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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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階山陵。
』是時。
天皇爲祖母太皇大後喪服有疑未決。
於是。
令諸儒議之。
從五位上行大學博士兼越前權介菅野朝臣佐世。
從五位下行助教善淵朝臣永貞等議雲。
儀禮喪服經。
不杖齊衰朞章曰。
祖母。
傳曰。
何以朞也。
至尊也。
又隱元年左氏傳曰。
弔生不及哀。
杜預曰。
諸侯以上。
既葬則衰麻除。
無哭位。
諒闇終喪也。
孔頴達曰。
諸侯既葬。
則免喪服。
諸侯既然。
知天子亦尓。
不除則群臣莫敢除。
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
天下之人皆曰。
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
皆曰。
我王之教也。
據此等文。
祖母服制如此。
春秋之義。
天子之位至尊。
萬機之政至大。
故三年之喪。
既葬卒哭。
除喪即告。
依此言之。
天子於母尚尓。
況祖母乎。
然則葬後除喪。
即告。
可合杜之説。
問曰。
儀禮齊衰朞章。
所稱祖母者。
含太上皇及三後歟。
將隻指凡人歟。
曰。
賈公彥疏曰。
喪服一篇。
惣苞天子以下喪服之事者。
以此言之者。
祖母之文。
上至天子。
下苞士庶。
公彥雖不雲後之尊與天子同。
然則太上皇及三後。
雖經典無文。
而天子之文。
可以苞之。
』大學頭從五位上兼行文章博士巨勢朝臣文雄議曰。
晉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大後李氏崩。
尚書左僕射王。
尚書車胤。
孔安國。
祠部郎徐廣等議。
春秋之義。
母以子貴。
成風者莊公之妾。
僖公之母。
文公之祖母。
薨於文公之世。
文公同於夫人服三年之喪。
凡子於之所生。
體尊義重。
且禮。
祖不厭孫。
故仲尼書之。
不復追貶。
合情禮故也。
於是。
安帝遂服齊衰朞。
百僚亦一朞者。
今據件文。
是古行三年喪。
時之禮也。
然而本朝制令。
三年之喪。
降爲一年。
周朞之喪。
亦爲五月。
自以下。
皆有降殺。
然則若依晉禮而行之者。
今須成五月之服耳。
但案唐禮曰。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喪。
皇帝不親視事三日。
又唐令曰。
皇帝皇太後皇後皇太子。
爲五服之内親擧哀。
本服周者三朝哭而止。
大功者其日朝哺哭而止。
小功以下者並一擧哀而止。
〈其擧哀者皆素服。
皇帝擧哀之日。
内教及太常停樂〉。
又案本朝令條曰。
皇帝二等以上親喪。
皇帝不視事三日。
又曰。
天皇爲本服二等以上親喪。
服錫紵。
義解雲。
凡人君即位。
服絶傍朞。
唯有心喪。
故雲本服者。
今據此等文而案之。
皇朝之令既同唐典。
君上之儀。
誠異臣下。
然則自非別有遺制。
盈縮期程者。
事須必依新禮三日成服。
三日之後無妨即告。
豈容遠考古禮。
還爲今疑哉。
』民部少輔兼東宮學士從五位下橘朝臣廣相議曰。
天皇爲太皇大後。
可服錫紵五月。
所以服錫紵者。
據喪葬令文也。
所以喪期五月者。
據儀禮喪服經。
曰。
不杖麻者祖母。
鄭玄注雲。
