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漢武帝統治時期中央集權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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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立法者,杜周曾明确地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史記·酷吏列傳》),這樣,維護皇權必然成為漢律的中心内容。

    舉凡一切侵犯皇帝特權的言行,都被認為是罪大惡極:“謀反”“弑君”要處極刑自不待言。

    “矯诏”“詐玺書”之類的行為,也必要“伏重刑”,直至“腰斬”。

    對破壞封建等級制和有損皇帝尊嚴的“奢侈”者,要處之以“棄市”或“誅”(《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

    為保衛皇帝安全,專門有“衛律”(《漢書·昭帝紀》注)和“宮衛令”(《漢書·張馮汲鄭傳》注),“闌入”宮門者“棄市”(《新書·等齊》),“盜宗廟服禦物者”也“當棄市”(《漢書·張馮汲鄭傳》),對宗廟發議論也要“棄市”(《漢書·韋賢傳》)。

    凡不利于皇室的言論,皆為“誣罔”,亦屬重罪“皆在大辟”(《漢書·杜周傳》)。

    “罪至不赦”的還有“不道”“大不敬”。

    “妖言”“诽謗”皆屬“不道”應“伏誅”(《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大不敬”罪的範圍更廣,連在皇帝祖廟前醉酒也處以死罪(見《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大臣處理問題不如皇帝意的為“廢格沮事”,罪至“棄市”(《史記·酷吏列傳》)。

    心中對皇帝不滿意,盡管沒有說出口,也屬“腹非”罪,須“論死”(《史記·酷吏列傳》)。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維護封建等級制也是漢律的重要内容。

    1978年7月,在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西漢墓中發現的木簡,就有許多有關維護封建等級制的律令條文,如其中一條有“爵毋過五大夫”,“爵毋過左庶長”(見《大通上孫家寨漢簡釋文》,載《文物》1981年第2期),殘文。

    說明漢代法定一般人民拜爵最高不得超過“五大夫”或“左庶長”。

    對照劉昭所說的“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後漢書·百官志》注),愈加清楚地顯示出漢律維護等級制的作用。

     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産,鎮壓人民反抗,是漢律的又一重要内容。

    樂安侯匡衡因“颛地盜土”即侵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權,受到法律制裁“免”(即撤職,見《漢書·外戚恩澤侯表》)。

    漢律對“盜”法規定極細:如“盜官布,法應棄市”(《三國志·魏志·鮑勳傳》)。

    對結夥的“群盜”處置更嚴酷,連“通行飲食群盜”者也處以死刑(《漢書·酷吏傳》)。

    漢武帝時“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漢書·刑法志》)。

    這些法的主要精神是:官吏鎮壓人民時,嚴酷者能羅織罪名重罰罪犯,即使罰錯亦不究,釋放無罪的則被疑為有意縱容,要處以死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吏釋罪人,疑以為縱出,則急誅之”(《漢書·刑法志》注引孟康曰、師古曰)。

    這一律令雖為懲辦官吏而設,但根本目的則在于鎮壓人民。

    果然,此令一出,“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漢書·刑法志》),使百姓所受壓迫更加沉重。

     壓迫人民和防止人民反抗政府的法令條款還有很多:如禁止“群飲”,不經官府允許“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漢書·文帝紀》)。

    “夜行”、“闌出入關”(即無傳符而過關)及“從軍逃亡”[141]均構成重罪。

    這些律令的作用十分清楚,就是保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維護封建政權的穩定。

     緩和階級矛盾的律令 在漢律中還有一部分内容在于緩和階級矛盾,這是過去以至現在研究法制史者所忽視的重要方面。

    [142]其實,統治階級為維護自己統治并非一味使用鎮壓和暴力等加劇階級矛盾的辦法,而緩和矛盾的辦法有時作用更大。

    即使在漢武帝統治時代刑罰較為嚴酷,其施行的漢律中也有這方面的内容。

    如對剝削過重的限制。

    漢初所發布的減、免田租及限制濫發徭役的法令已在前一章叙述。

    武帝時雖“征發煩”(《漢書·刑法志》),但也禁止官僚、地主任意提高賦稅和利息的征收額。

    漢律規定“民貸以治産業者,但計赢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周禮·地官·泉府》注),“加貴取息”(《周禮·秋官·朝士》注)“坐贓”要受到法律制裁。

    武帝時旁光侯殷,就因“坐貸子錢不占租,取息過律,會赦,免”。

    顔師古注曰:“以子錢出貸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漢書·王子侯表》)。

    漢律中限制租、賦、利息的規定,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地主豪強的剝削,但在客觀上确實起到緩和階級矛盾的作用。

