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四卷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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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 堯臣禹載
錢唐潘枸燦象承甫述 門人锺鼎銘聖修甫校
侄 瑞年雲先
刑名下
權衡
◆權衡
訟獄之繁興也。
由乎人情。
其受理也。
準乎國法。
持國之法以斷人之情使之各有輕重之分而無輕重之紊在聽者之善用其心如權衡先正之論相道曰心如稱衡而巳不與。
聽者如是其寡過矣乎述權衡 理反叛 理人命 理盜案 理逃人 理贓私 理欵犯 理雜犯 音釋 ○理反叛 反叛原屬兩項。
律例開載甚明。
謀危社稷為反。
謀從他國為叛反者不分首從。
但共謀者俱淩遲。
叛則俱斬。
本犯有剮斬之不同謀反之祖父父子孫兄弟伯叔侄同居親族。
不分老疾皆斬十五以下男子。
祖母母妻妾姊妹女子婦妾皆為奴叛者止流其祖父母父母兄弟數其妻妾子女。
是一死及五代同居異姓一死止本身不啻毫厘千裡之别重刑之内先須明此一條。
有人來 反□。
先将首人密禁。
看其呈狀。
是反是叛。
審其口供。
是反是叛。
反者尚可入以謀叛字眼叛者不可人以謀反字眼若首呈是反。
口供是叛。
詳看内當點。
明叛逆關鍵蓋重案。
欲入則易。
欲出。
則難初情一定後審者安肯任過以雪冤疑也 有人來首反叛。
不可先詳亦不可驟拿如首反必先于密室。
屏退左右。
問其幾人立謀。
招集幾人。
造何器械。
如何宰牲歃血。
或巳制官員。
或巳稱某國反形巳露未露所謀人械現在何處如首叛亦密問其與何處私通。
或有書劄為據。
或有奸細在家或彼何時親往。
現有某人見證他彼此相通你便如何曉得。
一一取明口供。
責令寫具如虛甘坐結狀将首人密禁分差密拿一差隻拿一人于各處密禁候審 取首人口供時凡反叛之人。
俱要首人供寫狀貌籍貫。
然後拿審拿到時逐名解進先将狀貌驗對果系相合即将首人所供訊之。
各各取供一紙以便分審對質若不先□□貌恐首人混質平人肆其狡口定緻牽累無辜 口供各各取定然後将各人與首人逐名對質驗其供吐同異。
再将名人與首犯質審。
驗其供吐與首人前供同異。
再将各犯以布蒙首互相質審。
問其而□驗其口供與首人所首同異首中所供器械書劄物件俱要取有實據真僞既辨。
速行申詳真者通詳僞者且詳道府連人起解。
俟有定局。
通詳定罪可耳。
反叛似真将犯人家口着裡鄰兵壯看守但不許走漏人口什物看守人亦不許侵損吓詐其家。
籍汲反叛家資務要與同官親至其家而同收籍登簿仍取犯人家屬口供附問或寄庫、或解上司相□定奪但不司多令衙役擁擠緻使乘機竊取。
如廚櫃箱厘之上。
有鎖者先将逐件櫃籍注簿一一注完然後逐件開看□内中之物查明切注某箱某櫃之下再于各箱櫃内存一細單。
仍行封鎖以俟上行。
或変賣。
或賞給。
如田地房産收其契劵冊簿發裡查對取裡逓書手并無隐漏甘結婦女查明系是本犯親屬或收禁或看守上回。
若偶自外來者取夫男父親領狀。
鄰佑保狀保候詳請省釋□仆收監入冊若有行使出外者關提同籍候文解發。
