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統一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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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至它本身崩潰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記的納稅人戶達五百萬戶,更有人口二千五百萬,這在一個動亂的時代,可算作絕大的成功。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五世紀末頒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
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布于公元四八四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脫離不了地方分權。
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
每戶按其家産及口數,分别列入三等九則之内。
中等之戶納米二十石,布二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
事實上這隻是一般标準,實際征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
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五十戶登記為一戶。
中央政府隻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
這通令隻表示從此以後管制加緊。
【均田與府兵】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
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隻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十五歲以上受田四十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
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買賣。
四八五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曆史上是劃時代的裡程碑,以後隻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八世紀下半期,連亘約三百年。
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诏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标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将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曆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的回答。
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
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诏令隻能廣泛的措辭,當官僚将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緻的标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
當然,對皇帝的诏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
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
換言之,全國一緻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
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
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迹看來,五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于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認為是絕大的成功。
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紙上文章,其執行者為一個新興的軍事力量,其環境為長期戰後之複原,各方面都視之為一種解脫。
事實上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令,從未認為“應有”系保障其“必有”。
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時,其畝數可能減縮,受田者也可請求離“狹鄉”而去“寬鄉”。
所以耕地國有不過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授權于官僚組織,作為他們強迫實施政令的憑借,至于詳細的情形,則無法作全國一緻的論斷。
土地之為國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現存的文件證實了以上的推論。
大地主在這時代仍存在著,不過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
逃避稅役也仍無法嚴格的對付。
例如賦稅對獨身者有利而對已婚者不利,則絕大多數納稅人全報未婚。
可是這紀錄卻也表示一般增加納稅人登錄的目的已達到。
八世紀兩個邊防區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紀後出土,其所載也與上述情形相符。
【重建社會組織】 拓跋魏在公元四八六年頒布的另一诏令,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壟斷,而構成本身所主持的地方組織的功效。
這诏令以五家為鄰,五鄰為裡,五裡為黨。
由地方官指派鄰裡黨長,于是政府有其指揮系統可下達于細民。
同時新稅則也以一夫一婦為一“床”,而責成其出米二石,布一匹。
很顯然的,上述地方組織,賦稅和土地所有制都彼此聯系。
這些法規以一種人為的觀念從下至上地将整個帝國組織起來。
傳統中國作者在處理這節曆史的時候,通常著重中國文化的功效,認為中國的文物終能感化異族,使他們效法華夏的長處。
當然,以官僚組織治理農村大衆是有其内在的沿革,不可能自遊牧民族創始,這說明了何以拓跋民族要經這麼長的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五世紀末頒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
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布于公元四八四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脫離不了地方分權。
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
每戶按其家産及口數,分别列入三等九則之内。
中等之戶納米二十石,布二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
事實上這隻是一般标準,實際征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
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五十戶登記為一戶。
中央政府隻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
這通令隻表示從此以後管制加緊。
【均田與府兵】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
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隻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十五歲以上受田四十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
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買賣。
四八五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曆史上是劃時代的裡程碑,以後隻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八世紀下半期,連亘約三百年。
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诏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标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将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曆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的回答。
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
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诏令隻能廣泛的措辭,當官僚将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緻的标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
當然,對皇帝的诏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
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
換言之,全國一緻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
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
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迹看來,五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于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認為是絕大的成功。
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紙上文章,其執行者為一個新興的軍事力量,其環境為長期戰後之複原,各方面都視之為一種解脫。
事實上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令,從未認為“應有”系保障其“必有”。
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時,其畝數可能減縮,受田者也可請求離“狹鄉”而去“寬鄉”。
所以耕地國有不過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授權于官僚組織,作為他們強迫實施政令的憑借,至于詳細的情形,則無法作全國一緻的論斷。
土地之為國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現存的文件證實了以上的推論。
大地主在這時代仍存在著,不過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
逃避稅役也仍無法嚴格的對付。
例如賦稅對獨身者有利而對已婚者不利,則絕大多數納稅人全報未婚。
可是這紀錄卻也表示一般增加納稅人登錄的目的已達到。
八世紀兩個邊防區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紀後出土,其所載也與上述情形相符。
【重建社會組織】 拓跋魏在公元四八六年頒布的另一诏令,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壟斷,而構成本身所主持的地方組織的功效。
這诏令以五家為鄰,五鄰為裡,五裡為黨。
由地方官指派鄰裡黨長,于是政府有其指揮系統可下達于細民。
同時新稅則也以一夫一婦為一“床”,而責成其出米二石,布一匹。
很顯然的,上述地方組織,賦稅和土地所有制都彼此聯系。
這些法規以一種人為的觀念從下至上地将整個帝國組織起來。
傳統中國作者在處理這節曆史的時候,通常著重中國文化的功效,認為中國的文物終能感化異族,使他們效法華夏的長處。
當然,以官僚組織治理農村大衆是有其内在的沿革,不可能自遊牧民族創始,這說明了何以拓跋民族要經這麼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