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明中葉後政治經濟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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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4.20 18.明末煤戶請願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傳》:“(萬曆三十一年)内使王朝嘗言,近京采煤歲可獲銀五千,乃率京營兵劫掠西山諸處。

    煤戶洶洶,(王)朝以沮撓聞。

    有旨逮治,皆入都城,訴失業狀。

    沈一貫等急請罷(王)朝,且拟敕谕撫按,未得命&hellip&hellip俄用中官陳永壽奏,乃召(王)朝還。

    ” 19.棉商經營的先後不同 乾隆禇華《木棉譜》:“明季從六世祖贈長史公,精于陶、猗之術,秦、晉布商皆主于家,門下客常數十人,為之設肆收買,俟其将戒行李時,始估銀與布,捆載而去,其利甚厚,以故富甲一邑,至國初猶然。

    ” 又,“近商人乃自募會計之徒,出銀采擇,而邑之所利者惟房屋租息而已。

    然都人士或有多自搜羅至他處覓售者,謂之水客,或有零星購得而轉售與他人者,謂之袱頭小經紀”。

     案:據此,明末清初布商(所謂标商)依靠莊戶收購。

    乾隆時布商自派小商人收購。

     20.明清以來的布商 《乾隆臨清州志》十一《市廛志》謂自明成化二年以來,蘇州、南翔(嘉定)、信義(昆山)商人多販運棉布到臨清。

    隆慶、萬曆更加發展。

    萬曆三十年九月丙子實錄言當時臨清布店凡七十三座。

    待查。

     21.明代的賜衣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三《恩澤》:“唐賜彩十段,為絹三疋,布三端,綿四屯。

    若雜彩十段,為絲布二疋,二疋,绫二疋,缦四疋,亦曰賜物十段。

    今制賜衣一襲為三匹。

    ”(明版,8頁) 案:“疋”、“匹”均依原刻。

     22.徐階的求利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四《相鑒》:“分宜(嚴嵩)在位,權寵震世,華亭(徐階)屈己事之,凡可以結歡求免者無所不用,附籍結姻,以固其好,分宜不喻也。

    其後分宜寵衰,華亭即擠而去之&hellip&hellip(世蕃死後)又三十六年,為萬曆丁酉(二十五年,1597),嚴之孫貧甚,往往吓徐以寄赀為言,徐氏弗應。

    ”(明本,9頁) “華亭相,其父故府吏也,生兩子,長者相公(徐階),其次陟為少司空,并以進士位至卿相,可謂榮矣。

    ” “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多以紡績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

    然而可議者,如華亭相(徐階)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積,與市為賈,公儀休之所不為也。

    往聞一内使言,華亭在位時,松江賦皆入裡第,吏以空牒入都,取金于相邸。

    相公召工傾金,以七铢為一兩,司農不能辨也。

    人以相君家钜萬,非有所取,直善俯仰居積,工計然之策耳。

    愚謂傾瀉縣官賦金,此非所謂聚斂之臣也。

    以大臣之義處之,謂何如哉!”(10頁) 案:用織婦織作求售,此是資本主義萌芽情況,但織婦與徐家仍是封建的關系。

    公儀休,魯相;公儀,複姓。

     “華亭之富,埒于分宜,吳門(申時行?)之富,過于江陵(張居正),非盡取之多也。

    蘇松财賦之地,易為經營,江楚曠莽之墟,止知積聚爾。

    ”(22頁) 1959.11.5 30.1.1 23.明代假銀 《紀錄彙編》卷二百十五《見聞紀訓》卷下:“正德初,蘇商王某,徽人也&hellip&hellip亟往蘇斂赀而歸,至某處值梅雨水漲,不可以舟,乃暫寓客肆中。

    晚霁出河濱散步,見一少婦抱一孩投水,某急呼諸漁舟曰:&lsquo能救此者與二十金。

    &rsquo諸漁舟競援出之,遂如數與金。

    問其故,則曰:&lsquo夫貧,傭工度日,家畜一豕,将鬻以償租。

    昨有買豕者來,值夫他出,因遂鬻之,不意所得皆假銀也,非惟夫歸棰楚,亦無以聊生,故謀死耳。

    &rsquo”(6&mdash7頁) 24.酒器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近年以來,吾松士夫家所用酒器,唯清河、沛國最号精工。

    沛國以玉,清河以金,玉皆漢物,金必求良工訪古器儀式打造,極為精美。

    每一張燕,粲然眩目。

    ”(45頁) 25.韶粉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六《菽園雜記摘抄》七:“韶粉,元出韶州,故名。

    龍泉得其制造之法:以鉛熔成水,用鐵盤一面,以鐵杓取鉛水入盤,成薄片子。

    用木作長櫃,櫃中仍置缸三隻,于櫃下掘土,作小火日夜用慢火熏蒸。

    缸内各盛醋,醋面上用木櫃疊鉛餅,仍用竹笠蓋之。

    缸外四畔用稻糠封閉,恐其氣洩也。

    旬日一次開視,其鉛面成花,即取出敲落。

    未成花者,依舊入缸,添醋如前法,其敲落花入水浸數日,用絹袋濾過其滓,取細者别入一桶,再用水浸。

    每桶入鹽泡水并焰硝泡湯,候粉墜歸桶底,即去清水。

    凡如此者三,然後用磚結成焙,焙上用木匣盛粉,焙下用慢火熏炙,約旬日後即幹。

    擘開,細膩光滑者為上,其絹袋内所留粗滓,即以酸醋入焰硝、白礬、泥礬、鹽等,炒成黃丹。

    ”(19&mdash10) 26.石首魚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石首魚,四五月有之,浙東溫、台、甯波近海之民,歲駕船出海,直抵金山、太倉近處網之,蓋此處太湖淡水東注,魚皆聚之。

