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四卷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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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累多人不必過為搜求實迹。
蓋本處不供窩主。
即到部到旗。
改供有窩以佼口難、憑。
獲審并無供窩。
今所指窩主。
本地無此姓名之人。
具文申覆可耳。
若逃人供有偷盜财物現在。
起取并解 若逃人供有妻子立速拿審。
查例分别報解。
供有同逃非在本治。
關拿審訊。
逃人不可輕忽加刑則例開載甚明若加刑法。
則起解難于行走且結其怨多到部反供駁議受累 解逃人須差原捕之外。
再加的當之役嚴加鎖杻。
有逓解逃人文書到。
隻拆外封。
封内又有另封文書。
系申送旗主部堂者。
不可扯損封套。
逓解逃人到。
立添的當人役。
解交前途。
取收、管。
不可刻緩。
若日巳薄暮。
前途難到。
則寄監過夜。
明晨起發。
看守謹慎凡做解逃看語不宜論殺确是逃人。
但即據口供叙完。
略□一二語申詳。
倘有紫詐仇害。
上司審虛原未論煞庶不遺譏??參妄至于口供必要簡凈無枝詞 凡旗下買人。
文書送地方官用印必要拘齊賣主并中保訊問果系情願。
方與用印立簿挂号。
斷不可狥情畏勢。
輕忽印發倘有威逼準折告發未便若非本治人民勿印 督部則例專為逃人。
内中不時更改。
宜取新者時加詳看。
捕逃宜嚴着地方鄉保查察。
若馬頭雜處之所。
更宜另着數役。
專司訪緝。
嚴責失察。
重賞能獲。
則可無虞而且克紀功但不許指逃生事【□責成地方賞罰格】 獲逃勸懲示章獲鹿稿 △獲逃勸懲示章獲鹿稿 為嚴緝逃人。
以安地方事。
照得窩留逃人。
功令嚴切。
久将定例刊示。
給牌在案。
但恐爾民日久生玩。
慢不經心。
現今新奉 憲頒緝逃循環印簿計月換查無非欲安靖地方以保爾民身家性命。
今本縣再立一勸懲之法。
通曉合邑居民人役。
以公賞罰。
以副 上憲愛民至意。
自示之後。
凡拿獲逃人。
除遵 欽頒則例定罪之外。
若有原無窩家。
并留住不出十日者。
亦照後開條約獎賞懲儆。
法在必行。
決不狥爽。
特示。
計 開 一鄉保地方。
十長而鄰。
拿獲逃人一名者。
賞給花二枝。
紅一疋。
勞以酒菓。
鼓樂導送。
以示優獎。
其解逃路費。
本縣□給不許長解人役需索騷擾。
若一年之内獲五名者。
鄉保給匾一面。
地鄰免輪地方一次。
令窩留之家代當。
一該路巡役。
獲逃一名者。
除給賞花紅外。
入簿記功。
準免責一次。
一年之内。
獲五名者。
歲終計算。
賞錢三千文。
以獎勤慎。
獲至十名者。
拔充次年役頭。
一鄉地巡役。
一同拏獲者。
鄉地仍準獎賞。
巡役不。
準計功。
一鄉地拿獲巡役失察者廵役責二十闆有功準免責。
一巡役拿解。
鄉地失察者。
系過路逃人。
鄉地責二十闆。
系在村居住逃人。
鄉地責三十闆。
十長兩鄰責四十闆。
仍着料理起解 ○理贓私 犯贓律例多條。
而正贓唯六。
刑書中所謂六贓是也。
其餘以準諸欵附入者也風憲邊海分出者也衙役犯贓。
以至過付引送。
凡因贓入罪者。
皆必定所犯本贓是何色□。
然後依律拟斷按數給沒其中又要分别人之有祿無祿與贓之當并當計。
方能定議。
【附釋六□并引律秤斷。