    當然,漢武帝時這方面的内容較文、景時期已少得多了。

     調整統治階級内部關系 漢律中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内容在于調整統治階級内部關系:皇帝與大臣間,貴族官僚與一般地主間以及各類統治人物間的關系。

    漢武帝時修訂律令,有關這方面的律文增加得最多。

     如為削弱諸侯王的勢力,武帝時制定的“推恩令”,“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調整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又如“左官律”規定:凡任諸侯王國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進入中央任職。

    其目的在于限制諸侯王網羅人材。

    “附益法”是限制諸侯王擴展勢力的法令:“封諸侯過限曰附益。

    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漢書·諸侯王表》)與此類似的法令還有很多,如“王國人不得宿衛”(《漢書·王貢兩龔鮑傳》),“王國人不得在京師”(《漢書·隽疏于薛平彭傳》)。

    這些律令的作用在于削弱地方勢力,加強中央集權。

     漢律中還有一些防止地方勢力叛亂的規定:如“馬高五尺六寸齒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關”(《漢書·昭帝紀》顔師古引孟康注)。

    此律的目的是“關馬及弩不得出,絕遊說之路,諸侯王遂以弱”(《新序》)這是防止地方割據勢力膨脹的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

     有一些表面看來無關緊要的法律,實際也在于調整統治階級内部的關系,以加強中央集權為最終目的。

    如“酎金律”和“擅興徭役”、“事國人過律”(《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也往往成為中央削弱地方勢力的法律根據。

     對各級官吏的控制和管理,也是漢律中的重要内容:漢代對吏治的法律是十分嚴苛的,如對“受赇”“受贓”即受賄罪,“聽請”即勒索财物罪,懲治都很重。

    監守自盜“主守盜”者,超過十金就要“棄市”(《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如淳注)。

    接受屬官财物或受請飲食者均為犯罪行為(見《漢律摭遺》卷2)。

    對“選舉不實”(《漢書·隽疏于薛平彭傳》)、“舉奏”“非是”(《漢書·蓋諸葛劉鄭孫毋将何傳》)、“更相薦譽”(《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等薦舉中舞弊徇私的官吏均要處刑。

    如名臣賈捐之就因“更相薦譽”罪而被“棄市”(《漢書·蓋諸葛劉鄭孫毋将何傳》)。

    這些法令的作用在于防止官吏相互包庇,結黨營私,或無限制地擴大權力。

    将各級官吏的權力和财富限制在一定範圍,從而及時地調節大、中、小地主、官吏之間,個别地主和整個地主階級利益的矛盾。

     穩定封建社會秩序 漢律中有一部分條款的作用在于穩定社會秩序,組織和推動社會生産和文化教育。

     在這部分法律規範中,有一些是保障封建綱常禮教的律令,如有對“不孝”“禽獸行”(《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行為的懲處法令。

    這些法令不僅适用于被統治階級,同時也适用于統治階級内部,是維持封建社會内部宗法關系和等級制度的重要保障。

    還有不少律令的作用在于直接保障生産,其中除漢初以來不斷發布的各種“抑商”令外,漢律中還有“水令”,是保障農業生産中對水的需求法令:“為用水之次,具立法。

    ”(《漢書·公孫弘蔔式兒寬傳》)又有禁止殺牛的法令,以保護耕牛。

    漢律中還有組織和推動文化教育的内容,如《尉律》中有“學僮十七已上始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書或不正,辄舉劾之”(《說文解字·叙》引)。

    這雖是以選拔官吏為目的的律令,但在客觀上确實起到推動封建文化教育的作用。

     綜上所述:漢律的四部分主要内容,其功能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政性的階級壓迫規範;另一類是普遍性的社會生活規範。

    前者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後者則适用于各個階級,不具鮮明的階級性。

    而兩者相互配合最終起着穩定和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作用,從而加強了以皇帝為首的西漢王朝的中央集權。

     第四節 打擊不法地方豪強和削弱諸侯王勢力 在推行上述各項制度和修訂法律的同時,漢武帝又采取有力、果斷的措施,打擊了不法的地方豪強,進一步削弱了諸侯王的勢力,從而達到了強化中央集權的目的。

     一 地方豪強和諸侯王同中央政權的矛盾 地方豪強勢力的膨脹 所謂“地方豪強”是指一些在一方擁有很大勢力的地主,他們利用自己經濟、政治或宗族的勢力在地方上橫行霸道,違法越制,甚至與官府分庭抗禮,從而形成一股與中央集權背道而馳的離心力量。

