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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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
”(《禦覽》六百二十七引桓譚《新論》。
按:少府所入,不應倍天賦斂。
蓋是積歲羨餘,非一年收入如此。
然不審所據為何年,要指其著書時也)此為少府與主賦斂者分。
帝有私産,不異編戶,後王以皇室典範所錄别于賦稅者也。
景、武集權于中央,其郡縣猶得自治。
古之王度,方伯之國則有三監。
大國相也,其命曰“守”故管仲言“有天子之二守”(《左》僖十二年傳),栾盈亦以士匄為“王守臣”。
(《左》襄二十一年傳)小國相也,其命曰“令”。
故楚以子男,令尹輔之。
及秦罷侯,而闿置其孤卿;郡則禦史監之,其主者言“守”,其下縣道言“令”,皆因前世建國之差率以為比(晉侯問原守,史起為邺令。
先秦之世,以方部大吏為守令,業有萌芽。
要本被以相國之号,以為尊榮,亦猶後世藩鎮之帶京銜也。
集成箸法,則自秦始)。
是故郡縣之始,亡大異封建。
漢氏因之,太守上與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賞辟除。
一郡之吏,無慮千人皆承流修職,故舉事易而循吏多。
成哀之末,綱紀敗于朝,吏理整于府。
至于元始,戶口最盛矣。
其縣邑猶有議院。
《稿長蔡湛碑》陰曰“賤民、議民”,與“三老、故吏、處士義民”異列。
議民者,西方以為議員,良奧通達之士,以公民參知縣政者也。
賤民者,西方以為私人厮役扈養,不及以政,不得選人,亦不得被選者也。
此其名号炳然。
國命不出于議郎,而縣顧獨與議民圖事,與今俄羅斯相類。
凡漢世道路河渠之役,今難其費,彼舉之徑易者,無慮議院之效。
後王觖望于斯制,如其初政,則因是也。
新與晉、魏、隋、唐之政,可法有一焉。
漢承秦敝,尊獎兼并。
上家累巨億,斥地侔封君,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劍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号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
故下戶踦岖無所跱足乃父子氐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帑為之服役。
故富者席餘而日熾,貧者蹑短而歲踧,曆代為虜,猶不贍于衣食;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傷心腐臧,不可勝陳(《通典》一引崔寔《政論》語如此)。
新帝複千載絕迹,更制“王田”,男不盈八,田不得過一井。
此于古制少奢。
荀悅以為廢之于寡,立之于衆,土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
此其所以敗也。
然分田劫假之害,自是少息。
訖建武以後,鄉曲之豪,無有兼田數郡,為盜跖于民間,如隆漢者矣。
大功之成虧,亦不于一世也。
晉之平吳,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然仕者猶差第官品,以得蔭客。
及元魏,制均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
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
奴婢五口給一畝。
”北齊之授露田,夫婦丁牛皆倍魏制,亦每丁給永業二十畝,以為桑田。
周制“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隋居宅從魏,永業、露田從齊,而陿鄉每丁财二十畝。
唐:男子丁、中者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
老男、疾廢,口分半之。
寡妻妾,口分田三十畝。
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
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疾廢、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陿鄉所受,口分視寬鄉而半,易田倍給。
大氐先後所制,丁男受田最多百畝,少不損六十畝。
畝以二百四十步為劑,視古百步則赢。
民無偏幸,故魏、齊兵而不殣,隋世暴而不貧。
訖于貞觀、開元,治過文、景。
識均田之為效,而新室其權首也夫農耕者,因壤而獲,巧拙同利。
一國之壤,其谷果桑榆有數,雖開草辟土,勢不倍增。
而商工百技,各自以材能緻利多寡,其業不形。
是故有均田,無均富;有均地箸,無均智慧。
今夏民并兼,視他國為最殺,又以商工百技方興,因勢調度,其均則易。
後王以是正社會主義者也。
朱梁之政,可法有一焉。
奄寺,周而有之,至漢轉盛;江左晉、宋幾絕,而不能瀸盡也(按:晉、宋二志,惟大後三卿,似為奄官,其餘未見有位者。
西晉賈後時有宦者董猛,稍稍用事。
東晉及宋,史傳雖間見奄兒,然其箸者極鮮。
固繇矜重流品,不使刑人幹位。
又元帝以相王草創,宋武素不好弄,故裁減奄官,幾于盡絕也)。
唐法魏、周,中官複貴。
此非獨以分權陵主當去,無罪而宮人,固無說焉。
梁大祖龔行其罰,踐位以後,切齒于薰椓,改樞密院曰崇政院,以敬翔為院使,不任中人,雖趨走禁掖者亦絕。
及李氏破汳,诏天下求故唐宦者悉送京師。
此梁無奄寺之征也。
嗟乎!淫昏不道之君,作法于齊,猶高世主。
生民載祀四千,而間十七,文德之流,轶于湯、武矣。
後王欲循理饬俗,觀視四夷,可無鑒是邪?明之政,可法有一焉。
初罷行省,主疆域者曰布政使,凡理财、長民、課吏皆責之,西方之知事是也。
按察使,掌刑名廉劾之事,西方諸裁判所是也都指揮使(秩正二品,與當時布政使同秩),掌治軍政,率其衛所以隸于五府,而聽于兵部,西方之師團是也。
三司同位,不相長弟,賢于後嗣常設督撫。
後王式之,按察與布政分,則司法、行政異官之隧也;都指揮與布政分,則治戎、佐民異官之劑也。
哀乎!中夏之統一,二千年矣。
量其善政,不過于五,然世猶希道之,斯足為摧心失氣者也。
及夫東晉之世,君臣有禮,而唐陳詩不諱,得盡見朝政得失、民間疾苦,此亦其可法者。
然當時自以習貫率行,将法典之非成文者,故不陳于大禘也。
官統上第三十二(訄書三十二) “天不一時,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箸業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得不殊。
方明者察于事,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
”(《管子·宙合篇》語)蓋先聖劉歆有言:“《書》曰:&lsquo先其算命。
&rsquo本起于黃鐘之數,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積之,曆十二辰之數,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數備矣。
”“太極元氣,函三為一。
極,中也。
元,始也。
行于十二辰,始動于子。
參之于醜,得三。
又參之于寅,得九。
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
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
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
又參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
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此陰陽合德,氣鐘于子,化生萬物者也。
”(《律曆志》說。
本《史記·律書》,而去其餘分)自子至亥,數以三積。
《易》曰“亥子之明夷”(《易》“箕子之明夷”,趙賓作“荄茲”,雲“萬物方荄茲”也。
惠定宇以為“亥子”雖非其本文,而訓讀則極當。
