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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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史提綱 (一)世界文明起源之地,舊說有五:(1)中國;(2)印度;(3)埃及;(4)巴比倫;(5)西半球之墨西哥、秘魯是也。

    西半球之文明,未曾發揚光大。

    印度之文化,其源亦自西方來。

    因其所處環境與西方不同,遂成獨特之文化。

    然其政治勢力太乏,故對世界大局之影響較微。

    真有關于世界大局者,則東半球之東西洋兩文明耳。

    中國為東洋文明之主體。

    西洋文明起于西亞與北非,傳于希臘,沿于羅馬,衍于大食。

    及近世乃大盛于西歐,實環繞地中海之文化也。

     (二)中國文明之緣起,今不甚明。

    此緣開化較晚之國,有先進國之曆史以資參證,而開化早之國則無之。

    中國有書籍雖早,然世界各國之有史時代多不過5000年至7000年,中國開化之早恐尚不逮北非與西亞。

    史家所言古史年代,當以據古書零碎材料及曆法推算者為較确。

    最通行之說有二:(1)漢劉歆所推,見于《漢書·律曆志》,唐堯元年,在民國紀元前4055年,公曆紀元前2844年。

    (2)宋邵雍所推,見其所著《皇極經世書》,唐堯元年則在民國紀元前4268年,公曆紀元前2357年。

    自此以前,年數無可推矣。

    假定再有千餘年,亦不過五六千年也。

    而地球之有人類,必已數十萬年,故欲求文化之源,必求之于考古學,而中國考古學尚未發達。

    據近年所發現者:民國十二三年(1923、1924),河北房山縣周口店得古人遺骸,專家研究雲在40萬年前,然不能确言其與中國人有無關系;十年(1920),河南渑池縣仰韶村發現古人遺迹,專家研究謂其種族與今華北人同。

    以其所制之彩色陶器,稱之曰彩陶文化。

    此種文化,東至遼西,西至甘肅、青海。

    彩陶與西亞歐俄及意大利所發現者極相似,故或因此謂中國之文化來自西方。

    然此種文化不能斷言其為中國主體之文化、最古之文化也。

    十九年(1930),山東曆城縣城子崖,二十二年(1933)滕縣,其後浙江杭縣亦發現古人遺迹。

    以其所制之黑色陶器,稱之為黑陶文化,亦不能斷言其是否中國主體之文化、最古之文化。

    以大體言之,中國文化當起于江河下流濕熱之地:(1)其食以魚與植物為主;(2)衣之材料為麻絲,而裁制寬博;(3)宮室以木為骨幹,源于巢居;(4)貨币最廣用者為貝;(5)宗教則敬畏龍蛇。