什物変賣、例發牙行限期納價猶易為力唯田産必着裡地報買最為害人蓋裡蠹地棍借此射利今日揚言報張得錢又說報李多方吓詐。
富者詐盡報者反是中人之家或有以數間之屋報至十餘戶共買者或有以百畝之田反着一戶獨買者總之不遂裡地之欲必至拖累不休破家乃巳其弊不可盡述故凡有籍沒之産欲覓民售者。
估價斷不可高即上司駁增亦以産□民貧為請一經定價明白出示曉谕開出詳定價值□兮房屋間進、田地頃畝。
四至?落。
立限召人買售。
本縣親□印帖許以詳請上司給照納完價日立令管業。
或一人獨售或數人共售。
聽從民便、限滿無人願買。
然後着落坐裡裡書地方公□議報殷實人戶買受舉報有人即□喚地方裡書面訊此人果否、素。
封力能納價研訊的确乃喚所報之人為之開說買受無礙許以給帖請照勒取認狀。
立限□□受産既報之後。
斷不更易若裡地供吐遊移則系挾仇遺害究責妄報緣由。
着令另議要知此事原屬厲民。
為上者能公明而無不肖之心則欲得産者必有人矣 反犯子女過房許嫁者律雲不坐叛犯子女律雖不言過房許嫁可以類推蓋反罪重于叛罪未有重者原情而輕者過刻也 時海禁嚴切。
與叛逝一骵。
要知尺寸界限之外。
便是絕澗沸鼎。
一二竹木之類。
每同刀鋸桁楊。
凡司出東廣東福建江南浙江之地者。
即宜查訪禁例。
刊刻木牓置之通衢使田夫牧豎皆知趨避則百姓之性命得全而自巳之功名方可保也 有首通海者。
必要确有實據。
大約與研訊反□相同不得信其追論往事與執些須海物以為洋貨妄行□抳速爾通詳自贻難結之案 若有反叛人來投誠審系何時入夥。
受何職銜。
有無□劄。
今從何路到此投誠。
一一明确。
印劄收貯。
令人嚴如防守。
然後通詳。
先将本人詳送本府。
聽其依例土解以免複逸内。
應之虞其解送之時。
須移關汛守官。
撥兵護送。
其印劄随人起解。
或有攜來貨物器械。
存貯報冊候奪。
投誠之人帶有兵馬船隻者。
先令徼納器械人馬調離船隻分散安插須待以溫禮以系其心守以機密以防其詐其将主頭目。
宜處之城内公館。
着佐貳守領。
不時陪伴。
多撥兵役以供奔走護持。
不可多令帶來人馬。
駐劄一處。
緻生不測。
○理人命 人命有真有假。
真命不離乎七殺。
假命必由于自盡。
至于久病自故。
捏詞誣命此則全是。
吓詐并不得。
以假命目之所當研究真情坐誣以弭刁風者也然有真中之假。
則過失殺是也。
有假中之真。
則因奸威逼是也。
其死則同。
而罪有天壤之異理斷必須得情使生死俱無遺憾【附釋七殺】 釋七殺 △釋七殺【詳節臨民實鏡】 一曰刼殺強盜打刼人财物。
或謀殺人而得其财物總之意在得财皆為刼殺 一曰謀殺因有宿仇潛圖謀害。
積慮于心。
或謀于人。
無分刀刃毒藥。
驅陷打死凡有嫌隙先定計策而後殺害者皆是也 一曰故殺事有怨恨心無宿謀。
逞怒一時。
徑情殺之者未嘗謀畫故次于謀殺有死之心故重于鬪殺也 一曰鬪殺、爾我月杘雄謂鬪。
彼此交打。
無打死之心。
或當時。
或限内打有緻命之傷而死者無分手足他物。
皆為鬪殺。
設有争鬪不過持刀刃他物趕去。
實時殺死。
便是故殺不得以鬪殺拟罪。
故殺不得有從若有從。
是巳知故殺之情。
□系共謀人死從而加功之人。
宜坐絞者矣。
本犯安得仍拟故殺之條。
若本犯實坐故殺或有助打者。
止問不應杖罪。
鬪殺亦無從蓋鬪可有從死無先知雖知毆之之情實乃同謀共毆之餘人也罪應坐杖元謀者方流俱須玩索條例中真正造意首惡字 理鬪殺。
