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隋唐之政治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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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代,每逢海宇升平之際,對于政治制度,總有一番改革的。

    隋唐之世,就是這個時候了。

     隋之政制 隋朝的政制,是沿襲魏晉南北朝,而加以改變整理的。

    自魏晉以後,宰相之官,廢而不設,而其實權則在中書、門下、尚書三省,隋朝也還是如此。

    [1]三省的職權:中書是和皇帝議定辦法的,門下省加以審查,然後發下尚書省,施行出去。

    所以尚書省實在是庶政的總彙。

    曆代都分曹辦事。

    到隋朝,又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以分統諸曹。

    這是模仿《周禮》的六官的。

    其制度,遂為後來所沿襲。

    [2]中國的法律,大體上是定于晉朝的。

    其刑法,則經南北朝至隋而後大定。

    原來古人稱加害于身體的為刑,[3]兩漢之世,則稱為肉刑。

    漢文帝因受女子缇萦的感動,把肉刑廢除,代之以髡鉗和笞。

    [4]笞刑看似輕微,實際上往往至死;至于髡鉗,則所謂“僅剔其毛發”,又未免失之過輕了。

    南北朝之世,徒流之刑,才逐漸興起。

    到隋朝,乃加以整理,而成笞、杖、徒、流、死五刑。

    死刑分絞斬兩種。

    徒的年限,流的裡程,以及笞杖之數,各有規定。

    從此以後,曆代亦就大體相沿,無什改變了。

    [5]選舉制度,隋朝也有改革。

    後世盛行的進士科,是起于隋炀帝的,但其制不詳,隋朝最有關系的,是将前此由郡縣長官自辟的佐官,改由吏部除授。

    這一件事,從前議論的人,頗有不以為然的。

    但長官自用僚屬,往往不免徇私;徇私引用的人,尤易于通同作弊。

    隋朝此舉,實在對于選政,是頗有裨益的。

     唐初之政制 唐朝的制度,又是沿襲隋朝而漸變的。

    三省的長官,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名目,其人就算做宰相了。

    中書門下兩省的事情,亦往往在政事堂内會議,不一定是中書先決定辦法,然後門下加以審查,這是所以求簡捷的。

    禦史一官,到唐代威權漸重,亦頗得重視監察之意。

    [6]外官:從南北朝以來,州的區域,漸次縮小。

    第八章中,業已述及了。

    隋時或廢州存郡,或廢郡存州,然不過更換名目,實際上還是一樣。

    唐朝則并州郡為一級,而郡大抵是虛名。

    其上設道,置采訪使等,也是個監察之官,和漢時的刺史一樣。

     賦稅及取士制度之改革 唐代的制度,最有關系的,是賦稅和取士之制。

    古代農民,有兩種負擔:一種是稅,是田上所出的農作品。

    一種是賦,是馬、牛、車、辇等軍用品。

    漢世稅稱田租,有田的人才出。

    賦則變為口錢,是全國的人一律要出的。

    漢魏之際,戶賦漸興。

    晉武帝平吳,定戶調之式[7]。

    全國人民,因年齡、屬性之别,而授田有多少之差。

    年齡、屬性相同的,授田都是一樣。

    所收的賦稅,自然也是一樣。

    此制定後,天下旋亂,實行至何程度,很是疑問。

    北魏孝文帝時,又有均田之令。

    其用意,也和晉朝的戶調式一樣。

    但有桑田、露田之别。

    露田是要還官的,桑田則作為私有。

    平均地權,兩漢以來,久經有此議論。

    激烈的要把土地都收歸國有,[8]緩和的則主張限民名田。

    [9]總因土地多在私人之手,不易實行。

    當時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宜于大亂之後,土田無主之時行之。

    戶調式和均田令,就是實行此等學說的。

    露田、桑田之制,大約是所以調和私有财産的。

    [10]唐朝的制度,也還是如此。

    私有的田,稱為世業;由官給,将來要還官的,則稱為口分。

    唐制更精詳的,是鄉有寬狹之别。

    田多,足以分給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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