    他如健跳千戶所等處,固有之,不如此之多也。

    金山、太倉近海之民,僅取以供時新耳。

    溫、台、甯波之民,取以為鲞,又取其膠,用廣而利博。

    予嘗謂涉海以魚鹽為利,使一切禁之,誠非所便。

    但今日之利,皆勢力之家專之,貧民不過得其受雇之直耳。

    其船出海,得魚而還則已,否則遇有魚之船,勢可奪,則盡殺其人而奪之,此又不可不禁者也。

    若私通外蕃,以啟邊患,如閩、廣之弊則無之。

    其采取淡菜、龜腳、鹿角菜之類,非至日本相近山島則不可得,或有啟患之理,此固職巡繳者所當知也。

    ”(13頁) 27.西洋布 《明神宗實錄》一六一,萬曆十三年五月丙申,“雲南車裡宣慰刀糯猛來降,獻馴象、金瓶花象齒、西洋布、緬盒、旃檀諸物&hellip&hellip” 28.解庫收盜贓破家 何薳《春渚紀聞》卷六《蘇劉互谑》條:“劉貢父&hellip&hellip一日與(東坡)先生擁爐于慧林僧寮,謂坡曰:吾之鄰人,有一子,稍長,因使之代掌小解,不逾歲,偶誤質盜物,資本耗折殆盡,其子愧之。

    ”(《津逮秘書》本,14頁) 案:據此可知當時商業的無保障。

    此雖虛構,但必當時有此事實。

     29.明代迎春的(妝扮故事的)春架 清初陳鴻《熙朝莆靖小紀》(謝國桢藏抄本): “甲子(康熙二十三年)正月,蘇太守(興化知府蘇昌臣)禁元宵妝扮故事。

    ” “戊辰(康熙二十七年),新任知府危際泰正月十二日到任,同總鎮王(王萬祥)大放元宵,稱軍民作樂。

    ” “己巳(康熙二十八年),明朝迎春,妝扮故事百餘架,點綴春光,俱是裡長答應。

    用桌一隻,後造一屏,二人扛擡,飾小兒為男女坐桌上,無甚好衣服。

    鼎革後,春架借各班戲子妝扮,新造高大木架,用四人扛,倩好兒童三四人,飾新鮮衣服,演熱鬧故事,更相争賽。

    ” 案:此類春架,北京亦有之,見《宛署雜記》卷十四《經費上·宮禁》,稱“進春”,萬曆二十年凡春七座,共銀108兩8錢餘。

    (119頁) 萬曆二十年禦前春一座,仁聖皇太後春一座,慈聖皇太後春一座,中宮殿下春一座,皇第一子、皇第三子、皇第五子春各一座。

    進春各座通共銀&hellip&hellip其大興縣費,俱不在内。

     《明英宗實錄》一八五,正統十四年十一月癸卯,“先時,每歲立春,順天府别造春牛春花進禦前,及仁壽宮、中宮凡三座,每座用金銀珠翠等物,為錢九萬餘。

    至是,以明年春日當複增三座,宛平坊民相率陳訴,言被兵之後(也先入寇),人戶耗減,供辦實難,其春花乞買時宜花充用,從之”。

    (114冊,24頁) 第六節 明代資本主義萌芽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 1.《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 列甯一九四九年解放社版 目次 資本主義的萌芽 雇傭勞動 (一)農業中的雇傭勞動 ①來源&mdash農民分化 ②意義&mdash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标志 ③其他 (二)手工業中的雇傭勞動 ①來源&mdash小生産者分化;包買商的并吞 ②意義&mdash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标志 商品經濟 商品經濟發展的三階段 小商品生産 (一)家庭工業 (二)手工業 (三)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 小商品生産的基本特征 工場手工業&mdash&mdash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 (一)大量自由工人與資本家的出現 (二)分工,專門化 (三)手工業中心的出現 (四)商業資本滲入手工業 農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一)土地變成商品,農業經營商業化 (二)農奴轉化為農業雇用勞動者 (三)農産品加工和農業技術的提高 (四)貨币地租的出現 (五)國内市場之形成 商業資本 2.資本主義的萌芽 “就是雇傭勞動制,包含着全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萌芽,&hellip&hellip但是隻在必需的曆史前提已被造成時,這一萌芽方能發展為資本主義生産方式。

    ”(《反杜林論》第348頁,恩格斯注,三聯書店1951年) “一方面分劃出少數的小資本家,另方面,分劃出大多數雇用工人&hellip&hellip因此,我們在最小的農民工藝中,可以看到最明顯的資本主義底萌芽。

