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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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漸多;長官罰之,囚于獄中,一八五七年五月十日晚間,特裡左近之軍士,攻破獄門,釋其同志,火焚長官之宅邸,而盡殺之,即往特裡,明日進據其城,搜殺歐人,男女老少,無得免者。

    軍隊宣言,恢複蒙古兒帝國,而奉皇帝為主,變亂蔓延于阿格、澳得等地。

    方印軍之入特裡也,電報員某,報于旁加普之長官;當是時也,英軍攻擊波斯,駐重軍于西北邊境,及得電告,從容防禦,遣軍回攻特裡,佐以重炮,陷之,印軍敗逃,是為英軍戰勝之轉機。

    其反英于内地者,勢猶未衰,皆孟加拉之軍隊也,共十二萬人,人民助之者,不知凡幾,尤以澳得為甚,英所幸者,援土防俄之克裡米亞戰争CrimeanWar告終,又值構釁于中國、波斯,而駐大軍于東方,乃召其至印,征服其所謂叛軍,且時土邦怵于公司之威,不敢稍動,而反出兵助英,英有餘力攻擊印人矣。

    曆二年而亂始平,孟加拉十餘萬兵,生者無幾,斯見其戰鬥之烈矣!斯變也,軍隊雖為主動,而人民極表同情,不啻群衆之叛亂也;其目的則不相同,特裡雖揚言擁護蒙古兒帝國,而王實無權也。

    就其全體言之,印度教之色彩殊濃,而兩軍之忠勇可嘉;其不幸之點,則印人英人不忘報複之心,而殘忍好殺也。

     初,英将攻陷特裡;捕獲蒙古兒皇,許免其死,皇雖曾受武人之推戴,但無實權,功罪自當無所負責也。

    一八五八年正月,法庭審查其案,偵考其罪,共曆二月,判決放逐之罪,先至加爾各答,後往仰光,數年而死,時年八十有七。

    方其就捕也,英将并執其二子,一孫,未受審判而即殺之,于是蒙古兒之皇統遂絕,而公司之壽命亦随之告終矣。

    先是,印度叛亂之信息報于倫敦,國人大嘩,主張直接治理其地,而公司辨護甚力,但輿論固未受其影響也。

    一八五八年八月,國會通過改革印度政府之法令,改印度事務局之局長曰印度事務大臣。

    大臣為英國内閣閣員之一,出席國院,而并對其負責,其下有會議佐之。

    會員多為印度退辭之長官,任期十年。

    九月一日,東印度公司召集末次大會,經理頒發最後之訓令于職員,而申明其歸政于英王。

    一八七四年,公司始廢,蓋遵照一八三三年之法令,而清理股份也。

     同年十一月一日,印度政府公布英王統轄印度之诏書,其文首述英王直接治理印度。

    次認公司所訂之一切條約,皆為有效,申明政府毫無擴張領土之意願,并尊重土邦之權利、威嚴、榮譽。

    中言信教自由,政府無強改人民宗教之政策,而保護其權利,予以法律上平等之保障,其久居于一地,而安于舊俗者,政府将必重視其習慣、風俗,且其所用之人才,不問其種族、信仰之同異,而唯視其教育、資格、才能、道德為取舍。

    繼言英王悲傷印度所受之痛苦,而由于野心政治家所造成,并作虛僞之報告,欺其國人,竟乃釀成此變,政府今已遏止暴亂,除殺害英人之兇犯而外,皆赦其罪,蓋公平不得慈悲也。

    末述亂定之後,則勵進工業,進行公共事業,監督印度政府,而謀全體人民之幸福。

    此诏文内容之大概也。

    同日,堪靈亦發訓令,其要旨則遵行女王威刻道那之敕文也。

    自此而後,法令承認大總督,兼有副王Viceroy之稱。

    一八五九年,印度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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