     地方豪強的來源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宗室貴族和大官僚。

    他們依仗其特權地位窮奢極欲,橫行鄉裡,如漢初之宗室貴族武安侯田蚡“治宅甲諸第。

    田園極膏腴,而市買郡縣器物相屬于道。

    前堂羅鐘鼓,立曲旃;後房婦女以百數。

    諸侯奉金玉狗馬玩好,不可勝數”(《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而曾任燕相的灌夫更是一個典型的豪強地主,“諸所與交通,無非豪桀大猾,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

    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于颍川。

    颍川兒乃歌之曰:&lsquo颍水清,灌氏甯;颍水濁,灌氏族&rsquo”(同上)。

    曾經當過丞相的公孫賀,也“倚舊故乘高勢而為邪,興美田以利子弟賓客,不顧元元,無益邊谷,貨賂上流”(《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

    另一部分是各地的大宗法地主,特别是原關東地區大豪強地主。

    漢初,劉邦宣布“複故爵田宅”令中,對關東、關中一視同仁,所有的故爵田宅均應恢複,其中當然包括了關東的舊豪強地主。

    漢初也曾實行遷徙關東豪族的政策,但實行這一政策與秦代削弱關東豪強地主的目的不完全一樣,而是有意識地讓他們的勢力在關中發展。

    如高祖時,曾将原齊國、楚國的大姓田氏、屈、昭、景氏以及燕、趙、韓、魏等國的舊貴族之後及“豪傑名家”十餘萬口遷入關中。

    其目的是“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漢書·郦陸朱劉叔孫傳》)。

    原來是企圖利用這些豪強地主的資财和人力以加強中央集權。

    所以,西漢王朝對這些遷徙來的豪富,不是像秦王朝一樣剝奪其資産,而是給以特殊照顧,保護其發展。

    如高祖九年(前198年)十一月“徙齊、楚大姓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漢書·高祖本紀》)。

    這裡特别記載“利田宅”。

    實際上,那些被遷來的豪強地主得到的待遇同開國功臣是一樣的:“漢興,立都長安,徙齊諸田,楚昭、屈、景及諸功臣家于長陵。

    ”(《漢書·地理志》)遷來的豪富不斷受到西漢政府的關照,如漢武帝時“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漢書·武帝紀》)。

    很明顯,西漢政府在開國之初是把關東舊豪強地主當作依靠力量對待的。

    這樣,他們的勢力也在漢初開始擡頭。

     武帝初期的諸侯王 武帝即位之初,影響中央集權加強的另一股勢力,就是諸侯王。

    西漢初期所封的諸侯王,至武帝即位,除位于周邊的南越、東越、閩越、朝鮮等國以外,在内地劉姓王國尚有:河間、魯、江都、膠西、趙、中山、長沙、廣川、膠東、常山、清河、濟川、濟東、山陽、梁、齊、城陽、淄川、楚、燕、代、淮南、衡山、濟北等國。

    這些諸侯國的實力,雖然遠不能與“吳楚七國之亂”前各諸侯國相比,但它們仍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障礙。

    這主要表現在: (一)有的企圖謀反,如淮南、衡山王(詳下)。

     (二)有的逃脫中央政權制約。

    自七國之亂後,皇帝削奪大部分諸侯國的土地,并“減黜其官”(《漢書·諸侯王表》)。

    把諸侯國置于朝廷委派的相控制之下,但許多諸侯王設法謀害中央政府派來的相,如膠西王劉端、趙王劉彭祖就利用各種辦法殺死許多相。

    “膠西小國,而所殺傷二千石甚衆”,“彭祖立六十餘年,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

    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趙王擅權”(《漢書·景十三王傳》)。

    像這樣的諸侯國,依然是獨立王國。

     (三)更多的諸侯王驕奢淫逸,破壞封建法制。

    這幾乎是各諸侯王普遍的情況,其甚者有“殺人取财物以為好”,“與其奴亡命少年數十人行剽”(《漢書·文三王傳》)。

    至于奸淫婦女,草菅人命等等更不在話下。

     這些“驕淫”而“犯禁”的諸侯王在其王國内胡作非為,不僅加重了對人民的剝削、壓迫,激化了階級矛盾,動搖地主階級政權的基礎,而且直接破壞封建統治秩序,威脅着皇權的穩固。

    主父偃曾指出:對這些諸侯王“緩則驕奢易為淫亂,急則阻其強而合從以逆京師”(《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是漢王朝統治的隐患,是封建國家統一的禍源。

