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驿使之往來

關燈
原來驿傳之設,在官為供政令之傳達,官吏之過往,在民為便貨物之販運,商賈之來回。

    然唐代驿傳,系官用之交通機關,民可望而不可即。

    所以驿道上旅客之往來,上焉者為奉節使臣,其次為中央或地方官吏,再次為官吏之家眷。

    茲據各書,列舉唐代旅客乘馬住驿之資格如下: 有軍務要速,或追征報告,如此之類,遣專使乘驿,赍送文書。

    (《唐律疏議》卷一○《職制》) 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驿,及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

    (同書同卷) 又依議制令,皇帝踐阼,及加元服,皇太後加号,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疏賀,州遣使,餘附表。

    (同書同卷) (長慶)八年八月敕,厘革應緣私事,并不許給公券。

    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掃,著在令式,禦恩乘驿,以表哀榮。

    (《唐會要》卷二三“寒食拜掃”條) 天寶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自今諸郡太守,謝上表,附驿遞進。

    (同書卷六一“館驿”條) 其年(開元七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

    (同書同條) (景雲)二十二年七月七日新除都督刺史井阙三官州上佐,并給驿發遣。

    (同書同條) 開元十二年,于京麗正院定表樣,并審尺寸差太史官馳驿,分往測候。

    (《唐六典》卷一○“司曆”條注文) 所擇博士,兼通《孝經》《論語》&hellip&hellip令四品以上,各舉所知,在外者給驿。

    (《舊唐書》卷四九《歸崇敬傳》) 道士女冠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逾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 (則天時)有告密者,臣下不得問,皆給驿馬。

    (《通鑒》卷二○三《唐紀十九》) 可知唐驿傳,系官家之交通機關,于民無與。

    凡乘驿者,統稱為驿使,故奉差乘驿,赍送公文,謂之驿使。

    告密給驿,入觐莅位,亦謂之驿使。

    驿使之遣發,在京由門下省主之,在外則由留守及諸軍州主之。

     《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雲:“凡乘驿者,在京于門下給券,在外于留守及諸軍州結券。

    ”驿使之過往,皆有符券,以資證明。

    所過之驿或關口,必給有司查驗簽署,倘無符券,或有而不交驗,則不許通過,同書同卷注文接雲:若乘驿經留守及都督府,過者長官押署,若不應給者,随即停之。

     符券之種類凡四:一曰角符
0.04792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