《律曆志》雲“該閡于亥”,“孳萌于子”,是其義也),算命所取法,則在于是。
彼明夷者,箕子、文王所公也。
然陰陽氣無箕子。
箕子言五行,出于《雒書》;文王言八卦,《河圖》也。
是故言“元年”者,以“王”為文王,而擯箕子于海外營部之域,使無亂統。
如彼積數至于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者,是安用邪? 章炳麟曰:此謂官制之大數,在察玉衡,箸于方明者也。
凡官,皆以一統三。
昔者管仲之治齊也,曰:“參國起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虞,山立三衡。
”(《齊語》)而臨下相統,亦往往以三三積之。
文王之立政也,“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
”“庶慎”者,何也?公羊董仲舒《官制象天》曰:“三臣而成一慎故八十一元士,為二十七慎,以持二十七大夫;二十七大夫為九慎,以持九卿;九卿為三慎,以持三公;三公為一慎,以持天子。
天子積四十慎,以為四選。
選一慎三臣,皆天數也。
”然則“慎”者,三之别稱。
《秦風·小戎》傳曰:“脅驅,慎駕具,所以止入也。
”此因止骖馬之入以為名。
“慎駕具”者,若言“三馬之駕具”矣(乘馬實有驷牡。
然骖之命名,實因駕三而起。
蓋一服兩骖,非骖服皆兩也。
慎駕具亦本此為名。
而驷馬之兩骖駕具,即因名于是)。
厥以慎名官者。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厭次侯爰類,“以慎将,元年從起留”。
慎将,為楚漢時官号,猶明之參将也(明《職官志》:總兵官副總兵,參将,無品級,無定員。
此參将與總兵、副總兵為三,慎将之名猶此矣。
師古言“以謹慎為将”,義甚迂曲。
漢初廄将,弩将、刺客将等,命名皆從其職,無以空言立号者。
以慎為三,周、秦、漢之通言,故董氏用之)。
夫慎者,三物之稱;自上以下,積乘以三,故曰“庶慎”;僚佐輔殷,置自上官,故文王罔兼。
此則官以三乘之義,明矣。
先聖荀卿曰:後王之成名,“爵名從周”(《正名》)。
明三百六十官者,其法為春秋所因及夫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成百二十官,如不契合。
然百二十官,未及中下士也;三百六十官者,下逮是矣。
因元士八十一而參之,則二百四十三為中下士數以增百二十官,則為三百六十有三。
故董氏《爵國篇》曰:“八十一元士,二百四十三下士。
”又曰:“天子分左右五等,三百六十三人。
”而謂之“周制”,夫何不合之有乎?(按: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二百四十三中下士,皆謂其職名,非謂其員數也。
如言以大夫為長官者,有二十七職;以元士為長官者,有八十一職。
非謂大夫祗有二十七人,元士祗有八十一人也。
《周禮》一官而有數大夫、數士者不少,然其官祗三百六十耳。
況鄉遂都鄙之正長,同此一官,而其員以千百計,雖盡中下士之數,猶不足充乎!又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說,《王制》及《尚書大傳》皆同。
鄭君注《大傳》曰:“自三公至元士,凡百二十,此夏時之官也。
周之官三百六十。
《禮志》曰:有虞氏官五十,夏後百,殷二百,周三百。
近之,未得其實也。
據夏、周推其差,則有虞之官六十,夏後氏百二十,殷二百四十,周三百六十,為有所法。
”鄙意《明堂位》說似與此不相涉。
《大傳》又言:“舜攝時,三公、九卿、百執事,此堯之官也。
故使百官事舜。
”則又謂堯舜時已有百二十官,亦與《明堂位》官五十相戾。
竊謂古制芒昧,學者多以周制說虞夏,或以虞夏制說周,紛如糾纏。
今從《考工記》“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之文定為周制。
至所謂九卿者,即六卿與三孤,而三孤亦必兼六卿所屬之官。
如師氏、保氏,或言即是師保,殆其然欤)自午以下,至亥六等,其數至于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胥史陪屬,遞統而相增。
六等者,何也?士之所臣曰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也。
是在《春秋傳》則比十日,今乃比于十二辰者,《傳》有王、公、大夫、士,而大夫弗别于卿、士,又弗别元與中、下,是以為十;别之是以為十二,非其相舛盭也。
《周官》府史胥徒之制,不皆以三相乘,雖其上亦然(如大夫,亦不止二十七職也)要之,道其較略而已。
千裡之路,不可扶以繩;萬家之都,不可平以準。
苟大意得,不以小缺為傷。
必若引繩切墨,而以三制之者,雖倕、商高為政,固勿能也。
且夫爵名則因于周,若春秋所為斟酌損益者,億甚衆矣。
是故荀子有《序官》(《王制》),其名或異《周禮》,然猶十取其七八,故曰文王之法雲爾。
及夫箕子所飏言,則以五行為臬枳,斯太古夏殷之成憲,而周時毀棄久矣。
荀子道桀纣之世曰:古者天子千官,諸侯百官。
以是千官,令行于諸夏之國,謂之王;以是百官,令行于竟内,謂之君(《正論》)。
夫其千官者,則《鄭語》言“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楚語》言“百姓,千品,萬官,億醜”是也。
是皆以十相乘,然其本則在“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鄭語》)。
所謂五物之官,則《傳》言“物有其官”,“故有五行之官”,“列受氏姓”,是已(《左》昭二十九年傳)。
古者計官,自士而止,不及皂輿陪屬。
故以三乘者,其下雖尚有六等,而曰三百六十矣;以十乘者,其下雖有萬官億醜,而曰千官矣。
千官之法,本于五行,是則皞、顼、夏、商所闿置(金氏《求古錄》謂“周以前,皆五官。
《甘誓》召六卿,鄭謂即周之六卿。
不知《周官》所雲&lsquo軍将皆命卿&rsquo者,謂選将而命之為卿,必非使大宰、司徒等六卿将之也。
不可據此謂夏有六官”。
其說最塙。
下《曲禮》:“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蔔,典司六典。
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衆。
天子之六府,曰司士、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
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
”鄭曰:“此蓋殷時制也。
周則大宰為天官,大宗曰宗伯。
宗伯為春官,大史以下屬焉。
”“司士屬司馬”,府則“皆屬司徒”,工則“皆屬司空”。
案:此為殷時五官之明證。
周時始立六官,《通典》二十三雲:“自宋、齊以來,多定為六曹,稍似《周禮》。
至隋六部,其制益明。
大唐武天後,遂以六部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
若參詳古今,征考職任,則天官大宰當為尚書令,非吏部之任。
今吏部之始,宜出夏官之司士。
”杜君此說,精審絕倫。
周代冢宰,實為三公之副,若漢時以禦史大夫副丞相矣。
故小宰注謂“若今禦史中丞”。
明大宰若禦史大夫也。
後漢以禦史大夫為司空,則為論道之職,而衆務悉歸尚書,故冢宰又若後漢以來之尚書令也。
杜君又謂算計之任,本出于天官之司會案近世普魯士有會計檢察院,直隸國王,為特立官。
古者則以直隸宰臣。
漢初張蒼善算,以列侯主計,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謂之計相。
然則司會屬于天官,猶計相居于相府,益明大宰是副相矣。
又,世人多怪禁掖冗官,隸于大宰。
不知大宰實兼統五官,而官于禁掖者,于五官并無所歸,故直隸大宰耳。
其與五官同列為六者,猶後漢至唐,以令仆與諸曹尚書同為八坐也。
而六官取法,則與夏商以前取法五行者大異,蓋神權始衰矣。
又尋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以德诏爵,以功诏祿,以能诏事,以久奠食。
司士僅下大夫,則進退百僚,非其所任。
蓋官吏名籍,集于司士,所謂德、功、能、久者自據其長官所考以诏王,非自任铨選也。
