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四卷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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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紙搭口鼻死則舌有嚼破頂肉硬。
腹幹脹。
若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
後命絕者。
眼開睛突。
口鼻内流清水血水滿而血癊赤黑色糞門突方便溺污衣【搭則使氣閉而絕。
壓則并□□不能流轉故傷有不同宜分别詳審】 有令人飲醉。
厚其氈褥。
挾令橫卧。
俟其睡熟。
将氈卷束倒立片時即斃者。
并無前條情狀。
但按其腹。
皆平弱必脹在兩肋及心胸之前按之堅實擊之無聲者即是若肉消之屍則傷在頂骨。
及兩足心骨可驗也。
有以高桶二隻疊而合之。
約如人身之高以下桶貯滿水。
入石灰數升。
攪令水渾将人倒入水中再以所合之桶鉗蓋。
片時即斃名曰遊湖其人既斃用水洗淨毫無傷迹、即有血倒出見灰即回、血應凝滞于面、得灰亦解面更微黃而白似病死者。
但灰因水浮。
必入口鼻口鼻雖可洗滌而灰滓之着于腦者。
不可去也當同前驗生前落水法檢其腦内 若年老之人以手摀。
之氣亦能絕死無傷痕者當聽之以意矣。
△杖斃 受杖。
身死須勘驗杖瘡深淺□狹。
日淺則瘡圍有毒氣至青黑色皮肉堅硬。
久、則有膿水淹浸。
皮肉潰爛 立斃者。
宜看陰囊。
婦女産門。
并兩脅肋腰小腹等處。
有無損傷。
恐皂隸得賄。
決打非法。
因而緻命。
△雷震死 雷乃陽火。
着人則身屍焦黑。
須發焦卷身□拳散。
口開眉皺。
頭髻披亂。
經火之處。
皮肉堅硬而卷黑。
傷痕多在腦後。
腦縫多開。
有手掌大片紫赤浮皮。
胸項背膊。
或有似篆字文者。
△虎咬死 被虎傷死者。
肉色黃。
口眼多開。
兩手握拳。
發散亂。
糞出。
傷處有舌舐齒咬痕。
或雲月初咬頭項。
月中咬肩背。
月終咬臀腿。
貓之咬鼠同然也。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虎傷者。
服水化沙糖并以糖塗傷處或真麻油亦□又以生姜汁洗以自礬末敷之。
仍飲汁以解其毒 △蛇犬傷死 ■〈蟲兀〉蝮傷死者。
傷處微有齒損黑痕。
四邊青腫。
有黃水流出若毒氣灌溢四肢。
則身體腫。
面黑。
人為猘犬所傷死者。
傷處必有痕迹。
腹脹硬。
小便挺出。
其毒發之時。
如感冒風寒之狀。
畏風特甚。
作大聲每欲齧人及衣物。
小腹墜脹小便難。
大毒最厲。
人受其咬則毒氣入腹。
頓孕□犬。
攻脹而斃。
初咬猶可救藥。
毒既發。
則犬形巳成不治。
【傷處雖未破。
但現。
青紫。
即巳中毒宜急治之】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蟲兀〉蝮螫人。
毒内□即死立将傷後川繩絹紫定。
無使毒入心腹令人口斷米醋。
或燒酒吮傷以吸技其毒吮者必随吮随吐随換酒醋再吮以紅□□消為度吮人不可悞咽酒醋咽則毒中吮人。
又急飲麻油一二盞護心解毒以□未敷之、 大約蛇毒之厲者刻能斃人。
惟有急以利刃脔去所齧之死肉、可以漸解猘犬傷人。
乘毒未發用□毛七個去□足超淨用雞蛋二枚同蒸去蟲淡食蛋于小便内取下血别□脹不解則血□未盡仍再食□盡乃止 又法受咬後立至溪河将傷處擠洗血盡多飲生姜汁則毒可解仍封紫瘡口勿使受風 又法用□毛同米炒俟米老黃去蟲将米研末蒸蛋食如前法血塊下盡為度 △脫陽 男子色欲太多精忽盡洩。
