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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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仁·哈士丁斯&mdash&mdash孟加拉之總督|内政外交一七七三年之管理法令|大總督最初之困難及其淫威|辟德之印度法令
自克雷武去後,其鞏固孟加拉政府之基礎者,瓦仁·哈士丁斯也。
哈士丁斯生于一七三二年,家貧,年未十八,而即遠離祖國;及抵加爾各答,為東印度公司之寫字生。
其後孟加拉王日光攻取商館,俘之,俄而逃出,服務于加爾各答政府;克雷武深愛其才,一七六一年,遷為參事會之會員。
其律己也,廉潔公正,未嘗受賂;經理知之,至是,任為孟加拉總督,一七七二年就職,時年四十,而勇于進取,敢于有為,所謂年富力強時代也。
其初就職,公司之經理,政府之閣員,皆深信其為人,而極贊之;後漸變為衆矢之的者,蓋公司之野心職員,欲去哈士丁斯而代其職,利用反對之宣傳也。
會公司專利已久,職員往往虐取于民;其擁厚資歸國而安享富貴者,不知凡幾,于是引起英國輿論之不滿,志士欲重懲其一二以響其餘,此其不幸也。
平言論之,哈士丁斯固帝國主義之頑固代表也;吾人述其政績之先,則當知其困難之情形。
初,克雷武之改革,實際言之,殊無功效,不足以稱正式之政府也。
其所謂各部者,職權不清,官吏之忠實者,數殆無幾,公司之稅吏,壟斷境内之五谷而專其買賣,法庭不能獨立保障人民,軍隊則野蠻擾民,币制則紊亂不堪。
其他之弊端,不勝枚舉。
公司嘗令總督努力改革,不必稍顧情面,迨後孤行其政策,而左右前後皆其政敵矣。
其環境之劣若是,而能有所建設,殆不易也;茲分述如下: 公司得征稅之權于蒙古兒帝國,一七七二年,始設委員于加爾各答,專司其事;總督亦駐于其地,其為英屬印度之都城者,凡一百四十年;一九一一年,始遷都于特裡。
加爾各答之商業興盛,英人頗多,而孟加拉又首見并于公司,故建都于此焉。
總督哈士丁斯見聞廣博,精通波斯、孟加拉文,略知阿拉伯文;其監察行政各部也,處置得宜。
總督謂法庭之組織不備,嘗竭其力以求司法之改良,設控訴于加爾各答。
其對于弱小之土邦也,主張其王當有代表駐于倫敦。
蓋以公司之總督,常有撤換之繁,而英王則為世襲也。
其意見雖不适用于今日,而其原理,自英人觀之,殆不可非也。
瓦仁·哈士丁斯畫像 公司自得孟加拉之主權而後,英人謂其土地膏腴,收入豐富,政府訓令公司歲出四十萬磅,共曆二年,股東又增紅利。
于是公司之财政大為困難,且時孟加拉之币制紊亂,銀色不足,田稅複雜。
當哈士丁斯之初就職也,不知稅制,乃于公暇,努力研究,後遂精通稅制專學,深知孟加拉田稅之弊,改為公開拍賣,其出價最高者,則耕種五年;一七七七年,始變其制。
政府複為收入之計,整理食鹽鴉片之管理,其種賣鴉片,或制造食鹽之公司,皆領執照,而重其稅。
鴉片之害甚大,今之政府,已改政策,而廢前法矣;食鹽則仍舊制。
哈士丁斯之動機,出于增加稅額,固未顧及利害,而減少人民之痛苦也! 外交則欲屈服強鄰,而使其屬于公司,換言之,即謂擴張領土,而境内始得安甯耳。
