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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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國。
縱有盜賊。
令其防禦。
而今有聞。
彼國夷俘等。
猶挾野心。
未染華風。
或行火燒民室。
或持兵掠人財物。
凡群盜之徒。
自此而起。
今不禁遏。
如後害何。
宜勤加捉搦改其賊心。
若有革面向皇化者。
殊加優恤。
習其性背吏教者。
追入奧地。
莫使麁之侵于柔良之民。
八日乙酉。
勅分飛騨國大野郡爲兩郡。
』出羽國山本郡安隆寺預之定額。
』先是。
若狹國言。
遠敷郡人丹生弘吉。
幼失其與母居。
和顏悅色。
冬溫夏涼。
始自貞觀元年。
爰及今。
春講勝王經。
秋演妙法華經。
朝就墓次。
踴哀泣。
暮還閨門。
孝敬周。
其母常聞善誘。
落髮入道。
耕種穀稼不爲水旱風蝗所損傷。
隣裡以爲。
孝感之所緻也。
勅叙位二階。
九日丙戌。
陸奧國安積郡人矢田部今繼。
丈部清吉等十七人。
賜姓阿倍陸奧臣。
十一日戊子。
月次神今食祭。
天皇禦神嘉殿親奉幣祭。
十三日庚寅。
勅收山城國葛野郡百姓地六段三百五十二歩。
賜鑄錢所。
以乘陸田相博給本主。
十七日甲午。
獻荷前幣於諸山陵墓。
天皇禦建禮門。
發使。
』▼是日。
復常陸國信太那珂兩郡百姓一千二百人。
以旱飢也。
十九日丙申。
始修佛名懴悔如常。
廿五日壬寅。
制。
越後隱岐兩國調庸未進當年不究者。
限明年十二月卅日以前。
爲究進之期。
』諸國非受業博士醫師。
以四年爲秩限。
但出羽及大宰管内諸國。
五年爲限。
』又遙任之人。
其歴四年。
至讓他人。
全滿六年。
今須計遙任歴。
令終歴。
』又諸衛府官人舍人。
兼任諸國史生者。
令式部省移兵部省。
』又自文官遷武官。
自武官遷文官之人。
令武部兵部兩省相移送。
其自他司遷兵部被管之。
亦復同此。
』又諸國司已下。
解退之後。
不待解由與不。
身去他處。
及遁避不署不與解由狀。
科公事稽留之罪。
其狀直下所司。
令勘奏。
不許申請。
若新司不載前司所執。
緻令愁訴。
亦科公事稽留之罪。
奪其俸。
』又諸國博士醫師受業師。
株所請公廨十分一。
送納本寮。
』又諸國損戸課丁。
與得丁同率。
』又諸國朝集雜掌二人免其調庸。
今停一人。
免稅帳雜掌一人調庸。
其不免調庸之。
以國儲給食。
』又朝集雜掌二人在京之日給公糧。
今從停止。
以省公費。
』又諸國工匠役夫。
米塩之外。
加給醴魚和布等。
』又定交易商布直稻十束。
凡商布直六束。
』又諸國雜交易物有未進者。
準未進之數。
沒郡司田直。
』又五畿七道諸國百姓請開荒田者。
未及六年身死。
更延六年。
聽子孫耕食。
』又諸國司已下到任之後留京者。
停給事力公廨田。
但殊被徴召。
未經一年歸國者。
不在此限。
』又疫死并賑給使。
準不堪田使。
爲程期。
』又内記物解由狀。
一準判事。
』又不聽禁色爲下衣。
』又聽六位已下着烏犀帶。
但有通天文者。
不在聽限。
』又着諸禁色。
皆從破卻。
但五位已上録名奏聞。
僧尼着禁色依法苦使。
律師已上録名奏聞。
』又三位已上及四位參議家門。
聽建大路。
薨卒之後。
子孫居住者亦聽之。
』又無位二世王遇三位下馬。
七位已下遇無位二世王不下馬。
』又運廩院雜物車馬。
聽出入自美福門腋門。
大膳職自郁芳門。
春宮坊自待賢門。
中院木屋自談天門。
』又省中務省史生六人。
』又内舍人闕荷前使者奪一年季祿。
大舍人奪夏冬衣服。
』又齋宮寮并所管諸司始任者。
