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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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耳。

    印度既定,遂得用兵于外矣;會奉英王之命,出兵埃及以拒法軍,及至,而法兵敗散,一八〇二年,英法締結和平條約,英歸法之印度屬地,法遣海軍往收;加爾各答政府,違抗王命,而令麻打拉薩總督,拒法海軍不納,俄而英法複戰,其事始止。

    威乃斯來之行動,往往類此,英國政府固不之罪也。

     印度之弱國皆服,而麻剌賽獨存,威乃斯來之政策,則欲次相出款,而受公司之保護,締結條約;其意蓋利用次相,而服據有土地之獨立酋也。

    會其國中紛擾,信的那出兵援助次相,而何刻攻之;二軍戰于補來,次相兵敗,率其餘衆而逃,遣使如加爾各答議約。

    何刻之酋知之,另立次相之養弟代之;次相亟于複位,凡公司所要求者,莫不讓步許之,于是加爾各答政府出兵,信的那及巴爾Berar等之酋長不服;巴爾亦麻剌賽獨立部落之一也,相繼宣戰。

    大總督遣二軍往,其一令其弟将之,出征麻剌賽人于德幹,敗之,乘勢進攻巴爾,大勝,其酋迫而訂約;一軍前攻信的那于印度斯坦,連戰皆捷,疊陷名城,會信的那所雇之法将率其訓練之精兵來抗,惡戰久之,後亦敗退。

    英軍進陷特裡,徒擁虛名之蒙古兒皇,稍得自由,頃之,名城阿格亦降,英人獲其重炮。

    既而信的那之餘衆來攻,勢極猛勇,卒不能勝,其主無奈,獻地訂約以和,斯役也,英之損失亦重。

     方公司信的那二軍之拒戰也,何刻中立,及其和約告成,大懼,借端啟釁;英軍攻之,大敗,死傷極衆,餘兵退于阿格,已不成軍矣,敗聞,其患公司之逼者多助何刻;何刻之酋合軍進攻特裡,守兵拒戰甚力,乃退。

    無何,英軍往攻,稍勝。

    會攻要塞久不能下,死傷之數,逾三千人,全印大驚。

    敗報傳于英國,閣員反對加爾各答之侵略政府,而又因其失敗,議決招歸威乃斯來;國會議員拟上控之,不幸未成,公司之股東以其好戰,而反對之者尤力。

    蓋時一八〇五年,公司猶未失其壟斷印度,中國商業之特權;其股東之目的,專求厚利,而非建立帝國者也;擴張領土,軍費大增,終則雖獲厚利,而當時之府庫,因之空匮,公司之債額數增,而紅利大減,故莫不欲其撤回也。

     威乃斯來之在印度也,時間精力,耗于戰争;其政策則欲加爾各答政府,統治印度,而他國不得指染也。

    為計劃成功之計,凡可兼并領土者,無不為之;其進行也,專斷獨裁;心目之中,辟德法令,則具文耳;而英國政府,遠在歐洲,遂益無所忌憚矣。

    雖然,其一二政績,亦不可泯也;威乃斯來勤于政事,任用賢能,自信公司統治之領土,内無戰争,外無寇擾,政治清明,人民樂業。

    苟并土邦,則其地之人民,亦得享此安樂矣,其言若以事實證之,要不可盡非也。

    大總督又以公司職員之至印度,非為商人,而實治理印人之官吏也;主張慎其人選,嘗請設立大學于加爾各答以造就治印之人才。

    其全部計劃,雖未見納于公司,而後終設大學于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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