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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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死之後,起居生活,一如生時,而其妻妾當從之也。

    我國春秋之時,尚有此習。

    迨後其制,始稍進化,則嘗得從死者之同意,而或出于其自願也。

    此俗盛行于亞洲中部,而自西北傳入印度;希臘學者遠從亞列山大東征,紀載太昔爾城,焚死寡婦之風。

    紀元前四世紀之旁加普已有此俗,則其傳入之時期,自必甚早。

    顧未及于全印,印人且未公認所有之寡婦,皆有焚死之義務也。

    其自願焚死,則家族視為至榮;寡婦亦多焚死。

    至于妃嫔,王死則多焚死,固不問其同意也。

    未介蘭格之妃嫔死者,嘗至二三千人,亦雲慘矣!孟加拉自一八一五年而後,惡風大盛,仁人見之,往往寒心,土邦之王,及公司官吏,嘗認其為罪惡,而令禁之,麻剌賽次相亦然;此固一二例外,所可惜者,未嘗定為法令而嚴禁之也。

    及辦鐵刻初至印度,謂其違背人道,即欲禁之,懼其幹涉印度教之習慣,而将引起印兵之反動,乃先商于各界要人,莫不贊同。

    一八二九年,公布永禁寡婦焚死之法令;此法也,初行于孟加拉,既而孟買,麻打拉薩相繼采行;其後一八三二年,孟加拉人上控法令之失當于英國樞密院。

    法官判決法令有效,惡俗乃漸絕于英屬印度。

     二、鏟除得幾Thuggee。

    得幾者,半宗教之秘密會,而專殺人以親媚于神者也。

    印度教徒,回教徒,皆得入會。

    其殺人也,不問其殘酷卑劣之手段,而自信其獻祭于神,則可得其愉悅,而免靈魂于痛苦也。

    其人遍于全印,而有暗号隐語,傳遞信息;其初入會者,禮儀繁盛,借示其服從會章,而奉行命令也;既入會後,則有一定之職務。

    其實力則視各地而異,其最大之會,凡三百六十人;其所在之地,常得一部分人民之同情,其人或已入會矣。

    得幾之組織,始于何時,雖難确于指定,時間固甚早也。

    十三世紀之記錄,始明言之,相傳阿刻巴殺其黨員五百,夏介汗亦大殺之。

    及十九世紀之初,其勢大盛,每年所殺之旅客,數以千計;一人曾殺七百十九人。

    其所以然者,蓋印度之交通不便,警察不良,而與以活動之時機,且其會員不易辨識也。

    其人詐為香客、乞丐,或苦行者,欲殺其人,則陽與之相親,漸乃得其信心,及抵目的之地,殺而葬諸墓中;其墓則先已掘成,而專俟其屍者也。

    一八二九年,政府決計大舉除之,捕獲其黨員某氏。

    許赦其罪,而令供其會中之一切秘密;得其供後,發死者之墓,及他人之供,以驗其言,乃搜捕得幾社員,而鏟除其會社。

    其專司其事者,斯利問WilliamSleeman也。

    其所遇之困難極多,而所耗之精力如之,共曆數年,其禍始止。

    其能竟其功者,亦賴大總督之贊助焉。

     除上二者而外,辦鐵刻之政績尚多。

    其治印度也,為其明知風俗人情及民間疾苦之計,出巡于其統轄之地,嘗以輪船便于交通,上計劃書于經理。

    其建議共二: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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