脫死于婦人身上者其陽不衰。
△醉飽死 檢屍并無傷痕。
以手拍肚惟膨脹而響。
宜問屍親。
死人生前能飲酒多少死之日。
飲酒多少便可推勘緻死□由。
人醉飽後跳高。
擡重。
用力太過。
至于内損亦可緻死。
其□難明。
但口鼻大便。
必有飲食并血出。
△病死 檢屍無傷。
但瘦弱痿黃。
口眼俱合。
兩手舒展。
身上或有針炙新疤。
即須研問屍親。
生前此人。
定患病症。
果否曾喚醫人調治。
如有醫人。
立喚質問。
實系現患某症。
曾用何藥。
取問明确。
定為患病身死 凡檢屍既無痕傷。
而身死暴實屬不明者宜看口内有無涎唾。
喉間腫否。
若喉腫多涎。
此急患□喉瘋而殒也。
卒死者。
肌肉不陷。
中瘋者。
口鼻内或有涎沬。
或口眼歪斜。
中邪者。
兩手多握。
手足爪甲多青。
中□者。
遍身多青紫。
口眼開。
唇或微綻。
手不握拳。
中暑多在五六七月。
眼合、面皮白色。
總以身無别様傷痕為定凖。
針炙死者。
須另勾醫人。
驗針炙處。
是否穴道。
有無錯誤緻死因由。
其有雖在與人鬪毆之後保辜未滿。
而原傷巳是平複。
别無行風入瘡痕迹。
另患他病者。
将醫人取問确由。
亦拟辜内他疾身死。
無抵償之理。
不可狐疑不決也。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凡人卒死皆一時氣血凝滞脈絡閉塞故也。
宜用皂角為求吹入鼻孔。
得嚏則氣通血活。
可徐按各症。
救以湯藥 又法重提其發指其人中。
生姜擦齒令稍開以姜湯灌之。
畧受即可救 中暑暴死。
以胡麻一升。
炒黑。
□冷。
為末。
新汲水調灌。
針折肉中用陳腌肉去皮取紅活美好者同肥剝切剉濃以象牙及人所退?甲□為細末拌勻再剉務相和合□敷針穴周圍折針自出牧箭镞亦可用 △檢骨 屍或久遠消化。
法應檢骨。
骨有數目前後次序。
不可不知。
更有男女不同之處。
亦宜詳辨。
庶無外混。
人周身有三百六十五骨節按一年有三百六十五日男子骨白。
婦女骨黑。
髑髅骨。
男子自項及耳并腦後。
共八片。
蔡州人有九片者。
腦後橫一縫。
當正下。
至發别有一直縫。
婦女止六片。
有腦後橫縫。
無正下直縫。
牙有廿四。
或三十二。
或三十六。
不盡同。
胸前骨三條。
心骨一片。
狀如錢。
項與脊骨共十二節。
白項至腰。
共二十四髓骨。
上有大髓骨。
肩後左右有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
男子各十二條。
八條長。
四條短。
婦女十四條。
男子兩腰各有一大骨如掌。
有八孔。
作四行。
八字様。
婦女則無手腳骨各二?。
左右手腕。
及左右臁肕骨。
兩膝頭各有□骨隐在其間。
大如指。
手腳大指各二節。
餘十六。
各三節。
屍橫骨如豬腰子。
仰在骨節下。
男子綴脊處凹。
兩邊皆有尖瓣。
如棱角。
周布九竅。
婦女綴脊處平直。
周有六竅。
大小便處各有竅。
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
小節後中節。
中節後本節。
本節後肢骨。
肢骨前生掌骨。
掌骨上生掌肉。
掌肉後可屈曲者腕。
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
右起高骨者右手踝。
二踝相連生者臂骨。
輔臂骨者髀骨。
三骨相繼者肘骨。
前可屈曲者曲肘。
曲肘上生者□骨□骨上生者肩髃。
肩髃前者橫髃骨。
橫髃骨前者髀骨。
髀骨中陷者血盆。
血盆之上者頸。
頸之前者颡喉。
颡喉之上者結喉。
結喉之上者胲。
胲兩旁者曲颔。
曲颔兩旁者頤。
頤兩旁者頰車。
頰車上者耳。
耳上者曲鬓。
曲鬓上行者頂。