    ”(列甯《俄國資本主義底發展》第315頁,1949年解放社版) 3.雇傭勞動 “現代經濟結構底基礎是勞動力底買賣。

    ”(第541頁) “資本主義是商品生産發展底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上,勞動力也變成了商品。

    資本主義底基本趨勢就在于:國民經濟底全部勞動力,隻有經過企業者底買賣後,才能應用于生産。

    ”(第538頁) “至于講到雇用勞動形式,那末它們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是極其多樣化的,而資本主義社會在一切方面都被前資本主義制度底殘餘和慣例所纏繞着。

    ”(第541頁) (一)農業中的雇傭勞動 ①來源&mdash&mdash農民分化 “馬克思認為這種産生(案:即資本主義地租底産生)底起點是工役地租&hellip&hellip次一種地租形式就是實物地租&hellip&hellip&lsquo随着這種“地租”形式,出現了各個直接生産者經濟地位上的巨大差異。

    至少出現了這種情況底可能性,甚至出現了這種直接生産者獲得手段來直接剝削他人勞動的可能性。

    &rsquo所以,在自然經濟統制之下,在附屬農民底獨立性第一次擴大之下,就已出現了農民分化底萌芽&hellip&hellip附屬農民對于土地所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系,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币關系了。

    這一方面導引到對于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

    &lsquo其次,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币地租,不僅一定被伴随着為金錢而被雇傭的無産者日工階級之形成,并且這個階級之形成一定先行于它。

    在這些日工産生的期間,即當這個新階級隻是零散地出現的時候,那些處境較優而有納稅義務的農民中間,就必然發展着一種為自己的利益而剝削農村雇傭工人的習慣。

    這樣,他們就漸漸地有可能去積蓄一定的财産,自己也變成未來的資本家。

    &rsquo”(列甯《俄國資本主義底發展》第148&mdash149頁,解放社1949年版) “農民的分化創立着資本主義的國内市場,一方面把農民變為雇農,另方面把農民變為小商品生産者,變為小資本者。

    ”(同上,第127頁) “農民中一切經濟矛盾底總和,構成着我們叫做農民分化的東西。

    ”(第147頁) “财産不平等之産生是全部過程底起點,可是過程并不止限于這個&lsquo分解&rsquo。

    ”舊農民不僅是“分解着”,它并且是完全破滅着,不再存在着,被農村居民完全新的類型所排擠&hellip&hellip這些類型是農村資産階級(主要是小資産階級)與農村無産階級,農業中的商品生産者階級與農業中的雇傭工人階級。

    ”(第147&mdash148頁) “農民底分化,在犧牲&lsquo中農&rsquo而發展農民底兩極集團時,造成農村居民中間兩種新的類型&hellip&hellip第一種類型是農村資産階級或富農&hellip&hellip在這裡,經濟底規模在大多數場合上都超過家庭勞動力,所以一定數量的鄉村雇農、尤其是日工的形成,是富農存在底必要條件。

    ” “另一種新的類型是農村無産階級,即具有份地的雇傭工人階級&hellip&hellip沒有勞動力底出賣,就不能生存。

    ”(第150頁) “中農&hellip&hellip它的特征是商品經濟之最少發展。

    獨立農業勞動隻有在豐年及特别順利的條件下,才能抵償這種農民底費用,所以這種農民是處在極端不穩定狀态中&hellip&hellip每一歉收,就把大批中農投入無産階級隊伍中去。

    ”(第154頁) “農民愈加破産,他們愈加不得不出賣自己的勞動力。

    ”(第14頁) “在農民中間&hellip&hellip進行着“農業與工藝底結合”,富農把商業性的和資本主義的農業(雇有長工的農戶之度百分比)和工商業結合在一起,至于貧農則把自己的勞動力底出賣(“外出營生”)與小不足道的耕地面積結合在一起,即變為具有份地的雇農與日工。

    ”(第94頁) “富農生産出售的谷物,至于貧農則給自己購買谷物,出賣自己的勞動力。

    ”(第61頁) “農民的分化正是與當地的商業性農業形态密切地聯系着。

    ”(第342頁) “商業性農業是農民分化底主要因素。

    ”(第244頁) “移民運動底發展,給與了農民底分化,特别是農業農民底分化以巨大的推動。

    ”(第155頁) ②意義&mdash&mdash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标志 “農業資本主義底主要表現&hellip&hellip自由雇傭勞動底使用。

    ”(第204頁) “雇用日工乃是農村資産階級底極其具有特征的标志。

    ”(第68頁) “富農存在的必要條件就是雇農與日工這些人員的形成。

    ”(第81頁) ③其他 “雇用必須以雇主底農具來工作的人,即雇用長工或日工;雇用必須以自己農具來耕耘雇主底土地的鄰居戶主,這兩種&lsquo雇傭&rsquo,在其意義上是截然相反的,必須嚴格地加以區别。

    ”(第134頁) (二)手工業中的雇傭勞動 ①來源&mdash&mdash小生産者分化;包買商的吞并 “小生産者之變為雇傭工人;是以小生産者之喪失生産資料&mdash&mdash土地、勞動工具、作坊等等為前提&mdash&mdash即以小生産者之&lsquo窮困化&rsquo、&lsquo破産&rsquo為前提。