當以威力主使人毆打緻死及以鬪殺論者。
參證骵認。
庶無差錯。
聚衆打人。
意起一時。
打死了人。
俱問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
以下手傷重者絞。
如系喝令。
以威力主使之人為首。
不曾下手。
亦在聚衆之内。
律無文。
應分情節笞杖。
鬪毆有折傷巳上者。
招内須分别辜内曾否平複以使定議。
蓋辜内平複。
有減等之例也。
鬪毆堕三月以内孕止問毆人至内損見血。
雲堕胎者。
必孕九十日以外。
成形始坐并将育之胎因毆而□辜内子死。
若堕而不死亦不得拟以堕胎之條。
因堕胎而立保辜者。
保母非保其子也。
限内限外。
止以母之生死定罪。
毆親屬貴賤胎落者。
各從本條加減。
若毆姊堕胎流三千裡。
凡有毆咬重傷。
各依本律先定傷罪外。
須着明甲毆乙傷重。
巳經保辜。
除将乙先行摘發。
印監人乙限内平複。
依律發落若有别故從重問結。
一曰誤殺本欲害甲。
錯中于乙也。
要查欲害之人之尊卑。
并謀故之犯由皆從重科斷 若父謀殺人而誤。
殺子當除故殺子罪。
問以謀殺人巳行而未曾傷人條蓋謀殺未傷之徒重于故殺巳子之徒也弟因與人鬪。
誤殺兄當以毆殺兄論。
因謀殺兄而誤殺侄當以謀殺期親尊長論。
為從重科斷。
一曰戲殺如立約相打。
以決勝負及于危橋險船。
水火兵刃之推戲因而緻死也 一曰過失殺實無害人之意偶然緻死如投擲傳瓦。
彈射禽獸。
不期殺人升高履險。
足有跌失。
累及同伴。
駕船乘馬。
勢不能止。
共舉重物。
力不能制。
損及他人或雇人扛台木石。
毀垣壞屋壓堕身死。
或毒藥蟲鼠親屬誤食。
罪人拒捕。
捕人格之而誤着傍人皆思慮不及故曰過失也 凡卑幼過失殺尊長除有正條外。
皆同凡人論過失殺。
俱依鬪殺拟罪照老幼笃廢收贖。
若一人過失殺二人。
止收一人之贖。
分給二人之家。
二人殺一人。
各令贖罪。
将一人之贖給屍親。
一贖入官。
真命雖有謀故毆之分。
此自成招定罪而言若其初死之時其告真命必是一樣。
準狀條内。
巳定粘單狀式果系狀單合式宜急準理即照狀上傷仗人等。
每項□寫一頁。
釘成冊子存于内衙審後填注巳到未到。
有無虛實。
□後仍多釘白紙。
□列前件。
逐日登記申詳批駁。
以便查看。
謀故毆殺罪止及身于兇犯家産無與也即十惡中不道。
有給産流屬之條。
然必罪定始正國法私下之淩逼不可也每見事涉人命。
則屍親百十成群光棍結黨打鬪将兇身之家穿房入内。
攫搶财物。
甚至拆屋毀器形同大盜、百般拷詐更有辱及婦女老少大非法度若不禁止則借命居奇肆其鸱張者甯有底止故于準狀之後即差的當一役協同裡甲鄰佑持告條一紙上書狀上無名之人擅到屍場。
并将屍擡移。
希圖生事者。
先以搶奪□□□□人命另結實貼屍所即将兇犯拘來收監止令屍親與地方守屍。
候官看驗。
其餘幹證鄰裡狀上有名之人。
在家守候。
驗時喚質如有閑人混擾者立拿枷儆 遇有人死地方不許不報不報則地方宜責既報之後又。
不可即便行拘蓋責其不報所以發隐匿之□不□行拘所以塞生事之窦待至苦主狀至。
則宜立拘立念立取口供兇器立即收屍将屍棺嚴封。
着落地方屍親守宮。
兇犯收禁。
以候細審檢抵稍加遲緩不但身屍暴露為可憫而原被之刁詐百出矣 人命非身首異處。