眉際之末者太陽穴。
太陽穴前者目。
目兩旁者兩小眦。
鼻山根上印堂。
印堂上者腦角。
腦角下者永枕骨。
脊骨下橫生者髋骨。
髋骨兩旁者钗骨。
钗骨下中者腰門骨。
钗骨下連生者腿骨。
腿骨下可屈仙者曲■〈月秋〉。
曲■〈月秋〉上生者膝蓋骨。
膝蓋骨下生者胫骨。
胫骨旁生者□骨。
□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
右起高大者兩足内踝。
胫骨前垂者兩足肢骨肢骨前者足本節。
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
指甲後生者足前趺。
趺後凹陷者足心。
下生者足掌骨。
掌骨後生者踵骨。
踵骨後生者腳跟也。
檢枯骨須擇晴明天氣。
先以水洗淨。
用麻依欠穿成形骸。
以簟于鋪定。
開一地窖。
深二尺許。
長短與□等。
以柴炭燒窖紅。
去火。
用好酒二升。
米醋五升潑之。
乘熱扛簟骨入窖覆以草薦。
蒸一二時。
俟地冷。
取出平明處。
将紅油傘遮日照勘 骨有被打處。
即露紅色微蔭。
骨斷處。
兩頭各暈血色。
以之照日細看。
紅活者。
生前傷若無血暈。
雖有損折。
乃死後痕也。
折骨必看芒刺。
毆折者。
刺在裡。
斫折者。
傷處有幹血。
毆、傷者。
有青紫黑等暈。
照前分重輕。
長者是棍。
圓者是拳腳。
大者是頭撞。
如陰雨不能待晴。
始用煮法以甕一口為鍋。
入以醋鹽白梅。
同骨煮千百沸。
取出用水洗凈。
向明處照看。
共痕即現。
煮骨不可見錫。
見錫則黯。
仵作作弊有将藥物置鍋内。
其骨有傷處反白者。
甘草汁解之。
枯骨經多次煮洗。
其色白與無損者同。
當以油灌之。
凡骨大者有縫。
小者有竅。
待油溢出。
拭幹。
損處則油沁不幹。
又法用濃墨搽骨上。
待幹。
揩去墨。
凡損折處。
則墨浸入。
必有黑紋。
△附滴血 父母骸骨在他處。
子女欲相認。
令以身上刺出血。
滴骨上。
親生者則血入骨。
非則否。
親子兄弟。
俱系生人。
離間阻隔。
欲相識認。
難辨真為。
令各刺出血。
滴一器之内。
真則共凝為一。
否則不凝也。
但生血見鹽醋。
則無不凝者。
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
作奸朦胧。
混亂親疏之弊。
凡聽驗之時。
欲用滴血法。
則将所用之器。
當面洗淨。
或于店鋪。
特取新器。
則其奸自破矣。
○理盜案 地方被盜。
必以失主呈狀為憑。
狀至、先令捕官捕役往勘。
勘盜既真。
即宜申報。
不可遊移。
反惟諱盜之譴。
但中文隻宜據呈活報。
不可太鑿。
不可多用明火執仗。
聚衆多人字樣。
使難獲難結。
審盜案、釘一書□。
先将原呈錄上。
再将原呈有名人證。
取具口供、略節開寫。
然後将首獲盜犯。
供出盜名。
一一寫上。
每名約存白紙二三張。
續有拿獲。
随到随審。
随審随寫。
先寫某日拿獲。
次寫口供略節。
次寫入巳贓物。
下注或現起在庫。
或供寄某處。
或巳花銷。
次寫所執器械。
次寫有無行奸傷人。
次寫扳出人氏。
差某役緝拿。
逐名細開。
冊後仍餘白紙數十張。
将某月日、申報某某衙門。
某衙門如何批駁。
某日研審。
某日審定。
某日申解。
此案某日具題。
某日部議。
議得如何。
逐次開寫。
直寫到結案而止。
蓋盜卷、最多吊查淩雜。
有此書冊存在内衙。
開卷便明。
【冊式附後】 審盜情、勿許捕役用刑。
捕役刑酷。
愚懦畏懼。
多有順口承認。
以免一時苦楚。
希圖當官暴白。
不知捕役用刑之時。
取□口供。
呈繳問官。
問官則以先入之言存于胸中。
研審之時。
一有不合。
即便加刑。
重刑之下。
何詞不得。
上司以為初招。
部寺以為成案。
