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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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
府官自知其難,舍人臨行,其府官發忿,故縱皂隸王讨孫等毆打舍人,事覺,皂隸斷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 攬納戶虛買實收第十九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一槩将糧草付與解來。
豈知無藉之徒,将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并不到倉。
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藉之徒惟死而巳。
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 雨澤奏啟本第二十 各處有司諸事奏啟本及雨澤奏啟本赴京,中間多有不書寫姓名,有寫而不稱臣者,以數千裡、數百裡造文一紙,以對人君,姓名尚不謹書,此果為人臣之禮乎?于中不恤吾民可見矣。
勾取逃軍第二十一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為兵部勾取逃軍,或有頑民犯法,各部勾取。
其布政司、府州縣貪圖賄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
同姓名者,因贓迷惑其心,止知已利,不知良善受害,無可伸訴。
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已推之,豈有貪贓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晝則枷項杽手,夜則系項鈴足,輕則銕索牽行。
父母妻子悲啼送程,倉卒一時催起,路無盤費。
是後父母妻子收拾盤纏,意在往供,有司刁蹬,不與引行。
既而買引沿途追趕,有中途病死者,有飲食不節而負病者。
所勾之人,惟恐違限,日加箠楚,雖有微命,猶在幾死之間。
若法司審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
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歸,其苦萬端。
當時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已,豈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無辜于善良,天鑒不遠,一旦發露,罪及身家,如此者數數開谕,每每加刑,曾有幾人而省此禍殃? 婚姻第二十二 同姓兩姨,姑舅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
朕平定之後,除元氏巳成婚者勿論。
自朕統一,申明我中國先王之舊章,務必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
有等刁頑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兒女巳成行烈,其無藉之徒,通同貪官污吏,妄行告??,緻使數十年婚姻,無錢者盡皆離異,有錢者得以完全。
此等之徒,異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
胡人之俗,豈止如此而巳。
兄收弟婦,弟收兄妻,子承父妾。
有一婦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後,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
所以夫婦無别,綱常大壞,與我中國聖人之教何如哉?設理舊事,難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為此也。
今後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誅。
賣放浙西秋糧第二十三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肆百伍拾萬。
石。
其郭桓等止收陸拾萬石上倉,鈔捌拾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筭,可抵貳百萬石,餘有壹百玫拾萬,未曾上倉。
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伍拾萬貫,緻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
谕官生身之恩第二十四 朕常命官,每谕生身之恩最重,其詞雲何曰:汝知父母之慈乎?且初離母身,乃知男子母徑聞父生兒矣。
父既聞之,以為祯幸。
居兩月間,夫妻閱子寝笑,父母亦歡;幾一歲間,方識父母,歡動父母。
或肚踢倚,或擦行,或馬跁,音扒。
有時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歡情。
然而鞠育之勞,正在此際。
所以父母之勞,憂近水火,以其無知也。
設若水火之近,非焚則溺,冬恐寒逼,夏恐蟲傷,調理憂勤,勞于父母,豈一言而可盡?及其長也,有志四方,能不緻父母之憂,此為孝也。
更能異闾裡之子,出民上,衣食豐奉,于父母溫凊之道,以時,送終之期設備,人子之道,無以加矣。
今為官者往往不才。
父母在堂者,忘鞠育之恩而妄為,彼雖不知父母之慈,父母之慈,未嘗有間。
良妻在室,故忘夫婦之道,鳥合野婦。
彼雖不知良妻之節,良妻之節,未嘗有間。
且如福建道禦史于敏,初任衛知事,犯法??刑,其妻擊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貞良之婦。
朕謂敏曰。
京師人煙輻辏,刁詐容貌者多,少年婦女居京,一心于夫者鮮矣。
惟欲夫終日不歸,歲月不還,得以自由。
