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驿使之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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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傳符;三曰銀牌;四曰券。
名稱雖異,功用則一,券已見于上,茲述角符、傳符、銀牌如下: 角符 慰問聘诏,則莅封題,發驿使則給角符。
(《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 傳符 傳符者,謂給驿用之。
(《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僞》) 銀牌 唐有銀牌,發驿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二寸半,長五寸,而隸五字曰:“敕走馬銀牌。
”(《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卷二六四) 銀牌之制,于此已了若指掌。
惟角符、傳符之制,史籍未詳,據《唐律疏議》卷一○記載,僅知傳符系龍形,以銅或紙為之。
“驿使稽程”條疏議文雲:“依令給驿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券。
”“用符節事訖”條疏議文亦雲:“依令用符節,并由門下省,其符以銅為之&hellip&hellip其傳符通用紙作。
”則傳符普通皆以銅作,無銅之處,始以紙代。
然自開元以後,務簡便,則皆通用紙矣。
宋處厚《青箱雜記》卷八雲: 唐以前館驿,并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驿券,驿之給券,自此始也。
券分往還券與單程券兩種。
往還券,除門下省外,諸州不得發給。
《唐會要》卷六一“館驿”條雲: (貞元)八年門下省奏,郵驿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
至所詣州府納之,别給令還,其常參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甯往來,并給券,從之。
倘傳符遺失,尋訪不獲者有罪;僞造者處死刑。
《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亡失符印求讨”條雲:“諸亡失器符印之類,應坐者,皆聽三十日,求訪,不得,然後決罪。
”同書卷二五“僞寫宮殿門符”條亦雲:“諸僞為宮殿門符、發兵符、傳符者絞。
” 再若陸驿券,于水驿用之,或水驿券于陸驿用之,亦皆有罪。
《唐會要》卷六一“館驿”條雲: 大中五年七月敕:如聞江淮之間,多水陸兩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随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随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祗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以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禦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覺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如州縣妄有祗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據以上所述,唐代驿傳,不獨組織嚴密,設備完善,且稽查周到,處罰苛重,有今日交通機關之長,而無今日交通機關之短。
所謂社會進化,古不如今,固非一概之論也。
名稱雖異,功用則一,券已見于上,茲述角符、傳符、銀牌如下: 角符 慰問聘诏,則莅封題,發驿使則給角符。
(《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 傳符 傳符者,謂給驿用之。
(《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僞》) 銀牌 唐有銀牌,發驿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二寸半,長五寸,而隸五字曰:“敕走馬銀牌。
”(《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卷二六四) 銀牌之制,于此已了若指掌。
惟角符、傳符之制,史籍未詳,據《唐律疏議》卷一○記載,僅知傳符系龍形,以銅或紙為之。
“驿使稽程”條疏議文雲:“依令給驿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券。
”“用符節事訖”條疏議文亦雲:“依令用符節,并由門下省,其符以銅為之&hellip&hellip其傳符通用紙作。
”則傳符普通皆以銅作,無銅之處,始以紙代。
然自開元以後,務簡便,則皆通用紙矣。
宋處厚《青箱雜記》卷八雲: 唐以前館驿,并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驿券,驿之給券,自此始也。
券分往還券與單程券兩種。
往還券,除門下省外,諸州不得發給。
《唐會要》卷六一“館驿”條雲: (貞元)八年門下省奏,郵驿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
至所詣州府納之,别給令還,其常參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甯往來,并給券,從之。
倘傳符遺失,尋訪不獲者有罪;僞造者處死刑。
《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亡失符印求讨”條雲:“諸亡失器符印之類,應坐者,皆聽三十日,求訪,不得,然後決罪。
”同書卷二五“僞寫宮殿門符”條亦雲:“諸僞為宮殿門符、發兵符、傳符者絞。
” 再若陸驿券,于水驿用之,或水驿券于陸驿用之,亦皆有罪。
《唐會要》卷六一“館驿”條雲: 大中五年七月敕:如聞江淮之間,多水陸兩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随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随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祗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以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禦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覺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如州縣妄有祗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據以上所述,唐代驿傳,不獨組織嚴密,設備完善,且稽查周到,處罰苛重,有今日交通機關之長,而無今日交通機關之短。
所謂社會進化,古不如今,固非一概之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