並給籖符。
』又諸大寺并有封寺別當三綱。
以四年爲秩限。
遷代之日。
即責解由。
但廉可稱之徒不論年限。
殊録功績。
申官賞。
自餘諸寺。
依官任別當。
及尼寺鎭並同此例。
其未得解由之。
永不任用。
亦不預公請。
但僧綱別勅任別當者。
不在此限。
』又諸寺以別當爲長官。
以三綱爲任用。
解由與不勘知。
并覺擧遺漏。
及依理不盡返卻等之程。
一同京官。
其與不之狀。
令綱所「所」押署。
』又北陸。
山陽。
南海。
西海等道諸國官物運京人物漂損者。
惣計所乘之人。
半分已上死。
乃從原免。
』又大宰府及管内國司卒死者。
停殯歛料。
隻賜賻物。
諸賻物之上。
兼賜葬者。
同從停止。
廿六日癸夘。
伊與國宇摩郡人從七位上苅田首倉繼。
苅田首淨根等賜姓物部連。
廿七日甲辰。
制。
彈正臺復天長九年十一月廿九日格。
毎月巡京中。
并勘糺諸司。
諸院。
諸家及内外主典已上犯狀。
直移武部兵部二省。
貶奪考祿。
「又諸國雜交易物有未進者準未進之數沒郡司職田直」 廿九日丙午。
以從四位上棟貞王。
從五位上連扶王。
從四位上源朝臣覺。
從四位下源朝臣元長。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興世。
橘朝臣春成。
家原宿祢氏主。
高向朝臣公輔。
藤原朝臣積善。
從五位下春道宿祢永藏。
興道宿祢名繼。
藤原朝臣宗枝。
巨勢朝臣文雄。
平朝臣季式。
多治眞人藤善。
藤原朝臣門宗。
藤原朝臣遠經。
橘朝臣廣相。
高階眞人令範等。
並爲次侍從。
』▼是日。
藥師寺僧傳燈大法師位平勢爲權律師。
策文曰。
天皇〈我〉詔旨〈止〉。
法師等〈尓〉白〈左倍止〉宣命〈乎〉白。
大法師平勢。
仕公年久。
而今身沈重病〈天〉。
起居失便〈天波部利〉。
此〈乎〉聞食憐〈多末比天〉。
殊〈尓〉權律師〈尓〉任賜事〈乎〉白〈左部止〉宣命〈乎〉白。
』上総國置國掌二員把笏。
』大於朱雀門前。
并追儺如常。
縱有盜賊。
令其防禦。
而今有聞。
彼國夷俘等。
猶挾野心。
未染華風。
或行火燒民室。
或持兵掠人財物。
凡群盜之徒。
自此而起。
今不禁遏。
如後害何。
宜勤加捉搦改其賊心。
若有革面向皇化者。
殊加優恤。
習其性背吏教者。
追入奧地。
莫使麁之侵于柔良之民。
八日乙酉。
勅分飛騨國大野郡爲兩郡。
』出羽國山本郡安隆寺預之定額。
』先是。
若狹國言。
遠敷郡人丹生弘吉。
幼失其與母居。
和顏悅色。
冬溫夏涼。
始自貞觀元年。
爰及今。
春講勝王經。
秋演妙法華經。
朝就墓次。
踴哀泣。
暮還閨門。
孝敬周。
其母常聞善誘。
落髮入道。
耕種穀稼不爲水旱風蝗所損傷。
隣裡以爲。
孝感之所緻也。
勅叙位二階。
九日丙戌。
陸奧國安積郡人矢田部今繼。
丈部清吉等十七人。
賜姓阿倍陸奧臣。
十一日戊子。
月次神今食祭。
天皇禦神嘉殿親奉幣祭。
十三日庚寅。
勅收山城國葛野郡百姓地六段三百五十二歩。
賜鑄錢所。
以乘陸田相博給本主。
十七日甲午。
獻荷前幣於諸山陵墓。
天皇禦建禮門。
發使。
』▼是日。
復常陸國信太那珂兩郡百姓一千二百人。
以旱飢也。
十九日丙申。
始修佛名懴悔如常。
廿五日壬寅。
制。
越後隱岐兩國調庸未進當年不究者。
限明年十二月卅日以前。
爲究進之期。
』諸國非受業博士醫師。
以四年爲秩限。
但出羽及大宰管内諸國。
五年爲限。
』又遙任之人。
其歴四年。
至讓他人。
全滿六年。
今須計遙任歴。
令終歴。
』又諸衛府官人舍人。
兼任諸國史生者。
令式部省移兵部省。
』又自文官遷武官。
自武官遷文官之人。
令武部兵部兩省相移送。
其自他司遷兵部被管之。
亦復同此。
』又諸國司已下。
