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統一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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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于農戶,才逐漸将其統治權推及于一個廣大的地區。

    最初其朝廷派遣軍官登記歸附的人口,暫時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規之賦稅;至公元四二六年才通令所有賦稅全由州縣官經手,其他的經理人衆一律撤回。

    若不是那些可能從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漢人之家族缙紳的勢力及少數民族間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威權,此項直接征稅辦法不可能付之實施。

    北魏五世紀的帝紀也記載著歸附的戶口,三千一處,五千三處,前後不絕。

    很顯然的,後漢末年以來地方分權的趨勢至此已被扭轉。

    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處則從外加壓力,使之歸化。

    拓跋朝廷又能外禦其他遊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内具恤災救荒的資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

    然而前後看來,他們最初的決策:制造一個供應之基地,直接控制農業的勞動力,既殘酷卻又特出心裁,是其轉換點。

     迄至它本身崩潰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記的納稅人戶達五百萬戶,更有人口二千五百萬,這在一個動亂的時代,可算作絕大的成功。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五世紀末頒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

    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布于公元四八四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脫離不了地方分權。

    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

    每戶按其家産及口數,分别列入三等九則之内。

    中等之戶納米二十石,布二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

    事實上這隻是一般标準,實際征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

    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五十戶登記為一戶。

    中央政府隻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

    這通令隻表示從此以後管制加緊。

     【均田與府兵】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

    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隻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十五歲以上受田四十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

    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買賣。

     四八五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曆史上是劃時代的裡程碑,以後隻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八世紀下半期,連亘約三百年。

    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诏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标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将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曆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的回答。

    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

    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诏令隻能廣泛的措辭,當官僚将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緻的标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

    當然,對皇帝的诏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

    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

    換言之,全國一緻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

    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

    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迹看來,五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于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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