此與漢世選部略似,而權尚不逮。
若殷置司士,乃為五官之一,則與晉後之吏部一緻,進退黜陟,專制于一人矣。
上選卿尹,則非敬忌擇人之道;下選榦佐,則非庶慎罔知之義。
此魏、晉以來之積弊,而殷法已為其前導。
故文王立政,大革斯制,然則以大宰為神官,以司士執铨柄,皆殷法之乖缪者,是以爵名從周也),而箕子以為王府之葆臧者(《隋書·倭國傳》,其内官有十二等:“一曰大德,次小德,次大仁,次小仁,次大義,次小義,次大禮,次小禮,次大智,次小智,次大信,次小信。
夫以五官分職,實始五行之官。
日本文教,受自百濟王仁。
隋《百濟傳》固言百濟之先,出自高麗。
則知以五德命官,必出于箕子也)。
當殷之衰,“昊天不飨者六十年糜鹿在牧,蜚鴻滿野。
厥登名民三百六十夫,故能不顯,亦不賓滅。
”(《逸周書·度邑篇》)以是知文王之為方伯,既嘗改官,即每職舉其一人以上殷室。
故《周官》非肇制于公旦。
父子積思,以成斯業,信其精勤矣。
自周而下,設官在乎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而司天屬神之職,有所勿尚。
象物以五者,特兵事之斥候旌旃耳。
儒有一孔,不法後王,而眩于神運,故荀子之譏子思、孟轲曰:“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
”(《非十二子》)則箕子之法,必不行于域中,而文王得持其元,故曰大一統也。
《春秋傳》于昭之五年,箸叔孫氏筮得《明夷》事,則曰“《明夷》,日也。
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
自王以下,其二為公,其三為卿。
日上其中,食日為二,旦日為三。
”亦以見《明夷》之以日定位,久矣。
而其言“亥子”者,則周室取之,以為官成之大齊者也。
問曰:斥候旌旃,象物以五,何事也?應之曰:“《春秋傳》曰“明其五候”。
賈逵曰:“五候,五方之候,敬授民時,四方中央也”(昭二十三年)。
其後軍候亦如之,故曰:“軍行,右轅,左追蓐,前茅慮無,中權,後勁,百官象物而動,軍政不戒而備。
”(宣十二年傳)物者,旗物也。
上《典禮》曰:“行,前朱雀而後玄武”(雀,今本誤鳥),左青龍而右白虎。
招搖在上,急繕其怒。
”則轅者,萑也(萑,從萑聲。
《說文》“萑,讀若和。
”《大司馬》:“以旌為左右和之門。
”注:“軍門曰和。
”《穀梁》昭八年傳:“置旃以為轅門。
”是轅門即和門。
轅、萑音皆近和,故可通借)。
《考工》鮑人言“欲其荼白”,荼者,萑苕(《詩》傳)。
右萑,即右白矣。
蓐者,鹿蓐草也。
《釋草》所謂“菉王刍”者(某氏注謂“鹿蓐”,孫炎注謂“蓐草”,郭注亦同),其色綠,《小雅》“終朝采綠”,則是矣。
追,畫也(《詩》“追琢其章”,傳:“追,雕也。
” 《廣雅·釋诂》:“彫,畫也。
”又“弴弓”,《公羊解诂》作“彫弓”。
《說文》: “弴,畫弓也。
”是彫本有畫義。
追則與彫雙聲通借)。
“左追蓐”,即“左畫青”也。
茅慮無者,茅慮,則《釋草》所謂“茹藘茅蒐”也,“無”其餘聲。
茅蒐可以染绛,其聲合則為。
“前茅慮”而“前朱”,明矣。
權者,《釋草》曰“黃華”,《釋木》曰“黃英”,郭璞曰“牛芸草也”。
《小雅》“芸其黃矣”,傳亦雲“芸,黃盛也”。
故“中權”者,中央用黃色也。
勁者,《釋草》曰“,鼠尾”,孫炎以為“可染皂”。
“後勁”,“後玄”也(凡七入之缁,六入之玄,皆得以皂通稱)。
《曲禮》獨以軍行載旗為義,傳即旁及斥候(舊解傳者,皆支離。
今考正如此)。
軍中以徽識物色教目依于五方,非以為神怪。
及其末流,而有《衛侯官》十二篇,入陰陽家(《漢·藝文志》)。
侯官者,候官也。
官統中第三十三(訄書三十三) 七十一聖之官,命祿盡于今,陳諸東序,不為下國綴遊。
然其稱号磨滅,或傥見于四裔與後嗣王所布法,而幽隐不箸者,第而錄之。
非苟為采獲異聞,凡近世鴻胪、中允(即中盾)諸職,因名于古,而十世以後稱其卓詭考迹者,稱吾世也。
《虞書·堯典》稱“内于大麓”。
鄭君說《大傳》曰:“麓者,錄也。
”《新論》亦雲:“昔堯試于大麓者,領錄天子事,如今尚書官矣。
”(劉昭《百官志注》引)《論衡·正說》曰:“言大麓,三公之位也。
居一公位,大總錄二公事。
”其說雖異古文以為“山足”,要之言相位者,必有所從受。
及拟以錄尚書事,則誣也。
繇漢而上,官号多難知,若長秋、光祿勳,其解诂猶近鈎,甯獨上世?餘讀《漢書·烏孫傳》,說其國官制曰“相大祿,左右大将二人,候三人,大将、都尉各一人,大監二人,大吏一人,舍中大吏二人,騎君一人。
”自左右大将以下,皆漢語譯錄,獨“大祿”非漢稱。
傳又言:“昆莫有十餘子,中子大祿強,善将;大子有子曰岑陬。
”其下言:“岑陬者,官号也。
”此則烏孫自以官稱其人,即大祿為烏孫語,明矣。
相大祿者,一官。
大祿從主人,相從中國。
史官所記,音義偕箸之也。
都護韓宣奏“烏孫大吏、大祿、大監,皆可賜金印紫绶,以尊輔大昆彌”,明“大祿”為股肱貴臣,而與“大麓”譯音正同,則《虞書》所說為相位,烏孫取于古官舊号,豁然矣。
烏孫故在祁連、敦煌間,後乃他徙(見《張骞傳》),與瓜州允姓故鄰壤,當舜時則成地也。
隋《西域傳》言高昌王坐室,畫魯哀公問政孔子像,其官曰“令尹”,曰“公”,多取周、秦以上。
高昌于漢,則車師前王庭,今為土魯番、辟展二城;當中世聲教殊絕,猶上法《周官》,以為光寵,況于舜世,東西固未鬲也?故孔子稱“天子失官”,學在四夷”,而楊子雲喜識絕代方言,信其有征哉! “羲和作占日,尚儀作占月。
”(《世本》及《呂氏春秋·勿躬》文)羲、和分,而皆有仲叔。
及王莽,則合羲和為一官,亦猶秦之合仆射也(上《檀弓》:“扶君,蔔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
”注:“蔔當為仆,聲之誤也。
仆人、射人,皆平生時贊正君服位者。
”故秦置谒者、侍中、尚書,皆有仆射,并仆人、射人為号。
谒者輩皆近臣也。
其後遂泛及他官,取其領事之号。
《百官公卿表》謂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
非其實也)。
綜校其實,既遠起東周矣。
《文侯之命》言“父義和”者,鄭以為晉仇其字義和,固無征也。
馬從孔安國故,以為晉重耳,其雲“父能以義和我諸侯”,亦愈曼衍矣。
義和者,羲和也;賜弓矢鬯以為侯伯,比于唐官分宅四方者。
故取其尊号,而曰羲和。
羲、和故分,尚儀亦非一名。
《大傳》曰:“儀伯之樂舞,鼚哉!”此其儀也(《大傳》注: “儀當為羲,羲仲之後也。
”按,下又有“羲伯之樂舞将陽”,則此非“羲”之誤。
鄭以下言羲伯為羲叔之後,此為羲仲之後。
然同言羲伯,不應如此無辨。
故知此儀伯,為“尚儀”之“儀”,非羲伯也),周世法之。
《大雅》有“維師尚父”,《故訓傳》以為“可尚可父”,惟《别錄》亦言“師之、尚之、父之”。
此皆近望文生義。
師者,大師;尚父者,尚也。
大公之賜履而征五侯,其職侪于儀伯,故曰“尚父”。
周之爵号,秘逸者多矣三晉之世,天子賞魏文侯以“上聞”(見《呂氏春秋·下賢》。
舊作“上卿”。
《漢書·樊哙傳》如淳注引作“上聞”)。
若羲和、尚父者,甯一事邪? 周之六典,亡三老、五更。
三老,公也。
五更者,世疑其出于秦官。
秦爵: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
皆以主領更卒,部其役使。
凡将軍,有前、後、左、右(《百官公卿表》),而大将軍居中,而主莫府。
故主領更卒者五人。
章炳麟曰:秦無儒,袒而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尚首虜之國不有也。
夫庶長、不更之号,夙箸于《春秋》緯書。
《文耀鈎》曰:“成周改号,苌弘分官。
”(《續漢書·律曆志》虞恭、宗訴等引)弘其取于秦官而建五更矣。
今叔旦所制,既出山岩屋壁,獨苌弘後定者不傳。
然其足以撥亂反正,甯不得與于蒼姬之典乎? 屈原稱其君曰“靈修”,此非詭辭也。
古銅器以“靈終”為“令終”。
而《楚辭》傳自淮南(《楚辭》傳本非一,然淮南王安為《離騷傳》,則知定本出于淮南),以父諱更“長”曰“修”,其本令長也。
秦之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
此其名本諸近古。
楚相曰“令尹”,上比國君(尹即古君字。
故《左氏春秋》“君氏”,《公羊》作“尹氏”)。
上世家族政體,君出乎刑部,曏猶以為事守,而久更慢馳。
其他之淩亂則舊矣!是故革故之政,相材而授之職。