□】 釋六贓 引律科斷訣 △釋六贓【詳節臨民□鏡】 一曰監守盜監者監臨。
謂經管之人也。
守者主守。
謂經收之人也。
凡經管經收。
及臨時差遣。
管領提調人員。
并佐貳首領官。
同署文案者。
私用所收所管之物。
皆是監守盜。
如庫子、收頭、糧長。
經收錢糧。
侵欺借貸。
俱為主守、盜。
若監放應給等物尚未給與。
有侵克者。
引律中官物當給與人句。
巳給散軍人。
而科取入巳。
則引軍人錢糧賞賜句。
各項違禁貨物與應入官之贓物。
侵匿者。
引私物當供官用。
守掌侵欺句。
【各句俱系律文】 凡稱以監守盜論者。
無入巳之贓。
雖百兩。
止科其罪。
不得引例充軍。
一曰常人盜原系官物。
非監臨主守之人。
取受侵欺借貸。
及擅取官造什物。
珠地内珠。
官山内樹木皆是。
不必專于偷盜也。
若盜庫内給主之贓物。
雖非官用亦系盜官物。
犯盜官物。
盜時。
不知是官物止依竊盜巳行得則律支取軍人錢糧。
軍人現在者。
為□支。
軍人逃故者。
即為盜官物。
易買軍人支糧票帖。
下倉支領。
系出财貨買。
止問不應。
監守常人盜出官物被職役應捕人私搜得。
受賄不告。
問受财枉法。
無職役。
非捕人。
止問知盜後分贓。
監守人通同常人盜取。
各照本條論。
同監守之人。
搜出監守所盜之物而分之。
以監守之人。
詐取所守之物論。
一曰枉法贓受人财物。
而為之曲法是也。
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祿無祿人。
【凡支月俸一石以上為有□】 一曰不枉法贓受人财物。
不曾違法是也。
亦有有祿無祿之分 各主通算。
折半。
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系一主者不折【如上人得一人之财。
各計入巳之贓論不可分首從又或未分受則并拟之】若因公科斂入巳。
律雖稱以枉法者。
與接受之贓不同。
即至滿數。
亦宜引行止例蓋實無枉之事也。
一曰竊盜贓潛形隐而盜人财物。
無分白日與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人财物。
則為掏摸。
罪等竊盜。
各分窩主造意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律例引拟。
若強盜得财。
乃屬刼殺。
不待以贓為斷也。
竊盜掏摸等犯。
俱刺字。
若先犯竊盜。
右臂。
巳刺又犯掏摸。
右臂再剌。
不得剌左。
必重犯竊。
方換刺左也。
諸贓應剌字者皆如此。
一□坐贓除正條之外。
如新任新役。
受所部所屬拜見銀兩。
及諸色人員。
無故受人饋送。
如受傷醫藥之外。
偷損财物。
賠償之外。
多有所取。
或因公科斂。
贓非人巳。
或造作虛費。
皆是也。
其送受土宜者勿論。
共主通算。
折半科罪。
若取而受者。
不分财物土宜。
俱為求索矣。
審犯贓人犯。
有證者。
贓必盡數審出。
然又不必多方羅織。
以圖贓數繁多。
逄迎上意。
蓋追贓多着。
原問地方官若本。
贓石實無可追沒乃。
自贻難結之案。
矣 本管衙役有犯贓者。
本官即有失察之處分。
斷乎不可不防果有訪聞則必立一卷案輕則革役重則拟罪方能□身立于無過之地。
引送之人。
見付過付。
情罪懸遠。
見付者。
彼詐此請巳定。
但付财之時。
在彼看見局中局外罪可出入若過付。
□此于此中說合。
線索實在其手罪有重于受贓之人者不可不别也若非說合。
即曾經手。
亦當入以見付字様。
以開一面之生。
