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東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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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零;種籽谷五千七百十四石零。
收支相抵外,存銀一千三百三十兩零;存米二千八百四十八石零。
注261 上述銀錢、谷米均有非軍事支出,如果剔除,純用于軍事者就更少了。
以上均指由宗棠大營直接支放者而言,此外尚有歸溫州、處州、甯波各府屬直接支發之軍事費用計銀五十九萬五千五百零一兩,米五千一百八十七石。
注262 在杭州未失陷前,清廷核準各省協撥浙江等饷,廣東每月銀五萬兩,江西、湖南、湖北各每月銀三萬兩。
宗棠督師入浙,複奉準由粵海關協撥每月銀十萬兩,閩海關協撥每月銀三萬兩,合計每月二十七萬兩。
注263若以二年半核算,應可共收銀八百十萬兩,今實收不足三百萬兩,其原因大抵實屬無力,而意存漠視者,當亦有之。
反觀宗棠自辦之捐輸與厘金,卻共收銀三百餘萬兩,故當時統兵大員不得不一面治軍,一面自行籌饷,良以求人不如求己也。
東南各省,固為中國财賦所聚,顧曆經太平軍之戰亂,公私蓋藏,早已耗竭。
而以浙江一省為尤甚,蓋郡縣城池之僅存者,惟定海、石浦、龍泉、慶元、泰順、衢州諸城,以外遍遭蹂躏。
溫州先被“會匪”肆擾,尤幾無完土。
宗棠臨此殘破之區,複地愈廣,用兵愈多,用兵愈多,需費愈繁,需費愈繁,欠饷愈巨。
宗棠雖本人不支廉俸,家用僅年給二百兩至四百兩,注264然所部仍常在饑餓線上,茲将宗棠奏報欠饷情形,摘記于下: 同治元年(1862)四月雲:“臣軍未入浙之前,已欠饷六月,入浙以來,合之舊欠,仍六七個月不等。
” 二年(1863)正月雲:“現在各軍積欠之饷,已九個月。
” 三年(1864)十月又雲:“臣軍饷需,截止本年二月底止,積欠或七八個月至九十個月不等,至今未能清理,新饷又欠兩個月。
”注265 于是在全浙宣告肅清之後,不得不急于裁兵,然裁兵須補發欠饷,并酌給川資,每營又須銀二三萬兩,仍有待籌措。
故截至同治三年(1864)六月,宗棠在浙所轄各軍,尚積欠饷銀八萬六千七百十一兩,恤賞銀八千七百四十四兩。
在如此情形之下,惟有以宗棠之廉潔公誠維系軍心矣。
注266
收支相抵外,存銀一千三百三十兩零;存米二千八百四十八石零。
注261 上述銀錢、谷米均有非軍事支出,如果剔除,純用于軍事者就更少了。
以上均指由宗棠大營直接支放者而言,此外尚有歸溫州、處州、甯波各府屬直接支發之軍事費用計銀五十九萬五千五百零一兩,米五千一百八十七石。
注262 在杭州未失陷前,清廷核準各省協撥浙江等饷,廣東每月銀五萬兩,江西、湖南、湖北各每月銀三萬兩。
宗棠督師入浙,複奉準由粵海關協撥每月銀十萬兩,閩海關協撥每月銀三萬兩,合計每月二十七萬兩。
注263若以二年半核算,應可共收銀八百十萬兩,今實收不足三百萬兩,其原因大抵實屬無力,而意存漠視者,當亦有之。
反觀宗棠自辦之捐輸與厘金,卻共收銀三百餘萬兩,故當時統兵大員不得不一面治軍,一面自行籌饷,良以求人不如求己也。
東南各省,固為中國财賦所聚,顧曆經太平軍之戰亂,公私蓋藏,早已耗竭。
而以浙江一省為尤甚,蓋郡縣城池之僅存者,惟定海、石浦、龍泉、慶元、泰順、衢州諸城,以外遍遭蹂躏。
溫州先被“會匪”肆擾,尤幾無完土。
宗棠臨此殘破之區,複地愈廣,用兵愈多,用兵愈多,需費愈繁,需費愈繁,欠饷愈巨。
宗棠雖本人不支廉俸,家用僅年給二百兩至四百兩,注264然所部仍常在饑餓線上,茲将宗棠奏報欠饷情形,摘記于下: 同治元年(1862)四月雲:“臣軍未入浙之前,已欠饷六月,入浙以來,合之舊欠,仍六七個月不等。
” 二年(1863)正月雲:“現在各軍積欠之饷,已九個月。
” 三年(1864)十月又雲:“臣軍饷需,截止本年二月底止,積欠或七八個月至九十個月不等,至今未能清理,新饷又欠兩個月。
”注265 于是在全浙宣告肅清之後,不得不急于裁兵,然裁兵須補發欠饷,并酌給川資,每營又須銀二三萬兩,仍有待籌措。
故截至同治三年(1864)六月,宗棠在浙所轄各軍,尚積欠饷銀八萬六千七百十一兩,恤賞銀八千七百四十四兩。
在如此情形之下,惟有以宗棠之廉潔公誠維系軍心矣。
注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