今汝之妻,孰父母之良哉?柔訓如是,間有者也。
是勿自棄。
谕後複任禦史,不逾年,複作非為罪,當徒役,其妻複救。
仍準貞良赦
府官自知其難,舍人臨行,其府官發忿,故縱皂隸王讨孫等毆打舍人,事覺,皂隸斷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 攬納戶虛買實收第十九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一槩将糧草付與解來。
豈知無藉之徒,将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并不到倉。
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藉之徒惟死而巳。
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 雨澤奏啟本第二十 各處有司諸事奏啟本及雨澤奏啟本赴京,中間多有不書寫姓名,有寫而不稱臣者,以數千裡、數百裡造文一紙,以對人君,姓名尚不謹書,此果為人臣之禮乎?于中不恤吾民可見矣。
勾取逃軍第二十一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為兵部勾取逃軍,或有頑民犯法,各部勾取。
其布政司、府州縣貪圖賄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
同姓名者,因贓迷惑其心,止知已利,不知良善受害,無可伸訴。
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已推之,豈有貪贓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晝則枷項杽手,夜則系項鈴足,輕則銕索牽行。
父母妻子悲啼送程,倉卒一時催起,路無盤費。
是後父母妻子收拾盤纏,意在往供,有司刁蹬,不與引行。
既而買引沿途追趕,有中途病死者,有飲食不節而負病者。
所勾之人,惟恐違限,日加箠楚,雖有微命,猶在幾死之間。
若法司審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
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歸,其苦萬端。
當時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已,豈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無辜于善良,天鑒不遠,一旦發露,罪及身家,如此者數數開谕,每每加刑,曾有幾人而省此禍殃? 婚姻第二十二 同姓兩姨,姑舅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
朕平定之後,除元氏巳成婚者勿論。
自朕統一,申明我中國先王之舊章,務必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
有等刁頑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兒女巳成行烈,其無藉之徒,通同貪官污吏,妄行告??,緻使數十年婚姻,無錢者盡皆離異,有錢者得以完全。
此等之徒,異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
胡人之俗,豈止如此而巳。
兄收弟婦,弟收兄妻,子承父妾。
有一婦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後,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
所以夫婦無别,綱常大壞,與我中國聖人之教何如哉?設理舊事,難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為此也。
今後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誅。
賣放浙西秋糧第二十三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肆百伍拾萬。
石。
其郭桓等止收陸拾萬石上倉,鈔捌拾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筭,可抵貳百萬石,餘有壹百玫拾萬,未曾上倉。
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伍拾萬貫,緻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
谕官生身之恩第二十四 朕常命官,每谕生身之恩最重,其詞雲何曰:汝知父母之慈乎?且初離母身,乃知男子母徑聞父生兒矣。
父既聞之,以為祯幸。
居兩月間,夫妻閱子寝笑,父母亦歡;幾一歲間,方識父母,歡動父母。
或肚踢倚,或擦行,或馬跁,音扒。
有時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歡情。
然而鞠育之勞,正在此際。
所以父母之勞,憂近水火,以其無知也。
設若水火之近,非焚則溺,冬恐寒逼,夏恐蟲傷,調理憂勤,勞于父母,豈一言而可盡?及其長也,有志四方,能不緻父母之憂,此為孝也。
更能異闾裡之子,出民上,衣食豐奉,于父母溫凊之道,以時,送終之期設備,人子之道,無以加矣。
今為官者往往不才。
父母在堂者,忘鞠育之恩而妄為,彼雖不知父母之慈,父母之慈,未嘗有間。
良妻在室,故忘夫婦之道,鳥合野婦。
彼雖不知良妻之節,良妻之節,未嘗有間。
且如福建道禦史于敏,初任衛知事,犯法??刑,其妻擊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貞良之婦。
朕謂敏曰。
京師人煙輻辏,刁詐容貌者多,少年婦女居京,一心于夫者鮮矣。
惟欲夫終日不歸,歲月不還,得以自由。
今汝之妻,孰父母之良哉?柔訓如是,間有者也。
是勿自棄。
谕後複任禦史,不逾年,複作非為罪,當徒役,其妻複救。
仍準貞良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