    ”(第13頁) “最初的資本家,已經找得現成的雇傭勞動的形式。

    但那時,雇傭勞動還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對于工人的過渡情況&hellip&hellip可是當生産手段帶上社會的性質而集中于資本家手中之時,一切都變更了&hellip&hellip短時的雇傭勞動者,變成為終身的雇傭勞動者&hellip&hellip生産手段與生産者産生了完全的分裂,生産手段集中于資本家手中,而生産者則除勞動力以外,别無任何财産。

    ”(第349頁) “農民小工藝底擴大、發展與改良,在既定社會經濟氛圍氣中,是不能不這樣地進行的:一方面分劃出少數的小資本家,另方面,分劃出大多數雇傭工人或生活比雇傭工人還更艱難更困苦的&lsquo獨立家庭手工業者&rsquo。

    &hellip&hellip農民小工藝發展的結果是:較為富足的工業者擴大着對生産資料的需要以及對農村無産階級隊伍所提供的勞動力的需要。

    ”(第314&mdash315頁) “在商業資本底最高形式下,包買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給&lsquo家庭手工業者&rsquo,使之為一定的報酬而制作。

    家庭手工業者變成了在自己家中為資本家工作的真正雇傭工人。

    ”(第327頁) “工業與農業的分離是與農民的分化相聯系而進行的,是在鄉村兩極各種道路上進行的:少數富裕者開設工業作坊,擴大工業作坊,&hellip&hellip在鄉村的另一極端&hellip&hellip貧農破産而變為雇傭工人。

    ”(第326頁) 工藝與農業的結合,在農民分化底尖銳化與深刻化過程中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富裕的與殷實的業主開設作坊,從農村無産階級中間雇用工人,積蓄資金來進行商業和高利貸的活動。

    相反的,貧農的代表者提供雇傭工人,為包買主工作的家庭手工業者以及最受商業資本權力壓迫的低類家庭手工業主。

    (第335頁) ②意義&mdash&mdash資本主義萌芽的标志 “資本主義生産事實上是從這一瞬間開始的,在這一瞬間,同一的個人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勞動過程也擴大自己的規模并供給大量的生産品。

    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時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說在同一勞動場所),在同一資本家底命令下生産同一種商品,這在曆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産底出發點。

    就生産方式本身講來,萌芽狀态下的工場手工業與行會手工業生産并沒有其他什麼區别,除了同一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

    ”(第316頁) “同一個勞動過程中很多雇傭工人之同時被使用,&hellip&hellip形成着資本主義生産的出發點。

    ”(第318頁) 4.商品經濟 “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

    ”(第9頁) “在自然經濟之下,社會系由許多同類的經濟單位(家長制農民家庭、原始農村公社、封建領地)所組成,每個這樣的單位都進行一切種類的經濟工作,從采取各種原料起,到最後制成消費品止。

    在商品經濟之下,創造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單位,增加了單個經濟部門底數目,減少了發生同一經濟作用的經濟單位底數目。

    社會分工底這種遞進的增長正是資本主義國内市場創立過程中的基本契機。

    ”(第9頁) “工場手工業與農業之分離,也使農業本身變成工業,即變成生産商品的經濟部門。

    使各種生産品底加工互相分離的專門化底過程,創立着日益衆多的工業部門;這種專門化底過程也出現于農業中,創立着專門化的農業區域(與農業經濟體系),不僅引起農産品與工業品間的交換,并且引起各種不同的農産品間的交換。

    ”(第10頁) “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與資本主義全部發展過程底基礎。

    ”(第11頁) “這一分工就在于:各種不全的原料加工(以及這一加工的各種工作)都逐一地與農業分離,而且以自己的産品(現在已經是商品)去交換農産品的獨立工業部門就形成起來。

    這樣,農業自身變成工業(即商品生産),其内部也發生同樣的專門化過程。

    ”(第37頁) “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各種工業部門之逐一地與農業分離。

    ”(第11頁) “任何商品經濟與任何資本主義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競争,為經濟獨立而鬥争,土地(買入的與租入的)底角逐,生産之集中于少數人手中,大多數人之被趕入無産階級隊伍中,他們之被少數人以商業資本及對雇農的雇傭所剝削。

    ”(第146頁) 〔商品經濟發展的三階段〕 “這種發展(即工業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底主要階段有三:小商品生産(小的、主要是農民的工藝)&mdash&mdash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mdash&mdash工廠(大機器工業)。

    ”(第498頁) 〔小商品生産〕 (一)家庭工業 “收獲原料的農戶(農民家庭)本身給這些原料以加工,我們稱之為家庭工業。

    家庭工藝是自然經濟底必然附屬物,凡是小農存在之地,自然經濟底殘餘差不多總是保存着。

    ”(第295頁) (二)手工業 “與家長制農業分離的工業底第一個形式,是手工業,即按照消費者底訂購而制造物品。

    在這裡,原料可以屬于消費者&mdash&mdash訂購者,或屬于手工業者,而對手工業者勞動的償付,或是以貨币,或是以實物(供給手工業者以住所和食物,以一部分生産品,例如面粉等等,作為報償)。