自治官、法吏、軍帥,專對之使,帑臧之守,起自卒史,上至乎上卿,終身不出其曹。
雖有大勳,止乎賜爵矣。
三術。
處戰國者,以軍隊為國之大郛,其勢則不得不右武。
兵法既異,因國之文臣,雖握神雀力,持遏必隆之匕首,不足以統馭士卒。
八國比合,以陷宛平,其主跳走,督撫則先與密為誓盟。
夫以疆圉抗诏,叛也又逡循多畏,而弗能自立為小國,虛設節鎮也;孰用?後王廢督撫而建師團,内受命于本兵,外有承宣布政使以長一部。
四術。
明制,監司長吏以下,皆避本省。
宋政和制,則授官無過三十驿。
議者善宋,以朱買臣、畢安敬、張漢周、範仲淹之守本郡為故。
之二議者其失則均也。
必不用鄉人,則瞢于風土,其舉戾民;必專用鄰比,而勿遠取,僻陋之地風俗弗革,其民将老死不相往來。
夫豪俊雖超轶于裡闬之士,其材性則大抵不出其裡闬。
東方日本,有少連焉(《禮記·雜記下》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按:日本自神武天皇班功建德,胙土賜姓,于是有國,造縣主之号。
爾後氏族系膴,貴賤掍淆。
逮天武天皇十三年,诏定八等之姓,曰真人,曰朝臣,曰宿祢,曰忌寸,曰道師,曰臣,曰連,曰稻,置以牢籠天下之姓氏。
然則以官定姓,雖自天武始賜,實昉于神武也。
仲哀天皇,當漢獻帝初平、興平、建安間,始置大連之官,亦因于古。
蓋是等官族,皆自神武建德賜姓始。
神武元年,當周惠王十七年少連、大連,蓋即其時人。
故孔子得稱之。
《論語》少連與柳下惠并稱,曏不知其何時何國?今觀《雜記》“東夷之子”一語,又證以東方氏族,而知少連、大連之稱,猶漢世大小夏侯、大小戴等以氏族箸者,乃始豁然确斯雲),其民蹲夷不恭,故賢者猶侏張。
西方秦,有子桑焉(《論語》“子桑伯子”,正義曰:“鄭以《左傳》秦有公孫枝,字子桑,則以此為秦大夫。
”按,鄭蓋以子桑、伯子為二人,與包氏異也),其民好稼穑,務本業(《漢·地理志》說秦俗如此),故賢者猶大簡,不足以自拔也。
今是秦、趙、燕、代、荊、楚、滇、蜀,陸行幾萬裡。
鐵道未布,遊者未能以遍至,賴遠宦互革其俗,互增其見聞。
必杜絕之,則民死其鄉,吏死其牖下,川谷郡縣鬲越而不達,風俗臭味窒閡而不流。
若是,則其害于文明也最甚。
故除吏者,無避本省,亦無迾遠;人情有不通,則輔以三老亭長。
五術。
貴賤之情,視其權不視其位;輕重之情,視其祿不視其階。
有位而無權,有階而無祿,則将軍之策命,或厪足以易觞豆。
往者有理藩院,則鴻胪寺替矣;有總理通商之臣,則理藩院輕矣。
大學士,宰臣也;提督,持斧之帥也。
自軍機處之設,則内閣無政自金陵之陷,則提鎮為仆妾。
至于郎曹觀政之士,而不肯與均茵伏,名違其實,權舛其秩故賞不勸而黜不創。
必核其權實,而升降其階位。
其尤冗散無事者,則廢。
六術。
以是六術,規蒦其建置。
若夫增損财益之凡目,則以時定也。
章炳麟曰:若古官方之亂,莫泰元魏。
縣置三令長,郡置三大守,州置三刺史。
刺史則皇室一人,異姓二人。
守其泯棼,宜勿可以終一爨,然而猶曰“升平之世”,何也?其端未見也。
見端而革,以其六典,上諸大旅,震來虩虩,無喪翼鬲,敷天之下,裒時之對,時周之命。
商鞅第三十五(訄書三十五) 商鞅之中于讒诽也二千年,而今世為尤甚。
其說以為,自漢以降,抑奪民權,使人君縱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說為之倡。
嗚呼!是惑于淫說也甚矣。
法者,制度之大名。
周之六官,官别其守,而陳其典,以擾攵天下,是之謂法。
故法家者流,則猶西方所謂政治家也,非膠于刑律而已。
後世之有律,自蕭何作《九章》始(漢《地理志》:箕子作“樂浪朝鮮民犯禁八條”。
李悝、高祖皆嘗有作。
然或行于小國或草創未定之制。
若漢唐及今變本加厲之法,則皆萌芽于何),遠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張湯、趙禹之徒起,踵武何說而文飾之,以媚人主,以震百辟,以束下民,于是乎廢《小雅》。
此其罪則公孫弘為之魁,而湯為之輔,于商鞅乎何與?鞅之作法也,盡九變以籠五官,核其憲度而為治本,民有不率,計畫至無俚,則始濟之以攫殺援噬。
此以刑維其法,而非以刑為法之本也。
故太史公稱之曰:“行法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
”今夫家給人足,而出于虔劉之政乎?功堅其心,糾其民于農牧,使曏之遊惰無所業者,轉而傅井畝。
是故蓋臧有餘,而賦稅亦不至于缺乏。
其始也觳,其終也交足,異乎其厲民以鞭棰而務充君之左臧者也。
及夫張湯,則專以見知、腹诽之法,震怖臣下,誅谏士,艾殺豪傑,以稱天子專制之意。
此其鹄惟在于刑,其刑惟在于簿書筐箧,而五官之大法勿與焉,任天子之重征斂、恣調發而已矣!有拂天子意者,則己為天子深文治之,并非能自持其刑也。
是故商鞅行法而秦日富,張湯行法而漢日貧,觀于汲黯之所譏,則可知矣。
繇湯之法,終于盜賊滿山,直指四出,上下相蒙,以空文為治。
何其與鞅反也?則鞅知有大法,而湯徒知有狴獄之制耳。
法家與刀筆吏,其優绌誠不可較哉!且非特效之優绌而已,其心術亦殊絕矣。
迹鞅之進身與處交遊,誠多可議者,獨其當官,則正如檠榜而不可紾。
方孝公以國事屬鞅,鞅自是得行其意,政令出内,雖乘輿亦不得違法而任喜怒。
其賢于湯之窺人主意以為高下者,亦遠矣。
辱大子,刑公子虔,知後有新主能為禍福,而不欲屈法以求容閱。
嗚呼!其魁壘而骨骾也。
庸渠若弘、湯之徒,專乞哀于人主,藉其苛細以行佞媚之術者乎?夫鞅之一日刑七百人以赤渭水,其酷烈或過于湯,而苛細則未有也觀其定令,如列傳所言,略已具矣。
吾以為酷烈與苛細者,則治亂之殊,直佞之所繇分也何者?誅意之律,反唇之刑,非有所受也。
湯以為不如是不足以媚人主,故瘁心力而裁制之,若鞅則無事此矣。
周興、來俊臣之酷烈也,又過于鞅,然割剝之憯亂越無條理。
且其意亦以行媚,而非以佐治,則鞅于此又不屑焉。
嗟乎!牛羊之以族蠡傳者,慮其敗群,牧人去之而無所遴。
刑七百人,蓋所以止刑也。
俄而家給人足、道不拾遺矣!雖不刑措,其勢将偃齊斧以攻榱桷。
世徒見鞅初政之酷烈,而不考其後之成效,若鞅之為人,終日持鼎镬以宰割其民者,豈不缪哉!餘觀漢氏以降,刀筆吏之說,多傳《春秋》。
其義恣君抑臣流貤而及于民。
湯之用“決事比”,其最俶矣。
自是可稱道者,特旌旗之以文無害之名,而不能謂之有益于百姓。
是其于法家,則猶大岩之與壑也。
今綴學者不能持其故,而以“抑民恣君”蔽罪于商鞅。
嗚呼!其遠于事情哉。
且亦未論鞅之世矣。
夫使民有權者,必其辯慧之士可與議令者也。
今秦自三良之死,後嗣無法,民無所則效,至鞅之世,而冥頑固以甚矣。
後百餘歲,荀子猶曰“秦無儒”,此其蠢愚無知之效也。
以蠢愚無知之民,起而議政令,則不足以廣益,而祗以淆亂是非。
非禁之,将何道哉?後世有秀民矣,而上必強阏之,使不得與議令。
故人君尊嚴若九天之上,萌庶縮朒若九地之下。
此誠昉于弘、湯之求媚,而非其取法于鞅也。
藕弟令效鞅,鞅固救時之相而已。
其法取足以濟一時,其書取足以明其所行之法,非若儒墨之著書,欲行其說于後世者也。
後世不察鞅之用意,而強以其物色效之,如孫複、胡安國者,則謂之愚之尤;如公孫弘、張湯者,則謂之佞之尤。
此其咎皆基于自取,而鞅奚罪焉?吾所為鞅者,則在于毀孝弟、敗天性而已。
有知其毒之酋臘而制之,其勿害一也。
昔者蜀相行鞅術,至德要道弗踣焉。
賈生亦好法矣,而非其遺禮義、棄仁恩。
乃若夫挽近之言新法者,以父子異财為憲典,是則法乎鞅之秕稗者也。
寶其秕稗而于其善政則放絕之,人言之戾也,一至是哉!夫民權者,文祖五府之法,上聖之所以成《既濟》也。
有其法矣,而無其人,有其人矣,而無其時,則三統之王者起而治之降而無王,則天下蕩蕩無文章綱紀,國政陵夷,民生困敝,其危不可以終一。
當是時,民不患其作亂,而患其骀蕩姚易,以大亡其身。
于此有法家焉,雖小器也,能綜核名實,而使上下交蒙其利,不猶瘉于蕩乎?苟曰“吾甯國政之不理,民生之不遂,而必不欲使法家者整齊而撙绌之”,是則救饑之必待于侊飯,而誡食壺飧者以甯為道殣也。
悲夫!以法家之鸷,終使民生;以法家之刻,終使民膏澤。
而世之仁人流涕洟以憂天下者,猥以法家與刀筆吏同類而醜娸之,使九流之善,遂喪其一,而莫不府罪于商鞅。
嗟乎!鞅既以刑公子虔故,蒙惡名于秦,而今又蒙惡名于後世。
此骨骾之臣所以不可為,而公孫弘、張湯之徒,甯以佞媚持其祿位者也。
正葛第三十六(訄書三十六) 臨沮之敗,葛氏不以一卒往援。
昧者譏其無遠略,而或解以敗問之未通。
苟羅騎斥候之疏如是,則政令愈慢矣!皆窺闇者也。
法家之所患,在魁柄下移。
移者成于從橫之辯言其上則雄桀難禦,不可以文法約束者為特甚。