    皆可為其佐證。

    而埃及之文化起于尼羅河,西亞之文明源于底格利斯河、幼發臘底河,印度之文明始于印度河,而盛于恒河,亦足以資參證。

    故中國民族起于東方較西來之說為可信也。

     (三)古代民衆之偉業,率附之于個人。

    而其所敬畏而神明視之者,尤莫如其群之酋長,故古代開化之事迹,必征諸傳述中之古帝王。

    古有所謂三皇五帝者,其後則有三王五霸。

    三五之數,蓋後人取配三才及五行,然其所舉者亦必古代著名之酋長及國君也。

    三皇為燧人、伏羲、神農,蓋古發明用火,能作網罟,事佃漁,及發明農耕之部族,不必實有其人。

    五帝為黃帝、帝颛顼、帝喾、帝堯、帝舜。

    始有世系可稽,則其人較确實矣。

    其後為夏、殷、周三代,則并有君位傳授可征。

    大抵古代部族林立,不必常有共主。

    而後政治漸進步,則共主漸不可缺。

    然不必專于一國。

    如五帝之相繼,乃各據其國而為一時之共主,非謂有一天子之位而為五帝者相繼入據之也。

    夏、商、西周盛時,則諸侯來朝,衰則諸侯不朝或下堂而見諸侯,即其或為共主,或不為共主之證。

    當其不為共主時,或則時無共主,或則有代之而為共主者,如羿代夏政是也。

    特其事不盡可考耳。

    東周以後,則其情勢又異。

    斯時各地方逐漸發達,蓋分為若幹區域。

    每區域中各有共主,為共主者皆稱王,吳、楚、越是也。

    是時文明之中心點,在太行以南、泰岱以西、華山以東、淮水以北。

    其間大國衆多,不易服從于一國,故強國不敢稱王。

    周天子者,舊當稱王,而此時無實權。

    諸國皆其所封建,莫或及舉之。

    故特以王之空名奉之而已。

    次則以諸侯之長自居焉,是之為霸。

    以此一區域為是時文明之中心點,故強國争以獲為此諸國之長為榮,而有争霸之舉焉。

    凡一時為諸侯之長者,皆可謂之霸王,數初不限于五也。

    至戰國時則情勢又異,斯時海内大國七,皆稱王。

    諸王之上,複覺有立一共主之必要,無以名之,乃假天神之名而名之為帝。

    齊闵王與秦昭王嘗并稱東西二帝。

    後秦圍趙都,辛垣衍又欲使趙尊秦為帝,然皆未成。

    至秦并六國,始皇帝乃以皇帝自号焉。

     (四)以血緣結合者曰氏,亦曰氏族。

    以地緣結合者曰部,亦曰部落。

    二者兼有,抑其結合之原因不明者,則曰部族。

    此後世史家習用之稱号也。

    在古代則以血緣結合者稱為姓,初行女系,後乃轉為男系。

    男系支庶分封者則稱為氏。

    其初蓋姓别、氏别,各成一部,後乃有以地域結合者焉。

    孔子所概想之大同之世,蓋農業共産之小社會。

    此等小社會蓋多自給自足,故不甚相往來。

    其後人口日增,占地漸廣,彼此漸相鄰接,偶遇饑荒等災禍,則掠奪等事起焉。

    即在平時,亦因交易漸多、日相稔熟,經濟上關系日漸密切,終至并合為一社會焉。

    其建國之規操可考者,大抵有以武力征服之事。

    征服者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是曰國人。

    (古“國”字專指都城言。

    )被征服者居于四面平夷之地,從事耕種,出賦(軍用品)。

    稅,(田租),服力役,是為野人。

    野人與國人,其初當有甚深之嫌恨,然書傳無可考。

    蓋其時代早,其時已成過去。

    其後,因通婚雜居等關系漸相混合也。

    征服之族,執政權者為貴族;不執政權者為平民。

    被征服者,蓋社會學家所謂農奴之倫。

    然至國人、野人漸相混合,則平民、農奴并為一級而與貴族對立,成兩階級矣。

    又有奴隸,其初蓋出于俘虜,其後本族之犯罪者亦為奴,徒執賤役而已。

    倚為生産主力之事,史無可征。

    其初當有之,蓋亦因為時甚早,故其材料阙如也,此古代社會之階級也。

    古正式之軍隊,蓋皆國人充之。

    故後世相沿,充兵者,仍為居近國都之民。

    遠于國都者非不能充兵,然僅如後世之鄉兵,充保衛本地方之用而已。

    江永《群經補義》中有八條考此甚精審也。

    孔子所雲小康之世,其所以獲稱為小康者,古之農業共産小社會,其内部組織本甚安和。

    雖有征服者居于其上,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如人體之寄生蟲然。

    然社會内部良好之組織尚未盡破壞,民生其間者,除出血汗以養活征服者外,其他尚無所苦,尚克稱為準健康體也。

    此時社會情形之可考者:(1)大多數人皆以農為業,農則行井田之制,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以九分之一或十分之一為稅,地權平均。