肢骵拆割者。
不檢不償、看驗收屍之次日。
即挂牌細審。
審實口供即将屍棺吊至曆來檢屍場上。
示日候檢。
檢真一面詳上司。
一面覆審定拟。
若苦主不願檢拆屍骸。
親逓欄詞非立時慘殺者。
令其議明斷給燒埋。
若奉上行者。
即具詳請。
詳文内口供看語須要輕活庶望上司批允使從民便其攔詞公議燒埋領狀粘卷存案 審供之後方與檢屍。
若屍上雖有微傷既非緻命。
又與口供告傷單不符。
即系他故偶死。
或自盡轉詐。
除病死坐誣外即自盡亦不抵償無。
緻死重情者便速依律發落不宜。
久累幹連 人命抵償全在屍傷仵作惟利是圖。
往往指發変為真傷。
真傷為發変以相朦混在檢驗之時。
原被親屬擾亂屍場而官坐香煙缥缈之中聽報填單。
作作信口輕重若單一填定即再檢三檢縱吊至他處另檢仵作各有暗号。
必然場場如初故初檢之時要驅逐閑人近臨親看□重精詳方有确案 仵作報傷隻許報方圓分寸。
不許擅分木石。
并不許報盡處難量。
緻得遊移輕重。
屍身左右有兩穴如太陽額角等類者各有受傷不同。
屢見屍單有兩穴混填者。
豈有一擊兩傷之理俱要分開左右各填明确【檢驗事理傷痕色狀附輯指南如左】 檢驗指南 驗屍事理 檢屍事理 □肉屍 屍格式 殺死 刎死 毆死 吊死 水溺 火燒死 湯潑死 中毒死 凍餓死 驚死 煤炭熏并魇死 跌死 碾壓死 悶死 杖斃 雷震死 虎咬死 蛇犬傷死 脫陽 醉飽死 病死 檢骨 附滴血 △檢驗指南【詳節洗冤無冤平冤三錄。
并明律□釋請律□□諸本】 檢驗乃系兩項大命方始發覺。
須先将身屍。
查看一番。
備棺暫殓方可質審謂之驗屍驗者勘其大略也審質雖明必得真傷為據。
又将身屍。
或骨殖細細查看以便定罪謂之檢屍檢者勘其詳确也驗則仵作隻具傷痕結狀。
檢則檢官按格切注以為成案然血肉之傷發変即屬遊移初時一驗亦當與檢并加慎重者也 △驗屍事理 屍有四縫。
如右所列。
驗時須依後開次序看驗。
幾有傷損即令仵作指報抄記如頂心顖門。
腦角。
額角。
太陽。
眦鼻山根耳根結喉血盆胸前乳脅軟肋心腹小腹。
乘□。
殺道。
陰囊。
婦女陰戶乳傍皆系要害緻命尤宜詳審傷色以紫黯微腫為最重次重紫赤腫又次者赤與青。
紅紫為新青黑則久所關非細。
必須分别。
正面 頭面【看有無瘢□胡須】發【量長短】 頂心顖門 發際額角兩眉兩眼【看開合】日眦 鼻 山根口【看開閉】 齒【全否】舌【有無抵齒】 顔 喉 胸 兩乳【婦人乳傍】脅 □ 心 腹 臍 小腹 玉莖陰囊【婦人陰戶】腎子【看全否】兩大腿 膝 兩臁兩腿腕 兩腳□ 十指十指甲 背面 腦後□枕骨 兩胛□脊腰 兩臀【有無杖痕】□道兩腿兩■〈月曲〉■〈月秋〉 兩腿肚 兩腳根 兩腳闆 左側 腦角大陽穴 左耳左耳根 左頰 項 肩 膞 肘 腕 臂 手 五指五指爪 右側【與左同】 驗身首異處之屍。
先令屍親辨認身首。
量屍處四至後。
須量首與身相離左右遠近。
或去肩腳若幹尺。
支解者手臂腿腳各量相離遠近。
開寫訖。
俱湊成屍收殓驗缢死屍。
現在懸挂當聲說懸空高下。
懸吊處勝任不勝任。
或不懸空。
有無蹬踏器物。
項下系何繩帛。
系圍經若幹。
缢痕粗細若幹方解屍置驗處若巳經解下者當聲說項下有無原系繩帛或繩帛現在屍、傍或尚留原吊處者須比對缢痕是否同異。
若當泥雨時。
須看死者。
腳着何様靴鞋。
踏上處有無印迹 溺死屍。