故韓非所誅,莫先于務朋黨、取威譽。
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
”(《禦覽》六百二十七引桓譚《新論》。
按:少府所入,不應倍天賦斂。
蓋是積歲羨餘,非一年收入如此。
然不審所據為何年,要指其著書時也)此為少府與主賦斂者分。
帝有私産,不異編戶,後王以皇室典範所錄别于賦稅者也。
景、武集權于中央,其郡縣猶得自治。
古之王度,方伯之國則有三監。
大國相也,其命曰“守”故管仲言“有天子之二守”(《左》僖十二年傳),栾盈亦以士匄為“王守臣”。
(《左》襄二十一年傳)小國相也,其命曰“令”。
故楚以子男,令尹輔之。
及秦罷侯,而闿置其孤卿;郡則禦史監之,其主者言“守”,其下縣道言“令”,皆因前世建國之差率以為比(晉侯問原守,史起為邺令。
先秦之世,以方部大吏為守令,業有萌芽。
要本被以相國之号,以為尊榮,亦猶後世藩鎮之帶京銜也。
集成箸法,則自秦始)。
是故郡縣之始,亡大異封建。
漢氏因之,太守上與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賞辟除。
一郡之吏,無慮千人皆承流修職,故舉事易而循吏多。
成哀之末,綱紀敗于朝,吏理整于府。
至于元始,戶口最盛矣。
其縣邑猶有議院。
《稿長蔡湛碑》陰曰“賤民、議民”,與“三老、故吏、處士義民”異列。
議民者,西方以為議員,良奧通達之士,以公民參知縣政者也。
賤民者,西方以為私人厮役扈養,不及以政,不得選人,亦不得被選者也。
此其名号炳然。
國命不出于議郎,而縣顧獨與議民圖事,與今俄羅斯相類。
凡漢世道路河渠之役,今難其費,彼舉之徑易者,無慮議院之效。
後王觖望于斯制,如其初政,則因是也。
新與晉、魏、隋、唐之政,可法有一焉。
漢承秦敝,尊獎兼并。
上家累巨億,斥地侔封君,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劍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号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
故下戶踦岖無所跱足乃父子氐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帑為之服役。
故富者席餘而日熾,貧者蹑短而歲踧,曆代為虜,猶不贍于衣食;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傷心腐臧,不可勝陳(《通典》一引崔寔《政論》語如此)。
新帝複千載絕迹,更制“王田”,男不盈八,田不得過一井。
此于古制少奢。
荀悅以為廢之于寡,立之于衆,土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
此其所以敗也。
然分田劫假之害,自是少息。
訖建武以後,鄉曲之豪,無有兼田數郡,為盜跖于民間,如隆漢者矣。
大功之成虧,亦不于一世也。
晉之平吳,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然仕者猶差第官品,以得蔭客。
及元魏,制均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
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
奴婢五口給一畝。
”北齊之授露田,夫婦丁牛皆倍魏制,亦每丁給永業二十畝,以為桑田。
周制“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隋居宅從魏,永業、露田從齊,而陿鄉每丁财二十畝。
唐:男子丁、中者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
老男、疾廢,口分半之。
寡妻妾,口分田三十畝。
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
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疾廢、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陿鄉所受,口分視寬鄉而半,易田倍給。
大氐先後所制,丁男受田最多百畝,少不損六十畝。
畝以二百四十步為劑,視古百步則赢。
民無偏幸,故魏、齊兵而不殣,隋世暴而不貧。
訖于貞觀、開元,治過文、景。
識均田之為效,而新室其權首也夫農耕者,因壤而獲,巧拙同利。
一國之壤,其谷果桑榆有數,雖開草辟土,勢不倍增。
而商工百技,各自以材能緻利多寡,其業不形。
是故有均田,無均富;有均地箸,無均智慧。
今夏民并兼,視他國為最殺,又以商工百技方興,因勢調度,其均則易。
後王以是正社會主義者也。
朱梁之政,可法有一焉。
奄寺,周而有之,至漢轉盛;江左晉、宋幾絕,而不能瀸盡也(按:晉、宋二志,惟大後三卿,似為奄官,其餘未見有位者。
西晉賈後時有宦者董猛,稍稍用事。
東晉及宋,史傳雖間見奄兒,然其箸者極鮮。
固繇矜重流品,不使刑人幹位。
又元帝以相王草創,宋武素不好弄,故裁減奄官,幾于盡絕也)。
唐法魏、周,中官複貴。
此非獨以分權陵主當去,無罪而宮人,固無說焉。
梁大祖龔行其罰,踐位以後,切齒于薰椓,改樞密院曰崇政院,以敬翔為院使,不任中人,雖趨走禁掖者亦絕。
及李氏破汳,诏天下求故唐宦者悉送京師。
此梁無奄寺之征也。
嗟乎!淫昏不道之君,作法于齊,猶高世主。
生民載祀四千,而間十七,文德之流,轶于湯、武矣。
後王欲循理饬俗,觀視四夷,可無鑒是邪?明之政,可法有一焉。
初罷行省,主疆域者曰布政使,凡理财、長民、課吏皆責之,西方之知事是也。
按察使,掌刑名廉劾之事,西方諸裁判所是也都指揮使(秩正二品,與當時布政使同秩),掌治軍政,率其衛所以隸于五府,而聽于兵部,西方之師團是也。
三司同位,不相長弟,賢于後嗣常設督撫。
後王式之,按察與布政分,則司法、行政異官之隧也;都指揮與布政分,則治戎、佐民異官之劑也。
哀乎!中夏之統一,二千年矣。
量其善政,不過于五,然世猶希道之,斯足為摧心失氣者也。
及夫東晉之世,君臣有禮,而唐陳詩不諱,得盡見朝政得失、民間疾苦,此亦其可法者。
然當時自以習貫率行,将法典之非成文者,故不陳于大禘也。
官統上第三十二(訄書三十二) “天不一時,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箸業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得不殊。
方明者察于事,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
”(《管子·宙合篇》語)蓋先聖劉歆有言:“《書》曰:&lsquo先其算命。
&rsquo本起于黃鐘之數,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積之,曆十二辰之數,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數備矣。
”“太極元氣,函三為一。
極,中也。
元,始也。
行于十二辰,始動于子。
參之于醜,得三。
又參之于寅,得九。
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
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
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
又參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
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此陰陽合德,氣鐘于子,化生萬物者也。
”(《律曆志》說。
本《史記·律書》,而去其餘分)自子至亥,數以三積。
《易》曰“亥子之明夷”(《易》“箕子之明夷”,趙賓作“荄茲”,雲“萬物方荄茲”也。
惠定宇以為“亥子”雖非其本文,而訓讀則極當。
《律曆志》雲“該閡于亥”,“孳萌于子”,是其義也),算命所取法,則在于是。
彼明夷者,箕子、文王所公也。
然陰陽氣無箕子。
箕子言五行,出于《雒書》;文王言八卦,《河圖》也。