過付人。
雖有應得之罪。
然亦要問其有無入巳之贓。
以使開豁有路。
凡贓私審定。
申詳批追者。
須令該承另置一簿。
立限比較或有陸續完納。
一一填上。
若奉催提。
宜将巴追數目報明。
或先解交。
以免怠弛之嫌。
人犯贓難盡完将遠年債負。
指稱問抵者不可準行。
若準一次。
則奸徒幸有诿卸。
蔓害無辜。
必緻受害不甘。
奔告上司。
大損官箴。
更有以為居奇之薮者。
故将□贓延緩。
飛詐取利是縱虎食人為害不淺 △引律科斷訣 六贓監守共常人盜取官家米物銀枉法竊盜不枉法坐贓科罪重分輕。
監守兩下杖八十。
二兩五錢各逓增。
二十兩流二千裡。
四十雜斬實非真。
常人兩下杖七十五兩一等逓相加。
五十五兩三千裡。
八十雜絞罪無差。
枉法起算照常人。
但于有祿絞為真。
若為無祿通從減。
百二纔科真絞刑。
竊盜得财杖六十。
每逄十兩逓加增。
贓盈百兩三千裡。
以上三犯俱絞真 不枉法贓如竊盜。
為因有祿成同調。
若為無祿不其然。
罪止于流無死道。
坐贓兩下笞二十。
每逄十兩逓加之。
一百兩外以百論。
罪止于徒當得知。
○理欵犯 □有原告。
惡自官聞。
坐名擒拿。
然後名告訪犯也。
民人首發。
列欵呈告。
對證衆多者。
公舉惡犯也雖有二種要皆積奸大憝。
作惡多端。
非止一時一事。
故審理之時。
必按欵造一。
略節。
開列對證。
以便逐欵研質。
附寫口供使有條理定案時方無紛雜遺漏之患 犯欵須分赦前赦後。
□常赦不原。
并有贓私。
應追給沒。
以及律例中須改正之事。
雖系赦前所犯。
不可不細細審出。
罪惡繁多。
除輕坐重。
若以贓入罪。
例應計贓者。
亦以多者。
一主為重餘勿重科。
訪拿人犯。
州縣多奉上行。
蓋以無人呈狀。
自行訪拿。
恐生物議。
然為民父母。
自當除奸□惡。
果有匪類。
何妨拿審。
實疑申詳但要知真而無欲耳 無論自訪人舉。
先必确審。
務使證實對真。
取供出看。
然後申詳。
候批定奪。
欵中有審系不實。
或事可原赦。
其幹連人犯竟宜免解但序明簡口供不必支離累人 上司讨訪本衙之蠹。
不可開送。
自贻縱容之醜。
總以時加防禁。
果有奸惡。
或懲或革。
立案在先若至坐名訪拿大為不便 上司着拿訪犯即着審理者拿到之時例有迎風之責果系大憝責之可也。
若止拿解者。
竟行起解。
不必苛求刑責。
但須鎖押堅固。
訪犯家屬呈狀有名者。
雖未審實。
不便即監。
亦須取保不可使有疏虞難以結案 欵犯畵供單要長須令逐欵畵供。
不可待審完回畵。
一欵審。
即将此欵之人發落。
或逐出。
或取保。
或收禁。
然後再審一欵則頭緒□□ 初審起時。
有真實惡迹。
宜即按罪責懲。
以殺其威嗣後欵中有應責之處宜且緩責。
待各欵審完。
再行加責。
以快衆心。
蓋不先責。
則元惡大憝。
必肆狡口且耳目衆多之地疑有縱容易生物議若逐欵刑責則又不勝責矣審完加責。
乃有定局。
務必情罪相當。
而先時一責。
又恐未足以蔽辜也。
匿名砌欵律例有禁宜存案備查。
雖不可即行。
然亦須将原被細訪。
果有蹤迹密拿審究。
酌定詳釋行止。
○理雜犯 審侵占田産不可輕發踏□牌。
騷擾地方。
宜先令裡地丈明畵圖出結回複【丈量□須開□弓口□至式見錢谷編審帙】如不允伏再行委勘。
或親自一至。
務要減從省事。
即委勘牌上。
亦要饬知少帶胥役。
毋令騷擾索錢等語。
行牌按臨者。
決乎不可改期。
使人虛費秪候。
以生民怨。
既勘之後。
必須立界。
即在彼處取佚若待回衙再審則狡猾可以行求請托多緻扼腕難以直行其志矣 審婚姻必據媒妁。
