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 拔除妖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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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種罂粟,所造土煙,行銷浸廣,應即照洋藥稅則,加捐示罰。

    惟土煙味淡氣薄,吸者弗尚,其價值亦較洋藥為輕,稅厘之加,未宜與洋藥一律,須按其斤重價值,準洋藥推銷議加,乃與罰捐之意允協。

    而貧難之民,因惜費而減瘾,其實效亦複相同。

    區區之意,竊謂嚴禁吸食鴉片,本坊民正俗要圖,近因市價日減,吸者日多,為患亦愈積而愈甚。

    于此而思禁制之方,實非加洋藥土煙稅捐不可。

    其所議加稅捐者,非僅為聚斂豐财起見。

    古者取民有制,征斂固宜從其輕,而由今之道,思變古之俗,道在禁民為非,則稅捐示罰,有不得不從其重者。

    迨疵俗滌除,民無夭折,弊盡而利自生,其效将有可睹,奚取于富強之術,功利之謀也&hellip&hellip注971 此議由清廷先交各省關将軍、督撫、監督研讨,及各省關覆到,複交宗棠閱看。

    宗棠歸納為數點,而其中最主要者,為洋藥征稅厘,究為多少,事關外交,非片面所能決定。

    據宗棠調查,洋藥輸入,每年本僅三萬餘箱,嗣增為五萬餘箱,其時又增至七萬餘箱。

    而每箱之價格,從前需銀七百餘兩,其時則減至五百餘兩。

    惟其價格既降,斯銷路益暢。

    故宗棠務欲加重稅厘,擡高其價。

    按洋藥稅厘,入口時,每一百斤征稅銀三十兩,運銷各省時,再征厘約及入口稅之半。

    同治七年(1868),曾議增稅二十兩,為印度商會所格。

    宗棠議于入口稅,仍按每一百斤征銀三十兩外,運銷内地加征厘銀一百二十兩,即每洋藥一百斤,運入中國銷售,共收稅厘銀一百五十兩。

    其土煙厘捐,拟于各省就地征收。

    無論本地所産,與外來煙土,總以每百斤征銀五十兩為率。

    在威妥瑪,則以稅厘過重,價格驟高,有礙洋藥在中國之銷路,僅允每一百斤共繳稅厘銀八十兩,相差懸殊。

    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疊與交涉,總無結果。

    注972其後此案乃移倫敦交涉。

    曾紀澤為中國駐英使臣,深知宗棠原議,非專為稅收起見,欲借提高價值,使民間吸食漸少。

    當與英國外交部力争,卒定為一百十兩,于光緒十三年(1887)起實行。

    時為光緒十二年(1886)之六月,先宗棠之薨一月也。

    其實當初宗棠之倡議,确為意在禁煙,然附議者,隻認為籌款之一途,故遽願以每百斤抽厘八十兩定議。

    按同治十二年(1873)至光緒五年(1879),海關貿易總冊,每年入口洋藥,約有九萬箱,每箱稅厘并課一百十兩,總收數且達一千萬兩,不失為晚清收入之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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