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卌四
關燈
小
中
大
國従五位下鹿紅比■神従五位上。
(鹿江比売神、式) 九日壬申。
重陽之節。
天皇禦紫宸殿、賜群臣菊花酒。
奏女楽、文人賦詩。
賜祿如常。
十一日甲戌。
奉幣於伊勢大神宮。
例也。
十五日戊寅。
大雨。
廿三日丙戌。
山城國紀伊郡墾田二段、返給実相寺。
摂津國嶋下郡墾田一町九段三百五十八歩、返給藤原朝臣豊淵。
班田使収公、班給百姓口分、寺及豊淵等、以本公験愁訴、故返之。
廿九日壬辰。
霖雨未止。
(『日本紀略』是月。
) 冬十月甲午朔。
天皇不禦紫宸殿。
於宜陽殿西廂、賜侍臣飲。
賜祿有差。
四日丁酉。
延八十僧於紫宸殿、転読大般若経。
限以三日。
七日庚子。
読経事畢、延有智僧廿九人、於仁壽殿論議。
是日、以律師法橋上人位平恩?円宗、並為少僧都。
権律師法橋上人位真然、為権少僧都。
伝燈大法師位源仁?玄津?祥勢?義叡、並為律師。
伝燈大法師位隆海?房忠、並為権律師。
勅、遣參議正四位下行右衛門督兼近江権守藤原朝臣諸葛?従五位上行少納言兼侍従橘朝臣春行?左少弁正五位下安倍朝臣清行、率治部玄蕃官人、向西寺綱所任之。
宣制如式。
九日壬寅。
以従五位下守左衛門権佐藤原朝臣良積為推問築後國殺害使。
判官一人、主典一人。
」先是、太政大臣頻抗表、請停摂政、累月不視事。
勅遂不聴。
是日、弁史參堀河辺第、白庶事。
十日癸卯。
摂津國河辺郡墾田一町三段百六十歩、返給二品秀良親王。
班田使収公、親王家披訴、故返。
十七日庚戌。
勅、令備前國、割國司公廨稲二萬束、別出挙、以其息利、得充禦賊兵士二百廿四人糧。
先是、國宰言。
境内海畔別嶋是多、為奸賊之所聚、非公私之易制。
常殺略人民、掠奪財物、往還之輩、被侵害者衆。
由是、択浪人有勇幹者二百廿四人、造宿舎於要害之処、給兵器舟■、守禦非常。
望請。
依件出挙、以充其糧食。
至是聴之。
廿日癸醜。
勅、令七道諸國、返民部省去年所下闕郡司職田地子混合正稅符。
先是、太政官廚言。
闕郡司職田地子、無主之間、注地子帳、検納廚家。
而去年八月廿五日符稱。
得民部省解稱。
主稅寮解稱。
郡司未補之間、其職田空経年序、租帳不注其由。
是故、無由勘出。
商量事情、似有遺漏。
望請。
毎年三月卅日以前、令式部省移送、其地子混合正稅者。
官符下省、省符下國訖。
今検、任権官者、毎國過半、賜栄爵者、毎年兼倍。
其公廨位田、必給乗田、是以、諸國地子、頻稱減少。
太政官廚用、常煩闕乏。
所謂職田、可混正稅者。
月俸日資、何以支之。
望請。
返収省符、依舊検納地子。
従之。
廿五日戊午。
伊勢國飯野郡神部百姓秦貞成向官、愁訴大神宮司大中臣貞世犯用神物、並不理多氣郡擬大領麻続連公豊世故殺人事。
太政官擬遣使者、推問事由。
大史丸部百世、検故実曰。
伊勢大神宮司有犯過之時、不遣推問使、下符國司、令其推検。
於是、停遣使、付伊勢國宰、推察真偽。
廿六日己未。
停内膳司進物所等、置近江國員外贄人、依國吏申請也。
廿七日庚申。
雷、大風。