     上述兩股地方豪強勢力的膨脹,嚴重地削弱了西漢王朝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控制,破壞了逐漸完備中的封建法律和各項制度,甚至影響西漢政府的經濟财政收入。

    如“濟南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

    二千石莫能制”(《史記·酷吏列傳》)。

    就連首都之内,他們也敢橫行不法:“長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

    ”(同上)其中尤以資财在百萬以上的“大家”(見冉昭德《漢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載《光明日報》1964年1月15日)為害最甚。

    他們不僅欺壓百姓,而且敢與封建政府較量:“往者軍陣數起,用度不足&hellip&hellip大抵逋賦,皆在大家,吏正畏憚,不敢笃責。

    ”(《鹽鐵論·未通篇》)總之,這些被稱為“豪猾”“豪宗”“豪門”“大姓”“大家”“豪右”的地方豪強勢力,在漢武帝時已經成為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嚴重障礙。

     形勢十分明顯:地方豪強和諸侯王勢力乃是西漢王朝加強統一的嚴重障礙。

    如果任其發展,必将對西漢王朝的統一和穩定造成威脅。

     二 打擊豪強和抑制諸侯王勢力膨脹的措施 面對着地方豪強勢力和諸侯王割據傾向的威脅,漢武帝除加強軍事、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設以外,還采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打擊和削弱了這兩股勢力。

    這就是:任用“酷吏”以打擊不法豪猾;實行“推恩令”以抑制諸侯王勢力。

    結果,均取得顯著成效。

     任用“酷吏”以打擊豪猾 秦漢史籍所稱之為“酷吏”的,都是“以酷烈為聲”(《史記·酷吏列傳》)的官吏。

    他們的殘酷手段雖然也用于屠殺百姓,但更重要的是用殘酷手段鎮壓和打擊不法的豪強地主和貴族。

    “刻轹宗室,侵辱功臣。

    ”(《漢書·酷吏傳》)這些“酷吏”往往是不畏權貴,執法不阿,而自身廉潔。

    如前面提到的張湯、趙禹即是如此。

    張湯生前位至三公,但其死時“家産直不過五百金,皆所得奉賜,無它業”。

    死後“載以牛車,有棺無椁”(《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為官時就以“廉潔”著稱,“為吏以來,舍無食客”(《漢書·酷吏傳》)。

    其他被稱為“酷吏”的雖也有人自身就是豪強地主,但多數還是“據法宗正”的廉潔之吏。

     漢武帝時,為打擊不法的地方豪強和宗室貴族,先後曾起用一批“酷吏”。

    他們在皇帝的支持下,以殘暴的手段,鎮壓和削除了許多刻剝民衆、為害地方、違法越制、與封建政府對抗的“豪猾”。

    如王溫舒為河間太守,對治下的“郡中豪猾”嚴加懲治:“相連坐千餘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臧”(《漢書·酷吏傳》)。

    義縱為長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貴戚,以捕桉太後外孫脩成子中,上以為能,遷為河内都尉,至則族滅其豪穰氏之屬,河内道不拾遺”(同上)。

    又如尹齊“斬伐不避貴戚”(同上)。

    這些“酷吏”鎮壓“豪猾”,動辄“族滅”“千家”,手段未免殘酷,但從“郡中不拾遺”、“奸邪不敢發”(同上)等記載可以看出,用這種方法對付地方豪強還是有效果的。

     有這一批“酷吏”,再加上新設置的刺史相互配合(有的刺史就是“酷吏”),地方豪強勢力逐漸受到挫折,中央政權對地方控制加強了。

     “推恩”令頒行前後 武帝即位以後,就有不少朝臣認為“諸侯連城數十,泰強”,并向武帝“數奏暴其過惡”,要求對他們“稍侵削”(《漢書·景十三王傳》)。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議,在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頒行“推恩”令,采取法律手段,削奪諸侯王勢力。

     元朔二年,春,梁王、城陽王提出:願分部分國土與其弟。

    武帝立即批準,并下诏“諸侯王分與子弟邑者”,朝廷均予批準,規定諸侯王除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諸子都可在王國範圍内分到封地,作為侯國。

    這一“推恩”令實行後,“不行黜陟,而藩國自析”(《漢書·諸侯王表》),結果“則王子無不封侯而諸侯益弱矣”(齊召南《〈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表〉考證》)。

