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關燈


    (1)隸書代篆書而通行,此為便于書寫起見。

    (2)其後隸書又分為二派,有挑法者為八分書,供美術之用;無之者為章程書,即今之正書,供實際應用。

    但其後章程書亦求書寫之工,亦複為美術品。

    (3)求書寫之速,必須用草書。

    草書起于棻草,本為應用起見,但至後漢之世,亦成為美術品。

    中國字體本繁複,美術又貴多變化,遂使草體益趨紛歧,難供實用,行書乃起而代之。

    然“行草”與草書,“真行”與正書相去無幾,仍不便用,簡筆之所以興,即因中國無草體以資應用故也。

     (二十一)秦漢間文學之變遷。

    東周至西漢為散文發達極盛之時代,此時之散文與口語極為相近。

    西漢末造稍開骈俪之風。

    自此至南北朝末,逐步順此趨向進行,遂成骈文時代。

    散文之變為骈文,乃由(1)用字及辭。

    漸次加選擇,取其能引起美感者。

    (2)句讀求其整齊,使音調和諧,便于誦讀。

    (3)多用典故,以引起豐富之想象。

    文字至此遂與口語漸遠:(A)不切實用。

    (B)從美的方面論,亦人工之美增加,天然之美喪失矣。

    統觀此時代,(1)經學之趨于煩瑣,(2)書法及文學皆向美術方面發展,皆時局升平,經濟寬裕,文治漸興,有閑階級争在此一方面發展有以緻之也。

     (二十二)兵制之變遷,民兵之廢。

    為此時代一大事。

    其故由于(1)統一之後,國力驟增,四周皆小部族,無論開拓或防禦皆用不着全國動員。

    (2)古人之所憚,非當兵而為遠役。

    兵役之負擔,自然偏于緣邊,有失其公平之旨。

    (3)加以體恤良民,遂至(A)多用谪發及谪戍。

    (B)其後乃至兼用降伏之異族。

    此兩種現象皆起于武帝之時。

    而民兵之廢,則成于後漢光武之廢郡國都尉,無複都試之役,此為五胡亂華時代,異族橫行,漢族難于恢複之一大原因。

     (二十三)刑法之變遷。

    秦漢之世,司法界有三大問題:(1)法律初病簡單,後傷錯亂。

    李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法經》六篇。

    商鞅取以相秦,此法至漢世實已不足于用,漢人乃陸續增加,更益之以“令”與“比”,無條理系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

    此事漢世屢圖矯正未成,至魏世始從事于法律之編纂。

    晉初頒行之,是為《晉律》。

    中國之法學觀念,為法性派,法文僅規定大綱,無甚根本變動。

    現存之律最古者為《唐律》,大體沿襲《晉律》。

    唐以後,定律者為金與明,皆本《唐律》。

    《清律》又沿《明律》。

    故自《晉律》定後,截至采用西洋法律以前,法律實無大變更也。

    (2)為刑罰之變更。

    秦用刑極酷。

    (實則各國多如此,但或不如秦國之甚。

    )漢文帝除肉刑,代以髡笞。

    髡法過輕,略無懲艾,笞法過重,每至死亡。

    刑罰之等級失其平。

    欲複肉刑者頗多,又無人敢任其咎。

    至隋,明定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此問題乃歸消滅。

    此由古者但認以金屬兵器傷害人之肉體者為刑,其觀念不能驟變,故有此糾葛也。

    (3)秦時獄吏之嚴酷。

    漢代力加矯正,久之而其風氣始漸變。

    在此過程之中,儒家主義輸入法律之中,取法家之地位而代之之處不少。

     (二十四)兩晉南北朝之世。

    兩晉南北朝之世,為中國與西洋曆史走入相異之路之最要關鍵。

    西洋自蠻族侵入以後,遂非複羅馬人之世界。

    中國則經異族之侵入,依然為中國人之世界也。

    此其故:(1)由中國有廣大之長江流域,以資退守;而羅馬無之。

    (2)由中國人之數遠較五胡為多,與羅馬人及蠻族之比例不同。

    (3)由此等異族漸染漢族之文化已久,亦非西洋淺演之蠻族所及。

    (慕容氏、苻堅、北魏孝文帝等不必論,即劉曜、石虎等亦不過一淫暴之主,其立法施政,仍接受中國之文化。

    )(4)由羅馬此時,官吏、軍人、土豪、教士、蠻酋等,處處造成政治之中心,層累相及,持久不敝,遂成封建之局。

    中國雖亦有此等端倪,然地勢平坦,風俗相同,中央之政權較強大,割據之局未能形成。

    此時代重要之現象為:(A)南方之文化及産業漸次發達,尤其荊揚二州,即今湖南、北兩省間緣江之湖沼地帶及浙西太湖流域為全國經濟重心,完全肩負起抵禦北族及保存南方文化之重任。