    ”(第296頁) “在這種工業形式(即手工業)中,還沒有商品生産;在這裡隻出現有商品流通,而這是在手工業者取得貨币工資或出賣由于工作而獲得的一部分生産品來給自己購買原料或生産工具的時候。

    手工業者底勞動生産品并不出現在市場上,差不多就沒有超出農民自然經濟底範圍。

    因此,自然地,手工業是以墨守陳規、分散和狹隘為特征。

    正如家長制之小農業一樣。

    這種工業形式所固有的唯一發展因素,就是手工業者之外出到其他地方去營生。

    這種外出的結果,普遍是在來到的地區内建立起獨立的手工業作坊。

    ”(第297&mdash298頁) “手工業者也出現在市場上,雖然沒有帶着他所制造的生産品。

    自然地,一旦與市場接觸之後,他到一定的時候就轉到為市場生産,即成為商品生産者。

    這種轉變是漸次地進行的,最初是在一種試驗中:把偶然留在自己手中的或在空閑時候所制造的生産品出賣。

    ”(第298頁) “小商品生産者的趨勢是在于日益巨大地使用雇傭勞動,在于成立資本主義的作坊。

    ”(第310頁) (三)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 “小商品生産者之成立比較大的作坊,乃是到較高工業形式的過渡。

    從分散的小生産生長出資本主義的簡單合作。

    資本主義生産事實上是從這一瞬間開始的,在這一瞬間,同一的個人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勞動過程也擴大自己的規模并供給大量的生産品。

    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時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說在同一勞動場所),在同一資本家的命令下,生産同一種商品,這在曆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産底出發點。

    就生産方本身講來,萌芽狀态下的工場手工業與行會手工業生産并沒有其他什麼區别,除了同一資本雇用很多的工人。

    這不過是行會業主底作坊被擴大了而已。

    ”(第315&mdash316頁) “資本主義作坊與小工業者作坊之差别,最初隻在于同時雇用的工人數目上面&hellip&hellip但是,使用很多的工人,結果必然是生産本身的漸次變化,生産底逐步改革。

    ”(第316頁) 〔小商品生産的資本特征〕 (一)“小商品生産是以完全原始的手工技術為特征,這種技術從很古起就沒有多大變動。

    工業者仍是那按照傳統方法制造原料的農民。

    ”(第500頁) (二)“資本主義關系也在小工藝中形成起來(即有雇傭工人的作坊以及商業資本),但它們在這裡發展得還很薄弱,沒有确定為生産參加者各集團間的尖銳的對立。

    不論是大資本家以及無産階級廣大階層,在這裡都還沒有。

    ”(第500頁) (三)“在小工藝中,這種(即生産)發展是随着農民經濟底發展進行的;市場極其狹小,生産者與消費者間的距離不大,小不足道的生産規模,容易适應于波動極小的地方需要。

    因此,這一階段的工業是以最大的穩定性為特征,但是這種穩定性卻相等于技術的停滞,相等于家長制社會關系的保存,而這種社會關系是與中世紀傳統底種種殘餘糾纏在一起的。

    ”(第501頁) (四)“在小商品生産中,工業者還未完全從農民蛻變出來;他們大半還是農業者,小工業與小農業底這種聯系是如此之深,以緻我們看到小生産者在工業中與農業中平行破産底有趣的規律。

    小資産階級與雇傭工人底形成,是在國民經濟底這兩個部門中手攜手并進的,因而在分化底兩極準備了工業者之與農業的分裂。

    ”(第502頁) (五)“小工業者仍是農民,被土地經營束縛于自己的鄉村。

    ”(第503頁) 5.工場手工業&mdash&mdash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 (一)大量的自由工人與資本家的出現 “在工場手工業中,我們看到兩者底形成。

    生産資料占有者與工人間的鴻溝,已達到相當的規模。

    &lsquo富裕&rsquo的工業區域成長起來,其中大批居民都是完全無産的工人。

    一方面是握有巨大資本以購買原料和出賣産品的少數商人,另方面是大批做工度日而無隔夜之糧的細節工人。

    ”(第500頁) “工人從“半自由”的勞動逃向自由的勞動。

    ”(第205頁) “&lsquo遷移&rsquo破壞了奴役的雇傭形式及工役制。

    ”(第215頁) “工人的大群移動,造成了高度資本主義發展所固有的特殊雇傭形式。

    形成了很多的工人市場。

    ”(第203頁) (二)分工、專門化 “工場手工業采用了分工,分工使技術有了根本改革,把農民變為工匠與&lsquo細節工人&rsquo,但是手工生産仍舊保存着,在這種基礎上生産方式底進步必然是十分緩慢的。

    分工是自發地形成的,像農民工作一樣是傳統地被采用着。

    ”(第500頁) “工場手工業是指以分工為基礎的合作。

    就其發生講來,工場手工業也是直接屬于上述的“工業資本主義底最初諸階段”。

    一方面,雇有相當數量工人的作坊逐漸地采用分工,于是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變為資本主義的工場手工業。

    ”(第342頁) “織工在其中工作的小作坊或家庭,不過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這類工業底技術基礎就是實行廣泛和有系統的分工的手工生産;分工底結果是從農民中間分出專門匠人。