解退之後。
不待解由與不。
身去他處。
及遁避不署不與解由狀。
科公事稽留之罪。
其狀直下所司。
令勘奏。
不許申請。
若新司不載前司所執。
緻令愁訴。
亦科公事稽留之罪。
奪其俸。
』又諸國博士醫師受業師。
株所請公廨十分一。
送納本寮。
』又諸國損戸課丁。
與得丁同率。
』又諸國朝集雜掌二人免其調庸。
今停一人。
免稅帳雜掌一人調庸。
其不免調庸之。
以國儲給食。
』又朝集雜掌二人在京之日給公糧。
今從停止。
以省公費。
』又諸國工匠役夫。
米塩之外。
加給醴魚和布等。
』又定交易商布直稻十束。
凡商布直六束。
』又諸國雜交易物有未進者。
準未進之數。
沒郡司田直。
』又五畿七道諸國百姓請開荒田者。
未及六年身死。
更延六年。
聽子孫耕食。
』又諸國司已下到任之後留京者。
停給事力公廨田。
但殊被徴召。
未經一年歸國者。
不在此限。
』又疫死并賑給使。
準不堪田使。
爲程期。
』又内記物解由狀。
一準判事。
』又不聽禁色爲下衣。
』又聽六位已下着烏犀帶。
但有通天文者。
不在聽限。
』又着諸禁色。
皆從破卻。
但五位已上録名奏聞。
僧尼着禁色依法苦使。
律師已上録名奏聞。
』又三位已上及四位參議家門。
聽建大路。
薨卒之後。
子孫居住者亦聽之。
』又無位二世王遇三位下馬。
七位已下遇無位二世王不下馬。
』又運廩院雜物車馬。
聽出入自美福門腋門。
大膳職自郁芳門。
春宮坊自待賢門。
中院木屋自談天門。
』又省中務省史生六人。
』又内舍人闕荷前使者奪一年季祿。
大舍人奪夏冬衣服。
』又齋宮寮并所管諸司始任者。
並給籖符。
』又諸大寺并有封寺別當三綱。
以四年爲秩限。
遷代之日。
即責解由。
但廉可稱之徒不論年限。
殊録功績。
申官賞。
自餘諸寺。
依官任別當。
及尼寺鎭並同此例。
其未得解由之。
永不任用。
亦不預公請。
但僧綱別勅任別當者。
不在此限。
』又諸寺以別當爲長官。
以三綱爲任用。
解由與不勘知。
并覺擧遺漏。
及依理不盡返卻等之程。
一同京官。
其與不之狀。
令綱所「所」押署。
』又北陸。
山陽。
南海。
西海等道諸國官物運京人物漂損者。
惣計所乘之人。
半分已上死。
乃從原免。
』又大宰府及管内國司卒死者。
停殯歛料。
隻賜賻物。
諸賻物之上。
兼賜葬者。
同從停止。
廿六日癸夘。
伊與國宇摩郡人從七位上苅田首倉繼。
苅田首淨根等賜姓物部連。
廿七日甲辰。
制。
彈正臺復天長九年十一月廿九日格。
毎月巡京中。
并勘糺諸司。
諸院。
諸家及内外主典已上犯狀。
直移武部兵部二省。
貶奪考祿。
「又諸國雜交易物有未進者準未進之數沒郡司職田直」 廿九日丙午。
以從四位上棟貞王。
從五位上連扶王。
從四位上源朝臣覺。
從四位下源朝臣元長。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興世。
橘朝臣春成。
家原宿祢氏主。
高向朝臣公輔。
藤原朝臣積善。
從五位下春道宿祢永藏。
興道宿祢名繼。
藤原朝臣宗枝。
巨勢朝臣文雄。
平朝臣季式。
多治眞人藤善。
藤原朝臣門宗。
藤原朝臣遠經。
橘朝臣廣相。
高階眞人令範等。
並爲次侍從。
』▼是日。
藥師寺僧傳燈大法師位平勢爲權律師。
策文曰。
天皇〈我〉詔旨〈止〉。
法師等〈尓〉白〈左倍止〉宣命〈乎〉白。
大法師平勢。
仕公年久。
而今身沈重病〈天〉。
起居失便〈天波部利〉。
此〈乎〉聞食憐〈多末比天〉。
殊〈尓〉權律師〈尓〉任賜事〈乎〉白〈左部止〉宣命〈乎〉白。
』上総國置國掌二員把笏。
』大於朱雀門前。
并追儺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