    (B)南方風氣漸趨文弱,北方則漸覺犷悍。

    (C)由南方僅能保存文化而未能用武力将北方克服,故政治重心未能轉移至南方。

    (D)自後漢之末,中原人成群遷徙,遂将積古以來各地方豪族之根基拔去。

    (參看下節。

    )(E)在此大遷移之中,貧民多入山與異族雜居,是為北方之山胡、南方之山越,山地借以開拓,異族借以同化者不少。

     (二十五)人民大遷徙之影響。

    當春秋戰國之世,貴族皆驕淫矜誇不能振,以緻嬴秦之末,豪傑蜂起,出身貴族者卒敗,起于平民者卒成,遂成漢初布衣卿相之局,因此漢代之選舉,亦不論門第。

    然此等豪族在政治上雖無特權,在社會上之勢力仍在。

    至後漢之末,天下大亂,人民開始大遷移,而死灰複燃其焰。

    此時之勢家,其宗族、姻親團結之力及其對于地方人民統率之力,皆遠較後世為強。

    觀其遷徙之時,往往成群結黨,又能互相周恤,立綱陳紀,可知當時僑州郡縣之設置,即因屬人主義未盡化除故也。

    經過長時期之僑居,卒不能複我邦族,政治上不得不厲行土斷,而人事亦随之變遷,僑寓者之間彼此漸疏,而與土著者漸稔,于是屬地主義日昌,屬人主義日淡矣,此于各地方畛域之化除,所裨實大。