是故言“元年”者,以“王”為文王,而擯箕子于海外營部之域,使無亂統。
如彼積數至于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者,是安用邪? 章炳麟曰:此謂官制之大數,在察玉衡,箸于方明者也。
凡官,皆以一統三。
昔者管仲之治齊也,曰:“參國起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虞,山立三衡。
”(《齊語》)而臨下相統,亦往往以三三積之。
文王之立政也,“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
”“庶慎”者,何也?公羊董仲舒《官制象天》曰:“三臣而成一慎故八十一元士,為二十七慎,以持二十七大夫;二十七大夫為九慎,以持九卿;九卿為三慎,以持三公;三公為一慎,以持天子。
天子積四十慎,以為四選。
選一慎三臣,皆天數也。
”然則“慎”者,三之别稱。
《秦風·小戎》傳曰:“脅驅,慎駕具,所以止入也。
”此因止骖馬之入以為名。
“慎駕具”者,若言“三馬之駕具”矣(乘馬實有驷牡。
然骖之命名,實因駕三而起。
蓋一服兩骖,非骖服皆兩也。
慎駕具亦本此為名。
而驷馬之兩骖駕具,即因名于是)。
厥以慎名官者。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厭次侯爰類,“以慎将,元年從起留”。
慎将,為楚漢時官号,猶明之參将也(明《職官志》:總兵官副總兵,參将,無品級,無定員。
此參将與總兵、副總兵為三,慎将之名猶此矣。
師古言“以謹慎為将”,義甚迂曲。
漢初廄将,弩将、刺客将等,命名皆從其職,無以空言立号者。
以慎為三,周、秦、漢之通言,故董氏用之)。
夫慎者,三物之稱;自上以下,積乘以三,故曰“庶慎”;僚佐輔殷,置自上官,故文王罔兼。
此則官以三乘之義,明矣。
先聖荀卿曰:後王之成名,“爵名從周”(《正名》)。
明三百六十官者,其法為春秋所因及夫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成百二十官,如不契合。
然百二十官,未及中下士也;三百六十官者,下逮是矣。
因元士八十一而參之,則二百四十三為中下士數以增百二十官,則為三百六十有三。
故董氏《爵國篇》曰:“八十一元士,二百四十三下士。
”又曰:“天子分左右五等,三百六十三人。
”而謂之“周制”,夫何不合之有乎?(按: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二百四十三中下士,皆謂其職名,非謂其員數也。
如言以大夫為長官者,有二十七職;以元士為長官者,有八十一職。
非謂大夫祗有二十七人,元士祗有八十一人也。
《周禮》一官而有數大夫、數士者不少,然其官祗三百六十耳。
況鄉遂都鄙之正長,同此一官,而其員以千百計,雖盡中下士之數,猶不足充乎!又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說,《王制》及《尚書大傳》皆同。
鄭君注《大傳》曰:“自三公至元士,凡百二十,此夏時之官也。
周之官三百六十。
《禮志》曰:有虞氏官五十,夏後百,殷二百,周三百。
近之,未得其實也。
據夏、周推其差,則有虞之官六十,夏後氏百二十,殷二百四十,周三百六十,為有所法。
”鄙意《明堂位》說似與此不相涉。
《大傳》又言:“舜攝時,三公、九卿、百執事,此堯之官也。
故使百官事舜。
”則又謂堯舜時已有百二十官,亦與《明堂位》官五十相戾。
竊謂古制芒昧,學者多以周制說虞夏,或以虞夏制說周,紛如糾纏。
今從《考工記》“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之文定為周制。
至所謂九卿者,即六卿與三孤,而三孤亦必兼六卿所屬之官。
如師氏、保氏,或言即是師保,殆其然欤)自午以下,至亥六等,其數至于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胥史陪屬,遞統而相增。
六等者,何也?士之所臣曰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也。
是在《春秋傳》則比十日,今乃比于十二辰者,《傳》有王、公、大夫、士,而大夫弗别于卿、士,又弗别元與中、下,是以為十;别之是以為十二,非其相舛盭也。
《周官》府史胥徒之制,不皆以三相乘,雖其上亦然(如大夫,亦不止二十七職也)要之,道其較略而已。
千裡之路,不可扶以繩;萬家之都,不可平以準。
苟大意得,不以小缺為傷。
必若引繩切墨,而以三制之者,雖倕、商高為政,固勿能也。
且夫爵名則因于周,若春秋所為斟酌損益者,億甚衆矣。
是故荀子有《序官》(《王制》),其名或異《周禮》,然猶十取其七八,故曰文王之法雲爾。
及夫箕子所飏言,則以五行為臬枳,斯太古夏殷之成憲,而周時毀棄久矣。
荀子道桀纣之世曰:古者天子千官,諸侯百官。
以是千官,令行于諸夏之國,謂之王;以是百官,令行于竟内,謂之君(《正論》)。
夫其千官者,則《鄭語》言“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楚語》言“百姓,千品,萬官,億醜”是也。
是皆以十相乘,然其本則在“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鄭語》)。
所謂五物之官,則《傳》言“物有其官”,“故有五行之官”,“列受氏姓”,是已(《左》昭二十九年傳)。
古者計官,自士而止,不及皂輿陪屬。
故以三乘者,其下雖尚有六等,而曰三百六十矣;以十乘者,其下雖有萬官億醜,而曰千官矣。
千官之法,本于五行,是則皞、顼、夏、商所闿置(金氏《求古錄》謂“周以前,皆五官。
《甘誓》召六卿,鄭謂即周之六卿。
不知《周官》所雲&lsquo軍将皆命卿&rsquo者,謂選将而命之為卿,必非使大宰、司徒等六卿将之也。
不可據此謂夏有六官”。
其說最塙。
下《曲禮》:“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蔔,典司六典。
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衆。
天子之六府,曰司士、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
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
”鄭曰:“此蓋殷時制也。
周則大宰為天官,大宗曰宗伯。
宗伯為春官,大史以下屬焉。
”“司士屬司馬”,府則“皆屬司徒”,工則“皆屬司空”。
案:此為殷時五官之明證。
周時始立六官,《通典》二十三雲:“自宋、齊以來,多定為六曹,稍似《周禮》。
至隋六部,其制益明。
大唐武天後,遂以六部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
若參詳古今,征考職任,則天官大宰當為尚書令,非吏部之任。
今吏部之始,宜出夏官之司士。
”杜君此說,精審絕倫。
周代冢宰,實為三公之副,若漢時以禦史大夫副丞相矣。
故小宰注謂“若今禦史中丞”。
明大宰若禦史大夫也。
後漢以禦史大夫為司空,則為論道之職,而衆務悉歸尚書,故冢宰又若後漢以來之尚書令也。
杜君又謂算計之任,本出于天官之司會案近世普魯士有會計檢察院,直隸國王,為特立官。
古者則以直隸宰臣。
漢初張蒼善算,以列侯主計,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謂之計相。
然則司會屬于天官,猶計相居于相府,益明大宰是副相矣。
又,世人多怪禁掖冗官,隸于大宰。
不知大宰實兼統五官,而官于禁掖者,于五官并無所歸,故直隸大宰耳。
其與五官同列為六者,猶後漢至唐,以令仆與諸曹尚書同為八坐也。
而六官取法,則與夏商以前取法五行者大異,蓋神權始衰矣。
又尋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以德诏爵,以功诏祿,以能诏事,以久奠食。
司士僅下大夫,則進退百僚,非其所任。
蓋官吏名籍,集于司士,所謂德、功、能、久者自據其長官所考以诏王,非自任铨選也。
此與漢世選部略似,而權尚不逮。
若殷置司士,乃為五官之一,則與晉後之吏部一緻,進退黜陟,專制于一人矣。
上選卿尹,則非敬忌擇人之道;下選榦佐,則非庶慎罔知之義。
