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歐戰後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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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聲明将二十一條條約廢棄。

     《中俄協定》與《中德協定》 歐戰後,我國和外國所訂條約,隻有俄德兩國,是号稱平等的。

    然《中俄條約》的利益,我國仍未能享受。

    先是《巴黎和約》規定德奧兩國對中國的義務:是(一)放棄庚子拳亂所得的權利和賠款。

    (二)将專用租界,改為各國公用。

    (三)德國并須将庚子年所掠天文儀器交還。

    我國雖未簽字《德約》,德國仍都履行。

    其後德奧兩國,于十年、十一年(1921、1922),先後和我國訂立條約,均将領事裁判、關稅協定等條款取消。

     至俄國的關系,則殊為複雜。

    八、九兩年(1919、1920),俄國因國體變更,備受各國的封鎖,很願得一國與之親交。

    曾兩次宣言:願放棄帝俄政府用侵略手段,在中國所取得的特權和土地,放棄庚子賠款;無條件将中東路交還中國。

    中國因與協約各國取一緻步調,始終未能和俄國交涉。

    英美意日等國出兵援助反俄的捷克軍,中國亦派兵追随其後。

    各國反謀将中東鐵路置諸國際共管之下,經中國力争始止。

    中國乃和道勝銀行訂立條約,否認第三國和該路有關。

    俄政府的職權,由中政府代為行使,至議有辦法之時為止。

    民國十三年(1924),英意兩國,都已承認俄國了。

    我國乃和俄國開議,訂定《中俄懸案解決大綱》:(一)俄國抛棄帝俄時代在中國所得的特權和特許。

    (二)放棄庚子賠款。

    (三)取消領事裁判權和關稅協定。

    (四)帝俄政府與第三國所訂條約,妨害中國主權的,一概作為無效。

    (五)承認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尊重中國的主權。

    (六)簽字後一個月,舉行會議,解決外蒙撤兵等問題。

    (七)中東鐵路,許中國贖回,亦在此會議中磋商辦法。

    其後此項會議,遲至十四年(1925)8月始開。

    又因東三省獨立,一切事情,都無從議起。

    俄人乃和奉天省訂立所謂《奉俄協定》,而中央對俄的交涉,始終未能有成。

     關稅會議與法權調查 中國關稅更改稅率之議,是起于前清的《辛醜條約》的。

    此時因我國賠款的負擔重了,乃許我于裁厘之後,将入口稅加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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