」加賜唐人崔勝居宅地卅二分之十也。
元慶元年、勅賜崔勝卅二分之八。
其遺卅二分之二、在四至之内。
崔勝申請。
故賜之。
廿九日壬戌。
地震。
」勅、令能登國、禁伐羽咋郡福良泊山木。
渤海客着北陸道岸之時、必造還舶於此山。
任民伐採、或煩無材。
故予禁伐大木、勿妨民業。
十一月甲子朔。
陰陽寮奏禦暦。
并進頒暦於太政官。
例也。
」授阿波國従四位下大麻神従四位上。
二日乙醜。
勅、令民部省、諸國貢調郡司參省日、勘會見物之後、五箇日内、移送大蔵省。
先是、大蔵省言。
民部式雲。
凡勘納調庸物者、郡司見參之日、省録率史生等、向正倉院、與大蔵録、共勘會見物、然後可納調物之狀、移大蔵省者。
而彼省、或時郡司見參之後、踰月不勘見物、或時勘會見物以降、経旬無送移文。
郡司等、且守調物、且請移文、人疲両省之間、糧絶千裡之旅。
官物被盜失、服長至餓死。
雖雲人民之愁、抑亦國家之費。
又式雲。
凡受納調庸雑物、期月之後、廿日以前、随次収納者。
然則勘納之期、雖有其限、而遅速之程、隻由移文。
非立章程、何絶物煩。
望請。
勘會見物、依式如行。
隻勘會之後、五箇日内、令送移文。
従之。
若有違失、依法科罪。
五日戊辰。
勅。
伊勢大神宮及豊受宮酒立女各二人、準三節祭日■女、禮給録。
▼是日。
減定造伊勢斎内親王野宮工夫數。
元工三千十五人、夫一萬五百四十五人。
今定工千四百六十五人半、夫五千二百七十二人。
先是、木工権大充正六位上内蔵朝臣有永等解稱。
謹検先例、徴発五畿内并近江、美濃?丹波?但馬?播磨等國、所役人別十日。
而右弁官宣。
済事之道、公平為先、支度
(鹿江比売神、式) 九日壬申。
重陽之節。
天皇禦紫宸殿、賜群臣菊花酒。
奏女楽、文人賦詩。
賜祿如常。
十一日甲戌。
奉幣於伊勢大神宮。
例也。
十五日戊寅。
大雨。
廿三日丙戌。
山城國紀伊郡墾田二段、返給実相寺。
摂津國嶋下郡墾田一町九段三百五十八歩、返給藤原朝臣豊淵。
班田使収公、班給百姓口分、寺及豊淵等、以本公験愁訴、故返之。
廿九日壬辰。
霖雨未止。
(『日本紀略』是月。
) 冬十月甲午朔。
天皇不禦紫宸殿。
於宜陽殿西廂、賜侍臣飲。
賜祿有差。
四日丁酉。
延八十僧於紫宸殿、転読大般若経。
限以三日。
七日庚子。
読経事畢、延有智僧廿九人、於仁壽殿論議。
是日、以律師法橋上人位平恩?円宗、並為少僧都。
権律師法橋上人位真然、為権少僧都。
伝燈大法師位源仁?玄津?祥勢?義叡、並為律師。
伝燈大法師位隆海?房忠、並為権律師。
勅、遣參議正四位下行右衛門督兼近江権守藤原朝臣諸葛?従五位上行少納言兼侍従橘朝臣春行?左少弁正五位下安倍朝臣清行、率治部玄蕃官人、向西寺綱所任之。
宣制如式。
九日壬寅。
以従五位下守左衛門権佐藤原朝臣良積為推問築後國殺害使。
判官一人、主典一人。
」先是、太政大臣頻抗表、請停摂政、累月不視事。
勅遂不聴。
是日、弁史參堀河辺第、白庶事。
十日癸卯。
摂津國河辺郡墾田一町三段百六十歩、返給二品秀良親王。
班田使収公、親王家披訴、故返。
十七日庚戌。
勅、令備前國、割國司公廨稲二萬束、別出挙、以其息利、得充禦賊兵士二百廿四人糧。
