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普奧戰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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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章當分二段:(一)戰争以前之準備;(二)戰争概況。

    今以次述之。

     (一)戰争以前之準備 普奧戰争之計劃,畢斯麥蘊于胸中者已久,故其戰争以前之事實,可為參考者凡三。

    舉之如左。

     俄羅斯為斯拉夫民族,與奧大利同種。

    奧若與俄合,則普終當蜷伏其下,不得乘間而發也。

    故普欲破奧,必先親俄。

    畢斯麥親俄之外交政略,既可前述矣。

    然而外交者,以感情與利害較,則感情輕,而利害重,徒以聯絡感情為事,未見其有當也。

    畢斯麥有見于此,而其時适有可以利用之事,其事維何?曰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波蘭之亂是已。

    波蘭之亂,畢斯麥于其前二月,陰與俄締密約,出兵助之,遂于千八百六十四年三月,平定其亂。

    其時法蘭西奧大利,頗與抗議,畢斯麥不顧,計所得利益有二。

     其一表同情于俄羅斯,且以間俄奧之親交,使普攻奧時,俄不掣其肘也。

     其二以樹普魯士之威望,使諸聯邦詟己之威,生攜貳于奧大利,且以起國民之雄心,使之一緻向外。

     此外更有一事,可以窺見畢斯麥之處心積慮不止一日者,則弗蘭克之憲法修正是也。

    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八月,奧大利皇帝佛蘭西士,會普王威廉于佳士他因,述及聯邦憲法修正之事,普王漫應之。

    于是奧國以八月十四,大會聯邦各君侯于佛蘭克,是會獨普魯士以下三小國不至。

    奧皇乃命沙克蘇尼亞王赍書招普王,書中各王侯皆署名。

    畢斯麥以此會議必不利于普,勸王勿往,且力争之曰:王若赴會,臣即辭職。

    王乃聽其言,不果往。

     于此會議,奧大利所要求者,皆得可決。

    畢斯麥乃突然宣告此決議之無效,以為修正聯邦憲法,奧普有同等權利,今普魯士未嘗與議,則其所議決者,不得為有效可知。

    于是奧大利之策,卒不得售。

    而兩國感情,益如水火之不能相容矣。

     (二)戰争概況 戰争之機既熟,普奧二國,所以不即交兵者,特以時機未至,且無以為開戰口實,而戰志固未嘗一日已也。

    果無幾而有丹麥戰争、普奧締結條約之事。

     丹麥之事已詳于前章,今但詳其條約。

     千八百六十五年八月,普、奧二國因丹麥之役,締結條約。

    其約曰: ●普、奧二國,對于休勒斯,及霍爾斯二公國,有共同主權。

    普國管領休勒斯,奧國管領霍爾斯。

     ●奧國當以羅因堡公領,讓與普國。

    普國出償費二百萬元。

     ●倫芝堡及啟爾二地,為聯邦之共有,惟普國有支配啟爾之權。

    霍爾斯之鐵道電線,亦當歸普國擔保。

     此條約既出,普魯士所占之利益較奧為多,奧大利及各聯邦甚為不平。

    于是奧大利及各聯邦又結同盟,反抗普國。

     先是俄土戰事,奧國要普魯士同盟拒俄,畢斯麥不肯。

    及巴黎會議,奧大利大憤,力拒普魯士不得參與會議。

    千八百六十三年,奧廷開聯邦會議于弗蘭克,畢斯麥于此議會,又提議拒絕聯邦列席。

    俄奧二國,已傷感情,至此次條約一出,奧國益怒普魯士輕己,戰端遂開。

     當戰端将開之時,畢斯麥先籠絡意大利,使勿助奧。

    又與拿破侖第三結約,普國許割來因河東岸之地與法國,法國當認普國可以并吞休勒斯霍爾斯洛因布各公國。

    約既成,拿破侖第三,又陰與奧國約,謂奧若得勝,當以西勒亞地割讓法國。

     拿破侖第三 拿破侖第三,亦巧于外交。

    既與普奧二國訂約,意謂勿論何國得勝,法國均有得地之利益。

    繼又思兩國開戰,終有一勝一敗,吾能得勝國之地,必不能得敗國之地也。

    不如開列國會議于巴黎,調停其事。

    蓋拿破侖第三,名為維持平和,實欲買普奧二國之好,而藉此可圖二國之報酬也。

    此時奧國既與聯邦同盟敵普,自謂勢力已厚,可以一舉而敗普軍,故拒絕拿破侖第三之提議。

    而畢斯麥亦急欲與奧一戰,故亦卻拿破侖第三之請。

     奧大利更向普魯士提議謂,普國若許休勒斯霍爾斯公國,以獨立君主之資格,加盟于日耳曼聯邦,則可不開戰禍。

    畢斯麥大怒,送覆書于奧國政府,謂奧國若以此新加盟國之海陸軍,置于普國管下,更有對于丹麥之防衛要地,讓與普國,則普國當從奧國之請。

    奧廷接覆書,知普國不認各公國之獨立,于是決計開戰。

     千八百六十六年,普國下戰書與奧大利,而同時意大利亦對奧國宣戰。

    普兵直進據霍爾斯地,而迎奧軍,威廉一世自督陣,宰相畢斯麥亦從行。

    兩軍既交,炮火極烈,勝敗久不決,畢斯麥憂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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