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遞傳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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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機關,為國家之要政。

    政令之傳達,軍隊之輸送,經濟之調和,與夫官吏、商旅之來往,皆惟此是賴。

    然若遞傳利器,不甚完備,則功能亦未表見。

    所以論唐代交通,首先及驿馬、傳馬、驿驢、驿船等。

    茲依次述之如下: 唐代陸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陸相兼八十六所,皆用驿馬,以為傳遞。

    各驿使用馬數之多寡,皆有定限。

    《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雲: 每驿皆置驿長一人,量驿之閑要,以定其馬數,都亭七十五匹,諸道之第一等減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為差,第四減十二,第五減六,第六減四。

     依此推算,各驿馬數最多者七十五匹,最少者八匹,表列如下: 都亭驿              七十五匹 諸道第一等驿           六十匹 諸道第二等驿           四十五匹 諸道第三等驿           三十匹 諸道第四等驿           十八匹 諸道第五等驿           十二匹 諸道第六等驿           八匹 官吏往來,驿長視其官階之高低以給馬,大概一品官給八匹,七品以下給二匹。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駕部郎中”條雲: 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匹,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

     惟《唐律疏議》卷一○“增乘驿馬”條疏議文雲: 依公式令,給驿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國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遞減,職事官一匹,餘官爵及無品人,各一匹。

     與前不同,究竟誰是誰非?疑莫能明。

    然若逾此限度,或應乘驢而乘馬者,罪徒一年,同書同條律文雲: 諸增乘驿馬匹者,一匹徒一年,二匹加一等(應乘驢而乘馬者減等),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

     唐代官馬,身上皆有印,以記其年歲,及所屬之機關,《唐六典》卷一七“諸上牧監”條雲:“凡在廄之馬皆印(印左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側以監名)。

    ”所以驿馬,亦皆有印。

    同書卷三○“兵曹司兵參軍”條注文雲:凡驿馬以“驿”字印印項右,“匹”字印印項左。

     項之左右,印有“驿”字、“遞”字,為驿馬之特别記号。

    《全唐詩》第四函第一冊杜甫《瘦馬行》,所謂“細看六(一作火)印帶官字(監牧馬右膊皆印官字),衆道三(一作官)軍遺路旁”,蓋即指此。

     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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