人所知也。
然有興是非之媒妁不可全憑宜于斷合。
人所知也然有成夫雠之合不可太執蓋夫婦為人倫之始自當秉理而夫婦有畢世之依又要得情行聘為定似乎論财。
然必有期約之實。
若宴會閑叙之言。
不得即為定情。
與聞斯言有人。
不得即為媒妁也。
先富貴後貧賤。
先端妍後疾惡。
聘禮未行。
或思負約。
宜拘男女。
□訊情願離合真心相機剖斷。
亦不必迂執強制。
使終身抱怨緻生他事也 審債負必親借親讨。
再則祖孫父子。
兄弟翁壻。
可以代索。
果系老疾婦幼。
許填抱告若王冠趙戴李代桃僵多系有勢力者代作威福不可準也斷償之日。
收息巳多者。
止追償本。
若果收利久遠。
即本中亦宜減損。
罪止杖責。
不可折罰蓋無力償負緻受讦告若複追利追贖大不協情 審家産若是父母亡過者。
先令三黨之人。
将所遺家财。
攢造一冊以候審。
若有遺造。
罪坐三黨之長。
審明照冊撥給。
若是奪承繼先取本人家譜。
如無家譜。
令族長與三黨。
而将支派人丁寫出。
然後照派宂繼。
若定繼之時。
有稱愛繼。
而非平日撫養在家者。
必系奸徒播弄。
不可依準。
即父母欲繼此子。
亦是為彼所愚。
承嗣之後。
好狀必露。
官批一照。
俟服事日久。
果能孝順。
許與應繼共主宗祧。
若不承歡。
仍止立應繼承嗣。
此人歸宗。
照令父兄族長收執大約家産一争多不能保切宜好語開導令三黨公議分析為上 審奸情非親夫現獲者。
且勿拘婦女。
當先問首人。
如何知覺、于何處擒獲。
見證果真。
然後拘審。
按法究治。
其系指奸借奸為詞。
婦女免拘。
責治首人凡強奸多屬未成苟非細縳捉挾。
傷體裂膚。
不必按律拟流。
止問不應從重此不獨免于申詳駁議亦以全婦女聲名也 審賭博宜痛懲窩賭之人。
亦要問首賭之人。
曾否在場捉頭放籌。
果有隐情。
亦宜懲刁。
若将隐情先巳首出。
應免其責。
但捉賭止究當場之人不得勒招黨羽牽擾無辜當時宜出示嚴禁。
如有窩賭之家。
裡甲不首。
一體連坐則查察周密自然斂迹 審私鹽有舊例。
凡捉得私鹽犯人。
于鹽法處。
止詳不解。
候批發審拟。
獲鹽不獲人者不追。
賊鹽器畜。
申報変價起解。
獲人不獲鹽不究。
必人鹽并獲。
方始按律。
若舉首私鹽。
即押首人同往起取。
如無存鹽。
反坐。
不得妄刑被首。
勒令供招、 審一應邪教之人。
不可輕拿同類緻生不測。
隻将□獲者究治。
餘黨若多。
隻嚴查保甲使之出境蓋處處嚴查則此輩自然解散歸正也其有涉于奸污者。
每多株連□□。
有沾閨壸立宜重杖斃之以全風化 審忤逆子孫宜痛加懲創若果三犯不悛。
敗□傷化。
斃之可也。
然唯有庶母而無親母。
并事繼母。
與少年無父之母者。
必拘三黨公論。
然後刑治。
此中大有隐情。
無使申生有憾。
凱風怨深若遇此等不可暴其親惡宜激勸以善全之審鬪毆大有不同。
如酒後生隙。
争執緻訟乃小民一時憤怒重者責治。
輕者發處可也。
每有一種無賴。
三五成羣。
好拳學武。
遇事蜂攢。
索詐酒食。
戲狎婦幼。
不遂其意。
捉人兇毆。
京師稱為闖将。
江南汪北。
或稱閑漢。
或稱打行打手者。
皆屬光棍。
不加重處不但懦弱受其欺淩亦緻事有不測宜嚴拿黨類。
痛行枷責。
依律決配若父兄不行送究亦宜罪以失教使人家自儆戒也 ○音釋 眦【音恣】顖【音信】颏【音孩】■〈月曲〉【音曲】疱【音泡】罨【音掩】脗【音吻】■〈月具〉【音股】肕【音忍】茜【音倩】挼【音那】漤【音覽】??貴【音謂】■〈米皮〉【音跛】搵【音溫去聲】吻【音刎】榉【音舉】???從?【音岡】合?酉【音阿】稈【音感】莨【音浪】菪【音蕩】苨【音你】瘾【音隐】?土?口廠毛?【音殿】脔【音鸾】螫【音□】猘【音季】■〈奄頁〉【音掩】臑【音??喿】髃【音魚】■〈骨行〉【音行】憝【音隊】踝【音瓦】 未信編第四卷終