此魏、晉以來之積弊,而殷法已為其前導。
故文王立政,大革斯制,然則以大宰為神官,以司士執铨柄,皆殷法之乖缪者,是以爵名從周也),而箕子以為王府之葆臧者(《隋書·倭國傳》,其内官有十二等:“一曰大德,次小德,次大仁,次小仁,次大義,次小義,次大禮,次小禮,次大智,次小智,次大信,次小信。
夫以五官分職,實始五行之官。
日本文教,受自百濟王仁。
隋《百濟傳》固言百濟之先,出自高麗。
則知以五德命官,必出于箕子也)。
當殷之衰,“昊天不飨者六十年糜鹿在牧,蜚鴻滿野。
厥登名民三百六十夫,故能不顯,亦不賓滅。
”(《逸周書·度邑篇》)以是知文王之為方伯,既嘗改官,即每職舉其一人以上殷室。
故《周官》非肇制于公旦。
父子積思,以成斯業,信其精勤矣。
自周而下,設官在乎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而司天屬神之職,有所勿尚。
象物以五者,特兵事之斥候旌旃耳。
儒有一孔,不法後王,而眩于神運,故荀子之譏子思、孟轲曰:“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
”(《非十二子》)則箕子之法,必不行于域中,而文王得持其元,故曰大一統也。
《春秋傳》于昭之五年,箸叔孫氏筮得《明夷》事,則曰“《明夷》,日也。
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
自王以下,其二為公,其三為卿。
日上其中,食日為二,旦日為三。
”亦以見《明夷》之以日定位,久矣。
而其言“亥子”者,則周室取之,以為官成之大齊者也。
問曰:斥候旌旃,象物以五,何事也?應之曰:“《春秋傳》曰“明其五候”。
賈逵曰:“五候,五方之候,敬授民時,四方中央也”(昭二十三年)。
其後軍候亦如之,故曰:“軍行,右轅,左追蓐,前茅慮無,中權,後勁,百官象物而動,軍政不戒而備。
”(宣十二年傳)物者,旗物也。
上《典禮》曰:“行,前朱雀而後玄武”(雀,今本誤鳥),左青龍而右白虎。
招搖在上,急繕其怒。
”則轅者,萑也(萑,從萑聲。
《說文》“萑,讀若和。
”《大司馬》:“以旌為左右和之門。
”注:“軍門曰和。
”《穀梁》昭八年傳:“置旃以為轅門。
”是轅門即和門。
轅、萑音皆近和,故可通借)。
《考工》鮑人言“欲其荼白”,荼者,萑苕(《詩》傳)。
右萑,即右白矣。
蓐者,鹿蓐草也。
《釋草》所謂“菉王刍”者(某氏注謂“鹿蓐”,孫炎注謂“蓐草”,郭注亦同),其色綠,《小雅》“終朝采綠”,則是矣。
追,畫也(《詩》“追琢其章”,傳:“追,雕也。
” 《廣雅·釋诂》:“彫,畫也。
”又“弴弓”,《公羊解诂》作“彫弓”。
《說文》: “弴,畫弓也。
”是彫本有畫義。
追則與彫雙聲通借)。
“左追蓐”,即“左畫青”也。
茅慮無者,茅慮,則《釋草》所謂“茹藘茅蒐”也,“無”其餘聲。
茅蒐可以染绛,其聲合則為。
“前茅慮”而“前朱”,明矣。
權者,《釋草》曰“黃華”,《釋木》曰“黃英”,郭璞曰“牛芸草也”。
《小雅》“芸其黃矣”,傳亦雲“芸,黃盛也”。
故“中權”者,中央用黃色也。
勁者,《釋草》曰“,鼠尾”,孫炎以為“可染皂”。
“後勁”,“後玄”也(凡七入之缁,六入之玄,皆得以皂通稱)。
《曲禮》獨以軍行載旗為義,傳即旁及斥候(舊解傳者,皆支離。
今考正如此)。
軍中以徽識物色教目依于五方,非以為神怪。
及其末流,而有《衛侯官》十二篇,入陰陽家(《漢·藝文志》)。
侯官者,候官也。
官統中第三十三(訄書三十三) 七十一聖之官,命祿盡于今,陳諸東序,不為下國綴遊。
然其稱号磨滅,或傥見于四裔與後嗣王所布法,而幽隐不箸者,第而錄之。
非苟為采獲異聞,凡近世鴻胪、中允(即中盾)諸職,因名于古,而十世以後稱其卓詭考迹者,稱吾世也。
《虞書·堯典》稱“内于大麓”。
鄭君說《大傳》曰:“麓者,錄也。
”《新論》亦雲:“昔堯試于大麓者,領錄天子事,如今尚書官矣。
”(劉昭《百官志注》引)《論衡·正說》曰:“言大麓,三公之位也。
居一公位,大總錄二公事。
”其說雖異古文以為“山足”,要之言相位者,必有所從受。
及拟以錄尚書事,則誣也。
繇漢而上,官号多難知,若長秋、光祿勳,其解诂猶近鈎,甯獨上世?餘讀《漢書·烏孫傳》,說其國官制曰“相大祿,左右大将二人,候三人,大将、都尉各一人,大監二人,大吏一人,舍中大吏二人,騎君一人。
”自左右大将以下,皆漢語譯錄,獨“大祿”非漢稱。
傳又言:“昆莫有十餘子,中子大祿強,善将;大子有子曰岑陬。
”其下言:“岑陬者,官号也。
”此則烏孫自以官稱其人,即大祿為烏孫語,明矣。
相大祿者,一官。
大祿從主人,相從中國。
史官所記,音義偕箸之也。
都護韓宣奏“烏孫大吏、大祿、大監,皆可賜金印紫绶,以尊輔大昆彌”,明“大祿”為股肱貴臣,而與“大麓”譯音正同,則《虞書》所說為相位,烏孫取于古官舊号,豁然矣。
烏孫故在祁連、敦煌間,後乃他徙(見《張骞傳》),與瓜州允姓故鄰壤,當舜時則成地也。
隋《西域傳》言高昌王坐室,畫魯哀公問政孔子像,其官曰“令尹”,曰“公”,多取周、秦以上。
高昌于漢,則車師前王庭,今為土魯番、辟展二城;當中世聲教殊絕,猶上法《周官》,以為光寵,況于舜世,東西固未鬲也?故孔子稱“天子失官”,學在四夷”,而楊子雲喜識絕代方言,信其有征哉! “羲和作占日,尚儀作占月。
”(《世本》及《呂氏春秋·勿躬》文)羲、和分,而皆有仲叔。
及王莽,則合羲和為一官,亦猶秦之合仆射也(上《檀弓》:“扶君,蔔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
”注:“蔔當為仆,聲之誤也。
仆人、射人,皆平生時贊正君服位者。
”故秦置谒者、侍中、尚書,皆有仆射,并仆人、射人為号。
谒者輩皆近臣也。
其後遂泛及他官,取其領事之号。
《百官公卿表》謂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
非其實也)。
綜校其實,既遠起東周矣。
《文侯之命》言“父義和”者,鄭以為晉仇其字義和,固無征也。
馬從孔安國故,以為晉重耳,其雲“父能以義和我諸侯”,亦愈曼衍矣。
義和者,羲和也;賜弓矢鬯以為侯伯,比于唐官分宅四方者。
故取其尊号,而曰羲和。
羲、和故分,尚儀亦非一名。
《大傳》曰:“儀伯之樂舞,鼚哉!”此其儀也(《大傳》注: “儀當為羲,羲仲之後也。
”按,下又有“羲伯之樂舞将陽”,則此非“羲”之誤。
鄭以下言羲伯為羲叔之後,此為羲仲之後。
然同言羲伯,不應如此無辨。
故知此儀伯,為“尚儀”之“儀”,非羲伯也),周世法之。
《大雅》有“維師尚父”,《故訓傳》以為“可尚可父”,惟《别錄》亦言“師之、尚之、父之”。
此皆近望文生義。
師者,大師;尚父者,尚也。
大公之賜履而征五侯,其職侪于儀伯,故曰“尚父”。
周之爵号,秘逸者多矣三晉之世,天子賞魏文侯以“上聞”(見《呂氏春秋·下賢》。
舊作“上卿”。
《漢書·樊哙傳》如淳注引作“上聞”)。
若羲和、尚父者,甯一事邪? 周之六典,亡三老、五更。
三老,公也。
五更者,世疑其出于秦官。
秦爵: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
皆以主領更卒,部其役使。
凡将軍,有前、後、左、右(《百官公卿表》),而大将軍居中,而主莫府。
故主領更卒者五人。
章炳麟曰:秦無儒,袒而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尚首虜之國不有也。
夫庶長、不更之号,夙箸于《春秋》緯書。
《文耀鈎》曰:“成周改号,苌弘分官。
”(《續漢書·律曆志》虞恭、宗訴等引)弘其取于秦官而建五更矣。
今叔旦所制,既出山岩屋壁,獨苌弘後定者不傳。
然其足以撥亂反正,甯不得與于蒼姬之典乎? 屈原稱其君曰“靈修”,此非詭辭也。
古銅器以“靈終”為“令終”。
而《楚辭》傳自淮南(《楚辭》傳本非一,然淮南王安為《離騷傳》,則知定本出于淮南),以父諱更“長”曰“修”,其本令長也。
秦之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
此其名本諸近古。
楚相曰“令尹”,上比國君(尹即古君字。
故《左氏春秋》“君氏”,《公羊》作“尹氏”)。
上世家族政體,君出乎刑部,曏猶以為事守,而久更慢馳。
其他之淩亂則舊矣!是故革故之政,相材而授之職。
自治官、法吏、軍帥,專對之使,帑臧之守,起自卒史,上至乎上卿,終身不出其曹。
雖有大勳,止乎賜爵矣。
三術。
處戰國者,以軍隊為國之大郛,其勢則不得不右武。
