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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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俗今猶存于一二之自治小邦,流弊多矣。

    王之娛樂,有射獵、賽車、鬥獸等;其囿地廣,草木叢生,專為王之射獵者也;其犯禁私入者,則罪當死。

    王宮之禮節,則多類波斯習俗。

    印度受波斯之影響,嘗為學者争論之點,其影響固不可諱也。

     華子城統治于委員三十人,共分六局,每局五人。

    委員共理公共事業&mdash&mdash公安、道路、市場、海港及寺觀等。

    六局各有專職,略分述之如下。

    一局管理工藝。

    政府視工人若服務于王者,其傷工人之眼或手,而使其喪失技能者,則罪當殺;局又劃定工價,而監視其建築之材料。

    二局之職務,與今領事相同;外人至者,局員覓屋住之,監其行動,送之出國;其得疾病或死亡者,延醫調治,或為其埋葬,而并保護其财産。

    三局調查戶口,記錄人民之生死,蓋所以為人口稅之根據也。

    四局監督零售及規定衡量等。

    五局調查制造物品及劃定稅率。

    六局收貨物出售什一之稅,此皆首都之市政也,其大城民衆者,制度與之多同。

     張嘉歌那之威權無限,專制獨裁,其委任之長官,僅能陳述意見及奉行上命而已。

    陳乃亞之治國也,法嚴威重,希臘人之記錄,謂其酷虐;印人以刑罰為治理之術,陳乃亞蓋本于此也。

    其關于财政者,法令益嚴,借之以裕國庫;其作賊者,多處死刑,蓋印度之道德觀念,認偷盜為大罪也;其為人所告作賊者,苟無反證以明其誣,則受刑訊,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刑罰之種類繁多,總括為三:一曰罰金,二曰殘體,三曰死刑。

    陳乃亞之法,婆羅門之犯罪者,則免刑訊;其罰或逐之遠方,或驅為礦工;英主若張嘉歌那固未受制于婆羅門也。

    其抑王權者,則為革命。

    印度之政治哲學,類近中國,試引其一以證之。

    諺曰:“民之樂,君之樂也。

    民之利,君之利也。

    ”其虐民者,則民可以暗殺革命,張嘉歌那之代南德氏而王,則其明顯之例。

    迨其嗣位,嘗懼其先朝遺臣,圖謀恢複。

    其所恃而不恐者,唯軍隊耳。

     印度軍隊,自古分戰象、兵車、騎兵、步卒四者,張嘉歌那遵守舊制。

    騎象者将也。

    兵車,則駕車之馬,或四或二,皆有步卒護之。

    玄奘入印之時,兵車或已廢矣。

    騎兵組織,猶古散騎之制,訓練不精;其拒外寇也,徒恃步兵,故難取勝,此其軍制之大略也。

    張嘉歌那軍隊之數,步卒六十萬,騎兵三萬,戰象九千,兵車則無确數,當多于南德朝之八千矣,共約七十萬人,宜其戰敗謝流哥斯而為印度之大帝也。

    其軍統于總部;總部凡三十人,共分六組,一曰水軍,二曰辎重軍,三曰步卒,四曰騎兵,五曰兵車,六曰戰象。

    其組織之完備,則張嘉歌那與其相陳乃亞之力也。

    美葛生斯謂軍隊器械,由于國家供給,其兵、象、馬,皆有甲胄,戰具則為刀劍、弓矢。

    其軍之戰鬥力雖強,然王對外,終未徒恃其兵也。

    其不服者,或施詭計取勝,攻擊要塞,或利誘其将,陳乃亞固善于謀者也。

     政府長官共分屬于三十部,管理國内之田地、水道、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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