羅織非命者不少。
即供贓不合。
緻成疑獄。
庾死囹圄。
深為可憫。
切宜慎察。
審盜賊。
止問現今行刼之事。
不必問曾經行刼幾處。
不獨現在之事。
反緻隐諱。
抑□枝蔓太多。
牽連無巳。
難以歸結。
當先诘其窩主何人。
引線何人。
何時立謀。
引線與失主。
是何往來。
何人為首。
共勾引幾人。
各執何械。
從何處進去。
如何拷刦。
刦何贓物。
曾否行奸殺人。
退歸何處。
如何分贓。
器械今藏何所。
得分贓物。
今在何所。
或巳變賣。
買主可是知情。
逐一細問。
衆口相同。
分注各人名下。
以便起贓。
盜扳窩主、不宜輕拿。
一經捉拿。
家資半費。
審系無辜釋放。
則無妄受禍。
情實可矜。
蓋捕役揚言起贓。
便乃肆惡乘機搶散為多。
故積捕、多令盜口仇扳、以為居奇之路。
不可不知。
捉獲真窩。
不許捕役先掃其家。
宜着地方兩鄰。
恊同捕人。
将家業封記。
必俟審實。
方對口供。
指地起取。
【起贓單式附後】本盜既獲。
盜妻不必禁獄。
止宜取保。
蓋強盜、罪止及身。
盜妻入獄。
獄卒易加污辱彼亦人子也宜憐之。
盜案牽連。
不可拘解婦女。
即有仇闆。
亦宜開釋。
非真正得财行刼。
不可遽定大辟。
蓋人命至重。
當實心求出。
不可輕忽入罪。
更有事屬窩引。
與坐地真窩不同。
乃恐末減拟流。
緻多起解煩費。
故入窩分真斬。
大是殘忍。
凡起獲贓物。
與盜逐件問明。
确是原刼失主之贓。
然後喚主識認。
如失主不認。
再審盜口。
确是何人之物。
審明貯庫。
務必起出真贓。
方可定拟。
蓋捕役起贓。
多有以舊換新。
以賤換貴。
若失主不認。
盜又實無别件。
此是捕人作奸可知。
必嚴加追究。
究出重處。
則盜真贓實。
始有一定之案。
盜犯懼獲自盡。
必令親屬識認。
如無親屬。
須令夥盜近鄰識認。
取供詳報。
不可隻憑地方捕人呈詞轉申。
至煩駁議。
強盜若來自首。
須問明行刼次數。
曾否于何年月日殺人。
行奸。
燒人房屋。
然後詳解。
蓋自首雖準免死。
而律例處分。
各有不同。
故宜詳審明白。
使發落能别。
上司方不目為胡塗。
竊盜與捕人再無不相通識者。
捕以盜為生息。
盜以捕為泰山。
此地有賊。
既具緝捕。
果有失單。
即拘應捕。
限以日期。
按限比較。
若果上官認真。
盜賊斷無不獲之理。
捕人獲賊。
一限即獲者。
新賊也。
新賊當儆勸令改。
數限始獲者。
積賊也。
積賊當芟除絕引。
蓋新賊與捕相通。
必為積賊積賊捕與相奸。
旋為大盜。
故宜亟除積賊勸化新賊也搶奪強類也。
當問人之多寡。
傷人與不傷人。
掏摸竊類也。
當問贓之多少。
初犯與再犯。
其所攸分。
詳求律例。
盜案書冊式 盜犯始末 起贓單式 △盜案書冊式【面書某案失盜始末□】 見圖 △盜犯始末【每名一帙同釘。
】 見圖 △起贓單式【一犯一張】 見圖 ○理逃人 凡查審逃人最為緊要事件。
非與平常詞訟一般。
所轄地方有逃人拿到。
□便上堂。
拿解之人。
或是捕快。
或是裡地。
先要訊問逃人是何方人氏。
今從何處獲着。
何以便知他是逃人取明的實口供。
發在一邊。
若有窩家再問窩家。
來拿之人。
與你有仇隙否。
逃人是你何項親友。
來你家中住幾日了。
隻住十日之内方好。
蓋窩逃十日之内例猶免罪也。
再問兩鄰甲長你們既知他家住宿逃人。
因何不報。
一一将口供取明。
然後将逃人喚上細問你系何處人。
何年歸旗。
或是賣身。
或是入官分給旗下。
是何旗色。
本旗佐領【牛彔即稱佐領】何人。
本主是何姓名官職。
若系賣身。
曾否契上用印得價若幹。
于何時逃出。
同逃共有幾人。
人皆現在何處。
逃時曾否攜帶财物。
曆來寓居何處。
逃出在外。
曾否娶妻。
生養子女。
審問明确例或徑解督捕。
例或申解本府複審。