先是、國宰言。
境内海畔別嶋是多、為奸賊之所聚、非公私之易制。
常殺略人民、掠奪財物、往還之輩、被侵害者衆。
由是、択浪人有勇幹者二百廿四人、造宿舎於要害之処、給兵器舟■、守禦非常。
望請。
依件出挙、以充其糧食。
至是聴之。
廿日癸醜。
勅、令七道諸國、返民部省去年所下闕郡司職田地子混合正稅符。
先是、太政官廚言。
闕郡司職田地子、無主之間、注地子帳、検納廚家。
而去年八月廿五日符稱。
得民部省解稱。
主稅寮解稱。
郡司未補之間、其職田空経年序、租帳不注其由。
是故、無由勘出。
商量事情、似有遺漏。
望請。
毎年三月卅日以前、令式部省移送、其地子混合正稅者。
官符下省、省符下國訖。
今検、任権官者、毎國過半、賜栄爵者、毎年兼倍。
其公廨位田、必給乗田、是以、諸國地子、頻稱減少。
太政官廚用、常煩闕乏。
所謂職田、可混正稅者。
月俸日資、何以支之。
望請。
返収省符、依舊検納地子。
従之。
廿五日戊午。
伊勢國飯野郡神部百姓秦貞成向官、愁訴大神宮司大中臣貞世犯用神物、並不理多氣郡擬大領麻続連公豊世故殺人事。
太政官擬遣使者、推問事由。
大史丸部百世、検故実曰。
伊勢大神宮司有犯過之時、不遣推問使、下符國司、令其推検。
於是、停遣使、付伊勢國宰、推察真偽。
廿六日己未。
停内膳司進物所等、置近江國員外贄人、依國吏申請也。
廿七日庚申。
雷、大風。
」加賜唐人崔勝居宅地卅二分之十也。
元慶元年、勅賜崔勝卅二分之八。
其遺卅二分之二、在四至之内。
崔勝申請。
故賜之。
廿九日壬戌。
地震。
」勅、令能登國、禁伐羽咋郡福良泊山木。
渤海客着北陸道岸之時、必造還舶於此山。
任民伐採、或煩無材。
故予禁伐大木、勿妨民業。
十一月甲子朔。
陰陽寮奏禦暦。
并進頒暦於太政官。
例也。
」授阿波國従四位下大麻神従四位上。
二日乙醜。
勅、令民部省、諸國貢調郡司參省日、勘會見物之後、五箇日内、移送大蔵省。
先是、大蔵省言。
民部式雲。
凡勘納調庸物者、郡司見參之日、省録率史生等、向正倉院、與大蔵録、共勘會見物、然後可納調物之狀、移大蔵省者。
而彼省、或時郡司見參之後、踰月不勘見物、或時勘會見物以降、経旬無送移文。
郡司等、且守調物、且請移文、人疲両省之間、糧絶千裡之旅。
官物被盜失、服長至餓死。
雖雲人民之愁、抑亦國家之費。
又式雲。
凡受納調庸雑物、期月之後、廿日以前、随次収納者。
然則勘納之期、雖有其限、而遅速之程、隻由移文。
非立章程、何絶物煩。
望請。
勘會見物、依式如行。
隻勘會之後、五箇日内、令送移文。
従之。
若有違失、依法科罪。
五日戊辰。
勅。
伊勢大神宮及豊受宮酒立女各二人、準三節祭日■女、禮給録。
▼是日。
減定造伊勢斎内親王野宮工夫數。
元工三千十五人、夫一萬五百四十五人。
今定工千四百六十五人半、夫五千二百七十二人。
先是、木工権大充正六位上内蔵朝臣有永等解稱。
謹検先例、徴発五畿内并近江、美濃?丹波?但馬?播磨等國、所役人別十日。
而右弁官宣。
済事之道、公平為先、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