尚在水中者。
看屍染屍沉。
熱則一二日即浮寒則必經數日。
量水底深淺。
水面闊狹。
并浮屍去岸若幹尺。
永内屍。
男仆女仰蓋因男子陽氣聚面。
故面重而仆。
女子陰氣聚背。
故背重而仰。
不獨人溺。
獸有牝牡。
由乎人情。
其受理也。
準乎國法。
持國之法以斷人之情使之各有輕重之分而無輕重之紊在聽者之善用其心如權衡先正之論相道曰心如稱衡而巳不與。
聽者如是其寡過矣乎述權衡 理反叛 理人命 理盜案 理逃人 理贓私 理欵犯 理雜犯 音釋 ○理反叛 反叛原屬兩項。
律例開載甚明。
謀危社稷為反。
謀從他國為叛反者不分首從。
但共謀者俱淩遲。
叛則俱斬。
本犯有剮斬之不同謀反之祖父父子孫兄弟伯叔侄同居親族。
不分老疾皆斬十五以下男子。
祖母母妻妾姊妹女子婦妾皆為奴叛者止流其祖父母父母兄弟數其妻妾子女。
是一死及五代同居異姓一死止本身不啻毫厘千裡之别重刑之内先須明此一條。
有人來 反□。
先将首人密禁。
看其呈狀。
是反是叛。
審其口供。
是反是叛。
反者尚可入以謀叛字眼叛者不可人以謀反字眼若首呈是反。
口供是叛。
詳看内當點。
明叛逆關鍵蓋重案。
欲入則易。
欲出。
則難初情一定後審者安肯任過以雪冤疑也 有人來首反叛。
不可先詳亦不可驟拿如首反必先于密室。
屏退左右。
問其幾人立謀。
招集幾人。
造何器械。
如何宰牲歃血。
或巳制官員。
或巳稱某國反形巳露未露所謀人械現在何處如首叛亦密問其與何處私通。
或有書劄為據。
或有奸細在家或彼何時親往。
現有某人見證他彼此相通你便如何曉得。
一一取明口供。
責令寫具如虛甘坐結狀将首人密禁分差密拿一差隻拿一人于各處密禁候審 取首人口供時凡反叛之人。
俱要首人供寫狀貌籍貫。
然後拿審拿到時逐名解進先将狀貌驗對果系相合即将首人所供訊之。
各各取供一紙以便分審對質若不先□□貌恐首人混質平人肆其狡口定緻牽累無辜 口供各各取定然後将各人與首人逐名對質驗其供吐同異。
再将名人與首犯質審。
驗其供吐與首人前供同異。
再将各犯以布蒙首互相質審。
問其而□驗其口供與首人所首同異首中所供器械書劄物件俱要取有實據真僞既辨。
速行申詳真者通詳僞者且詳道府連人起解。
俟有定局。
通詳定罪可耳。
反叛似真将犯人家口着裡鄰兵壯看守但不許走漏人口什物看守人亦不許侵損吓詐其家。
籍汲反叛家資務要與同官親至其家而同收籍登簿仍取犯人家屬口供附問或寄庫、或解上司相□定奪但不司多令衙役擁擠緻使乘機竊取。
如廚櫃箱厘之上。
有鎖者先将逐件櫃籍注簿一一注完然後逐件開看□内中之物查明切注某箱某櫃之下再于各箱櫃内存一細單。
仍行封鎖以俟上行。
或変賣。
或賞給。
如田地房産收其契劵冊簿發裡查對取裡逓書手并無隐漏甘結婦女查明系是本犯親屬或收禁或看守上回。
若偶自外來者取夫男父親領狀。
鄰佑保狀保候詳請省釋□仆收監入冊若有行使出外者關提同籍候文解發。
什物変賣、例發牙行限期納價猶易為力唯田産必着裡地報買最為害人蓋裡蠹地棍借此射利今日揚言報張得錢又說報李多方吓詐。
富者詐盡報者反是中人之家或有以數間之屋報至十餘戶共買者或有以百畝之田反着一戶獨買者總之不遂裡地之欲必至拖累不休破家乃巳其弊不可盡述故凡有籍沒之産欲覓民售者。