轉解司院領文逓解不可緻有脫逃違限之患 逃人不宜實有窩主供有窩主非的确不可輕拿蓋有窩主即有排鄰地方波連無巳若于道路拿獲。
供稱沿途乞食。
古廟斬栖。
并無常住之處。
便免
腹幹脹。
若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
後命絕者。
眼開睛突。
口鼻内流清水血水滿而血癊赤黑色糞門突方便溺污衣【搭則使氣閉而絕。
壓則并□□不能流轉故傷有不同宜分别詳審】 有令人飲醉。
厚其氈褥。
挾令橫卧。
俟其睡熟。
将氈卷束倒立片時即斃者。
并無前條情狀。
但按其腹。
皆平弱必脹在兩肋及心胸之前按之堅實擊之無聲者即是若肉消之屍則傷在頂骨。
及兩足心骨可驗也。
有以高桶二隻疊而合之。
約如人身之高以下桶貯滿水。
入石灰數升。
攪令水渾将人倒入水中再以所合之桶鉗蓋。
片時即斃名曰遊湖其人既斃用水洗淨毫無傷迹、即有血倒出見灰即回、血應凝滞于面、得灰亦解面更微黃而白似病死者。
但灰因水浮。
必入口鼻口鼻雖可洗滌而灰滓之着于腦者。
不可去也當同前驗生前落水法檢其腦内 若年老之人以手摀。
之氣亦能絕死無傷痕者當聽之以意矣。
△杖斃 受杖。
身死須勘驗杖瘡深淺□狹。
日淺則瘡圍有毒氣至青黑色皮肉堅硬。
久、則有膿水淹浸。
皮肉潰爛 立斃者。
宜看陰囊。
婦女産門。
并兩脅肋腰小腹等處。
有無損傷。
恐皂隸得賄。
決打非法。
因而緻命。
△雷震死 雷乃陽火。
着人則身屍焦黑。
須發焦卷身□拳散。
口開眉皺。
頭髻披亂。
經火之處。
皮肉堅硬而卷黑。
傷痕多在腦後。
腦縫多開。
有手掌大片紫赤浮皮。
胸項背膊。
或有似篆字文者。
△虎咬死 被虎傷死者。
肉色黃。
口眼多開。
兩手握拳。
發散亂。
糞出。
傷處有舌舐齒咬痕。
或雲月初咬頭項。
月中咬肩背。
月終咬臀腿。
貓之咬鼠同然也。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虎傷者。
服水化沙糖并以糖塗傷處或真麻油亦□又以生姜汁洗以自礬末敷之。
仍飲汁以解其毒 △蛇犬傷死 ■〈蟲兀〉蝮傷死者。
傷處微有齒損黑痕。
四邊青腫。
有黃水流出若毒氣灌溢四肢。
則身體腫。
面黑。
人為猘犬所傷死者。
傷處必有痕迹。
腹脹硬。
小便挺出。
其毒發之時。
如感冒風寒之狀。
畏風特甚。
作大聲每欲齧人及衣物。
小腹墜脹小便難。
大毒最厲。
人受其咬則毒氣入腹。
頓孕□犬。
攻脹而斃。
初咬猶可救藥。
毒既發。
則犬形巳成不治。
【傷處雖未破。
但現。
青紫。
即巳中毒宜急治之】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蟲兀〉蝮螫人。
毒内□即死立将傷後川繩絹紫定。
無使毒入心腹令人口斷米醋。
或燒酒吮傷以吸技其毒吮者必随吮随吐随換酒醋再吮以紅□□消為度吮人不可悞咽酒醋咽則毒中吮人。
又急飲麻油一二盞護心解毒以□未敷之、 大約蛇毒之厲者刻能斃人。
惟有急以利刃脔去所齧之死肉、可以漸解猘犬傷人。
乘毒未發用□毛七個去□足超淨用雞蛋二枚同蒸去蟲淡食蛋于小便内取下血别□脹不解則血□未盡仍再食□盡乃止 又法受咬後立至溪河将傷處擠洗血盡多飲生姜汁則毒可解仍封紫瘡口勿使受風 又法用□毛同米炒俟米老黃去蟲将米研末蒸蛋食如前法血塊下盡為度 △脫陽 男子色欲太多精忽盡洩。
脫死于婦人身上者其陽不衰。
△醉飽死 檢屍并無傷痕。
以手拍肚惟膨脹而響。
宜問屍親。
死人生前能飲酒多少死之日。
飲酒多少便可推勘緻死□由。
人醉飽後跳高。
擡重。
用力太過。
至于内損亦可緻死。
其□難明。
但口鼻大便。
必有飲食并血出。
△病死 檢屍無傷。
