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北方流民的南下與東晉政府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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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p東平郡:壽張(割山陽官渎以西三百戶置)。

    淮安(割直渎、破釜以東淮陰鎮下流雜一百戶置)。

     [11] 《宋書·州郡志》〔南徐州〕南琅邪太守:晉亂,琅邪國人随元帝過江千餘戶。

    太興三年,立懷德縣。

    丹陽雖有琅邪相,而無土地。

    成帝鹹康元年,桓溫領郡,鎮江乘之蒲洲金城上,求割丹陽之江乘縣境立郡。

    又分江乘地立臨沂縣。

     [12] 《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孝武帝時〕甯又陳時政曰:“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聖王作制,籍無黃白之别。

    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

    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壟墳柏,皆已成行,雖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

    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闾伍之法。

    難者必曰:&lsquo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

    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

    &rsquo斯誠并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笃論也。

    &hellip&hellip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世遷移;何至于今,而獨不可?凡荒郡之人,星居東西,遠者千餘〔裡〕,近者數百〔裡〕,而舉召役調,皆相資須,期會差違,辄緻嚴坐。

    &hellip&hellip今荒小郡縣,皆宜并合,不滿五千戶,不得為郡;不滿千戶,不得為縣。

    &hellip&hellip” [13] 《南齊書·州郡志》:永明元年(公元483年),〔南兖州〕刺史柳世隆奏:“尚書符下土斷條格,并省僑郡縣。

    凡諸流寓,本無定憩,十家五落,各自星處,一縣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東屆海隅。

    今專罷僑邦,不省荒邑,雜居舛止,與先不異。

    離為區斷,無革遊濫。

    謂應同省,随界并帖。

    若鄉屯裡聚,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區域易分者,别詳立。

    ”于是濟陰郡六縣,下邳郡四縣,淮陽郡三縣,東莞郡四縣,以散居無實土,官長無廨舍,寄止民村及州治立,見省,民戶帖屬。

     [14] 《陳書·高祖紀》:〔其先〕世居颍川。

    &hellip&hellip達,永嘉南遷&hellip&hellip出為長城令&hellip&hellip因家焉。

    &hellip&hellip達生康&hellip&hellip鹹和中土斷,故為長城人。

     [15] 《晉書·成帝紀》:鹹康七年夏四月,實編戶,王公已下,皆正土斷白籍。

     《資治通鑒》晉成帝鹹康七年胡三省注雲: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

    白籍者,戶口版籍也;宋、齊以下有黃籍。

     《太平禦覽》卷606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劄,已在官役者載名(則黃籍晉時已有)。

     胡三省《通鑒釋文辯誤》卷4:《通鑒》九十六,晉鹹康七年,诏實王公以下至庶人,皆正土斷、白籍。

    史《釋文》曰:“白籍,謂白丁之籍耳。

    ”餘(胡三省自稱)按江左之制,諸土著實戶,用黃籍;僑戶土斷,白籍。

    琅邪(司馬睿封琅邪王)南渡,凡中土故家以至士庶自北來者,至此時各因其所居舊土,僑置郡縣名,并置守令以統治之,故曰正土斷。

    不以黃籍籍之,而以白籍,謂以白紙為籍,以别于江左舊來土著者也。

    若以為白丁之籍,則王公豈白丁哉? [16] 《宋書·謝晦傳》:義熙八年,土斷僑流郡縣,使晦分判揚、豫民戶,以平允見稱。

     《宋書·武帝紀》:義熙九年,時民居未一,公表曰:“&hellip&hellip在昔盛世,人無遷業,故井田之制,三代以隆。

    秦革斯政,漢遂不改,富強兼并,于是為弊。

    然九服弗擾,所托成舊,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為鄉闾,不複系之于齊、楚。

    自永嘉播越,爰托淮、海,朝有匡複之算,民懷思本之心&hellip&hellip及至大司馬桓溫,以民無定本,傷治為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

    于時财阜國豐,實由于此。

    自茲迄今,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

    雜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

    &hellip&hellip所謂父母之邦以為桑梓者,誠以生焉終焉,敬愛所托耳。

    今所居累世,墳壟成行,敬恭之誠,豈不與事而至。

    請準庚戌土斷之科&hellip&hellip”于是依界土斷,唯徐、兖、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

    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17] 《南齊書·虞玩之傳》:建元二年(公元480年),诏朝臣曰:“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

    自頃氓俗巧僞,為日已久&hellip&hellip”玩之上表曰:“宋&hellip&hellip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隐校。

    &hellip&hellip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籍為正。

    &hellip&hellip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闆籍頓阙,弊亦有以。

    &hellip&hellip” [18] 《宋書·後廢帝紀》:元徽元年八月辛亥,诏曰:“分方正俗,著自虞冊&hellip&hellip故井遂有辨,闾伍無雜&hellip&hellip雖綿代殊軌,沿革異儀,或民懷遷俗,或國尚興徙,漢陽列燕、代之豪,關西熾齊、楚之族,并通籍新邑,即居成舊。

    洎&hellip&hellip中州黎庶,襁負揚越,聖武造運&hellip&hellip申土斷之制。

    而&hellip&hellip歲馑凋流,戎役惰散,違鄉寓境,漸至繁積。

    宜式遵鴻軌,以為永憲。

    &hellip&hellip” [19] 《南齊書·柳世隆傳》:建元三年,出為使持節督南兖徐青冀五州軍事、安北将軍、南兖州刺史。

    &hellip&hellip上(齊高帝)欲土斷江北。

    又敕世隆曰:“呂安國近在西,土斷郢、司二境上雜民,大佳,民始無驚恐。

    近又令垣豫州(垣崇祖時任豫州刺史)斷其州内,商得崇祖啟事,已行竟,近無雲雲,殊稱前代舊意。

    卿視兖部中可行此事不?若無所擾,春便就手也。

    ” 《南齊書·呂安國傳》:建元二年&hellip&hellip上(齊高帝)遣安國出司州,安集民戶。

    诏曰:“郢、司之間,流雜漸廣,宜并加區判,定其隸屬。

    &hellip&hellip” [20] 《陳書·世祖紀》:天嘉元年秋七月乙卯,诏曰:“自頃喪亂,編戶播遷,言念餘黎,良可哀惕。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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