估價斷不可高即上司駁增亦以産□民貧為請一經定價明白出示曉谕開出詳定價值□兮房屋間進、田地頃畝。
四至?落。
立限召人買售。
本縣親□印帖許以詳請上司給照納完價日立令管業。
或一人獨售或數人共售。
聽從民便、限滿無人願買。
然後着落坐裡裡書地方公□議報殷實人戶買受舉報有人即□喚地方裡書面訊此人果否、素。
封力能納價研訊的确乃喚所報之人為之開說買受無礙許以給帖請照勒取認狀。
立限□□受産既報之後。
斷不更易若裡地供吐遊移則系挾仇遺害究責妄報緣由。
着令另議要知此事原屬厲民。
為上者能公明而無不肖之心則欲得産者必有人矣 反犯子女過房許嫁者律雲不坐叛犯子女律雖不言過房許嫁可以類推蓋反罪重于叛罪未有重者原情而輕者過刻也 時海禁嚴切。
與叛逝一骵。
要知尺寸界限之外。
便是絕澗沸鼎。
一二竹木之類。
每同刀鋸桁楊。
凡司出東廣東福建江南浙江之地者。
即宜查訪禁例。
刊刻木牓置之通衢使田夫牧豎皆知趨避則百姓之性命得全而自巳之功名方可保也 有首通海者。
必要确有實據。
大約與研訊反□相同不得信其追論往事與執些須海物以為洋貨妄行□抳速爾通詳自贻難結之案 若有反叛人來投誠審系何時入夥。
受何職銜。
有無□劄。
今從何路到此投誠。
一一明确。
印劄收貯。
令人嚴如防守。
然後通詳。
先将本人詳送本府。
聽其依例土解以免複逸内。
應之虞其解送之時。
須移關汛守官。
撥兵護送。
其印劄随人起解。
或有攜來貨物器械。
存貯報冊候奪。
投誠之人帶有兵馬船隻者。
先令徼納器械人馬調離船隻分散安插須待以溫禮以系其心守以機密以防其詐其将主頭目。
宜處之城内公館。
着佐貳守領。
不時陪伴。
多撥兵役以供奔走護持。
不可多令帶來人馬。
駐劄一處。
緻生不測。
○理人命 人命有真有假。
真命不離乎七殺。
假命必由于自盡。
至于久病自故。
捏詞誣命此則全是。
吓詐并不得。
以假命目之所當研究真情坐誣以弭刁風者也然有真中之假。
則過失殺是也。
有假中之真。
則因奸威逼是也。
其死則同。
而罪有天壤之異理斷必須得情使生死俱無遺憾【附釋七殺】 釋七殺 △釋七殺【詳節臨民實鏡】 一曰刼殺強盜打刼人财物。
或謀殺人而得其财物總之意在得财皆為刼殺 一曰謀殺因有宿仇潛圖謀害。
積慮于心。
或謀于人。
無分刀刃毒藥。
驅陷打死凡有嫌隙先定計策而後殺害者皆是也 一曰故殺事有怨恨心無宿謀。
逞怒一時。
徑情殺之者未嘗謀畫故次于謀殺有死之心故重于鬪殺也 一曰鬪殺、爾我月杘雄謂鬪。
彼此交打。
無打死之心。
或當時。
或限内打有緻命之傷而死者無分手足他物。
皆為鬪殺。
設有争鬪不過持刀刃他物趕去。
實時殺死。
便是故殺不得以鬪殺拟罪。
故殺不得有從若有從。
是巳知故殺之情。
□系共謀人死從而加功之人。
宜坐絞者矣。
本犯安得仍拟故殺之條。
若本犯實坐故殺或有助打者。
止問不應杖罪。
鬪殺亦無從蓋鬪可有從死無先知雖知毆之之情實乃同謀共毆之餘人也罪應坐杖元謀者方流俱須玩索條例中真正造意首惡字 理鬪殺。
當以威力主使人毆打緻死及以鬪殺論者。
參證骵認。
庶無差錯。
聚衆打人。
意起一時。
打死了人。
俱問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
以下手傷重者絞。
如系喝令。
以威力主使之人為首。