    ”(第344&mdash345頁) “手工生産底保存,作為工場手工業底基礎,說明了工場手工業底比較的停滞&hellip&hellip分工底發展與加深是進行得非常緩慢的,&hellip&hellip在手工生産底基礎上,除了以分工底形式,是不能有其他的技術進步的。

    ”(第386頁) “同一般分工直接聯系着的是地域的分工,即個别區域對于某一生産品,有時候對于某種生産品,甚至對于生産品底某一部分的生産之專門化。

    ”(第389頁) “工場手工業不僅創造了廣闊的區域,并且還在這個區域内實行了專門化(按照商品的分工)。

    某一區域内的原料底存在&mdash&mdash對于工場手工業決不是必要的條件,而且也未必是普通的條件,因為工場手工業是以相當廣闊的商業交往為前提。

    ”(第390頁) “從事細節工作的&lsquo家庭手工業者&rsquo,乃是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組成部分。

    ”(第387頁) (三)手工業中心的出現 “在工場手工業中這種分裂(即工業者與農業之分裂)已經是很大的了。

    許多不經營農業的工業中心形成起來了。

    工業底主要代表者已經不是農民,而一方面是商人與手工業工場主,另一方面是&lsquo工匠&rsquo。

    ”(第502頁) “分工的結果是從農民中間分出專門匠人;非農業的工場手工業中心也形成起來。

    ”(第345頁) “在大多數場合下,按照工場手工業類型所組織起來的工藝,都有非農業中心:或者是城市,或者(更加常常)是村落,這些村落的居民差不多完全不從事農業,它們應當列入工商業性質的地區&hellip&hellip非農業中心&hellip&hellip它吸引附近鄉村的人口&mdash&mdash這些鄉村的居民都是半農業者、半工業者&mdash&mdash而且它支配着這些鄉村。

    ”(第390&mdash391頁) “這種非農業中心底居民,其文化水平比較高些。

    較高的識字程度,較高得多的需要與生活底水平,自己之同&lsquo粗鄙的&rsquo&lsquo鄉下佬&rsquo完全分離,&mdash&mdash這就是這類中心底居民之普通特點。

    ”(第392頁) (四)商業資本滲入手工業 “在工場手工業中,商業資本是以最多樣化的方法與工業資本交織着。

    ”(第393頁) “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底特征,就是少數比較大的作坊與數量巨大的小作坊之同時并存&hellip&hellip它們之間的聯系是最密切的,大作坊正是從這些小作坊成長起來的,而小作坊有時候隻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那屬于大業主并征服了許多小業主的商業資本在大多數場合下就是它們之間的聯系。

    ”(第396&mdash397頁) “商業資本與工業資本間的最密切與不可分離的聯系,是工場手工業底最突出的特點之一。

    &lsquo包買主&rsquo在這裡差不多總是與手工業工場主交織在一起。

    ”(第397&mdash398頁) “作坊的業主不僅支配着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勞動,而且支配着大批家庭工人底勞動,甚至支配着大批類似獨立的小業主底勞動,而他們對于這些小業主乃是&lsquo包買主&rsquo。

    ”(第398頁) “這些包買主專門從事出賣生産品與購進原料的商業活動,通常使小工業者在某種形式下服從于自己。

    ”(第319頁) “在既定的經濟條件下,在小生産者孤立并分化之下,這種矛盾(即生産的細小性質同大家的整批的出售之必然性之矛盾)不能以别種方式來解決,隻能由富裕少數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于自己手中來解決。

    包買主大量地購買制成品(或原料),這樣就減低出賣底耗費,把出賣從小的偶然的和不規則的出賣,變為大規模的和正規的出賣。

    這種大規模出賣之純粹經濟的優勢,必然使小生産者與市場斷絕,使他們在商業資本底權力面前毫無自衛的能力。

    這樣&hellip&hellip小生産者就必然陷于對商業資本的依存。

    ”(第320頁) 6.農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一)土地變為商品,農業經營商業化 “雖然其份地有最大的保證,富農仍把大量的買地與租地集中在手中自己變為小土地占有者與農業經營者&hellip&hellip土地變成商品,變成“獲取金錢的機器”。

    ”(第44頁) “耕地分配的不平衡&hellip&hellip富農把全部耕地一半以上集中在自己手中,每戶的耕地面積顯然表明着這一類農戶底農業之“商業的”、買賣的性質&hellip&hellip因為富農底耕地面積超過了家庭勞動标準,迫使他們依賴于雇用工人。

    ”(第42頁) “土地之變為商品,在這裡也引起土地成批購買之低廉(因而也引起土地底販賣)。

    ”(第61頁) “與耕地底集中及農業底商業性質之增長并行的,是農業之變為資本主義農業。

    ”(第66頁) “富農生産出售的谷物,至于貧農則給自己購買谷物,出賣自己的勞動力。

    ”(第61頁) “從這種富農中間,産生出農場經營者階級,因為為出賣糧食而租佃土地,在其經濟中(在農業地帶)起着巨大的作用,往往比份地所起的作用還大。

    在這裡,經濟底規模在大多數場合上都超過家庭勞動力,所以一定數量的鄉村雇農、尤其是日工底形成,是富農存在底必要條件。

    這種農民以純收入形式所獲得的自由貨币&hellip&hellip在有利條件下,投去購買土地,改良經濟等等。

    ”(第150頁) “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币地租&hellip&hellip在以前的自行耕種的土地占有者中間,就産生了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策源地,這些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發展是以農業以外的資本主義生産底一般發展為轉移。

