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北魏初期的社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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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伐&hellip&hellip賜留台文武所獲軍資牲口各有差。
《宋書·索虜傳》:虜又破邵陵縣,殘殺二千餘家,盡殺其男丁,驅略婦女一萬二千口。
以上魏太武帝時。
《魏書·高宗紀》:興安二年(公元453年),誅河間民為盜賊者,男十五以下為生口,班賜從臣各有差。
以上魏文成帝時。
《魏書·慕容白曜傳》:〔皇興〕二年(公元468年),〔宋冀州刺史〕崔道固及兖州刺史梁鄒守将劉休賓,并面縛而降。
白曜&hellip&hellip後乃徙二城民望于下館,朝廷置平齊郡懷甯、歸安二縣以居之。
自餘悉為奴婢,分賜百官。
《魏書·陸俟傳》:子馥,顯祖&hellip&hellip賜絹五百匹、奴婢十口。
以上魏獻文帝時。
《魏書·恩幸·王叡傳》:子椿,僮仆千餘。
《魏書·閹官·王遇傳》:遇與抱嶷,并為文明太後所寵,前後賜以奴婢數百人,馬牛羊他物稱是,二人俱号富室。
《魏書·閹官·抱嶷傳》:嶷前後賜賞奴婢牛馬數百千,他物稱是。
&hellip&hellip老壽(嶷先以從弟老壽為後)死後&hellip&hellip奴婢尚六七百人。
《魏書·閹官·張宗之傳》:諸中官皆世衰,唯趙黑及宗之後,家僮數百,通于士流。
以上魏孝文帝變法前。
[4] 《魏書·太祖紀》:天興元年正月,克邺,诏大軍所經州郡,複赀租一年,除山東民租賦之半。
二年八月,除州郡民租賦之半。
《魏書·太宗紀》: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诏曰:“刺史守宰,率多逋慢&hellip&hellip今年赀調懸違者,谪出家财充之,不聽征發于民。
”&hellip&hellip四月&hellip&hellip車駕北巡。
&hellip&hellip六月丁卯,幸赤城&hellip&hellip複租一年;南次石亭,幸上谷&hellip&hellip複田租之半。
&hellip&hellip秋七月,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hellip&hellip泰常二年(公元417年)十有一月&hellip&hellip複諸州租稅。
&hellip&hellip三年三月&hellip&hellip以範陽去年水,複其租稅。
&hellip&hellip八月,雁門河内大雨水,複其租稅。
九月甲寅,诏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于定、相、冀三州。
&hellip&hellip四年四月&hellip&hellip南巡,幸雁門,賜所過無出今年租賦。
五月己亥,車駕還宮,複所過一年租賦。
&hellip&hellip八月辛未,東巡。
&hellip&hellip甲申,車駕還宮,所過複一年田租。
&hellip&hellip七年秋九月&hellip&hellip東幸幽州&hellip&hellip十月,車駕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魏書·世祖紀》:始光四年十有二月,行幸中山&hellip&hellip癸卯,車駕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神三年十有一月&hellip&hellip安慰初附,赦秦雍之民,賜複七年。
延和三年二月&hellip&hellip诏令州郡縣隐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複二年,下窮者複三年。
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有二月甲申,诏曰:“&hellip&hellip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資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
&hellip&hellip”三年二月,行幸幽州&hellip&hellip還幸上谷,遂至代,所過複田租之半。
太平真君四年六月,诏複民赀賦三年,其田租歲輸如常。
《魏書·高宗紀》: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月,以定、相二州霜殺稼,免民田租。
《魏書·顯祖紀》:和平六年六月,诏曰:“&hellip&hellip今兵革不起,畜積有餘,諸有雜調,一以與民。
” 《魏書·食貨志》:天安、皇興(公元466&mdash470年)間&hellip&hellip劉(宋明帝)淮北青、冀、徐、兖、司五州告亂請降。
&hellip&hellip山東之民鹹勤于征戍轉運&hellip&hellip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裡内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九月,诏以州鎮十一水,丐民田租,開倉赈恤。
&hellip&hellip三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
&hellip&hellip是歲,州鎮十一水旱,丐民田租,開倉赈恤。
&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州鎮十三大饑,丐民田租,開倉赈之。
&hellip&hellip承明元年(公元476年)八月,以長安二蠶多死,丐民歲賦之半。
《魏書·食貨志》:先是(太和八年以前)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5] 《魏書·食貨志》:世祖即位,開拓四海。