不曾下手。
亦在聚衆之内。
律無文。
應分情節笞杖。
鬪毆有折傷巳上者。
招内須分别辜内曾否平複以使定議。
蓋辜内平複。
有減等之例也。
鬪毆堕三月以内孕止問毆人至内損見血。
雲堕胎者。
必孕九十日以外。
成形始坐并将育之胎因毆而□辜内子死。
若堕而不死亦不得拟以堕胎之條。
因堕胎而立保辜者。
保母非保其子也。
限内限外。
止以母之生死定罪。
毆親屬貴賤胎落者。
各從本條加減。
若毆姊堕胎流三千裡。
凡有毆咬重傷。
各依本律先定傷罪外。
須着明甲毆乙傷重。
巳經保辜。
除将乙先行摘發。
印監人乙限内平複。
依律發落若有别故從重問結。
一曰誤殺本欲害甲。
錯中于乙也。
要查欲害之人之尊卑。
并謀故之犯由皆從重科斷 若父謀殺人而誤。
殺子當除故殺子罪。
問以謀殺人巳行而未曾傷人條蓋謀殺未傷之徒重于故殺巳子之徒也弟因與人鬪。
誤殺兄當以毆殺兄論。
因謀殺兄而誤殺侄當以謀殺期親尊長論。
為從重科斷。
一曰戲殺如立約相打。
以決勝負及于危橋險船。
水火兵刃之推戲因而緻死也 一曰過失殺實無害人之意偶然緻死如投擲傳瓦。
彈射禽獸。
不期殺人升高履險。
足有跌失。
累及同伴。
駕船乘馬。
勢不能止。
共舉重物。
力不能制。
損及他人或雇人扛台木石。
毀垣壞屋壓堕身死。
或毒藥蟲鼠親屬誤食。
罪人拒捕。
捕人格之而誤着傍人皆思慮不及故曰過失也 凡卑幼過失殺尊長除有正條外。
皆同凡人論過失殺。
俱依鬪殺拟罪照老幼笃廢收贖。
若一人過失殺二人。
止收一人之贖。
分給二人之家。
二人殺一人。
各令贖罪。
将一人之贖給屍親。
一贖入官。
真命雖有謀故毆之分。
此自成招定罪而言若其初死之時其告真命必是一樣。
準狀條内。
巳定粘單狀式果系狀單合式宜急準理即照狀上傷仗人等。
每項□寫一頁。
釘成冊子存于内衙審後填注巳到未到。
有無虛實。
□後仍多釘白紙。
□列前件。
逐日登記申詳批駁。
以便查看。
謀故毆殺罪止及身于兇犯家産無與也即十惡中不道。
有給産流屬之條。
然必罪定始正國法私下之淩逼不可也每見事涉人命。
則屍親百十成群光棍結黨打鬪将兇身之家穿房入内。
攫搶财物。
甚至拆屋毀器形同大盜、百般拷詐更有辱及婦女老少大非法度若不禁止則借命居奇肆其鸱張者甯有底止故于準狀之後即差的當一役協同裡甲鄰佑持告條一紙上書狀上無名之人擅到屍場。
并将屍擡移。
希圖生事者。
先以搶奪□□□□人命另結實貼屍所即将兇犯拘來收監止令屍親與地方守屍。
候官看驗。
其餘幹證鄰裡狀上有名之人。
在家守候。
驗時喚質如有閑人混擾者立拿枷儆 遇有人死地方不許不報不報則地方宜責既報之後又。
不可即便行拘蓋責其不報所以發隐匿之□不□行拘所以塞生事之窦待至苦主狀至。
則宜立拘立念立取口供兇器立即收屍将屍棺嚴封。
着落地方屍親守宮。
兇犯收禁。
以候細審檢抵稍加遲緩不但身屍暴露為可憫而原被之刁詐百出矣 人命非身首異處。
肢骵拆割者。
不檢不償、看驗收屍之次日。
即挂牌細審。
審實口供即将屍棺吊至曆來檢屍場上。
示日候檢。
檢真一面詳上司。
一面覆審定拟。
若苦主不願檢拆屍骸。
親逓欄詞非立時慘殺者。
令其議明斷給燒埋。
若奉上行者。
即具詳請。
詳文内口供看語須要輕活庶望上司批允使從民便其攔詞公議燒埋領狀粘卷存案 審供之後方與檢屍。