但瘦弱痿黃。
口眼俱合。
兩手舒展。
身上或有針炙新疤。
即須研問屍親。
生前此人。
定患病症。
果否曾喚醫人調治。
如有醫人。
立喚質問。
實系現患某症。
曾用何藥。
取問明确。
定為患病身死 凡檢屍既無痕傷。
而身死暴實屬不明者宜看口内有無涎唾。
喉間腫否。
若喉腫多涎。
此急患□喉瘋而殒也。
卒死者。
肌肉不陷。
中瘋者。
口鼻内或有涎沬。
或口眼歪斜。
中邪者。
兩手多握。
手足爪甲多青。
中□者。
遍身多青紫。
口眼開。
唇或微綻。
手不握拳。
中暑多在五六七月。
眼合、面皮白色。
總以身無别様傷痕為定凖。
針炙死者。
須另勾醫人。
驗針炙處。
是否穴道。
有無錯誤緻死因由。
其有雖在與人鬪毆之後保辜未滿。
而原傷巳是平複。
别無行風入瘡痕迹。
另患他病者。
将醫人取問确由。
亦拟辜内他疾身死。
無抵償之理。
不可狐疑不決也。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凡人卒死皆一時氣血凝滞脈絡閉塞故也。
宜用皂角為求吹入鼻孔。
得嚏則氣通血活。
可徐按各症。
救以湯藥 又法重提其發指其人中。
生姜擦齒令稍開以姜湯灌之。
畧受即可救 中暑暴死。
以胡麻一升。
炒黑。
□冷。
為末。
新汲水調灌。
針折肉中用陳腌肉去皮取紅活美好者同肥剝切剉濃以象牙及人所退?甲□為細末拌勻再剉務相和合□敷針穴周圍折針自出牧箭镞亦可用 △檢骨 屍或久遠消化。
法應檢骨。
骨有數目前後次序。
不可不知。
更有男女不同之處。
亦宜詳辨。
庶無外混。
人周身有三百六十五骨節按一年有三百六十五日男子骨白。
婦女骨黑。
髑髅骨。
男子自項及耳并腦後。
共八片。
蔡州人有九片者。
腦後橫一縫。
當正下。
至發别有一直縫。
婦女止六片。
有腦後橫縫。
無正下直縫。
牙有廿四。
或三十二。
或三十六。
不盡同。
胸前骨三條。
心骨一片。
狀如錢。
項與脊骨共十二節。
白項至腰。
共二十四髓骨。
上有大髓骨。
肩後左右有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
男子各十二條。
八條長。
四條短。
婦女十四條。
男子兩腰各有一大骨如掌。
有八孔。
作四行。
八字様。
婦女則無手腳骨各二?。
左右手腕。
及左右臁肕骨。
兩膝頭各有□骨隐在其間。
大如指。
手腳大指各二節。
餘十六。
各三節。
屍橫骨如豬腰子。
仰在骨節下。
男子綴脊處凹。
兩邊皆有尖瓣。
如棱角。
周布九竅。
婦女綴脊處平直。
周有六竅。
大小便處各有竅。
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
小節後中節。
中節後本節。
本節後肢骨。
肢骨前生掌骨。
掌骨上生掌肉。
掌肉後可屈曲者腕。
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
右起高骨者右手踝。
二踝相連生者臂骨。
輔臂骨者髀骨。
三骨相繼者肘骨。
前可屈曲者曲肘。
曲肘上生者□骨□骨上生者肩髃。
肩髃前者橫髃骨。
橫髃骨前者髀骨。
髀骨中陷者血盆。
血盆之上者頸。
頸之前者颡喉。
颡喉之上者結喉。
結喉之上者胲。
胲兩旁者曲颔。
曲颔兩旁者頤。
頤兩旁者頰車。
頰車上者耳。
耳上者曲鬓。
曲鬓上行者頂。
眉際之末者太陽穴。
太陽穴前者目。
目兩旁者兩小眦。
鼻山根上印堂。
印堂上者腦角。
腦角下者永枕骨。
脊骨下橫生者髋骨。
髋骨兩旁者钗骨。
钗骨下中者腰門骨。
钗骨下連生者腿骨。
腿骨下可屈仙者曲■〈月秋〉。
曲■〈月秋〉上生者膝蓋骨。
膝蓋骨下生者胫骨。
胫骨旁生者□骨。
