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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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頁)有關,可合觀。
諸判中回易、興生、運為等字,意義大略相似,運為亦作雲為,遼代有雲為戶,即營運戶。
二四○頁“奴婢量事發遣,奏傔不可東西”,讀者可參考王永興先生文,不但有一大段論傔(一○七頁至一一一頁),一○八頁引《唐六典》“所補傔奏,皆令自召以充”,奏與傔是一事是兩事,待考。
附言:到宋代還有随身傔人,政府有規定,頗似近代的勤務兵。
論唐以前之防閣、執衣等,永興先生文已有讨論。
防閣、虞候俱見于斯六一三号文書,永興先生有一特别重要之貢獻,是一五五頁引《魏書》的“親恤”、“祿恤”,《南齊書》的“僮恤”及“舉恤為祿”。
恤應是特别照顧之意,亦即是照顧之法(似以諸王為重,故曰親恤)。
僮當是指定以供役使之人:“舉恤為祿”,永興先生說“恤”,又是俸祿的一部分(即俸祿混同)。
這樣特提“恤”之重要性,似為前人所未注意。
永興先生文一一二頁引《白氏六帖》中之充夫式:“(戶部式)諸正充夫四十日免(調),七十日并免祖,百日已上,課役俱免。
”四十日免之下補“調”字,或是筆誤。
宮崎市定先生《唐代賦役制度新考》(《東洋史研究》第十四卷第四卷)在此處補“役”字,而且籍此算出充夫(即雜徭)以二日折正役一日,似可從。
一良先生引《唐律疏議》“之官限滿”(三三頁),劉俊文君文五九一頁律疏殘卷有“限滿不得”。
此詞不全是宮崎先生自造。
但亦可說先生淵博,讀書所得,自然熔化,推廣此詞的用法,甚為可貴。
劉俊文君文五五二頁,提出巴黎所藏伯三六○八、三二五二職制,戶婚,廄庫律殘卷中之朱塗改,有如下一行: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若以上籍同貿易 有朱點把小字“若以上籍,同貿易”七字塗掉,小注所謂同貿易,似謂若已上籍(登記),則不以為盜了,頗可注意。
又三五三至三五四頁,論原文與塗改稿之異同,特别是有關奴婢部曲之放良又還壓為賤及“各還正之”等處,作者亦自認為是唐代社會不容忽視之重要史料,應請讀者注意。
敦博第五八号卷子非常重要。
馬世長君在敦煌工作十年餘,三文俱見功力深厚。
此卷當得國内外學人特賞。
從社會經濟史看,“地志中的&lsquo本&rsquo和唐代公廄本錢”最可貴。
文中資料顯示唐代南部(嶺南、安南)諸多州縣以銀為公廄本錢,雖有“南州市用銀”之言,不如此詳細。
四七五頁注4,引《通典》十“其銀兩别,常以二百兩為估”,又參考吐魯番銀錢、銅錢比價計算,暫以一兩銀折三百文計算。
希望不久有新資料補充這方面的知識。
至于政府利用商人及金融業者投資,則前後代多有(異族統治用者特多。
元魏遼金元清皆有,宋有公使錢公用錢。
已有人考)。
地志殘卷文二七六頁安西貢有水磑三,很奇怪,水磑應是水磨,作貢物似太重。
若是小型的手磑,則運送較易。
看來應是特産,或值得科技史家留意。
文書中有數處談到升鬥易誤,确是事實。
他處則要看上下文。
又為鬥門是渠水關口,不當誤為升門,今誤者已少。
又賀昌群先生有《升鬥辨》(《曆史研究》1958年第6期),從篆隸升鬥之别講起,直到唐代,甚具參考價值。
他主張曹操收田租畝粟四升,當作四鬥;晉鹹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租稅米三升,應作三鬥。
我譯注《晉書·食貨志》時未及采用,現在認為值得考慮。
我現在該結束這篇讀後了。
這本“論集”可比一桌席,佳肴滿案,未得一一仔細品嘗,愧對作者。
文字潦草,不成章法,愧對讀者。
