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兵馬俑的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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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貶斥其他各業,以求全國普遍的豐衣足食。

    從史書裡看來秦始皇即位之前約一百年,以上的政策都已付諸實施。

    這種體制著重中央集權,能使境内人民保持一種集體性格,稱之為“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并不為過。

     【秦國的集權體制】 秦國是一個以警察權為主的國家。

    它與現代集權國家的重要區别是後者将一個業已多元化的社會扭轉回去以遂行其狹義之目的。

    嬴秦則不待社會多元化,先已構成集權體制,此外秦之集權亦無國家主義的征象。

    雖說這個國家以征服其他國家為職志,其所拟之消滅者僅是對方的王室與貴族,秦王本身的重要卿相,卻全屬客籍,即統一天下之後亦然。

    秦之記錄裡看不出人民因原有國籍而受親疏歧視的待遇。

     秦之體制既成流線型,法家思想即構成其意識形态。

    雖然它站在人性為惡的立場,可是也認為人類的可以集體為善。

    這種信條與十九世紀德國曆史家特萊澈克(HenrichvonTreitschke)的理論,極為接近。

    也因它的“現代”色彩,中國法家有時令西方讀者傾折。

    他們的法治觀念不為傳統習慣、古代特權、流行的道德觀念、家人親疏,或甚至恻隐之心所左右。

    法律代表君主的意志,必為成文法,必須詳盡而無疑義的寫出,而且不打折扣、不分畛域的強制實施。

    因為他們站在唯物的立場,又以國家之富強為不二法門,因之無從創制西方式的民法。

    隻是在基督尚未出生之前數百年,他們即在鼓吹王子犯法與民同罪,這必在當日人士之心目中造成一種平等的觀感。

    法家也自認為承奉自然法規,他們以為法律一經公布,從此君王有如車軸,不動而能行,百官則如車之輻條,随著車輪運轉。

    以今後兩千年中國官僚政治的作風看來,這樣的拟寓不能算是全不正确。

     概括言之,中國政治體系的早熟在當日不失為一種成就,可是中國人也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從外表形式看來,在基督之前有了這些設施,國家的機構便形成流線型,可是其下端粗率而無從成長發展,以日後标準看來尤其如此。

    直到最近中國仍缺乏一種司法體系,具有實力及獨立性格一如西方,其原因可以一直追溯到上古。

    儒家的法律使法律不離家族觀念,将法律與情感及紀律混淆,法家之法實為最方便的行政工具,但在其他方面則一無可取。

     古代曆史家更指出,秦國與他國競争統治中國時得到地理之便。

    它的東方為山川所阻塞,秦人可以開關迎敵,對方卻無法來去自由的出入秦境。

    秦之西南的土著文化程度低,可以任意吸收吞并。

    戰國之争雄,以統一為最後目标,外圍之雄著重長久之計,必較中央諸國占優勢,因中央諸國不斷的為彼此間的糾紛、龃龉、陰謀、伎倆所眩惑也。

    直到最後幾十年内各國要對付秦的攻勢,才圖謀互相結盟。

    一般很少提及,秦國實際上得到經濟落後的好處。

    經濟落後才能強調農業一元,動員起來,專一雷同,内部的凝聚力也強。

    這時期仍是以數量取勝的時期,軍事技術大緻在平衡狀态,沒有一個交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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