    ”(第149頁) “同土地生産品一起,土地本身與勞動力都變成了商品。

    ”(第272頁) “商業性種麻業底發展,自然地不但引導到農業與工業間的交換(出賣麻而購買工廠品),而且還導引到各種商業性農業間的交換(出賣麻而購買谷物)。

    ”(第250頁) (二)農奴轉化為農業雇傭勞動者 “在貨币地租之下&hellip&hellip附屬農民對于土地占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系,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币關系了。

    這一方面導引到對于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

    ”(第149頁) “當地主&hellip&hellip改良工具時,他是以自己的農具來代替農民的工具(這些農民是為他作工的);因此,他就從工役經濟制度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制度&hellip&hellip地主私有經濟之設置改良農具,是表示被奴役的農民之變成雇傭工人。

    ”(第197頁) “舊式的家長制的農人之被資本主義完全改造,這些農人之完全屈服于“金錢權力”之下&hellip&hellip農夫們也一天比一天更快地變成了屈服于商品生産一般規律之下的工業者。

    ”(第276頁) “俄國的農業資本主義最先徹底摧毀了工役制及農人之人格依賴&hellip&hellip工役制之被自由雇傭勞動所代替,是俄國農業資本主義底巨大曆史功績。

    ”(第282頁) (三)農産品加工和農業技術的提高 “由于農業底性質本身,農業之轉變為商品生産是以特殊的方式進行的,與工業中的這種過程并不一樣&hellip&hellip農業性工業則不分為完全獨立的部門,而隻是在一種場合下專門生産一種市場生産品,在另一種場合下專門生産另一種市場生産品,并且農業底其餘方面都适應于這種主要的(即市場的)生産品。

    因此,商業性農業底形式是以最大的多樣化而著稱。

    ”(第278頁) “&hellip&hellip資本主義的小作坊,在其中随着生産底擴大,雇傭勞動底使用增加了,勞動生産率也提高了。

    這些作坊供給農民資産階級以大量的利潤,這些利潤又把農業技術提高。

    ”(第262頁) “農産品在消費(個人的或生産的)之前,必須經過技術的加工。

    進行這種加工的企業,或是構成出産原料的經濟之一部分,或是隸屬于從農戶購買生産品的特别工業者。

     “農業技術生産底增長在資本主義發展問題上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這種增長是商業性農業發展形式之一,而且正是這種形式特别凸出地表明着農業之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工業部門之一。

    第二,農業品技術加工底發展,普通是與農業底技術進步不可分離地聯系着:一方面,加工的原料生産本身就常常要求農業底改良;另方面,加工時所剩下的殘渣,常常使用于農業,提高農業的成就。

    ”(第253頁) “商業性農業的增長是表現于農業專門化中。

    ”(第221頁) “在&hellip&hellip商業性農業區域中,由市場要求所引起的技術改良,最先是趨向于改革最容易而且對于市場特别重要的作業。

    ”(第233頁) “農業機器與改良農具之流行以及農民之被剝奪,乃是彼此不可分離地聯系着的現象。

    ”(第197頁) “工場手工業與農業之分離,也使農業本身變成工業,即變成生産商品的經濟部門。

    使各種生産品底加工互相分離的專門化底過程,創立着日益衆多的工業部門;這種專門化底過程也出現在農業中,創立着專門化的農業區域(與農業經濟體系),不僅引起農産品與工業品間的交換,并且引起各種不同的農産品間的交換。

    ”(第10頁) (四)貨币地租的出現 “貨币地租是實物地租形式之簡單變化。

    直接生産者所交給土地占有者的,不是生産品,而是這些生産品底價格。

    這種地租底基礎仍舊是一樣:直接生産者像以前一樣是土地底傳統的占有者,可是&lsquo這種基礎在這裡也遇到自身的分化&rsquo。

    貨币地租&lsquo是以商業、城市工業、一般商品生産與貨币流通之更加巨大的發展為前提&rsquo。

    附屬農民對于土地占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系,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币關系了。

    這一方面導引到對于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

    &lsquo其次,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币地租,不僅一定被伴随着為金錢而被雇傭的無産者日工階級之形成,并且一定先于這個階級之形成。

    在這些日工産生的期間,即當這個新階級隻是零散地出現的時候,那些處境較優,有納稅義務的農民中間,就必然發展着一種為自己的利益而剝削農村雇傭工人的習慣。

    這樣,他們就漸漸地有可能去積蓄一定的财産,自己也變成未來的資本家。

    這樣,在以前的自行耕種的土地占有者中間,就産生了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策源地,這些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發展是以農業以外的資本主義生産底一般發展為轉移&rsquo。