    (2)農田以外之土地,古稱為山澤,皆系公有。

    依一定之規則人人皆得使用。

    (3)古代生活程度低,尋常用具人人皆能自制,非有特别技術不能者,專司其事之人,其制器仍以供公用,非以謀利。

    此等專司制器之人,至後來則成國家所設之工官,仍非以謀利也。

    (4)社會内部既系公産,自無所謂交易。

    小商則農民于農隙為之,得利甚少。

    大商則系代表本團體與他團體行交易,損益皆團體負擔之。

    如是,農人地權平均,商人亦不能牟利,社會無甚貧甚富之弊,此其所以獲稱為小康也。

    逮此等規制日漸破壞,井田廢而阡陌開,山澤之地初為有政權者所封管,後乃入于企業之私人之手,(如《史記·貨殖列傳》所記。

    )商業乃變為謀利之業,執政權者亦日益淫侈暴虐,則出小康而入于亂世矣。

    古代社會變遷大略如此。

     (五)古所謂封建當分為二:(1)征服異部族,(A)使表示服從,(B)或更易其酋長;(2)則本族之拓殖于外者也。

    封國之地,蓋初小而後大,其後則大者方百裡。

    此蓋當時政治上、經濟上最普通之單位。

    至東周之世,則大國約方五百裡,更大者約方千裡,此等方五百裡、方千裡之國,蓋内包方百裡之政治經濟單位若幹,非以方五百裡、方千裡為一單位也。

    故至秦以後之世,方百裡遂為縣之區域,成為官治之最下級。

    郡縣之制非始于秦,春秋戰國久有之。

    縣:(1)蓋滅國而為之;(2)卿大夫之封地亦可發達而為縣;(3)又有并鄉聚建置者。

    (《史記·商君列傳》。

    )郡本設于邊荒之地,與縣各别,不相統屬。

    然:(1)郡率有兵權,以之保護縣而以縣之财賦供給郡,最便政權易為軍權所奪,而縣遂隸屬于郡。

    (2)又郡之地稍繁榮進步,則設治亦必随之而密,因此析郡之地為縣,其必附屬于郡者,又勢也。

    春秋戰國時,諸國設郡多在邊地,以腹地無須乎此也。

    秦始皇并六國,六國之民未必心服,到處須設郡鎮壓。

    故遂于全國設郡而以縣隸屬之。

    自此,郡縣遂成兩級之制。

     (六)亞裡斯多德論政制,分為(1)君主、(2)民主、(3)貴族三者。

    此雖不足盡後世之變,然在古代固大緻如此。

    中國古代亦有民主政體、貴族政體之遺迹,如《周禮》所載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及周召二公共和行政是也。

    但無正式之民主、貴族政體,此則書缺有間,亦且古事遺佚,不見記載者多,不能決其必無也。

     (七)古代貴族多世官,大率自大夫以上。

    士以下,則出于鄉舉裡選。

    《周官》所載三年大比,鄉興賢能之法是也。

    其後貴族腐敗,則代之以遊士。

    古代正式軍隊唯國都附近之人為之,其後戰争之規模日大,所須之人數愈多,遂将僅守衛本地方之人亦調上前線。

    此二事,為戰國之世政事變遷之最大者。

     (八)古無所謂法律,約制其群者,隻有習慣而已。

    此即所謂禮也。

    法之起,蓋起于執政者之命令,今亦然。

    法令非如習慣為人人之所知,故戒不教而誅。

    又古所謂刑者,義與後世異,專指用兵器傷害人體使喪失生命,死亦特稱為大刑,或受不可恢複之創傷者言之,其拘禁、罰作苦工、剝奪名譽等,不稱為刑,《周禮》司徒屬官所用懲罰止于此等,如欲以兵器傷害其身體則必歸于士。

    士亦曰士師,士本稱戰士,士師者,士之長,在周官屬于司寇,蓋本所以待異族若内奸者也。

    其後“刑”字之義漸變,則稱殘害身體者為肉刑,因肉刑本不施于凡人,故儒家有古者象刑之說。

     (九)社會倫理可考者,大抵系周代情形。

    自殷以前則頗模糊。

    周代宗法最為發達,其制有國家者奉其先為始祖,始祖之嫡長子繼體為君,其衆子皆别為宗,是為大宗。

    宗子即為其宗之祖。

    大宗宗子之嫡長子,世世繼為大宗宗子。

    其衆子則别為小宗。

    凡小宗宗子皆可統治其五服以内之人,而五服以内之人,亦得受其救恤,服盡則無豫焉。

    若大宗宗子,則同出一祖之人,永得受其救恤,亦當受其統治。

    故其組織甚為嚴整悠久,周人之所以競争而獲勝利,其以此欤。

    古者宗與族異,族如今文家所言之九族:(1)父系五服之内,(2)父之姊妹及其子,(3)身之姊妹及其子,(4)女之子及其子,(5)母之父姓,(6)母之母姓,(7)母之姊妹及其子,(8)妻之父母姓合為一族,(9)妻之姊妹。

    專以親情言之,其橫的範圍固較宗法為廣,縱的範圍,則不如宗法之久,又不必皆同一地,故其所團結或轉不如宗法之廣也。

    古所謂姓,即今社會學家所謂民族者,其所包人口蓋甚多。

    逮耕作之法漸精,則氏族析而為家族。

    所謂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五口八口之家是也。

    一家之中父權頗大,父死則兄為之繼。

    貴族有妾媵。

    妾者,家中執事之女子,得接于其主人者。

    媵則妻之送嫁之女子也。

    平民大抵行一夫一妻之制,然平民外淫當較易于貴族,貴族則淫亂于家者多,外淫者轉少也。

    社會倫理曰君臣,曰朋友,臣蓋受豢于君而服事之,武士則為之效死,且保護其家族,效忠于其後嗣。

    君臣初義不過如此,其後進步乃以盡心力于一人一家者為小臣;以保社稷安人民為務者為大臣焉。

    臣之當忠于其君,純以初嘗受豢焉,為其私人,感其恩意之故。

    若民之于君,本無恩意。

    君能執行公務則戴之,不能則義可驅逐之。

    後世未仕之野人,亦有聞君死而殉之者,則誤合臣民之義為一矣。

    朋友可通财,可相為死,其結合極親密,非如流俗概稱所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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