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功名所始

關燈
洩忿,以圖報複。

    注197 樊燮參案凡二次。

    第一次,系參樊燮由永州入都陛見時之兩點。

    一為違制乘坐肩輿,證以平日在任,向乘肩輿,衆目共睹。

    二為随帶弁兵三十二名護送,證以眷屬住長沙省城南門大街,家中供差兵丁,常有數十名之多,樊燮遂奉旨革職。

    第二次系追劾在任時劣迹,凡有數端。

    一為出入乘坐綠呢轎,轎夫派中、左、右三營分撥;二為在任兩年,從未操兵一次;三為署内供差兵丁,實有一百六十名之多,内廚役、裁縫、剃頭、茶水、火夫并花兒匠、泥水匠作等,均冒充額兵,支領糧饷;四為先後修造署内花廳上房,共用制錢九百五十千,均派各營于公項下支撥;五為署内家宴彩觞戲價賞耗,均派用營中公項;六為前次北行赴省,共用大小船七隻,所有一切費用,共計制錢一百八十八千,均派左營于公項下支撥;七為此次北上入京,起程時,預提春夏秋三季俸廉等項一千五百八兩零,而春季兵饷,至今尚未全數發放,又動用上年秋季應分米折銀二百二十七兩零,購買綢緞,緻該項米折,亦至今尚未支放,又借支中營銀二十二兩七錢,而署中一切零星使用,無一不取之營中,故尚提用銀九百六十二兩,公項錢三千三百六十千零。

    凡此諸款,均有确鑿證據,于是複奉旨,樊燮着即拿問,交秉章提同人證嚴審究辦。

    注198 以上為樊案經過,今吾人就事推究,大概出名者自為秉章,而策動者殆為宗棠。

    顧樊燮之劣迹,既如是昭著,當軍務如此緊張之時,而為堂堂總兵者,猶如此貪黩,誠屬罪無可逭,不能謂宗棠之文緻羅織。

    顧樊燮所以尚敢蒙詞相讦者,則一由于湖南有人深惡痛絕于宗棠,故意慫恿樊燮與宗棠為難。

    二由官文注199對于本案有牽涉難堪之處。

    其時官文已派樊燮署理湖南提督,秉章第一次參奏中,連帶叙入,乃奉旨着官文另行派員署理,此一難堪也。

    官文對于永州鎮總兵遺缺,系奏委栗襄署理,而栗襄原為秉章在湖北巡撫任内撫标中軍參将。

    秉章曾饬其整頓營務,一味支飾,毫無實際,甚至各城門應派弁兵,經秉章親往查視,并無一人。

    又張亮基署湖廣總督時,饬栗襄監造鳥槍,及抽提試驗,則内膛并未鑽過,木殼外雖塗飾光彩,料極脆薄,所有鐵箍,均是濃墨畫成,着手即脫。

    亮基恨其作僞,令其自行點放,栗襄不敢點放,自認賠造,請求免究,一時鹹以為笑。

    秉章于第二次參
0.05576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