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 己饑己溺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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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華自昔以農立國,顧因灌溉系統窳劣,耕作技術幼稚,故水旱荒歉,已成司空見慣。

    又因政治不良,各地方大小内亂,幾于史不絕書,凡是天災人禍之結果,恒為田廬頹廢,市廛凋殘,生物喪亡,疫疠漫布,需要諸般赈濟。

    積前人之經驗與思想,作為赈濟之書籍,不勝枚舉,殆成一種專門學問。

    且社會上竟有一部分人士,常恃辦理赈濟以為生活。

    故在吾國為政治家者,對于赈濟一事,不能不有所研究也。

     左宗棠先世,于赈濟事業,多好行其德,故早已耳熟能詳(參閱二節)。

    且嘗于未出山前小試于鄉裡。

    道光二十八年(1848),湖南于連年苦旱之後,忽患大水,所在饑馑,宗棠就授徒之暇,向富室勸募捐赈。

    統計在長沙、善化、湘陰、湘潭、甯鄉各屬所得銀錢米谷,不下五十餘萬。

    又以其時收獲薄而谷愈賤,貧富交困,勸族裡儲谷以備荒。

    次年複大水,宗棠預出束脩籴谷,以半佐左家塅族人,半濟柳家沖本鄉。

    而柳家沖距湘江僅十裡,下遊饑民來就食者,日千百計,餓殍相枕藉,宗棠罄倉谷煮粥俵食,病者丸藥治之,筠心夫人與家人親率仆媪,臨門監視。

    不足,則典钗珥、減常餐佐之,全活甚衆。

    又次年,宗棠籌族中備荒谷成,悉捐家中長物,建所居仁風團義倉,擇公正之士經理,為立規約,以要久遠。

    注944 然宗棠出山後所實施者,則以兵荒之救濟為多。

    最初,用兵浙江,衢州府屬肅清,即令每一縣設置同善局,擇廉幹紳士董之,并聽其就鄉村設分局,作為主辦救濟之機構,規定其工作凡四: (一)收養幼孩 遇有被難幼孩,自數歲以至十五歲者,即收入局,立冊注明姓名、年歲、籍貫、居址、父母伯叔兄弟姊妹存亡,及有無宗族親戚。

    每口日給米半斤,鹽菜錢八文,兩人共絮被一床。

    如有親族來領,須經幼孩自行認明,方準給領,以防冒詐。

    有拐賣者,事發斬首。

    或鋪戶願領出學習手藝,取具領字,粘卷備案。

    姿性穎異者,送入義學讀書,日後長大,聽其歸家。

    其有無家可歸,無親屬可依,本地人民願收留作養子者,援照道光年間兩江奏準成案,由官給與執照,作為嗣子,收入族譜,宗族不得以異姓阻撓。

     (二)收養婦女 凡遇被難婦女,問明年歲、籍貫、居址、翁姑、丈夫、父母、伯叔、兄弟存亡,及有無内外親屬,詳細注冊,由局發棉麻,課令紡績,織成布匹,歸局發售,以充經費。

    十歲以下,如無可依歸,本地人民願收留作女,作媳者,官給執照為憑,以免異時争訟。

    其餘與幼孩同。

     (三)恤養孤寡殘廢 城鄉市鎮,遇有孤寡殘廢,報局施赈,并準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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