時麻剌賽已強,特裡之蒙古兒朝廷為其所制;初,克雷武嘗與蒙古兒皇締約,皇許其征收孟加拉之田稅,而公司歲獻酬金。
至是,總督謂麻剌賽為公司之勁敵,不能出款以長敵勢,乃弗與之。
斯舉也,哈士丁斯失信敗約矣!北部邊境則散那賽斯人Sa
哈士丁斯生于一七三二年,家貧,年未十八,而即遠離祖國;及抵加爾各答,為東印度公司之寫字生。
其後孟加拉王日光攻取商館,俘之,俄而逃出,服務于加爾各答政府;克雷武深愛其才,一七六一年,遷為參事會之會員。
其律己也,廉潔公正,未嘗受賂;經理知之,至是,任為孟加拉總督,一七七二年就職,時年四十,而勇于進取,敢于有為,所謂年富力強時代也。
其初就職,公司之經理,政府之閣員,皆深信其為人,而極贊之;後漸變為衆矢之的者,蓋公司之野心職員,欲去哈士丁斯而代其職,利用反對之宣傳也。
會公司專利已久,職員往往虐取于民;其擁厚資歸國而安享富貴者,不知凡幾,于是引起英國輿論之不滿,志士欲重懲其一二以響其餘,此其不幸也。
平言論之,哈士丁斯固帝國主義之頑固代表也;吾人述其政績之先,則當知其困難之情形。
初,克雷武之改革,實際言之,殊無功效,不足以稱正式之政府也。
其所謂各部者,職權不清,官吏之忠實者,數殆無幾,公司之稅吏,壟斷境内之五谷而專其買賣,法庭不能獨立保障人民,軍隊則野蠻擾民,币制則紊亂不堪。
其他之弊端,不勝枚舉。
公司嘗令總督努力改革,不必稍顧情面,迨後孤行其政策,而左右前後皆其政敵矣。
其環境之劣若是,而能有所建設,殆不易也;茲分述如下: 公司得征稅之權于蒙古兒帝國,一七七二年,始設委員于加爾各答,專司其事;總督亦駐于其地,其為英屬印度之都城者,凡一百四十年;一九一一年,始遷都于特裡。
加爾各答之商業興盛,英人頗多,而孟加拉又首見并于公司,故建都于此焉。
總督哈士丁斯見聞廣博,精通波斯、孟加拉文,略知阿拉伯文;其監察行政各部也,處置得宜。
總督謂法庭之組織不備,嘗竭其力以求司法之改良,設控訴于加爾各答。
其對于弱小之土邦也,主張其王當有代表駐于倫敦。
蓋以公司之總督,常有撤換之繁,而英王則為世襲也。
其意見雖不适用于今日,而其原理,自英人觀之,殆不可非也。
瓦仁·哈士丁斯畫像 公司自得孟加拉之主權而後,英人謂其土地膏腴,收入豐富,政府訓令公司歲出四十萬磅,共曆二年,股東又增紅利。
于是公司之财政大為困難,且時孟加拉之币制紊亂,銀色不足,田稅複雜。
當哈士丁斯之初就職也,不知稅制,乃于公暇,努力研究,後遂精通稅制專學,深知孟加拉田稅之弊,改為公開拍賣,其出價最高者,則耕種五年;一七七七年,始變其制。
政府複為收入之計,整理食鹽鴉片之管理,其種賣鴉片,或制造食鹽之公司,皆領執照,而重其稅。
鴉片之害甚大,今之政府,已改政策,而廢前法矣;食鹽則仍舊制。
哈士丁斯之動機,出于增加稅額,固未顧及利害,而減少人民之痛苦也! 外交則欲屈服強鄰,而使其屬于公司,換言之,即謂擴張領土,而境内始得安甯耳。
時麻剌賽已強,特裡之蒙古兒朝廷為其所制;初,克雷武嘗與蒙古兒皇締約,皇許其征收孟加拉之田稅,而公司歲獻酬金。
至是,總督謂麻剌賽為公司之勁敵,不能出款以長敵勢,乃弗與之。
斯舉也,哈士丁斯失信敗約矣!北部邊境則散那賽斯人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