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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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的繁體豎排改成簡體橫排。
二、原文中脫、衍、訛、倒之處,均徑改,不另加注說明。
三、原文中專名(人名、地名、書名等)及其譯名皆一仍其舊,其中或有跟現今通行者有較大區别,而可能導緻閱讀障礙的,由編者加注進行說明。
四、原文中詞語與标準用法有不同者,為尊重作者用語習慣及時代與地域差異等,不做修改,一仍其舊。
五、原文中标點符号的使用有不統一及不符合标準用法的,一仍其舊,其中或有可能導緻閱讀障礙的,由編者重新标點。
六、原文中的漢字數字不予變為阿拉伯數字,個别阿拉伯數字也不再統一為漢字。但注釋部分為統一體例,版本年代及頁碼均采用阿拉伯數字,以便明晰。
七、所引文章中的紀年,1949年10月1日前的民國紀年一仍其舊,1949年10月1日後均采用公曆紀年。
八、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前對于中國共産黨和國民黨政治機構及職務的稱呼均予保留,隻對個别明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文字做了必要的删改。
九、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地區自稱“中國”“政府”及其政治機構、職務名稱、“涉外”用語等,本書均加引号,以示區分。
十、原文中由于作者政治立場等原因,本書做了極個别的删節,不另加說明。但為保留資料的完整性,尊重原文及作者觀點,文中難免偶有不妥之處,相信讀者自能甄别分辨。
二、原文中脫、衍、訛、倒之處,均徑改,不另加注說明。
三、原文中專名(人名、地名、書名等)及其譯名皆一仍其舊,其中或有跟現今通行者有較大區别,而可能導緻閱讀障礙的,由編者加注進行說明。
四、原文中詞語與标準用法有不同者,為尊重作者用語習慣及時代與地域差異等,不做修改,一仍其舊。
五、原文中标點符号的使用有不統一及不符合标準用法的,一仍其舊,其中或有可能導緻閱讀障礙的,由編者重新标點。
六、原文中的漢字數字不予變為阿拉伯數字,個别阿拉伯數字也不再統一為漢字。但注釋部分為統一體例,版本年代及頁碼均采用阿拉伯數字,以便明晰。
七、所引文章中的紀年,1949年10月1日前的民國紀年一仍其舊,1949年10月1日後均采用公曆紀年。
八、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前對于中國共産黨和國民黨政治機構及職務的稱呼均予保留,隻對個别明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文字做了必要的删改。
九、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地區自稱“中國”“政府”及其政治機構、職務名稱、“涉外”用語等,本書均加引号,以示區分。
十、原文中由于作者政治立場等原因,本書做了極個别的删節,不另加說明。但為保留資料的完整性,尊重原文及作者觀點,文中難免偶有不妥之處,相信讀者自能甄别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