蓋本處不供窩主。
即到部到旗。
改供有窩以佼口難、憑。
獲審并無供窩。
今所指窩主。
本地無此姓名之人。
具文申覆可耳。
若逃人供有偷盜财物現在。
起取并解 若逃人供有妻子立速拿審。
查例分别報解。
供有同逃非在本治。
關拿審訊。
逃人不可輕忽加刑則例開載甚明若加刑法。
則起解難于行走且結其怨多到部反供駁議受累 解逃人須差原捕之外。
再加的當之役嚴加鎖杻。
有逓解逃人文書到。
隻拆外封。
封内又有另封文書。
系申送旗主部堂者。
不可扯損封套。
逓解逃人到。
立添的當人役。
解交前途。
取收、管。
不可刻緩。
若日巳薄暮。
前途難到。
則寄監過夜。
明晨起發。
看守謹慎凡做解逃看語不宜論殺确是逃人。
但即據口供叙完。
略□一二語申詳。
倘有紫詐仇害。
上司審虛原未論煞庶不遺譏??參妄至于口供必要簡凈無枝詞 凡旗下買人。
文書送地方官用印必要拘齊賣主并中保訊問果系情願。
方與用印立簿挂号。
斷不可狥情畏勢。
輕忽印發倘有威逼準折告發未便若非本治人民勿印 督部則例專為逃人。
内中不時更改。
宜取新者時加詳看。
捕逃宜嚴着地方鄉保查察。
若馬頭雜處之所。
更宜另着數役。
專司訪緝。
嚴責失察。
重賞能獲。
則可無虞而且克紀功但不許指逃生事【□責成地方賞罰格】 獲逃勸懲示章獲鹿稿 △獲逃勸懲示章獲鹿稿 為嚴緝逃人。
以安地方事。
照得窩留逃人。
功令嚴切。
久将定例刊示。
給牌在案。
但恐爾民日久生玩。
慢不經心。
現今新奉 憲頒緝逃循環印簿計月換查無非欲安靖地方以保爾民身家性命。
今本縣再立一勸懲之法。
通曉合邑居民人役。
以公賞罰。
以副 上憲愛民至意。
自示之後。
凡拿獲逃人。
除遵 欽頒則例定罪之外。
若有原無窩家。
并留住不出十日者。
亦照後開條約獎賞懲儆。
法在必行。
決不狥爽。
特示。
計 開 一鄉保地方。
十長而鄰。
拿獲逃人一名者。
賞給花二枝。
紅一疋。
勞以酒菓。
鼓樂導送。
以示優獎。
其解逃路費。
本縣□給不許長解人役需索騷擾。
若一年之内獲五名者。
鄉保給匾一面。
地鄰免輪地方一次。
令窩留之家代當。
一該路巡役。
獲逃一名者。
除給賞花紅外。
入簿記功。
準免責一次。
一年之内。
獲五名者。
歲終計算。
賞錢三千文。
以獎勤慎。
獲至十名者。
拔充次年役頭。
一鄉地巡役。
一同拏獲者。
鄉地仍準獎賞。
巡役不。
準計功。
一鄉地拿獲巡役失察者廵役責二十闆有功準免責。
一巡役拿解。
鄉地失察者。
系過路逃人。
鄉地責二十闆。
系在村居住逃人。
鄉地責三十闆。
十長兩鄰責四十闆。
仍着料理起解 ○理贓私 犯贓律例多條。
而正贓唯六。
刑書中所謂六贓是也。
其餘以準諸欵附入者也風憲邊海分出者也衙役犯贓。
以至過付引送。
凡因贓入罪者。
皆必定所犯本贓是何色□。
然後依律拟斷按數給沒其中又要分别人之有祿無祿與贓之當并當計。
方能定議。
【附釋六□并引律秤斷。
□】 釋六贓 引律科斷訣 △釋六贓【詳節臨民□鏡】 一曰監守盜監者監臨。
謂經管之人也。
守者主守。
謂經收之人也。
凡經管經收。
及臨時差遣。
管領提調人員。
并佐貳首領官。
同署文案者。
私用所收所管之物。
皆是監守盜。
如庫子、收頭、糧長。
經收錢糧。
侵欺借貸。
俱為主守、盜。
若監放應給等物尚未給與。
