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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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罪讀書。
龔克威、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通鑒四本,網巾一個,襪雙戴,徒罪讀書。
馬骥、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書四本,網巾一個,襪一雙,戴徒罪讀書。
吳鵬、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衣等物,戴徒罪讀書。
袁敬先、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一雙,衣服二件,戴徒罪讀書。
李默、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白懷素、為踏水災,受鈔十貫,具奏不實,戴徒罪讀書。
李煦任曲沃縣主簿,為秋糧科鈔入巳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劉鳳任祁陽縣知縣,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靴縧等物,該徒。
江秉彜任辰州府同知,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二兩五錢,該徒。
賈彬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免杖、徒、工役。
曾文祿任來安縣主簿,為李達身死事戴徒罪還職。
武料任新城縣丞為抄紮事,戴徒罪,調除煙瘴地面。
易仁富為啟遷葬不實,戴徒罪讀書。
孫英任全椒縣知縣。
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劉翀任全椒縣主簿。
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杖罪 進士 張公宣任監察禦史,為酒醉,直行東安門正道,戴杖十罪還職。
林?年任揭陽縣丞,為枉道回家,詭寄田地,戴杖一百罪還職。
張端為踏水災,受鵝酒等物,戴杖八十罪,發充書吏。
陳權任奉化縣丞,為提人下鄉擾民,戴杖一百罪還職。
監生 彭瑛任魏縣知縣,為不合聽教,論漆居恭使請踏突進士,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敬為不合受般監生韓毓央浼查冊戴杖八十罪讀書。
韓毓任桂陽縣主簿,為不合,央浼馮敬查冊,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端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張顯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熊良任留守右衛知事,為糧斛給批,緻被令史作弊,戴杖八十,罪還職。
溫铎任池州府經曆,為托病在家,佥書奏啟,本戴杖八十罪還職。
趙公超任天長縣主簿,為不行根捉抄紮人戴,杖八十罪還職。
張大初任湖州府通判為點替巡闌事,戴杖八十罪還職。
馬宗魯任蘭溪縣丞為私鹽,不與發落,紀錄杖八十,罪還職。
任白任府軍衛知事為賞冬布,将無印長單進庫,戴杖一百罪還職。
宋立為酒醉,毀罵衛士,笞四十,别用。
嗚呼!進士監生本志士之學,人各聰明,及其管事也,貪婪奸頑之心并作,朕嘗憂念,以為惜哉。
遂于大班中竭氣語谕之再三,必欲諸進士、監生立志成人,特以目前居官有效者指示而激勸之。
如通政使蔡瑄、左通政茹瑺、戶部侍郎楊靖、工部侍郎秦逵,皆同時由進士、監生而登顯職,各官乃能率職以稱朕心。
其操也,恪遵先聖先賢之道,故能伸于群職之上,惟夙夜在公而巳。
所以其家稅糧不供,差徭不役,有司吏卒無有登門者。
其各家祖父伯叔年高者,朝涉田園以為樂,撫兒孫以為歡,或有居市者,随其所以而遂其情。
上無差科之擾,下無鄰裡相欺之患。
如此指示谕之,終不能化。
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愈見奸貪,終不從命。
三犯四犯而至殺身者三人,二犯而诽謗。
殺身又三人,姑容戴罪在職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
嗚呼!志人君子觀此,可不為之戒乎?勸乎! 公侯佃戶第三 公侯世祿,佃田人戶,往往不肯與民一例當差,此诰二出。
今後一切雜泛差役,一體應當,敢有不當者,全家遷發化外。
管莊人阻當,管莊人處斬,有司聽從囑托分付,一體處斬。
且公侯佃田人戶,秋夏二稅辦納之際,比之衆民,甚是易辦。
凡收糧之時,各府遣人詣莊所催督衆戶送赴交納,并無刁蹬留難,淋尖跌斛,及上倉蘆席腳錢諸等使用,并無比之衆民,減輕多矣。
若再不與衆民一體當差,定遷化外。
其管莊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謾朝廷,下謾本官,假以各官佃戶為由,擅隐當差人民入已者,處斬,的不虛示。
沽名肆貪第四 布政司官府州縣官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複春、青州府知府陳希文。
且如同知王複春,先任宜興縣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縣及鄉,擾害官民,訴甚有理。
朕即命禮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勞,即升常州府同知。
不半年餘,本官奸宄并出,親自下鄉,臨民科擾。
青州府知府陳希文,本官先任安慶府懷甯縣丞,深知指揮畢寅,系是昔亂保民砦主,其寅無厭之心,廣侵民地。
