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廨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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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以自太宗貞觀實行以後,各帝均視為财利淵薮,未之更改,且用官府勢力,強迫人民借貸。
《新唐書》卷一三二《沈既濟傳》雲:“以息準本,須二千萬,得息百萬,配戶二百。
”所謂“配戶”,即強迫各戶,分攤借貸,不然則有借本而無借人,百官膳費以及一切政費,無所從出,其何能淑。
故不得不出此強迫手段。
至其利息,前面所述比私人借款為重。
今據《唐會要》卷九三記載,殊不盡然。
諸司所征到錢,自今以後,仍于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
其年(會昌元年)六月河中,晉、绛、慈、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準赦書節文,量縣大小,各置本錢,逐月四分收利,供給不乘驿,前觀察使刺史,前任台省官。
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
賜諸司食本錢,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四分收利。
官員于人戶上征錢,皆被延引,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可知公廨錢月利,雖規定為五分或四分,然實則收得三分,固比私債之月利四分為輕也。
不過當時窮民,因公私債務,家室破蕩者,已屬不少,故李商隐《義山雜纂》雲: 欠債不償逢主惶愧 出門逢債主悶損人 有錢不還債癡頑 不欠債負必富 唐代之官民借貸事業,由以上觀之,可以得數個概念:第一,唐代因中外通商,商業發達,于是放債借貸,極為流行,以為緩急相濟之便利。
第二,唐代因商業發達,及土地兼并之故,産生勢力雄厚之資産階級,有操縱放債借貸之大權。
第三,當時凡欲借貸之人民,皆可以有價值之物件做抵押品,向資本階級借錢以濟急需。
第四,唐代不獨普通資産階級,可以經營放債之事業,即政府官吏,亦經營之,借利息以維持生活。
第五,唐代放債之利息,官營者較私營者為輕。
唐代放債借事業,既如是盛行,則當時政府費用之短绌,人民經濟之拮據,與及資産階級不勞而獲,可以想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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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一三二《沈既濟傳》雲:“以息準本,須二千萬,得息百萬,配戶二百。
”所謂“配戶”,即強迫各戶,分攤借貸,不然則有借本而無借人,百官膳費以及一切政費,無所從出,其何能淑。
故不得不出此強迫手段。
至其利息,前面所述比私人借款為重。
今據《唐會要》卷九三記載,殊不盡然。
諸司所征到錢,自今以後,仍于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
其年(會昌元年)六月河中,晉、绛、慈、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準赦書節文,量縣大小,各置本錢,逐月四分收利,供給不乘驿,前觀察使刺史,前任台省官。
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
賜諸司食本錢,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四分收利。
官員于人戶上征錢,皆被延引,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可知公廨錢月利,雖規定為五分或四分,然實則收得三分,固比私債之月利四分為輕也。
不過當時窮民,因公私債務,家室破蕩者,已屬不少,故李商隐《義山雜纂》雲: 欠債不償逢主惶愧 出門逢債主悶損人 有錢不還債癡頑 不欠債負必富 唐代之官民借貸事業,由以上觀之,可以得數個概念:第一,唐代因中外通商,商業發達,于是放債借貸,極為流行,以為緩急相濟之便利。
第二,唐代因商業發達,及土地兼并之故,産生勢力雄厚之資産階級,有操縱放債借貸之大權。
第三,當時凡欲借貸之人民,皆可以有價值之物件做抵押品,向資本階級借錢以濟急需。
第四,唐代不獨普通資産階級,可以經營放債之事業,即政府官吏,亦經營之,借利息以維持生活。
第五,唐代放債之利息,官營者較私營者為輕。
唐代放債借事業,既如是盛行,則當時政府費用之短绌,人民經濟之拮據,與及資産階級不勞而獲,可以想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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