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 舉辦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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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平定太平軍之過程中,主兵大員同時須自負籌饷之責。
長江流域與沿海諸省社會富力充裕,挹注尚易。
陝西、甘肅與新疆等省,以本身收入短绌,在平日尚賴他省協款,一至兵事發生,自更難設措。
故左宗棠督師西北十三年,幾無一日不在窘鄉。
雖經清廷嚴令某省應解若幹,某關應解若幹,否則應予處分,然仍非為愆期,即屬短數。
故在青黃不接時,惟有乞靈于外債。
清代最初以政府地位向外商借款,為上海防剿太平軍所用。
宗棠在福建時,亦曾仿行。
其法系由海關監督出印票,由本省督撫蓋印,乃付給洋商撥款,以後由洋商憑印票在海關提回本息。
當宗棠之離福建而赴陝西也,閩海關稅務司布浪嘗向表示:如需籌畫軍饷,外商可以承借。
其時,宗棠實無意于此。
嗣後迫不得已,始奏準向外商借款,先後六次,由所派上海采辦轉運局委員福建補用道胡光墉經理其事。
注756 第一次借款成立于同治六年(1867)三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二十萬兩,利率按月一分三厘。
上海防剿借款利率本為按月一分。
此次承借之外商借口時值絲繭上市,銀根甚緊,要求增加三厘。
自同治六年(1867)七月至十二月,勻分六個月歸還。
指定閩海關認明二十四萬兩,粵海關二十四萬兩,浙海關四十二萬兩,江漢關十二萬兩,江海關十八萬兩,由各該海關監督出具印票,稅務司簽署,各該省督撫加蓋關防,交債權人收執。
至規定時期,憑向海關取還本息。
此項本息,在本省協撥甘肅軍饷之海關,即在該項協饷内扣撥。
其餘由各該省布政使即就應行協撥甘肅軍饷内劃解海關,其來源則大抵取自厘金。
所有利息及以庫平折合關平不足之數之所謂補平,統在協饷内扣算。
故在各省關初無額外之負擔。
注757 第二次借款成立于同治六年(1867)十二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萬兩。
利率未詳,大緻與第一次借款相若。
蓋宗棠原請借二百萬兩,後清廷另籌撥一百萬兩,僅借一百萬兩,正以其息太重也。
自同治七年(1868)二月至十一月,連閏月在内勻分十個月歸還。
由江海關認明三十萬兩,浙海關七十萬兩,閩海關四十萬兩,江漢關二十萬兩,粵海關四十萬兩。
一切手續與第一次借款同。
惟第一次借款時,江海關稅務司對于監督所出印票初不肯簽署,經過再三熟商,始行勉允。
嗣總稅務司赫德又以利率太高為言。
故此次借款,由宗棠奏請即饬赫德會辦。
注758 第三次借款成立于光緒元年(1875)三月。
總額關平銀三百萬兩,系由英商怡和洋行承借一百萬兩,英商麗如洋行承借二百萬兩。
利率均常年一分零五毫。
期間定為三年,每半年償付本息一次。
由浙海關、粵海關、江海關認保。
其手續與第一、二次借款同,惟須先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分别照會英國駐華公使轉知駐滬總領事,命令總稅務司轉饬各海關。
又議定:怡和借款準三月初一日提銀,麗如借款準四月十五日提銀,如至期印票不到,仍先如期起利,并分别罰銀五萬兩與十萬兩。
注759 第四次借款成立于光緒三年(1877)五月。
總額關平銀五百萬兩,系由彙豐銀行承借。
利率按月一分。