寅聞民巳告赴縣,意在囑托希文,欲圖賄賂,執大義以斥之,想必有賂。
不期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囑托。
府官代寅囑希文,希文不滿,固執大義以責之。
朕聞之,遣使以勞,??谕勵焉至。
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至任之後,不逾年差皂隸,著令臨朐等三縣需索糯米、蒸籠、鞍鞒、?辔等物,此物皆非各縣官吏巳有之物,設使必欲應答,民受科矣。
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無甯息。
以此觀之,前者陽為君子,陰為小人,青州事覺,其罪安可逃乎?所以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曆九州之邑,已而複罪。
所在官者熟讀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空引偷軍第五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沒其家。
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閑,盤獲到空引者,賞鈔十錠,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營生,餘五名或偷囚,或偷軍,頂名而去。
他日引後至,正名方歸。
惟江西之民有等頑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軍、囚去矣,卻乃故行哀憐,赴官陳告,同行将引先去,緻曾以道等無引而歸,該司憐其所以,徑給引以往。
如此數等,犯者巳數人。
今後敢有如此者,枭令于鄉闾,籍沒其家,成丁家口遷于化外。
違诰縱惡第六 為大诰出久。
鎮江坊甲鄰裡人等,坐視容縱。
韋棟等一十八名,上惑朕聽,歸則把持官府,下虐良民,養惡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
韋棟等事發,将坊甲鄰裡盡行責罰,搬石砌城。
其費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運石塊而逃死者有之。
嗚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惡赴京,一則受賞,二則。
立良民之名于一郡,使有司畏懼,不敢輕易虐害而頻科,抑且去同惡相濟之聲。
其坊甲鄰裡姑息坐視者有之,同惡相濟者亦有之。
以緻耗财之役不免。
所在城市鄉村見此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李茂實胡黨第七 鎮江新港李茂實,系胡黨人數。
初未知茂實乃胡黨,由上元縣民孫才四投胡惟庸門下,說誘鄰裡鄉民,暗為義兵。
胡惟庸伏誅,本人逃竄,直至十九年于沙縣客店内事發,将至京師,詢問本人,本人供稱與鎮江李小官畏懼黨事漏洩,假商在外,不敢還鄉。
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鎮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屬,數次不獲。
忽淫婦嚴阿周赴法司訴訟,因而讦出李茂實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實到官,招供明白。
洪武九年,見胡惟庸,于惟庸家飲酒,西廳宿歇。
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實領大銀一百三十個,用車推赴船??,裝運至本家,遂作大商,支鹽二十萬引。
嗚呼!李茂實無知,不守已分,樂天之樂,朕君也。
茂實,富民也。
家本不缺,用富且有餘,不能報天地陰骘之恩,猶敢舍朕生殺予奪之主,而投門下,把持官府,欺壓良善,惡貫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誅之,是怒及神人也。
陸和仲胡黨第八 蘇州府吳江縣糧長陸和仲,當十八年糧長。
其年水災民田,朕謂諸糧長曰:今年水為民患,低下之田必傷。
爾等歸明白查踏,親自回奏,熟者輸納稅糧,災者以憑赈濟。
設有包荒灑派,移坵換段,不行推收過割,并積荒田地,以憑開除,以憑正收作數。
凡所聽者糧。
長人等,不下數百餘名,人各不聽朕命,歸則邪謀設計,将無藉之民妄為狀首,伸訴水災,糧長竟不出名,亦不親詣災所,故行以一分災傷作十分報官。
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無者。
及至差進士、監生人等親詣查踏,其糧長豪猾之民,各備資财段匹、靴襪、冠帽、衣服、金銀鈔錠,說誘進士、監生人等,朦胧作災來聞,準其奏,待災民來赈,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并。
其催并之詞,命戶部謂有司曰:有産之家不赈,無産之家,佃戶人等領赴京來。
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據各戶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無田之戶,系是有産之家,不敢受赈。
嗚呼!贓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淵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殺身。
進士、監生初出為人,未有不中此浸潤而污名者也。
初本糧長及有司不行執正主張,故生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将民赈濟者為何災,已報十分,??災者止有一分。