此齊衰文也。
又戴徳喪服變除曰。
爲祖母。
十三月而祥。
々而除。
又劉表喪服後定。
亦同此文。
又隋江都集禮。
齊衰不杖朞。
祖母之喪。
又唐開元禮。
爲祖母齊衰不杖周。
又田瓊喪服條例曰。
天子不降其祖母。
〈言天子絶朞喪。
唯不降其祖母等〉。
然則唐天子爲祖母太皇大後齊衰朞。
國家殊制喪服。
降斬衰三年爲一年服。
降齊衰一年爲五月服。
下至大功小功麻皆從降殺。
故喪期當五月。
或人疑曰。
儀制令。
皇帝二等已上親喪。
皇帝不視事三日。
又喪葬令義解曰。
天子服絶傍朞。
唯爲考妣。
依式處分者。
然則皇帝除考妣之外。
不應有服。
但應不視事三日服錫紵耳。
今釋之曰。
服絶傍朞者。
是戴徳喪服變除。
及白虎通之文也。
説此文者即雲。
不降其祖母曾祖母也。
而作義解者隻擧考妣。
不及祖母者。
蓋以爲。
令文爲二等已上親也服錫紵者。
錫紵是君弔臣喪之服。
而非喪服也。
唐天子喪服。
用斬衰齊衰。
而國家制令。
殊以錫紵爲喪服。
至于爲考妣服此。
則恐甚輕。
故雲。
爲考妣依式處分者。
是則謂喪服所服之衣色也。
非謂喪服日月之數也。
儀制令不視事三日者。
是隻謂不視事之日數也。
非謂喪制之日數也。
至於喪制。
則唐令無文。
唯制唐禮。
以據行之。
而國家制令之日。
新制服紀一條。
附喪葬令之末。
夫喪禮委曲條流千萬。
而一條之内。
事自不盡。
自成此疑也。
然則儀制令。
隻説不視事之日數也。
喪葬令隻説喪服之衣色也。
至于喪制日月。
則引禮而準行耳。
又疑曰。
喪葬令。
服紀爲君一年者。
太皇大後既君也。
然則應服一年。
今釋之曰。
爲君一年。
義解雲。
君謂天子也。
又禮曰。
爲君之祖母朞。
又周曰。
臣爲君祖母齊衰。
又戴徳喪服變除曰。
爲君之祖母。
與孫之爲祖母同。
據此等文。
則君者指謂天子一人也。
君之祖母謂太皇大後也。
若謂太皇大後
』是時。
天皇爲祖母太皇大後喪服有疑未決。
於是。
令諸儒議之。
從五位上行大學博士兼越前權介菅野朝臣佐世。
從五位下行助教善淵朝臣永貞等議雲。
儀禮喪服經。
不杖齊衰朞章曰。
祖母。
傳曰。
何以朞也。
至尊也。
又隱元年左氏傳曰。
弔生不及哀。
杜預曰。
諸侯以上。
既葬則衰麻除。
無哭位。
諒闇終喪也。
孔頴達曰。
諸侯既葬。
則免喪服。
諸侯既然。
知天子亦尓。
不除則群臣莫敢除。
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
天下之人皆曰。
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
皆曰。
我王之教也。
據此等文。
祖母服制如此。
春秋之義。
天子之位至尊。
萬機之政至大。
故三年之喪。
既葬卒哭。
除喪即告。
依此言之。
天子於母尚尓。
況祖母乎。
然則葬後除喪。
即告。
可合杜之説。
問曰。
儀禮齊衰朞章。
所稱祖母者。
含太上皇及三後歟。
將隻指凡人歟。
曰。
賈公彥疏曰。
喪服一篇。
惣苞天子以下喪服之事者。
以此言之者。
祖母之文。
上至天子。
下苞士庶。
公彥雖不雲後之尊與天子同。
然則太上皇及三後。
雖經典無文。
而天子之文。
可以苞之。
』大學頭從五位上兼行文章博士巨勢朝臣文雄議曰。
晉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大後李氏崩。
尚書左僕射王。
尚書車胤。
孔安國。
祠部郎徐廣等議。
春秋之義。