有侵克者。
引律中官物當給與人句。
巳給散軍人。
而科取入巳。
則引軍人錢糧賞賜句。
各項違禁貨物與應入官之贓物。
侵匿者。
引私物當供官用。
守掌侵欺句。
【各句俱系律文】 凡稱以監守盜論者。
無入巳之贓。
雖百兩。
止科其罪。
不得引例充軍。
一曰常人盜原系官物。
非監臨主守之人。
取受侵欺借貸。
及擅取官造什物。
珠地内珠。
官山内樹木皆是。
不必專于偷盜也。
若盜庫内給主之贓物。
雖非官用亦系盜官物。
犯盜官物。
盜時。
不知是官物止依竊盜巳行得則律支取軍人錢糧。
軍人現在者。
為□支。
軍人逃故者。
即為盜官物。
易買軍人支糧票帖。
下倉支領。
系出财貨買。
止問不應。
監守常人盜出官物被職役應捕人私搜得。
受賄不告。
問受财枉法。
無職役。
非捕人。
止問知盜後分贓。
監守人通同常人盜取。
各照本條論。
同監守之人。
搜出監守所盜之物而分之。
以監守之人。
詐取所守之物論。
一曰枉法贓受人财物。
而為之曲法是也。
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祿無祿人。
【凡支月俸一石以上為有□】 一曰不枉法贓受人财物。
不曾違法是也。
亦有有祿無祿之分 各主通算。
折半。
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系一主者不折【如上人得一人之财。
各計入巳之贓論不可分首從又或未分受則并拟之】若因公科斂入巳。
律雖稱以枉法者。
與接受之贓不同。
即至滿數。
亦宜引行止例蓋實無枉之事也。
一曰竊盜贓潛形隐而盜人财物。
無分白日與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人财物。
則為掏摸。
罪等竊盜。
各分窩主造意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律例引拟。
若強盜得财。
乃屬刼殺。
不待以贓為斷也。
竊盜掏摸等犯。
俱刺字。
若先犯竊盜。
右臂。
巳刺又犯掏摸。
右臂再剌。
不得剌左。
必重犯竊。
方換刺左也。
諸贓應剌字者皆如此。
一□坐贓除正條之外。
如新任新役。
受所部所屬拜見銀兩。
及諸色人員。
無故受人饋送。
如受傷醫藥之外。
偷損财物。
賠償之外。
多有所取。
或因公科斂。
贓非人巳。
或造作虛費。
皆是也。
其送受土宜者勿論。
共主通算。
折半科罪。
若取而受者。
不分财物土宜。
俱為求索矣。
審犯贓人犯。
有證者。
贓必盡數審出。
然又不必多方羅織。
以圖贓數繁多。
逄迎上意。
蓋追贓多着。
原問地方官若本。
贓石實無可追沒乃。
自贻難結之案。
矣 本管衙役有犯贓者。
本官即有失察之處分。
斷乎不可不防果有訪聞則必立一卷案輕則革役重則拟罪方能□身立于無過之地。
引送之人。
見付過付。
情罪懸遠。
見付者。
彼詐此請巳定。
但付财之時。
在彼看見局中局外罪可出入若過付。
□此于此中說合。
線索實在其手罪有重于受贓之人者不可不别也若非說合。
即曾經手。
亦當入以見付字様。
以開一面之生。
過付人。
雖有應得之罪。
然亦要問其有無入巳之贓。
以使開豁有路。
凡贓私審定。
申詳批追者。
須令該承另置一簿。
立限比較或有陸續完納。
一一填上。
若奉催提。
宜将巴追數目報明。
或先解交。
以免怠弛之嫌。
人犯贓難盡完将遠年債負。
指稱問抵者不可準行。
若準一次。