□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
右起高大者兩足内踝。
胫骨前垂者兩足肢骨肢骨前者足本節。
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
指甲後生者足前趺。
趺後凹陷者足心。
下生者足掌骨。
掌骨後生者踵骨。
踵骨後生者腳跟也。
檢枯骨須擇晴明天氣。
先以水洗淨。
用麻依欠穿成形骸。
以簟于鋪定。
開一地窖。
深二尺許。
長短與□等。
以柴炭燒窖紅。
去火。
用好酒二升。
米醋五升潑之。
乘熱扛簟骨入窖覆以草薦。
蒸一二時。
俟地冷。
取出平明處。
将紅油傘遮日照勘 骨有被打處。
即露紅色微蔭。
骨斷處。
兩頭各暈血色。
以之照日細看。
紅活者。
生前傷若無血暈。
雖有損折。
乃死後痕也。
折骨必看芒刺。
毆折者。
刺在裡。
斫折者。
傷處有幹血。
毆、傷者。
有青紫黑等暈。
照前分重輕。
長者是棍。
圓者是拳腳。
大者是頭撞。
如陰雨不能待晴。
始用煮法以甕一口為鍋。
入以醋鹽白梅。
同骨煮千百沸。
取出用水洗凈。
向明處照看。
共痕即現。
煮骨不可見錫。
見錫則黯。
仵作作弊有将藥物置鍋内。
其骨有傷處反白者。
甘草汁解之。
枯骨經多次煮洗。
其色白與無損者同。
當以油灌之。
凡骨大者有縫。
小者有竅。
待油溢出。
拭幹。
損處則油沁不幹。
又法用濃墨搽骨上。
待幹。
揩去墨。
凡損折處。
則墨浸入。
必有黑紋。
△附滴血 父母骸骨在他處。
子女欲相認。
令以身上刺出血。
滴骨上。
親生者則血入骨。
非則否。
親子兄弟。
俱系生人。
離間阻隔。
欲相識認。
難辨真為。
令各刺出血。
滴一器之内。
真則共凝為一。
否則不凝也。
但生血見鹽醋。
則無不凝者。
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
作奸朦胧。
混亂親疏之弊。
凡聽驗之時。
欲用滴血法。
則将所用之器。
當面洗淨。
或于店鋪。
特取新器。
則其奸自破矣。
○理盜案 地方被盜。
必以失主呈狀為憑。
狀至、先令捕官捕役往勘。
勘盜既真。
即宜申報。
不可遊移。
反惟諱盜之譴。
但中文隻宜據呈活報。
不可太鑿。
不可多用明火執仗。
聚衆多人字樣。
使難獲難結。
審盜案、釘一書□。
先将原呈錄上。
再将原呈有名人證。
取具口供、略節開寫。
然後将首獲盜犯。
供出盜名。
一一寫上。
每名約存白紙二三張。
續有拿獲。
随到随審。
随審随寫。
先寫某日拿獲。
次寫口供略節。
次寫入巳贓物。
下注或現起在庫。
或供寄某處。
或巳花銷。
次寫所執器械。
次寫有無行奸傷人。
次寫扳出人氏。
差某役緝拿。
逐名細開。
冊後仍餘白紙數十張。
将某月日、申報某某衙門。
某衙門如何批駁。
某日研審。
某日審定。
某日申解。
此案某日具題。
某日部議。
議得如何。
逐次開寫。
直寫到結案而止。
蓋盜卷、最多吊查淩雜。
有此書冊存在内衙。
開卷便明。
【冊式附後】 審盜情、勿許捕役用刑。
捕役刑酷。
愚懦畏懼。
多有順口承認。
以免一時苦楚。
希圖當官暴白。
不知捕役用刑之時。
取□口供。
呈繳問官。
問官則以先入之言存于胸中。
研審之時。
一有不合。
即便加刑。
重刑之下。
何詞不得。
上司以為初招。
部寺以為成案。
羅織非命者不少。
即供贓不合。
緻成疑獄。
庾死囹圄。
深為可憫。
切宜慎察。
審盜賊。
止問現今行刼之事。
不必問曾經行刼幾處。
不獨現在之事。
反緻隐諱。
抑□枝蔓太多。
牽連無巳。
難以歸結。
當先诘其窩主何人。
引線何人。
何時立謀。
引線與失主。
是何往來。