惟彙豐僅允借金鎊(一百六十萬四千二百七十六鎊),故又由德商泰來洋行(Telge&Co.)認合關平,按月加息二厘五毫。
換言之,借款時,債權人以金鎊交款,由泰來折足關平五百萬兩,還款時,債務人以關平交款,由泰來折足應付金鎊之數,其間金鎊與關平兌價之上落,債務人不複問也。
期間定為七年,每半年償付本息一次。
由浙海關、粵海關、江海關與江漢關認保,其手續與第一、二、三次借款同。
另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式照會英國駐華公使轉知駐滬總領事及彙豐銀行。
又議定在訂約後三個月内,如債務人不将關票交齊,或債權人不将借款交齊,各罰銀三十萬兩。
大抵以此次借款,系供用兵天山南路,而英國為欲保持安集延人在彼處地位,不願中國進攻,然對于此項借款權利,又不甘放棄,故特提較苛條件。
而清廷感于種種辦法複雜,曾聲明以後不得再借外債。
注760 第五次借款成立于光緒四年(1878)九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七十五萬兩。
先是,第四次借款成立後,清廷既不欲再舉外債,不得不向華商挪動。
然内地華商能力有限,宗棠因令胡光墉在上海商勸富商自組公司承借。
外商聞之,要求加入,遂成華洋合借之局。
上述之數,即外商之一半。
其經過詳情可引宗棠奏疏以明之: &hellip&hellip臣前因山東、山西庫款未能應手,即函商上海采運局道員胡光墉,囑其向華商議借巨款,并準照泰西章程,設立公司洋行,糾集衆商,措資待借。
意楚弓楚得,利益歸之中華,而取攜又較便也。
旋據胡光墉覆稱:即日赴滬,創設乾泰公司,招集華商,議以五千兩為一股,聽華商各自拼湊,合成巨款以待。
而華商頗以商與官交,事屬創行,終多疑慮為詞。
經胡光墉再三譬曉,以來劄準一切照洋款成案,事本一律,别無可疑。
各華商雖允以一百七十五萬兩出借,而心尚猶豫,未能釋然。
維時,彙豐洋行商人見創設乾泰公司已有成議,自請以洋款一百七十五萬兩附入華款出借,合成三百五十萬兩,不居洋款之名。
胡光墉比以來劄設立公司
長江流域與沿海諸省社會富力充裕,挹注尚易。
陝西、甘肅與新疆等省,以本身收入短绌,在平日尚賴他省協款,一至兵事發生,自更難設措。
故左宗棠督師西北十三年,幾無一日不在窘鄉。
雖經清廷嚴令某省應解若幹,某關應解若幹,否則應予處分,然仍非為愆期,即屬短數。
故在青黃不接時,惟有乞靈于外債。
清代最初以政府地位向外商借款,為上海防剿太平軍所用。
宗棠在福建時,亦曾仿行。
其法系由海關監督出印票,由本省督撫蓋印,乃付給洋商撥款,以後由洋商憑印票在海關提回本息。
當宗棠之離福建而赴陝西也,閩海關稅務司布浪嘗向表示:如需籌畫軍饷,外商可以承借。
其時,宗棠實無意于此。
嗣後迫不得已,始奏準向外商借款,先後六次,由所派上海采辦轉運局委員福建補用道胡光墉經理其事。
注756 第一次借款成立于同治六年(1867)三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二十萬兩,利率按月一分三厘。
上海防剿借款利率本為按月一分。
此次承借之外商借口時值絲繭上市,銀根甚緊,要求增加三厘。
自同治六年(1867)七月至十二月,勻分六個月歸還。
指定閩海關認明二十四萬兩,粵海關二十四萬兩,浙海關四十二萬兩,江漢關十二萬兩,江海關十八萬兩,由各該海關監督出具印票,稅務司簽署,各該省督撫加蓋關防,交債權人收執。
至規定時期,憑向海關取還本息。
此項本息,在本省協撥甘肅軍饷之海關,即在該項協饷内扣撥。
其餘由各該省布政使即就應行協撥甘肅軍饷内劃解海關,其來源則大抵取自厘金。