則奸徒幸有诿卸。
蔓害無辜。
必緻受害不甘。
奔告上司。
大損官箴。
更有以為居奇之薮者。
故将□贓延緩。
飛詐取利是縱虎食人為害不淺 △引律科斷訣 六贓監守共常人盜取官家米物銀枉法竊盜不枉法坐贓科罪重分輕。
監守兩下杖八十。
二兩五錢各逓增。
二十兩流二千裡。
四十雜斬實非真。
常人兩下杖七十五兩一等逓相加。
五十五兩三千裡。
八十雜絞罪無差。
枉法起算照常人。
但于有祿絞為真。
若為無祿通從減。
百二纔科真絞刑。
竊盜得财杖六十。
每逄十兩逓加增。
贓盈百兩三千裡。
以上三犯俱絞真 不枉法贓如竊盜。
為因有祿成同調。
若為無祿不其然。
罪止于流無死道。
坐贓兩下笞二十。
每逄十兩逓加之。
一百兩外以百論。
罪止于徒當得知。
○理欵犯 □有原告。
惡自官聞。
坐名擒拿。
然後名告訪犯也。
民人首發。
列欵呈告。
對證衆多者。
公舉惡犯也雖有二種要皆積奸大憝。
作惡多端。
非止一時一事。
故審理之時。
必按欵造一。
略節。
開列對證。
以便逐欵研質。
附寫口供使有條理定案時方無紛雜遺漏之患 犯欵須分赦前赦後。
□常赦不原。
并有贓私。
應追給沒。
以及律例中須改正之事。
雖系赦前所犯。
不可不細細審出。
罪惡繁多。
除輕坐重。
若以贓入罪。
例應計贓者。
亦以多者。
一主為重餘勿重科。
訪拿人犯。
州縣多奉上行。
蓋以無人呈狀。
自行訪拿。
恐生物議。
然為民父母。
自當除奸□惡。
果有匪類。
何妨拿審。
實疑申詳但要知真而無欲耳 無論自訪人舉。
先必确審。
務使證實對真。
取供出看。
然後申詳。
候批定奪。
欵中有審系不實。
或事可原赦。
其幹連人犯竟宜免解但序明簡口供不必支離累人 上司讨訪本衙之蠹。
不可開送。
自贻縱容之醜。
總以時加防禁。
果有奸惡。
或懲或革。
立案在先若至坐名訪拿大為不便 上司着拿訪犯即着審理者拿到之時例有迎風之責果系大憝責之可也。
若止拿解者。
竟行起解。
不必苛求刑責。
但須鎖押堅固。
訪犯家屬呈狀有名者。
雖未審實。
不便即監。
亦須取保不可使有疏虞難以結案 欵犯畵供單要長須令逐欵畵供。
不可待審完回畵。
一欵審。
即将此欵之人發落。
或逐出。
或取保。
或收禁。
然後再審一欵則頭緒□□ 初審起時。
有真實惡迹。
宜即按罪責懲。
以殺其威嗣後欵中有應責之處宜且緩責。
待各欵審完。
再行加責。
以快衆心。
蓋不先責。
則元惡大憝。
必肆狡口且耳目衆多之地疑有縱容易生物議若逐欵刑責則又不勝責矣審完加責。
乃有定局。
務必情罪相當。
而先時一責。
又恐未足以蔽辜也。
匿名砌欵律例有禁宜存案備查。
雖不可即行。
然亦須将原被細訪。
果有蹤迹密拿審究。
酌定詳釋行止。
○理雜犯 審侵占田産不可輕發踏□牌。
騷擾地方。
宜先令裡地丈明畵圖出結回複【丈量□須開□弓口□至式見錢谷編審帙】如不允伏再行委勘。
或親自一至。
務要減從省事。
即委勘牌上。
亦要饬知少帶胥役。
毋令騷擾索錢等語。
行牌按臨者。
決乎不可改期。
使人虛費秪候。
以生民怨。
既勘之後。
必須立界。
即在彼處取佚若待回衙再審則狡猾可以行求請托多緻扼腕難以直行其志矣 審婚姻必據媒妁。
人所知也。
然有興是非之媒妁不可全憑宜于斷合。
人所知也然有成夫雠之合不可太執蓋夫婦為人倫之始自當秉理而夫婦有畢世之依又要得情行聘為定似乎論财。
然必有期約之實。
若宴會閑叙之言。
不得即為定情。
與聞斯言有人。
不得即為媒妁也。
先富貴後貧賤。
先端妍後疾惡。
聘禮未行。