    [143] 在施行“推恩”令的同時,漢武帝還運用法律這一武器對諸侯國王實行削爵、奪地和除國,以消除他們的勢力。

    不少諸侯王因“驕淫失道”(《漢書·景十三王傳》)而被除國,如燕王劉定國與文康王姬通奸、奪弟妻為姬及殺人等罪,于元朔二年(前127年)被處死刑而自殺國除。

    像類似劉定國這樣犯罪或謀反而被除國的,就有九個。

    [144]其次,武帝還借口諸侯國所獻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兩不足而削地、奪爵。

    這種辦法非常方便,許多列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國,如元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一百零六個列侯因“酎金”之罪而被奪爵、削地,占當時列侯的半數。

     漢武帝時,又“作左官之律”(《漢書·諸侯王表》),即不準人們私自為諸侯充當官吏,以防結黨營私。

    在武帝前,還有阿黨附益之法。

    阿黨是指諸侯王國的官吏和諸侯王結為死黨,諸侯王有罪而不予舉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與諸侯王交通,而幫助諸侯王得到法外利益(見喬偉《中國法律制度史》第226頁),都規定犯者要受到極嚴厲的處罰。

    這樣一來,皇帝又有更多的借口奪削,打擊諸侯貴族了。

     三 鎮壓諸侯王的叛亂 淮南、衡山王謀反 武帝時代打擊和削弱諸侯王勢力,是逐步進行的。

    在這過程中,擁有實力的諸侯王當然不會甘心就範,其中淮南王和衡山王的謀反活動就是最嚴重的一例。

     文帝時,淮南王劉長曾因謀反被廢,文帝六年(前174年)死于徙蜀途中。

    文帝十六年(前164年)又封劉長之子劉安為淮南王。

    劉安對朝廷始終懷有異心。

    他在封國内招緻四方賓客、方術之士數千人“共講論道德,總統仁義”(許慎《淮南鴻烈解叙》),并集體編纂了一部雜家著作《淮南子》,顯然,劉安是以此擴大影響,為日後叛亂作準備。

    到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淮南王劉安已經開始治戰具、積金錢進行叛亂的實際活動了。

    不久又接到削二縣的诏令,愈發堅定了淮南王謀反的決心。

    此時,衡山王劉賜聞淮南王有反謀,也結賓客作謀反準備。

    接着,衡山即與淮南勾結在一起,約定共同行動。

    破壞封建國家統一的叛亂,已成一觸即發之勢。

     謀反的失敗 淮南、衡山謀反的活動日益加緊進行,至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已刻好皇帝印玺,正伺機舉兵。

    在千鈞一發之際,這一叛亂陰謀不料被人揭發,武帝令人搜查王宮,查出謀反的武器、玺印等。

    證據俱在,立即派宗正持符節逮捕淮南王。

    在宗正尚未至國之時,十一月,劉安即畏罪自殺。

    淮南王死後,公卿請捕衡山王治罪。

    衡山王聞訊,也自刭死。

    漢武帝趁此機會,徹底翦除淮南、衡山兩王的勢力,由淮南、衡山二獄所牽連的列侯、二千石及貴族等數千人皆被武帝處刑。

     淮南、衡山叛亂的未遂及其被鎮壓,是西漢皇權和地方勢力矛盾沖突的激化,也是封建國家統一和割據分裂勢力長期鬥争的必然結果。

    地方割據勢力的失敗,表明諸侯王已無力與中央政權對抗,同時證明封建國家統一的鞏固和無法逆轉之勢。

     通過以上種種手段,自漢初以來就存在的王國和侯國的數目,到武帝時大大減少,原來絕大部分諸侯王的領地大都歸中央政府統治了。

    即使沒有取消的一些侯國封邑,“諸侯惟得衣食稅租”(《漢書·諸侯王表》序)而已,遠不能構成對封建中央政權的威脅了。

     第五節 财政、經濟政策 漢武帝統治時期,在财政、經濟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加強中央對全國經濟的控制,以解決由于長期戰争所需要的浩大開支,和宮廷奢侈生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一 經濟狀況和财政危機 當漢武帝即位之初,國家無事,府庫餘财,西漢政府的經濟狀況比較好,“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史記·平準書》),是一片太平盛世的景象。

    但是,到武帝當政十幾年以後,過去的積累就被消耗殆盡,政府經濟即呈捉襟見肘之勢。

    這主要是兩方面原因造成的。

     軍政費用開支浩大 漢武帝時期的西漢政府,一改過去“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的精打細算作風,各項開支都大得驚人,尤其是因為對匈奴的戰争,更需要巨額經費維持,這就使政府的經費開支猛增。

     雖然曆史資料中找不到當時經費開支的具體數字,但僅從下面一些零星的資料記載的部分事實中就可看出西漢政府開支是多麼浩大: 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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