母以子貴。
成風者莊公之妾。
僖公之母。
文公之祖母。
薨於文公之世。
文公同於夫人服三年之喪。
凡子於之所生。
體尊義重。
且禮。
祖不厭孫。
故仲尼書之。
不復追貶。
合情禮故也。
於是。
安帝遂服齊衰朞。
百僚亦一朞者。
今據件文。
是古行三年喪。
時之禮也。
然而本朝制令。
三年之喪。
降爲一年。
周朞之喪。
亦爲五月。
自以下。
皆有降殺。
然則若依晉禮而行之者。
今須成五月之服耳。
但案唐禮曰。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喪。
皇帝不親視事三日。
又唐令曰。
皇帝皇太後皇後皇太子。
爲五服之内親擧哀。
本服周者三朝哭而止。
大功者其日朝哺哭而止。
小功以下者並一擧哀而止。
〈其擧哀者皆素服。
皇帝擧哀之日。
内教及太常停樂〉。
又案本朝令條曰。
皇帝二等以上親喪。
皇帝不視事三日。
又曰。
天皇爲本服二等以上親喪。
服錫紵。
義解雲。
凡人君即位。
服絶傍朞。
唯有心喪。
故雲本服者。
今據此等文而案之。
皇朝之令既同唐典。
君上之儀。
誠異臣下。
然則自非別有遺制。
盈縮期程者。
事須必依新禮三日成服。
三日之後無妨即告。
豈容遠考古禮。
還爲今疑哉。
』民部少輔兼東宮學士從五位下橘朝臣廣相議曰。
天皇爲太皇大後。
可服錫紵五月。
所以服錫紵者。
據喪葬令文也。
所以喪期五月者。
據儀禮喪服經。
曰。
不杖麻者祖母。
鄭玄注雲。
此齊衰文也。
又戴徳喪服變除曰。
爲祖母。
十三月而祥。
々而除。
又劉表喪服後定。
亦同此文。
又隋江都集禮。
齊衰不杖朞。
祖母之喪。
又唐開元禮。
爲祖母齊衰不杖周。
又田瓊喪服條例曰。
天子不降其祖母。
〈言天子絶朞喪。
唯不降其祖母等〉。
然則唐天子爲祖母太皇大後齊衰朞。
國家殊制喪服。
降斬衰三年爲一年服。
降齊衰一年爲五月服。
下至大功小功麻皆從降殺。
故喪期當五月。
或人疑曰。
儀制令。
皇帝二等已上親喪。
皇帝不視事三日。
又喪葬令義解曰。
天子服絶傍朞。
唯爲考妣。
依式處分者。
然則皇帝除考妣之外。
不應有服。
但應不視事三日服錫紵耳。
今釋之曰。
服絶傍朞者。
是戴徳喪服變除。
及白虎通之文也。
説此文者即雲。
不降其祖母曾祖母也。
而作義解者隻擧考妣。
不及祖母者。
蓋以爲。
令文爲二等已上親也服錫紵者。
錫紵是君弔臣喪之服。
而非喪服也。
唐天子喪服。
用斬衰齊衰。
而國家制令。
殊以錫紵爲喪服。
至于爲考妣服此。
則恐甚輕。
故雲。
爲考妣依式處分者。
是則謂喪服所服之衣色也。
非謂喪服日月之數也。
儀制令不視事三日者。
是隻謂不視事之日數也。
非謂喪制之日數也。
至於喪制。
則唐令無文。
唯制唐禮。
以據行之。
而國家制令之日。
新制服紀一條。
附喪葬令之末。
夫喪禮委曲條流千萬。
而一條之内。
事自不盡。
自成此疑也。
然則儀制令。
隻説不視事之日數也。
喪葬令隻説喪服之衣色也。
至于喪制日月。
則引禮而準行耳。
又疑曰。
喪葬令。
服紀爲君一年者。
太皇大後既君也。
然則應服一年。
今釋之曰。
爲君一年。
義解雲。
君謂天子也。
又禮曰。
爲君之祖母朞。
又周曰。
臣爲君祖母齊衰。
又戴徳喪服變除曰。
爲君之祖母。
與孫之爲祖母同。
據此等文。
則君者指謂天子一人也。
君之祖母謂太皇大後也。
若謂太皇大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