若以全災,将至赈濟,熟田之家,良民安肯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準此,其罪發矣。
所以奸頑不肯将至,正欲謾良善,隐熟甲,所以災及災民,終無赈濟,無可伸訴。
嗚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未久,蘇州府吏楊複,罪該斷沒,籍沒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黨狀三紙。
原告沈慶童等三名告黨,陸和仲,三番告黨,皆被此吏受财,匿狀不行,以緻陸和仲以一千貫買原告沈慶童等不語,又鈔一千六百貫買和勸人陸觀保等。
因事之發,驗陸和仲所納糧,其糧一萬石上倉,止該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餘石,恃頑托故,不行上倉,意欲侵欺入已,因黨事發,身亡家破。
嗚呼!惡人造罪,終不自已,直候殺身方止,家破人亡。
智者詳觀。
指揮林賢胡黨第九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帥兵守禦,以備東海。
所任之職,務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務要軍民安妥,使境内外無虞,竭忠事上,顯揚父母,貴其身名,榮及妻子,同諸将名書史冊,垂年不朽,豈不偉哉!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國王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
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
至京,其歸廷用。
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
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随駕之時,巳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
及歸廷用歸,胡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将歸廷用進貢船隻,假作倭寇船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
卻乃移文中書,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揮過。
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
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
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
比至,胡惟庸巳被誅戮,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
龔克威、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通鑒四本,網巾一個,襪雙戴,徒罪讀書。
馬骥、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書四本,網巾一個,襪一雙,戴徒罪讀書。
吳鵬、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衣等物,戴徒罪讀書。
袁敬先、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一雙,衣服二件,戴徒罪讀書。
李默、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白懷素、為踏水災,受鈔十貫,具奏不實,戴徒罪讀書。
李煦任曲沃縣主簿,為秋糧科鈔入巳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劉鳳任祁陽縣知縣,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靴縧等物,該徒。
江秉彜任辰州府同知,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二兩五錢,該徒。
賈彬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免杖、徒、工役。
曾文祿任來安縣主簿,為李達身死事戴徒罪還職。
武料任新城縣丞為抄紮事,戴徒罪,調除煙瘴地面。
易仁富為啟遷葬不實,戴徒罪讀書。
孫英任全椒縣知縣。
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劉翀任全椒縣主簿。
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杖罪 進士 張公宣任監察禦史,為酒醉,直行東安門正道,戴杖十罪還職。
林?年任揭陽縣丞,為枉道回家,詭寄田地,戴杖一百罪還職。
張端為踏水災,受鵝酒等物,戴杖八十罪,發充書吏。
陳權任奉化縣丞,為提人下鄉擾民,戴杖一百罪還職。
監生 彭瑛任魏縣知縣,為不合聽教,論漆居恭使請踏突進士,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敬為不合受般監生韓毓央浼查冊戴杖八十罪讀書。
韓毓任桂陽縣主簿,為不合,央浼馮敬查冊,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端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張顯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熊良任留守右衛知事,為糧斛給批,緻被令史作弊,戴杖八十,罪還職。