    世族遷移者,一時頗能壟斷政權,抑壓土著,又藉九品中正制度之助力,在政治上多占優越之位置。

    但此輩多無才略及勇氣。

    革易之際,立功立事,及平時綜理政事者,轉多出于庶族;又在經濟上落伍,不得不貪庶族之富,而與之通譜通婚。

    于是所謂門閥者本實先拔,僅藉惰力性而存在矣。

    至唐末,天下大亂,譜牒喪失,取士結婚,均不照成規辦理,而所謂門閥者,遂蕩焉無存,積古相傳之階級,至此鏟除淨盡。

     (二十六)士大夫階級性質之變遷。

    封建時代士大夫階級之特質:(1)自視與平民不同;(2)勇于戰鬥;(3)不好利。

    (此由其本為征服階級專以戰鬥為業,而其生活亦較平民為優裕之故。

    )觀西漢之世,賈誼、董仲舒之議論最可見之。

    其時文臣如公孫弘、蓋寬饒;武臣如張骞、傅介子、常惠、陳湯、李廣、李陵、班超等,均尚屬此風氣中人。

    但社會之組織既已變遷,風氣終必随環境而改變,遂至奢侈嗜利頹廢。

    晉初之石崇、王戎、王衍等是其代表。

    以一時論,無中等階級為國之桢幹,是其弊;以永久論,特殊階級消泯,是真利。

     (二十七)選舉制度之變遷。

    此為破壞階級制度有力之因素,其重要之現象:(1)隋廢九品中正;(2)廢鄉官;(3)肇行科舉之制。

    炀帝始設進士科,至唐漸盛。

    科舉之制至宋漸重,明清益盛。

    (A)打破門閥用人,固為優點。

    (B)因此而“吏道”漸輕,使有學問者駕于有經驗者之上。

    在理論上亦不失為進步,但其立法不善。

    漢世四科取士,(甲)重德行、(乙)重學術、經中博士。

    (丙)重文法、文中禦史。

    (丁)重才能。

    才任三輔令。

    在理論上原極完全,但才德無可識驗,後遂偏重學術文法,是為唐世之明經、明法兩科。

    此在理論上亦無不合,唯(子)所試者偏重記憶。

    (帖經記經文,墨義記注。

    )(醜)又因世重文辭,試詩賦之進士科,遠較“諸科”為重。

    遂至群以進士之浮華為患。

    宋王安石出,廢諸科獨存進士,改詩賦為經義策論。

    明清大略祖之。

    然所以責之者太多,不得不偏重經義,士又失之迂疏,遂使拔取人才之第一途,有名無實。

     (二十八)自晉至唐代民生主義之政策。

    自新莽變法失敗後,言社會政策者,遂趨于緩和,又以儒學專行,法學消歇,遂不言節制資本,而單重平均地權。

    以溫和之手段平均地權,是為晉之戶調式、北魏之均田令、唐之租庸調法。

    此三法:(1)皆以無主之地授民。

    (2)而于其固有者,則不奪之,但于其所有之數,立一最大之限度。

    (3)至于所有之數僅是最小限度,則亦不準典賣。

    但(A)無強迫遷移之法,因終不給于授。

    (B)又人民緩急無可融通,終不能禁其典賣,遂至有名無實。

    史稱唐開元時,法已大壞,至德宗時,楊炎為相,卒廢租庸調法而行兩稅。

    但就其所有者而稅之,而人民田地之有無多少,官遂不複過問。

    溫和之平均地權政策,至此告終。

     (二十九)自漢末至宋兵制之變遷。

    (1)漢末群雄割據,始有州郡之兵。

    魏晉至南北朝,以内亂及分裂,迄不能廢。

    (2)五胡亂華時,北方之軍隊,訖以異族為主力。

    (3)北朝之末,異族漸與漢人同化,而戰争甚烈,不得不用漢人為兵。

    又凋敝已極,不能出養兵之費。

    乃有府兵之制,藉一部分之民為兵,令其耕以自養,寬其租調。

    而隋唐因之。

    (4)練兵必有目标,承平時無之,其勢不得不腐敗。

    (5)藩鎮之兵遂起,以與州郡之兵,名異實同,終至分裂。

    (6)宋代為矯其弊起見,集全國之兵權于中央,加重賦稅以養之。

    此為極端兵民分工之制,與府兵之原理适相反,世多加以痛诋。

    其實(A)分業于經濟為有利;(B)苟以财政所能負擔者為限度;(C)次第募天下奸悍無賴之民,加以嚴格之訓練,亦可化之為馴良。

    故北宋兵制之壞,乃其行之不善,而非其原理之不能成立也。

    (7)募兵之制既壞,王安石欲複民兵,乃先之以保甲之法,然此時之情勢,欲行通國皆兵之制極難,而行政上又無以善其後,遂至弊逾于利,其法卒不能立。

     (三十)自漢至唐宗教之變遷。

    列國時代,宗教皆含地方性,統一以後,始起全國的大宗教之要求。

    此時各地方之宗教家,有走集中央者,《史記·封禅書》、《漢書·郊祀志》所載主于祠祭之方士是也。

    是時所謂方士者,實有兩派,其另一派以(A)服食、(B)導引、(C)丹鼎、(D)房中等術,求為神仙,是為神仙家。

    其後兩派遂相混合。

    彼等有與上中流社會為緣者。

    秦始皇、漢武帝所信之方士及晉世行于江南之天師道是也。

    此派至寇謙之得北魏太武帝之尊信,遂成為國家所承認之宗教。

    其在民間者,則時與政府為難,有大規模之反叛者,如張角、孫恩是也;有僅圖割據一地方者,如張魯是也。

    此舉其較大者。

    其餘借宗教以圖鼓動者,尚不可枚舉。

    此等固有毫無意義者,然含有社會主義之建設性者亦不乏,如張魯及近代之太平天國是也。

    張魯式之僅圖割據一隅者,既因四周皆敵而不克自立;太平天國式之大規模的革命運動,亦因(甲)其知識太淺,其建設之方案無可成功之理。

    (有建設之幻想,而無可行之方案,徒嫉舊而不能更新。

    )(乙)其自身為流氓,缺乏紀律,不樂勞動,故終于無成。

    佛教之初期,亦與道教相近,借之以圖扇動者,亦不可枚舉。

    畢竟佛教之哲理較道教為精,其得士大夫之信仰亦較道教為深,其平和的推行于民間之力,亦遂較道教為大。

    中國向以儒釋道三教并稱。

    三教并立之原理:(A)孔教專行于政治社會方面,放棄靈魂界之地盤,以讓釋道;(B)釋道皆專于靈魂界,而放棄政治社會方面,故不與俗界生沖突;(C)此為中國之宗教與歐洲大異之處,故中國無争教之禍。

    至釋道二教,在教旨上,實無根本之區别,所以能并立者,則因舊日迷信之對象,不易鏟除。

    佛教雖并不排斥中國之舊信仰,且企圖将中國之舊信仰編入彼教之中。

    然究為來自國外之宗教,不能悉數網羅。

    道教則在教理上遠非佛教之敵,故二者亦不得不并立。

    此為政治所承認者,其流行于民間者,仍時與政治革命、社會革命為緣,而為其扇動之工具。

    異族入據之時,則又含有民族主義,如元清時白蓮教及太平天國是也。

     (三十一)佛教在學術方面。

    (1)佛教興起之時,乃印度各種學說同時并起,使人惶惑無所适從之時,佛乃授以切實可行之道,故佛非究竟真理之發現者,而為時代之聖者。

    (語本日人《原始佛教概論》商務譯本。

    )(2)佛教可分三期:佛教初興時,近人稱為原始佛教時期,後百年而小乘興,又五六百年而大乘興。

    (此段曆史,詳見唐玄奘所著《異部
0.09790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