢奸五。
事聞,诏加達洪阿太子太保銜,賞姚瑩二品頂戴。
台灣本屬福建,以在海外特加兵備道三品銜,與總兵皆得專折奏事。
基隆之捷陳明事屬隔海,恐督臣轉奏稽滞,由驿遞徑行呈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