所有利息及以庫平折合關平不足之數之所謂補平,統在協饷内扣算。
故在各省關初無額外之負擔。
注757 第二次借款成立于同治六年(1867)十二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萬兩。
利率未詳,大緻與第一次借款相若。
蓋宗棠原請借二百萬兩,後清廷另籌撥一百萬兩,僅借一百萬兩,正以其息太重也。
自同治七年(1868)二月至十一月,連閏月在内勻分十個月歸還。
由江海關認明三十萬兩,浙海關七十萬兩,閩海關四十萬兩,江漢關二十萬兩,粵海關四十萬兩。
一切手續與第一次借款同。
惟第一次借款時,江海關稅務司對于監督所出印票初不肯簽署,經過再三熟商,始行勉允。
嗣總稅務司赫德又以利率太高為言。
故此次借款,由宗棠奏請即饬赫德會辦。
注758 第三次借款成立于光緒元年(1875)三月。
總額關平銀三百萬兩,系由英商怡和洋行承借一百萬兩,英商麗如洋行承借二百萬兩。
利率均常年一分零五毫。
期間定為三年,每半年償付本息一次。
由浙海關、粵海關、江海關認保。
其手續與第一、二次借款同,惟須先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分别照會英國駐華公使轉知駐滬總領事,命令總稅務司轉饬各海關。
又議定:怡和借款準三月初一日提銀,麗如借款準四月十五日提銀,如至期印票不到,仍先如期起利,并分别罰銀五萬兩與十萬兩。
注759 第四次借款成立于光緒三年(1877)五月。
總額關平銀五百萬兩,系由彙豐銀行承借。
利率按月一分。
惟彙豐僅允借金鎊(一百六十萬四千二百七十六鎊),故又由德商泰來洋行(Telge&Co.)認合關平,按月加息二厘五毫。
換言之,借款時,債權人以金鎊交款,由泰來折足關平五百萬兩,還款時,債務人以關平交款,由泰來折足應付金鎊之數,其間金鎊與關平兌價之上落,債務人不複問也。
期間定為七年,每半年償付本息一次。
由浙海關、粵海關、江海關與江漢關認保,其手續與第一、二、三次借款同。
另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式照會英國駐華公使轉知駐滬總領事及彙豐銀行。
又議定在訂約後三個月内,如債務人不将關票交齊,或債權人不将借款交齊,各罰銀三十萬兩。
大抵以此次借款,系供用兵天山南路,而英國為欲保持安集延人在彼處地位,不願中國進攻,然對于此項借款權利,又不甘放棄,故特提較苛條件。
而清廷感于種種辦法複雜,曾聲明以後不得再借外債。
注760 第五次借款成立于光緒四年(1878)九月。
總額關平銀一百七十五萬兩。
先是,第四次借款成立後,清廷既不欲再舉外債,不得不向華商挪動。
然内地華商能力有限,宗棠因令胡光墉在上海商勸富商自組公司承借。
外商聞之,要求加入,遂成華洋合借之局。
上述之數,即外商之一半。
其經過詳情可引宗棠奏疏以明之: &hellip&hellip臣前因山東、山西庫款未能應手,即函商上海采運局道員胡光墉,囑其向華商議借巨款,并準照泰西章程,設立公司洋行,糾集衆商,措資待借。
意楚弓楚得,利益歸之中華,而取攜又較便也。
旋據胡光墉覆稱:即日赴滬,創設乾泰公司,招集華商,議以五千兩為一股,聽華商各自拼湊,合成巨款以待。
而華商頗以商與官交,事屬創行,終多疑慮為詞。
經胡光墉再三譬曉,以來劄準一切照洋款成案,事本一律,别無可疑。
各華商雖允以一百七十五萬兩出借,而心尚猶豫,未能釋然。
維時,彙豐洋行商人見創設乾泰公司已有成議,自請以洋款一百七十五萬兩附入華款出借,合成三百五十萬兩,不居洋款之名。
胡光墉比以來劄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