溫铎任池州府經曆,為托病在家,佥書奏啟,本戴杖八十罪還職。
趙公超任天長縣主簿,為不行根捉抄紮人戴,杖八十罪還職。
張大初任湖州府通判為點替巡闌事,戴杖八十罪還職。
馬宗魯任蘭溪縣丞為私鹽,不與發落,紀錄杖八十,罪還職。
任白任府軍衛知事為賞冬布,将無印長單進庫,戴杖一百罪還職。
宋立為酒醉,毀罵衛士,笞四十,别用。
嗚呼!進士監生本志士之學,人各聰明,及其管事也,貪婪奸頑之心并作,朕嘗憂念,以為惜哉。
遂于大班中竭氣語谕之再三,必欲諸進士、監生立志成人,特以目前居官有效者指示而激勸之。
如通政使蔡瑄、左通政茹瑺、戶部侍郎楊靖、工部侍郎秦逵,皆同時由進士、監生而登顯職,各官乃能率職以稱朕心。
其操也,恪遵先聖先賢之道,故能伸于群職之上,惟夙夜在公而巳。
所以其家稅糧不供,差徭不役,有司吏卒無有登門者。
其各家祖父伯叔年高者,朝涉田園以為樂,撫兒孫以為歡,或有居市者,随其所以而遂其情。
上無差科之擾,下無鄰裡相欺之患。
如此指示谕之,終不能化。
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愈見奸貪,終不從命。
三犯四犯而至殺身者三人,二犯而诽謗。
殺身又三人,姑容戴罪在職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
嗚呼!志人君子觀此,可不為之戒乎?勸乎! 公侯佃戶第三 公侯世祿,佃田人戶,往往不肯與民一例當差,此诰二出。
今後一切雜泛差役,一體應當,敢有不當者,全家遷發化外。
管莊人阻當,管莊人處斬,有司聽從囑托分付,一體處斬。
且公侯佃田人戶,秋夏二稅辦納之際,比之衆民,甚是易辦。
凡收糧之時,各府遣人詣莊所催督衆戶送赴交納,并無刁蹬留難,淋尖跌斛,及上倉蘆席腳錢諸等使用,并無比之衆民,減輕多矣。
若再不與衆民一體當差,定遷化外。
其管莊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謾朝廷,下謾本官,假以各官佃戶為由,擅隐當差人民入已者,處斬,的不虛示。
沽名肆貪第四 布政司官府州縣官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複春、青州府知府陳希文。
且如同知王複春,先任宜興縣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縣及鄉,擾害官民,訴甚有理。
朕即命禮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勞,即升常州府同知。
不半年餘,本官奸宄并出,親自下鄉,臨民科擾。
青州府知府陳希文,本官先任安慶府懷甯縣丞,深知指揮畢寅,系是昔亂保民砦主,其寅無厭之心,廣侵民地。
寅聞民巳告赴縣,意在囑托希文,欲圖賄賂,執大義以斥之,想必有賂。
不期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囑托。
府官代寅囑希文,希文不滿,固執大義以責之。
朕聞之,遣使以勞,??谕勵焉至。
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至任之後,不逾年差皂隸,著令臨朐等三縣需索糯米、蒸籠、鞍鞒、?辔等物,此物皆非各縣官吏巳有之物,設使必欲應答,民受科矣。
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無甯息。
以此觀之,前者陽為君子,陰為小人,青州事覺,其罪安可逃乎?所以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曆九州之邑,已而複罪。
所在官者熟讀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空引偷軍第五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沒其家。
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閑,盤獲到空引者,賞鈔十錠,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營生,餘五名或偷囚,或偷軍,頂名而去。
他日引後至,正名方歸。
惟江西之民有等頑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軍、囚去矣,卻乃故行哀憐,赴官陳告,同行将引先去,緻曾以道等無引而歸,該司憐其所以,徑給引以往。
如此數等,犯者巳數人。
今後敢有如此者,枭令于鄉闾,籍沒其家,成丁家口遷于化外。
違诰縱惡第六 為大诰出久。
鎮江坊甲鄰裡人等,坐視容縱。
韋棟等一十八名,上惑朕聽,歸則把持官府,下虐良民,養惡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
韋棟等事發,将坊甲鄰裡盡行責罰,搬石砌城。
其費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運石塊而逃死者有之。
嗚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惡赴京,一則受賞,二則。
立良民之名于一郡,使有司畏懼,不敢輕易虐害而頻科,抑且去同惡相濟之聲。
其坊甲鄰裡姑息坐視者有之,同惡相濟者亦有之。
以緻耗财之役不免。
所在城市鄉村見此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李茂實胡黨第七 鎮江新港李茂實,系胡黨人數。
初未知茂實乃胡黨,由上元縣民孫才四投胡惟庸門下,說誘鄰裡鄉民,暗為義兵。
胡惟庸伏誅,本人逃竄,直至十九年于沙縣客店内事發,将至京師,詢問本人,本人供稱與鎮江李小官畏懼黨事漏洩,假商在外,不敢還鄉。