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納其方貢以充倉廪,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于歲時取鳥獸之登于俎用者以膳府。
《北史·魏明元帝紀》:泰常六年(公元421年)三月乙亥,制六部人羊滿百口者,調戎馬一匹。
《宋書·索虜傳》:虜又破邵陵縣,殘殺二千餘家,盡殺其男丁,驅略婦女一萬二千口。
以上魏太武帝時。
《魏書·高宗紀》:興安二年(公元453年),誅河間民為盜賊者,男十五以下為生口,班賜從臣各有差。
以上魏文成帝時。
《魏書·慕容白曜傳》:〔皇興〕二年(公元468年),〔宋冀州刺史〕崔道固及兖州刺史梁鄒守将劉休賓,并面縛而降。
白曜&hellip&hellip後乃徙二城民望于下館,朝廷置平齊郡懷甯、歸安二縣以居之。
自餘悉為奴婢,分賜百官。
《魏書·陸俟傳》:子馥,顯祖&hellip&hellip賜絹五百匹、奴婢十口。
以上魏獻文帝時。
《魏書·恩幸·王叡傳》:子椿,僮仆千餘。
《魏書·閹官·王遇傳》:遇與抱嶷,并為文明太後所寵,前後賜以奴婢數百人,馬牛羊他物稱是,二人俱号富室。
《魏書·閹官·抱嶷傳》:嶷前後賜賞奴婢牛馬數百千,他物稱是。
&hellip&hellip老壽(嶷先以從弟老壽為後)死後&hellip&hellip奴婢尚六七百人。
《魏書·閹官·張宗之傳》:諸中官皆世衰,唯趙黑及宗之後,家僮數百,通于士流。
以上魏孝文帝變法前。
[4] 《魏書·太祖紀》:天興元年正月,克邺,诏大軍所經州郡,複赀租一年,除山東民租賦之半。
二年八月,除州郡民租賦之半。
《魏書·太宗紀》: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诏曰:“刺史守宰,率多逋慢&hellip&hellip今年赀調懸違者,谪出家财充之,不聽征發于民。
”&hellip&hellip四月&hellip&hellip車駕北巡。
&hellip&hellip六月丁卯,幸赤城&hellip&hellip複租一年;南次石亭,幸上谷&hellip&hellip複田租之半。
&hellip&hellip秋七月,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hellip&hellip泰常二年(公元417年)十有一月&hellip&hellip複諸州租稅。
&hellip&hellip三年三月&hellip&hellip以範陽去年水,複其租稅。
&hellip&hellip八月,雁門河内大雨水,複其租稅。
九月甲寅,诏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于定、相、冀三州。
&hellip&hellip四年四月&hellip&hellip南巡,幸雁門,賜所過無出今年租賦。
五月己亥,車駕還宮,複所過一年租賦。
&hellip&hellip八月辛未,東巡。
&hellip&hellip甲申,車駕還宮,所過複一年田租。
&hellip&hellip七年秋九月&hellip&hellip東幸幽州&hellip&hellip十月,車駕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魏書·世祖紀》:始光四年十有二月,行幸中山&hellip&hellip癸卯,車駕還宮,複所過田租之半。
神三年十有一月&hellip&hellip安慰初附,赦秦雍之民,賜複七年。
延和三年二月&hellip&hellip诏令州郡縣隐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複二年,下窮者複三年。
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有二月甲申,诏曰:“&hellip&hellip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資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
&hellip&hellip”三年二月,行幸幽州&hellip&hellip還幸上谷,遂至代,所過複田租之半。
太平真君四年六月,诏複民赀賦三年,其田租歲輸如常。
《魏書·高宗紀》: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月,以定、相二州霜殺稼,免民田租。
《魏書·顯祖紀》:和平六年六月,诏曰:“&hellip&hellip今兵革不起,畜積有餘,諸有雜調,一以與民。
” 《魏書·食貨志》:天安、皇興(公元466&mdash470年)間&hellip&hellip劉(宋明帝)淮北青、冀、徐、兖、司五州告亂請降。
&hellip&hellip山東之民鹹勤于征戍轉運&hellip&hellip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裡内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九月,诏以州鎮十一水,丐民田租,開倉赈恤。
&hellip&hellip三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
&hellip&hellip是歲,州鎮十一水旱,丐民田租,開倉赈恤。
&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州鎮十三大饑,丐民田租,開倉赈之。
&hellip&hellip承明元年(公元476年)八月,以長安二蠶多死,丐民歲賦之半。
《魏書·食貨志》:先是(太和八年以前)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5] 《魏書·食貨志》:世祖即位,開拓四海。
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納其方貢以充倉廪,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于歲時取鳥獸之登于俎用者以膳府。
《北史·魏明元帝紀》:泰常六年(公元421年)三月乙亥,制六部人羊滿百口者,調戎馬一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