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吉及其人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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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清乾嘉間之漢學大師,其能于漢學以外,有卓然不朽之貢獻者,惟得二人:在哲學上則戴東原震,在社會科學上則洪稚存(亮吉),而其學說在當時及後世皆未嘗有絲毫之影響,徒為今日曆史上之資料而已。
戴氏之學,近十餘年來,經蔡元培、梁啟超、胡适諸氏之闡揚,已大顯于世;惟洪氏之學,至今猶湮沒不彰,梁氏之《清代學術概論》及《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中均無隻字及之。
吾讀洪氏遺書,不禁掩卷而太息,太息夫古人之立言,亦有幸有不幸如此也。
因不揣谫陋,草為此文。
非敢雲發前人未發之秘,亦無資格以表彰先賢,聊吐吾心中所不吐不快者而已。
迩來“整理”舊說之作,副刊雜志中幾于觸目皆是。
然其整理也,大悉割裂古人之文,刺取片詞單句,颠倒綜錯之,如作詩之集句;然後加以标題,附會以西方新名詞或術語,诩诩然号于衆曰“吾以科學方法董理故籍者也”,而不知每流于無中生有,厚誣古人。
此種氣習,實今後學術界所宜痛戒。
予介紹洪亮吉之學說,不敢自陷此弊;故惟摘錄原文,未加案語,以待讀者之玩索思考,而判吾言之當否。
且原文本末畢具,條理清晰,斷不容妄加斧斤也。
二、洪亮吉之人口論 稚存一生所著書,高可等身。
然其關于思想方面者,除散見文集中者外,惟《意言》一卷二十篇。
其人口論,即具于此書之《治平》《生計》兩篇中。
其言曰: 人未有不樂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樂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
治平至百餘年,可謂久矣。
然言其戶口,則視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視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視百年百數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試以一家計之,高曾之時有屋十間,有田一頃,身一人,娶婦後不過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寬然有餘矣。
以一人生三計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婦有八人;即不能無傭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
以十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吾知其居僅僅足,食亦僅僅足也。
子又生孫,孫又娶婦,其間衰老者或有代謝,然已不下二十餘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知其必不敷矣。
又自此而曾焉,而元焉,視高曾祖時,口已不下五六十倍。
是高曾時為一戶者,至曾元時不分至十戶不止。
其間有戶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勢亦足以相敵。
或者曰:高曾之時,隙地未盡辟,閑廛未盡居也。
然亦不過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戶口則增至十倍二十倍。
是田與屋之數常處其不足,而戶與口之數常處其有餘也。
又況兼并之家,一人據百人之屋,一戶占百戶之田,何怪乎遭風雨霜露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調劑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而不幸者,不過十之一二耳。
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無閑田,民無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種民以居之;賦稅之繁重者,酌今昔而減之;禁其浮靡,折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則開倉廪以赈之,如是而已矣。
是亦君相調劑之法也。
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養人者原不過此數也。
治平之久,君相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為民計者,亦不過前此數法也。
且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況天下之廣,其遊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約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況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況供百人乎?此吾所以為治平之民慮也。
治平&hellip&hellip為農者十倍于前而田不加增;為商賈者十倍于前而貨不加增;為士者十倍于前而傭書授徒之館不加增。
&hellip&hellip何況戶口既十倍于前,則遊手好閑者更十倍于前?&hellip&hellip是又甚可慮者也。
(《生計》) 讀者當注意,凡上所論,皆就治平時代而言,明乎戰争與變亂之為例外也。
試将上文分析之,則可見其含有下列各原理: 1.生産之增加不能與人口之增加成正比例。
人口于百數十年間可增至十倍至二十倍,物産則隻能(因土地開辟之結果)增加一倍至五倍。
(注意:洪氏此處,并不謂土地之生産力有增加之可能。
因其時中國科學未盛,不知農學可以改良土地,增加耕種效率也。
) 2.天災(水旱疾疫)盡不能消滅過剩之人口。
3.全人口中未必盡皆從事生産。
4.财力之分配未必平均。
坐是之故,洪氏遂“為治平之民憂”。
所憂者何?生存之困難而已。
然則洪氏亦嘗思所以補救之術乎?曰:上文已略發其凡矣。
不外: 1.發展生産事業,即所謂“使野無閑田,民無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種民以居之”是也。
而減少“遊惰不事”之民,亦其一策,上文雖未明說,亦可于言外推之。