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鎮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屬,數次不獲。
忽淫婦嚴阿周赴法司訴訟,因而讦出李茂實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實到官,招供明白。
洪武九年,見胡惟庸,于惟庸家飲酒,西廳宿歇。
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實領大銀一百三十個,用車推赴船??,裝運至本家,遂作大商,支鹽二十萬引。
嗚呼!李茂實無知,不守已分,樂天之樂,朕君也。
茂實,富民也。
家本不缺,用富且有餘,不能報天地陰骘之恩,猶敢舍朕生殺予奪之主,而投門下,把持官府,欺壓良善,惡貫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誅之,是怒及神人也。
陸和仲胡黨第八 蘇州府吳江縣糧長陸和仲,當十八年糧長。
其年水災民田,朕謂諸糧長曰:今年水為民患,低下之田必傷。
爾等歸明白查踏,親自回奏,熟者輸納稅糧,災者以憑赈濟。
設有包荒灑派,移坵換段,不行推收過割,并積荒田地,以憑開除,以憑正收作數。
凡所聽者糧。
長人等,不下數百餘名,人各不聽朕命,歸則邪謀設計,将無藉之民妄為狀首,伸訴水災,糧長竟不出名,亦不親詣災所,故行以一分災傷作十分報官。
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無者。
及至差進士、監生人等親詣查踏,其糧長豪猾之民,各備資财段匹、靴襪、冠帽、衣服、金銀鈔錠,說誘進士、監生人等,朦胧作災來聞,準其奏,待災民來赈,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并。
其催并之詞,命戶部謂有司曰:有産之家不赈,無産之家,佃戶人等領赴京來。
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據各戶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無田之戶,系是有産之家,不敢受赈。
嗚呼!贓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淵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殺身。
進士、監生初出為人,未有不中此浸潤而污名者也。
初本糧長及有司不行執正主張,故生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将民赈濟者為何災,已報十分,??災者止有一分。
若以全災,将至赈濟,熟田之家,良民安肯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準此,其罪發矣。
所以奸頑不肯将至,正欲謾良善,隐熟甲,所以災及災民,終無赈濟,無可伸訴。
嗚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未久,蘇州府吏楊複,罪該斷沒,籍沒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黨狀三紙。
原告沈慶童等三名告黨,陸和仲,三番告黨,皆被此吏受财,匿狀不行,以緻陸和仲以一千貫買原告沈慶童等不語,又鈔一千六百貫買和勸人陸觀保等。
因事之發,驗陸和仲所納糧,其糧一萬石上倉,止該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餘石,恃頑托故,不行上倉,意欲侵欺入已,因黨事發,身亡家破。
嗚呼!惡人造罪,終不自已,直候殺身方止,家破人亡。
智者詳觀。
指揮林賢胡黨第九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帥兵守禦,以備東海。
所任之職,務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務要軍民安妥,使境内外無虞,竭忠事上,顯揚父母,貴其身名,榮及妻子,同諸将名書史冊,垂年不朽,豈不偉哉!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國王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
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
至京,其歸廷用。
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
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随駕之時,巳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
及歸廷用歸,胡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将歸廷用進貢船隻,假作倭寇船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
卻乃移文中書,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揮過。
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
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
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
比至,胡惟庸巳被誅戮,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