兵法既異,因國之文臣,雖握神雀力,持遏必隆之匕首,不足以統馭士卒。
八國比合,以陷宛平,其主跳走,督撫則先與密為誓盟。
夫以疆圉抗诏,叛也又逡循多畏,而弗能自立為小國,虛設節鎮也;孰用?後王廢督撫而建師團,内受命于本兵,外有承宣布政使以長一部。
四術。
明制,監司長吏以下,皆避本省。
宋政和制,則授官無過三十驿。
議者善宋,以朱買臣、畢安敬、張漢周、範仲淹之守本郡為故。
之二議者其失則均也。
必不用鄉人,則瞢于風土,其舉戾民;必專用鄰比,而勿遠取,僻陋之地風俗弗革,其民将老死不相往來。
夫豪俊雖超轶于裡闬之士,其材性則大抵不出其裡闬。
東方日本,有少連焉(《禮記·雜記下》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按:日本自神武天皇班功建德,胙土賜姓,于是有國,造縣主之号。
爾後氏族系膴,貴賤掍淆。
逮天武天皇十三年,诏定八等之姓,曰真人,曰朝臣,曰宿祢,曰忌寸,曰道師,曰臣,曰連,曰稻,置以牢籠天下之姓氏。
然則以官定姓,雖自天武始賜,實昉于神武也。
仲哀天皇,當漢獻帝初平、興平、建安間,始置大連之官,亦因于古。
蓋是等官族,皆自神武建德賜姓始。
神武元年,當周惠王十七年少連、大連,蓋即其時人。
故孔子得稱之。
《論語》少連與柳下惠并稱,曏不知其何時何國?今觀《雜記》“東夷之子”一語,又證以東方氏族,而知少連、大連之稱,猶漢世大小夏侯、大小戴等以氏族箸者,乃始豁然确斯雲),其民蹲夷不恭,故賢者猶侏張。
西方秦,有子桑焉(《論語》“子桑伯子”,正義曰:“鄭以《左傳》秦有公孫枝,字子桑,則以此為秦大夫。
”按,鄭蓋以子桑、伯子為二人,與包氏異也),其民好稼穑,務本業(《漢·地理志》說秦俗如此),故賢者猶大簡,不足以自拔也。
今是秦、趙、燕、代、荊、楚、滇、蜀,陸行幾萬裡。
鐵道未布,遊者未能以遍至,賴遠宦互革其俗,互增其見聞。
必杜絕之,則民死其鄉,吏死其牖下,川谷郡縣鬲越而不達,風俗臭味窒閡而不流。
若是,則其害于文明也最甚。
故除吏者,無避本省,亦無迾遠;人情有不通,則輔以三老亭長。
五術。
貴賤之情,視其權不視其位;輕重之情,視其祿不視其階。
有位而無權,有階而無祿,則将軍之策命,或厪足以易觞豆。
往者有理藩院,則鴻胪寺替矣;有總理通商之臣,則理藩院輕矣。
大學士,宰臣也;提督,持斧之帥也。
自軍機處之設,則内閣無政自金陵之陷,則提鎮為仆妾。
至于郎曹觀政之士,而不肯與均茵伏,名違其實,權舛其秩故賞不勸而黜不創。
必核其權實,而升降其階位。
其尤冗散無事者,則廢。
六術。
以是六術,規蒦其建置。
若夫增損财益之凡目,則以時定也。
章炳麟曰:若古官方之亂,莫泰元魏。
縣置三令長,郡置三大守,州置三刺史。
刺史則皇室一人,異姓二人。
守其泯棼,宜勿可以終一爨,然而猶曰“升平之世”,何也?其端未見也。
見端而革,以其六典,上諸大旅,震來虩虩,無喪翼鬲,敷天之下,裒時之對,時周之命。
商鞅第三十五(訄書三十五) 商鞅之中于讒诽也二千年,而今世為尤甚。
其說以為,自漢以降,抑奪民權,使人君縱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說為之倡。
嗚呼!是惑于淫說也甚矣。
法者,制度之大名。
周之六官,官别其守,而陳其典,以擾攵天下,是之謂法。
故法家者流,則猶西方所謂政治家也,非膠于刑律而已。
後世之有律,自蕭何作《九章》始(漢《地理志》:箕子作“樂浪朝鮮民犯禁八條”。
李悝、高祖皆嘗有作。
然或行于小國或草創未定之制。
若漢唐及今變本加厲之法,則皆萌芽于何),遠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張湯、趙禹之徒起,踵武何說而文飾之,以媚人主,以震百辟,以束下民,于是乎廢《小雅》。
此其罪則公孫弘為之魁,而湯為之輔,于商鞅乎何與?鞅之作法也,盡九變以籠五官,核其憲度而為治本,民有不率,計畫至無俚,則始濟之以攫殺援噬。
此以刑維其法,而非以刑為法之本也。
故太史公稱之曰:“行法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
”今夫家給人足,而出于虔劉之政乎?功堅其心,糾其民于農牧,使曏之遊惰無所業者,轉而傅井畝。
是故蓋臧有餘,而賦稅亦不至于缺乏。
其始也觳,其終也交足,異乎其厲民以鞭棰而務充君之左臧者也。
及夫張湯,則專以見知、腹诽之法,震怖臣下,誅谏士,艾殺豪傑,以稱天子專制之意。
此其鹄惟在于刑,其刑惟在于簿書筐箧,而五官之大法勿與焉,任天子之重征斂、恣調發而已矣!有拂天子意者,則己為天子深文治之,并非能自持其刑也。
是故商鞅行法而秦日富,張湯行法而漢日貧,觀于汲黯之所譏,則可知矣。
繇湯之法,終于盜賊滿山,直指四出,上下相蒙,以空文為治。
何其與鞅反也?則鞅知有大法,而湯徒知有狴獄之制耳。
法家與刀筆吏,其優绌誠不可較哉!且非特效之優绌而已,其心術亦殊絕矣。
迹鞅之進身與處交遊,誠多可議者,獨其當官,則正如檠榜而不可紾。
方孝公以國事屬鞅,鞅自是得行其意,政令出内,雖乘輿亦不得違法而任喜怒。
其賢于湯之窺人主意以為高下者,亦遠矣。
辱大子,刑公子虔,知後有新主能為禍福,而不欲屈法以求容閱。
嗚呼!其魁壘而骨骾也。
庸渠若弘、湯之徒,專乞哀于人主,藉其苛細以行佞媚之術者乎?夫鞅之一日刑七百人以赤渭水,其酷烈或過于湯,而苛細則未有也觀其定令,如列傳所言,略已具矣。
吾以為酷烈與苛細者,則治亂之殊,直佞之所繇分也何者?誅意之律,反唇之刑,非有所受也。
湯以為不如是不足以媚人主,故瘁心力而裁制之,若鞅則無事此矣。
周興、來俊臣之酷烈也,又過于鞅,然割剝之憯亂越無條理。
且其意亦以行媚,而非以佐治,則鞅于此又不屑焉。
嗟乎!牛羊之以族蠡傳者,慮其敗群,牧人去之而無所遴。
刑七百人,蓋所以止刑也。
俄而家給人足、道不拾遺矣!雖不刑措,其勢将偃齊斧以攻榱桷。
世徒見鞅初政之酷烈,而不考其後之成效,若鞅之為人,終日持鼎镬以宰割其民者,豈不缪哉!餘觀漢氏以降,刀筆吏之說,多傳《春秋》。
其義恣君抑臣流貤而及于民。
湯之用“決事比”,其最俶矣。
自是可稱道者,特旌旗之以文無害之名,而不能謂之有益于百姓。
是其于法家,則猶大岩之與壑也。
今綴學者不能持其故,而以“抑民恣君”蔽罪于商鞅。
嗚呼!其遠于事情哉。
且亦未論鞅之世矣。
夫使民有權者,必其辯慧之士可與議令者也。
今秦自三良之死,後嗣無法,民無所則效,至鞅之世,而冥頑固以甚矣。
後百餘歲,荀子猶曰“秦無儒”,此其蠢愚無知之效也。
以蠢愚無知之民,起而議政令,則不足以廣益,而祗以淆亂是非。
非禁之,将何道哉?後世有秀民矣,而上必強阏之,使不得與議令。
故人君尊嚴若九天之上,萌庶縮朒若九地之下。
此誠昉于弘、湯之求媚,而非其取法于鞅也。
藕弟令效鞅,鞅固救時之相而已。
其法取足以濟一時,其書取足以明其所行之法,非若儒墨之著書,欲行其說于後世者也。
後世不察鞅之用意,而強以其物色效之,如孫複、胡安國者,則謂之愚之尤;如公孫弘、張湯者,則謂之佞之尤。
此其咎皆基于自取,而鞅奚罪焉?吾所為鞅者,則在于毀孝弟、敗天性而已。
有知其毒之酋臘而制之,其勿害一也。
昔者蜀相行鞅術,至德要道弗踣焉。
賈生亦好法矣,而非其遺禮義、棄仁恩。
乃若夫挽近之言新法者,以父子異财為憲典,是則法乎鞅之秕稗者也。
寶其秕稗而于其善政則放絕之,人言之戾也,一至是哉!夫民權者,文祖五府之法,上聖之所以成《既濟》也。
有其法矣,而無其人,有其人矣,而無其時,則三統之王者起而治之降而無王,則天下蕩蕩無文章綱紀,國政陵夷,民生困敝,其危不可以終一。
當是時,民不患其作亂,而患其骀蕩姚易,以大亡其身。
于此有法家焉,雖小器也,能綜核名實,而使上下交蒙其利,不猶瘉于蕩乎?苟曰“吾甯國政之不理,民生之不遂,而必不欲使法家者整齊而撙绌之”,是則救饑之必待于侊飯,而誡食壺飧者以甯為道殣也。
悲夫!以法家之鸷,終使民生;以法家之刻,終使民膏澤。
而世之仁人流涕洟以憂天下者,猥以法家與刀筆吏同類而醜娸之,使九流之善,遂喪其一,而莫不府罪于商鞅。
嗟乎!鞅既以刑公子虔故,蒙惡名于秦,而今又蒙惡名于後世。
此骨骾之臣所以不可為,而公孫弘、張湯之徒,甯以佞媚持其祿位者也。
正葛第三十六(訄書三十六) 臨沮之敗,葛氏不以一卒往援。
昧者譏其無遠略,而或解以敗問之未通。
苟羅騎斥候之疏如是,則政令愈慢矣!皆窺闇者也。
法家之所患,在魁柄下移。
移者成于從橫之辯言其上則雄桀難禦,不可以文法約束者為特甚。
故韓非所誅,莫先于務朋黨、取威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