2.使富力之分配平均。
即所謂“抑其兼并”是也。
3.由政府出力救濟。
即上所謂“遇有水旱疾疫,則開倉廪以赈之”是也。
而其最重要之方策則為: 4.節省消費。
即上所謂“禁其浮靡”是也。
關于此點,洪氏别于其所著《寺廟論》中詳言之
戴氏之學,近十餘年來,經蔡元培、梁啟超、胡适諸氏之闡揚,已大顯于世;惟洪氏之學,至今猶湮沒不彰,梁氏之《清代學術概論》及《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中均無隻字及之。
吾讀洪氏遺書,不禁掩卷而太息,太息夫古人之立言,亦有幸有不幸如此也。
因不揣谫陋,草為此文。
非敢雲發前人未發之秘,亦無資格以表彰先賢,聊吐吾心中所不吐不快者而已。
迩來“整理”舊說之作,副刊雜志中幾于觸目皆是。
然其整理也,大悉割裂古人之文,刺取片詞單句,颠倒綜錯之,如作詩之集句;然後加以标題,附會以西方新名詞或術語,诩诩然号于衆曰“吾以科學方法董理故籍者也”,而不知每流于無中生有,厚誣古人。
此種氣習,實今後學術界所宜痛戒。
予介紹洪亮吉之學說,不敢自陷此弊;故惟摘錄原文,未加案語,以待讀者之玩索思考,而判吾言之當否。
且原文本末畢具,條理清晰,斷不容妄加斧斤也。
二、洪亮吉之人口論 稚存一生所著書,高可等身。
然其關于思想方面者,除散見文集中者外,惟《意言》一卷二十篇。
其人口論,即具于此書之《治平》《生計》兩篇中。
其言曰: 人未有不樂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樂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
治平至百餘年,可謂久矣。
然言其戶口,則視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視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視百年百數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試以一家計之,高曾之時有屋十間,有田一頃,身一人,娶婦後不過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寬然有餘矣。
以一人生三計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婦有八人;即不能無傭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
以十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吾知其居僅僅足,食亦僅僅足也。
子又生孫,孫又娶婦,其間衰老者或有代謝,然已不下二十餘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知其必不敷矣。
又自此而曾焉,而元焉,視高曾祖時,口已不下五六十倍。
是高曾時為一戶者,至曾元時不分至十戶不止。
其間有戶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勢亦足以相敵。
或者曰:高曾之時,隙地未盡辟,閑廛未盡居也。
然亦不過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戶口則增至十倍二十倍。
是田與屋之數常處其不足,而戶與口之數常處其有餘也。
又況兼并之家,一人據百人之屋,一戶占百戶之田,何怪乎遭風雨霜露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調劑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而不幸者,不過十之一二耳。
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無閑田,民無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種民以居之;賦稅之繁重者,酌今昔而減之;禁其浮靡,折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則開倉廪以赈之,如是而已矣。
是亦君相調劑之法也。
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養人者原不過此數也。
治平之久,君相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為民計者,亦不過前此數法也。
且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況天下之廣,其遊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約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況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況供百人乎?此吾所以為治平之民慮也。
治平&hellip&hellip為農者十倍于前而田不加增;為商賈者十倍于前而貨不加增;為士者十倍于前而傭書授徒之館不加增。
&hellip&hellip何況戶口既十倍于前,則遊手好閑者更十倍于前?&hellip&hellip是又甚可慮者也。
(《生計》) 讀者當注意,凡上所論,皆就治平時代而言,明乎戰争與變亂之為例外也。
試将上文分析之,則可見其含有下列各原理: 1.生産之增加不能與人口之增加成正比例。
人口于百數十年間可增至十倍至二十倍,物産則隻能(因土地開辟之結果)增加一倍至五倍。
(注意:洪氏此處,并不謂土地之生産力有增加之可能。
因其時中國科學未盛,不知農學可以改良土地,增加耕種效率也。
) 2.天災(水旱疾疫)盡不能消滅過剩之人口。
3.全人口中未必盡皆從事生産。
4.财力之分配未必平均。
坐是之故,洪氏遂“為治平之民憂”。
所憂者何?生存之困難而已。
然則洪氏亦嘗思所以補救之術乎?曰:上文已略發其凡矣。
不外: 1.發展生産事業,即所謂“使野無閑田,民無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種民以居之”是也。
而減少“遊惰不事”之民,亦其一策,上文雖未明說,亦可于言外推之。
2.使富力之分配平均。
即所謂“抑其兼并”是也。
3.由政府出力救濟。
即上所謂“遇有水旱疾疫,則開倉廪以赈之”是也。
而其最重要之方策則為: 4.節省消費。
即上所謂“禁其浮靡”是也。
關于此點,洪氏别于其所著《寺廟論》中詳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