1982年4月15日 (原載《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4期) 楊聯陞先生學術年表[1]
諸判中回易、興生、運為等字,意義大略相似,運為亦作雲為,遼代有雲為戶,即營運戶。
二四○頁“奴婢量事發遣,奏傔不可東西”,讀者可參考王永興先生文,不但有一大段論傔(一○七頁至一一一頁),一○八頁引《唐六典》“所補傔奏,皆令自召以充”,奏與傔是一事是兩事,待考。
附言:到宋代還有随身傔人,政府有規定,頗似近代的勤務兵。
論唐以前之防閣、執衣等,永興先生文已有讨論。
防閣、虞候俱見于斯六一三号文書,永興先生有一特别重要之貢獻,是一五五頁引《魏書》的“親恤”、“祿恤”,《南齊書》的“僮恤”及“舉恤為祿”。
恤應是特别照顧之意,亦即是照顧之法(似以諸王為重,故曰親恤)。
僮當是指定以供役使之人:“舉恤為祿”,永興先生說“恤”,又是俸祿的一部分(即俸祿混同)。
這樣特提“恤”之重要性,似為前人所未注意。
永興先生文一一二頁引《白氏六帖》中之充夫式:“(戶部式)諸正充夫四十日免(調),七十日并免祖,百日已上,課役俱免。
”四十日免之下補“調”字,或是筆誤。
宮崎市定先生《唐代賦役制度新考》(《東洋史研究》第十四卷第四卷)在此處補“役”字,而且籍此算出充夫(即雜徭)以二日折正役一日,似可從。
一良先生引《唐律疏議》“之官限滿”(三三頁),劉俊文君文五九一頁律疏殘卷有“限滿不得”。
此詞不全是宮崎先生自造。
但亦可說先生淵博,讀書所得,自然熔化,推廣此詞的用法,甚為可貴。
劉俊文君文五五二頁,提出巴黎所藏伯三六○八、三二五二職制,戶婚,廄庫律殘卷中之朱塗改,有如下一行: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若以上籍同貿易 有朱點把小字“若以上籍,同貿易”七字塗掉,小注所謂同貿易,似謂若已上籍(登記),則不以為盜了,頗可注意。
又三五三至三五四頁,論原文與塗改稿之異同,特别是有關奴婢部曲之放良又還壓為賤及“各還正之”等處,作者亦自認為是唐代社會不容忽視之重要史料,應請讀者注意。
敦博第五八号卷子非常重要。
馬世長君在敦煌工作十年餘,三文俱見功力深厚。
此卷當得國内外學人特賞。
從社會經濟史看,“地志中的&lsquo本&rsquo和唐代公廄本錢”最可貴。
文中資料顯示唐代南部(嶺南、安南)諸多州縣以銀為公廄本錢,雖有“南州市用銀”之言,不如此詳細。
四七五頁注4,引《通典》十“其銀兩别,常以二百兩為估”,又參考吐魯番銀錢、銅錢比價計算,暫以一兩銀折三百文計算。
希望不久有新資料補充這方面的知識。
至于政府利用商人及金融業者投資,則前後代多有(異族統治用者特多。
元魏遼金元清皆有,宋有公使錢公用錢。
已有人考)。
地志殘卷文二七六頁安西貢有水磑三,很奇怪,水磑應是水磨,作貢物似太重。
若是小型的手磑,則運送較易。
看來應是特産,或值得科技史家留意。
文書中有數處談到升鬥易誤,确是事實。
他處則要看上下文。
又為鬥門是渠水關口,不當誤為升門,今誤者已少。
又賀昌群先生有《升鬥辨》(《曆史研究》1958年第6期),從篆隸升鬥之别講起,直到唐代,甚具參考價值。
他主張曹操收田租畝粟四升,當作四鬥;晉鹹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租稅米三升,應作三鬥。
我譯注《晉書·食貨志》時未及采用,現在認為值得考慮。
我現在該結束這篇讀後了。
這本“論集”可比一桌席,佳肴滿案,未得一一仔細品嘗,愧對作者。
文字潦草,不成章法,愧對讀者。
1982年4月15日 (原載《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4期) 楊聯陞先生學術年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