若屍上雖有微傷既非緻命。
又與口供告傷單不符。
即系他故偶死。
或自盡轉詐。
除病死坐誣外即自盡亦不抵償無。
緻死重情者便速依律發落不宜。
久累幹連 人命抵償全在屍傷仵作惟利是圖。
往往指發変為真傷。
真傷為發変以相朦混在檢驗之時。
原被親屬擾亂屍場而官坐香煙缥缈之中聽報填單。
作作信口輕重若單一填定即再檢三檢縱吊至他處另檢仵作各有暗号。
必然場場如初故初檢之時要驅逐閑人近臨親看□重精詳方有确案 仵作報傷隻許報方圓分寸。
不許擅分木石。
并不許報盡處難量。
緻得遊移輕重。
屍身左右有兩穴如太陽額角等類者各有受傷不同。
屢見屍單有兩穴混填者。
豈有一擊兩傷之理俱要分開左右各填明确【檢驗事理傷痕色狀附輯指南如左】 檢驗指南 驗屍事理 檢屍事理 □肉屍 屍格式 殺死 刎死 毆死 吊死 水溺 火燒死 湯潑死 中毒死 凍餓死 驚死 煤炭熏并魇死 跌死 碾壓死 悶死 杖斃 雷震死 虎咬死 蛇犬傷死 脫陽 醉飽死 病死 檢骨 附滴血 △檢驗指南【詳節洗冤無冤平冤三錄。
并明律□釋請律□□諸本】 檢驗乃系兩項大命方始發覺。
須先将身屍。
查看一番。
備棺暫殓方可質審謂之驗屍驗者勘其大略也審質雖明必得真傷為據。
又将身屍。
或骨殖細細查看以便定罪謂之檢屍檢者勘其詳确也驗則仵作隻具傷痕結狀。
檢則檢官按格切注以為成案然血肉之傷發変即屬遊移初時一驗亦當與檢并加慎重者也 △驗屍事理 屍有四縫。
如右所列。
驗時須依後開次序看驗。
幾有傷損即令仵作指報抄記如頂心顖門。
腦角。
額角。
太陽。
眦鼻山根耳根結喉血盆胸前乳脅軟肋心腹小腹。
乘□。
殺道。
陰囊。
婦女陰戶乳傍皆系要害緻命尤宜詳審傷色以紫黯微腫為最重次重紫赤腫又次者赤與青。
紅紫為新青黑則久所關非細。
必須分别。
正面 頭面【看有無瘢□胡須】發【量長短】 頂心顖門 發際額角兩眉兩眼【看開合】日眦 鼻 山根口【看開閉】 齒【全否】舌【有無抵齒】 顔 喉 胸 兩乳【婦人乳傍】脅 □ 心 腹 臍 小腹 玉莖陰囊【婦人陰戶】腎子【看全否】兩大腿 膝 兩臁兩腿腕 兩腳□ 十指十指甲 背面 腦後□枕骨 兩胛□脊腰 兩臀【有無杖痕】□道兩腿兩■〈月曲〉■〈月秋〉 兩腿肚 兩腳根 兩腳闆 左側 腦角大陽穴 左耳左耳根 左頰 項 肩 膞 肘 腕 臂 手 五指五指爪 右側【與左同】 驗身首異處之屍。
先令屍親辨認身首。
量屍處四至後。
須量首與身相離左右遠近。
或去肩腳若幹尺。
支解者手臂腿腳各量相離遠近。
開寫訖。
俱湊成屍收殓驗缢死屍。
現在懸挂當聲說懸空高下。
懸吊處勝任不勝任。
或不懸空。
有無蹬踏器物。
項下系何繩帛。
系圍經若幹。
缢痕粗細若幹方解屍置驗處若巳經解下者當聲說項下有無原系繩帛或繩帛現在屍、傍或尚留原吊處者須比對缢痕是否同異。
若當泥雨時。
須看死者。
腳着何様靴鞋。
踏上處有無印迹 溺死屍。
尚在水中者。
看屍染屍沉。
熱則一二日即浮寒則必經數日。
量水底深淺。
水面闊狹。
并浮屍去岸若幹尺。
永内屍。
男仆女仰蓋因男子陽氣聚面。
故面重而仆。
女子陰氣聚背。
故背重而仰。
不獨人溺。
獸有牝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