何人為首。
共勾引幾人。
各執何械。
從何處進去。
如何拷刦。
刦何贓物。
曾否行奸殺人。
退歸何處。
如何分贓。
器械今藏何所。
得分贓物。
今在何所。
或巳變賣。
買主可是知情。
逐一細問。
衆口相同。
分注各人名下。
以便起贓。
盜扳窩主、不宜輕拿。
一經捉拿。
家資半費。
審系無辜釋放。
則無妄受禍。
情實可矜。
蓋捕役揚言起贓。
便乃肆惡乘機搶散為多。
故積捕、多令盜口仇扳、以為居奇之路。
不可不知。
捉獲真窩。
不許捕役先掃其家。
宜着地方兩鄰。
恊同捕人。
将家業封記。
必俟審實。
方對口供。
指地起取。
【起贓單式附後】本盜既獲。
盜妻不必禁獄。
止宜取保。
蓋強盜、罪止及身。
盜妻入獄。
獄卒易加污辱彼亦人子也宜憐之。
盜案牽連。
不可拘解婦女。
即有仇闆。
亦宜開釋。
非真正得财行刼。
不可遽定大辟。
蓋人命至重。
當實心求出。
不可輕忽入罪。
更有事屬窩引。
與坐地真窩不同。
乃恐末減拟流。
緻多起解煩費。
故入窩分真斬。
大是殘忍。
凡起獲贓物。
與盜逐件問明。
确是原刼失主之贓。
然後喚主識認。
如失主不認。
再審盜口。
确是何人之物。
審明貯庫。
務必起出真贓。
方可定拟。
蓋捕役起贓。
多有以舊換新。
以賤換貴。
若失主不認。
盜又實無别件。
此是捕人作奸可知。
必嚴加追究。
究出重處。
則盜真贓實。
始有一定之案。
盜犯懼獲自盡。
必令親屬識認。
如無親屬。
須令夥盜近鄰識認。
取供詳報。
不可隻憑地方捕人呈詞轉申。
至煩駁議。
強盜若來自首。
須問明行刼次數。
曾否于何年月日殺人。
行奸。
燒人房屋。
然後詳解。
蓋自首雖準免死。
而律例處分。
各有不同。
故宜詳審明白。
使發落能别。
上司方不目為胡塗。
竊盜與捕人再無不相通識者。
捕以盜為生息。
盜以捕為泰山。
此地有賊。
既具緝捕。
果有失單。
即拘應捕。
限以日期。
按限比較。
若果上官認真。
盜賊斷無不獲之理。
捕人獲賊。
一限即獲者。
新賊也。
新賊當儆勸令改。
數限始獲者。
積賊也。
積賊當芟除絕引。
蓋新賊與捕相通。
必為積賊積賊捕與相奸。
旋為大盜。
故宜亟除積賊勸化新賊也搶奪強類也。
當問人之多寡。
傷人與不傷人。
掏摸竊類也。
當問贓之多少。
初犯與再犯。
其所攸分。
詳求律例。
盜案書冊式 盜犯始末 起贓單式 △盜案書冊式【面書某案失盜始末□】 見圖 △盜犯始末【每名一帙同釘。
】 見圖 △起贓單式【一犯一張】 見圖 ○理逃人 凡查審逃人最為緊要事件。
非與平常詞訟一般。
所轄地方有逃人拿到。
□便上堂。
拿解之人。
或是捕快。
或是裡地。
先要訊問逃人是何方人氏。
今從何處獲着。
何以便知他是逃人取明的實口供。
發在一邊。
若有窩家再問窩家。
來拿之人。
與你有仇隙否。
逃人是你何項親友。
來你家中住幾日了。
隻住十日之内方好。
蓋窩逃十日之内例猶免罪也。
再問兩鄰甲長你們既知他家住宿逃人。
因何不報。
一一将口供取明。
然後将逃人喚上細問你系何處人。
何年歸旗。
或是賣身。
或是入官分給旗下。
是何旗色。
本旗佐領【牛彔即稱佐領】何人。
本主是何姓名官職。
若系賣身。
曾否契上用印得價若幹。
于何時逃出。
同逃共有幾人。
人皆現在何處。
逃時曾否攜帶财物。
曆來寓居何處。
逃出在外。
曾否娶妻。
生養子女。
審問明确例或徑解督捕。
例或申解本府複審。
轉解司院領文逓解不可緻有脫逃違限之患 逃人不宜實有窩主供有窩主非的确不可輕拿蓋有窩主即有排鄰地方波連無巳若于道路拿獲。
供稱沿途乞食。
古廟斬栖。
并無常住之處。
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