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光以前中外通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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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揚在其廣州商館上空的情形。

    廣州是1842年以前除葡萄牙貿易點澳門以外唯一對西方人開放的商業中心。

     當時廣東商館勢力以英人為最大,然不能徑與人民交易,必經所謂官商者之手,買賣皆然。

    其事約起于康熙四十年頃,後因官商資力不足,且利為一人所專,亦為衆情所不服,乃許多人為官商,于是有所謂公行者。

    公行始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入行者十餘家,每家出款至二三十萬,故其取諸外商者不得不厚,外人屢以為言,然中國官吏委以收稅,管束外人之事亦以責之,故雖暫廢,亦必旋複。

    (當時外貨估價之權全在公行,公行之估價也,合稅項、規費、禮物等并計之。

    價既定,乃抽取若幹以為行用。

    初,銀每兩抽三分,後軍需出其中,貢項出其中,各商攤還洋債亦出其中,于是有内用、外用之名,有十倍、二十倍于其初者,而官吏額外之需索,尚不在内。

    公行壟斷亦出意外,如當時輸出以茶葉為大宗,茶商售茶于外國者,恒先與公行接洽,其貨萃于江西之河口,溯贛江,過庾嶺,非一二月不能至。

    嘉慶時,英商自以海船至福州運茶至廣東,不過13日,而公行言于當道禁之。

    英商雖銜之,無如何也。

    )康熙時英商屢以粵關費重,糾洋商争之不得。

    雍正初,又議增收禮物銀兩。

    七年,外商合詞控于大府,得稍裁減,未幾又增出口稅。

    于是外商趨浙者漸多。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閩督喀爾吉善、粵督楊應琚請将浙海稅則較粵海加重一倍以困之。

    奉谕粵東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籍洋船為生,而虎門、黃埔,在在設有官兵,較之甯波之可以揚帆直至者,形勢亦異,自以驅歸粵海為宜。

    明年應專令在粵。

    二十四年(1759年),洪任輝赴甯波陳請,浙中已将夷館拆毀,見其至則逐之。

    洪任輝憤甚,自海道經赴天津陳請,且讦粵關積弊。

    朝廷怒其擅至天津,命由岸道押赴廣東,圈禁于澳門者三年,而命福州将軍赴粵查辦,得監督李永标家人苛勒狀,革其職。

    朝廷自謂足示外商以大公矣。

    (二十九年,又以閩浙總督歲收廈門洋船陋規銀1萬兩,巡撫8000兩,革總督楊廷璋職。

    )而外人亦未嘗不怨朝廷之不通下情也。

    而粵督李侍堯又奏定防範外夷五事(一禁夷商在省住冬;二夷人到粵,令住洋行,以便管束;三禁借外夷資本及夷人雇請漢人役使;四禁外夷雇人傳遞消息;五夷船收泊黃埔,撥營員彈壓。

    案此後管束外人之苛例甚多,如外人必須居住商館,不許泛舟江中,并不許随意出入,惟每月初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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