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 己饑己溺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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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寫立緣簿,沿門乞食。

     (四)收埋胔骼 屍骸暴露,慘不忍睹,且兇穢薰蒸,易成疫疠,急宜收埋掩葬。

    凡收埋一屍,掘深四尺者,給錢二百文。

    每日由局雇人巡視,遇有暴露,不問親屬有無,即予收埋,插立竹标,暫為志識。

    注945 至于經費,每縣先籌發錢二百千文,以為之倡。

    複為規定經常收入來源四項: (一)增鹽茶厘稅 鹽除官運及零星肩挑負販,數在三十斤内,不再加征厘稅。

    此外每鹽百斤,加厘稅錢五百文,茶厘亦然。

    或于場竈增收,或于水陸口岸各卡局征收,溫州、處州境内,總以此為限,專款提充同善局經費。

     (二)增船戶厘稅 海船出口,除所載貨物應征厘稅外,每船增船稅錢四百文,江船每石加抽船稅錢四文,均于載齊之日,收取給票。

     (三)勸捐祠廟私租 凡民間宗族祠堂,積存公款,以三分之二贍其本族,地方廟宇所有田土租息,劃提三分之二歸公,充作經費。

     (四)勸捐紳富 凡捐錢八十千者,給予六品功牌,六十千者,給予七品功牌,二十千者,給予九品功牌。

    每捐至百名,即由局禀縣造冊,專送本都院行轅,立将各等功牌填給。

    其已捐領六品功牌,願換捐從九品者,準赴行轅,換給從九品印收。

    如現有部照,即發部照。

    或力不能捐資,而設法能全活百人者,準詳明實迹,給予六品功牌。

    各縣官委及局紳,辦理妥善,全活最多者,分别核請保獎。

     然宗棠又以為地方情形各異,習俗亦殊,故如有應行推廣增減之條,準其禀明核奪。

    其後在浙,每收複一地,即仿此辦法,實施救濟。

    注946及杭州省城克複,别設赈撫局,專辦省城救濟,并将《康濟錄》一書,刊發地方官吏,示以救荒之準繩。

    注947 而宗棠于救濟,尤有别具會心者: (一)招集當地原有農民,貸給種籽、農具、耕牛,俾即耕作。

    其本無田園,或來自客地之難民,則指撥荒絕地畝,亦貸給種籽、農具、耕牛,令從事。

    或遇抛荒之地,一時無人耕種,則饬所部兵士,先行墾植以招徕之,俟業主來歸,仍舉以相畀,不取分文。

    注948宗棠認農具、耕牛為農家生存命脈,故嘗謂:“救人之外,亦須為人救牲畜,救農具。

    ”所部兵士,倘獲寇所遺牲畜,辄令給資易之,農具缺乏,則撥款設廠鑄之。

    注949以為言救荒,則“赈墾為第一義,赈者,以乞丐養之,不可久也,墾則無窮利賴,為地方長久計”也。

    注950 (二)在浙江時,特撥銀一萬兩,作為資本,令難民在各地采集茶葉、竹筍,以及廢鐵,官為收買,積有成數,運往市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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