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繼統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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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約及與其有關之事明矣。

    此其破綻五也。

    以此五征,吾人今可斷言,所謂“金匮之約”,乃烏有之事。

     附記 宋有太宗以下凡十四君,除高宗在非常事變中繼統外,無論為受禅與否,皆于即位之次年改元。

    蓋即位之時,以先君年号為紀之年猶未盡,待其既盡,乃更始也。

    惟太宗獨于即位之年改元,即改太祖之開寶九年為太平興國元年。

    而太宗即位已在十月矣。

    予舊以此明太宗與其兄不協,後知昔人已有注意及之者。

    明鄭瑗《井觀瑣言》一,稱有《宋史筆斷》一書,“論太宗之事&hellip&hellip援其不逾年改元為戕其兄之證”。

    而明陳霆《兩山墨談》卷十四雲:“太宗&hellip&hellip不逾年而改元,宋後崩殡于佛寺,皆五代故習,當時以為固然,踵而行之。

    而後之儒吹毛索瘢,遂指以證其無兄之心&hellip&hellip此皆先入之疑勝,而不考之過也。

    ”予謂五代衰世之習,宋以大一統之興朝,無取踵之,且何以有宋一朝,獨太宗沿五代之習,而他主不爾?他主便覺五代舊習之非,而太宗獨不覺?此則仍不能為太宗解也。

     金匮之約,清古文家恽敬亦嘗疑及之,惟僅疑約之内容為飾說,而不疑約之本身為僞托,此則為太宗、趙普所欺矣。

    恽敬之言曰:“夫太祖之傳位太宗,以太宗與聞乎禅代也。

    與聞禅代不可以示後世,則飾為遞傳之說,遞傳之說不可以示後世,則飾為長君之說。

    不然,授受大事,太後何事真冷時始及之耶?蓋此議之定也亦非一日矣。

    ”(《大雲山房文藁初集》一《續辨微論》)此乃據司馬光《涑水紀聞》所記預定之傳位程序為說,不知《實錄》《國史》所載無此預定之程序也。

    金匮之約,其僞造之本來面目具于《實錄》及《國史》,考證此約,自宜依《實錄》及《國史》為說。

    此約之僞托,乃在德昭既自殺而太宗将要迫死廷美之時,斷無于此時僞托為太宗解之文件中,反為廷美、德昭張目之理。

    《紀聞》所記,蓋又僞中出僞也。

    至恽氏“不可以示後世”之雲雲,真迂儒之見,取國于他人孤兒寡婦之手,而還防喪國于己之孤兒寡婦之手,此獨可以示天下乎? 原載《文史雜志》第1卷第8期,194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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