或思負約。
宜拘男女。
□訊情願離合真心相機剖斷。
亦不必迂執強制。
使終身抱怨緻生他事也 審債負必親借親讨。
再則祖孫父子。
兄弟翁壻。
可以代索。
果系老疾婦幼。
許填抱告若王冠趙戴李代桃僵多系有勢力者代作威福不可準也斷償之日。
收息巳多者。
止追償本。
若果收利久遠。
即本中亦宜減損。
罪止杖責。
不可折罰蓋無力償負緻受讦告若複追利追贖大不協情 審家産若是父母亡過者。
先令三黨之人。
将所遺家财。
攢造一冊以候審。
若有遺造。
罪坐三黨之長。
審明照冊撥給。
若是奪承繼先取本人家譜。
如無家譜。
令族長與三黨。
而将支派人丁寫出。
然後照派宂繼。
若定繼之時。
有稱愛繼。
而非平日撫養在家者。
必系奸徒播弄。
不可依準。
即父母欲繼此子。
亦是為彼所愚。
承嗣之後。
好狀必露。
官批一照。
俟服事日久。
果能孝順。
許與應繼共主宗祧。
若不承歡。
仍止立應繼承嗣。
此人歸宗。
照令父兄族長收執大約家産一争多不能保切宜好語開導令三黨公議分析為上 審奸情非親夫現獲者。
且勿拘婦女。
當先問首人。
如何知覺、于何處擒獲。
見證果真。
然後拘審。
按法究治。
其系指奸借奸為詞。
婦女免拘。
責治首人凡強奸多屬未成苟非細縳捉挾。
傷體裂膚。
不必按律拟流。
止問不應從重此不獨免于申詳駁議亦以全婦女聲名也 審賭博宜痛懲窩賭之人。
亦要問首賭之人。
曾否在場捉頭放籌。
果有隐情。
亦宜懲刁。
若将隐情先巳首出。
應免其責。
但捉賭止究當場之人不得勒招黨羽牽擾無辜當時宜出示嚴禁。
如有窩賭之家。
裡甲不首。
一體連坐則查察周密自然斂迹 審私鹽有舊例。
凡捉得私鹽犯人。
于鹽法處。
止詳不解。
候批發審拟。
獲鹽不獲人者不追。
賊鹽器畜。
申報変價起解。
獲人不獲鹽不究。
必人鹽并獲。
方始按律。
若舉首私鹽。
即押首人同往起取。
如無存鹽。
反坐。
不得妄刑被首。
勒令供招、 審一應邪教之人。
不可輕拿同類緻生不測。
隻将□獲者究治。
餘黨若多。
隻嚴查保甲使之出境蓋處處嚴查則此輩自然解散歸正也其有涉于奸污者。
每多株連□□。
有沾閨壸立宜重杖斃之以全風化 審忤逆子孫宜痛加懲創若果三犯不悛。
敗□傷化。
斃之可也。
然唯有庶母而無親母。
并事繼母。
與少年無父之母者。
必拘三黨公論。
然後刑治。
此中大有隐情。
無使申生有憾。
凱風怨深若遇此等不可暴其親惡宜激勸以善全之審鬪毆大有不同。
如酒後生隙。
争執緻訟乃小民一時憤怒重者責治。
輕者發處可也。
每有一種無賴。
三五成羣。
好拳學武。
遇事蜂攢。
索詐酒食。
戲狎婦幼。
不遂其意。
捉人兇毆。
京師稱為闖将。
江南汪北。
或稱閑漢。
或稱打行打手者。
皆屬光棍。
不加重處不但懦弱受其欺淩亦緻事有不測宜嚴拿黨類。
痛行枷責。
依律決配若父兄不行送究亦宜罪以失教使人家自儆戒也 ○音釋 眦【音恣】顖【音信】颏【音孩】■〈月曲〉【音曲】疱【音泡】罨【音掩】脗【音吻】■〈月具〉【音股】肕【音忍】茜【音倩】挼【音那】漤【音覽】??貴【音謂】■〈米皮〉【音跛】搵【音溫去聲】吻【音刎】榉【音舉】???從?【音岡】合?酉【音阿】稈【音感】莨【音浪】菪【音蕩】苨【音你】瘾【音隐】?土?口廠毛?【音殿】脔【音鸾】螫【音□】猘【音季】■〈奄頁〉【音掩】臑【音??喿】髃【音魚】■〈骨行〉【音行】憝【音隊】踝【音瓦】 未信編第四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