    ”(第149頁) “必須嚴格地區分貨币地租與資本主義地租:資本主義地租是以農業中的資本家與工人為前提;貨币地租是以附屬農民為前提。

    資本主義地租是除了企業利潤以後所餘下的一部分剩餘價值,而貨币地租則是農民交給土地占有者的全部剩餘生産品底價格。

    ”(第149頁注) (五)國内市場之形成 “資本主義生産的國内市場構成底基礎,是小耕作者之分化為農業企業者與工人的過程。

    ”(第40頁) “&lsquo國内市場&rsquo底增長,一方面是由于商業性農業或企業性農業生産品之變為商品,另方面是由于貧農所出賣的勞動力之變為商品。

    ”(第43頁) “農民底分化創立着資本主義的國内市場,一方面把農民變為雇農,另方面把農民變為小商品生産者,變為小資産者。

    ”(第127頁) “農民之變為農村無産階級,主要是創立消費品的市場,而農民之變為農村資産階級,主要是創立生産資料的市場。

    ”(第140頁) “國内市場的創立(即商品生産與資本主義的發展)之基本過程是社會分工。

    ”(第37頁) “商業性農業底發展給資本主義造成國内市場。

    第一,農業底專門化,引起各種農業區域之間的、各種農業之間的、各種農産品之間的交換。

    第二,農業愈是卷入商品流通,農村居民對滿足個人消費的制造工業生産品的需要就增長得愈迅速&hellip&hellip第三,對生産資料的需要也增加得愈迅速,因為憑着舊式的“農民”工具、房屋等等,不論大的和小的農村企業家都不能進行新的商業性農業。

    最後,第四,造成了對勞動力的需要,因為農村小資産階級底形成與地主之轉到資本主義經濟,都以農業雇農與日工隊伍底形成為前提。

    ”(第278頁) “農民底分化創立着資本主義的國内市場&hellip&hellip農民資産階級底形成與發展是在兩方面創立着市場:第一而且主要地,&mdash&mdash是在生産資料方面(生産消費市場),因為富農力圖把從“衰落”地主、破産農民那裡所“收集”的生産資料變為資本。

    第二,在這裡市場之創立也在個人消費方面,因為較富裕的農民把自己的需要擴大了。

    ”(第154頁) “一部分農村人口之被剝奪和驅逐,除了工人以外,還不僅解放了他們的生活資料與他們的為工業資本家所需用的勞動材料,并且又創立了國内市場。

    ”(第14頁) “資本主義的國内市場之創立,不但是由于人口之從農業轉向工業,而且是由于商業性農業之專門化。

    ”(第250頁) “資本主義國内市場之建立,是由于農業中與工業中資本主義底平行的發展,是由于一方面農村企業家與工業企業家階級底形成,另方面農業雇傭工人與工業雇傭工人階級底形成。

    ”(第545頁) “國内市場問題,作為與資本主義發展程度問題無關的個别獨立問題,是并不存在的。

    ”(第558頁) “國内市場底這種創立之過程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方面小生産者從其下獲得&lsquo解放&rsquo的生産資料,在新的占有者手中變成資本,用以生産商品,因而本身變成商品&hellip&hellip另方面,這些小生産者的生活資料變成可變資本的物質因素,即企業者(不論是土地所有者、承包人、木材商、工廠主等等,都是一樣)所耗費在雇用工人上面的貨币總額底物質因素。

    這樣,這些生活資料現在也變成商品,即創立消費品的國内市場。

    ”(第37頁) 7.商業資本 “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在曆史上總是先行于工業資本底形成&hellip&hellip可是不論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本來都還不是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生産)底發生之充分的條件;它們并非始終瓦解舊生産方式而代以資本主義生産方式&hellip&hellip商業資本底獨立發展是與資本主義生産底發展程度成反比例;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發展得愈強烈,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生産)就發展得愈微弱,反之亦如是。

    ”(第156&mdash157頁) “鄉村中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底獨立發展,阻礙着農民底分化。

    商業愈是向前發展,把城市和鄉村接近起來,排擠原始的鄉村市場并破壞鄉村商店老闆底壟斷地位,歐洲式的正當的信貸形式愈是向前發展,排擠鄉村的高利貸者,那末農民的分化就應當愈前進和愈深入。

    ”(第158頁) “農民小工藝在許多場合下産生出特别的包買主,這些包買主專門從事出賣生産品與購進原料的商業活動,通常使小工業者在某種形式下服從于自己。

    ”(第319頁) “包買主底基本經濟活動,就是購買商品(生産品或原料)來轉賣,換句話說包買主是商業資本底代表者。

    ”(第320頁) “在商品經濟底環境下,小生産者必然地不僅從自己中間分出一般較為富裕的工業者,而且特别分出商業資本底代表者。

    ”(第323頁) “在為大市場而進行的生産之下,小的零星的出賣是如何絕對地不可能。

    在小生産者底零散及其完全解體之下,大宗的銷售隻有大資本才能進行,而大資本因此便使家庭手工業者處于完全孤立無援與完全附屬的地位。

    ”(第325頁) “引起包買主出現的條件之一,即小生産者底分散性和孤立性,小生産者之間所存在的經濟的差異與鬥争。

    另一個條件是商業資本所執行的職務底性質,即制成品底出賣與原料底購買&hellip&hellip在既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在小生産者孤立并分化之下,這種矛盾(生産的細小性質同大宗的整批的出售的必然性)不能以别種方式來解決,隻能由富裕少數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于自己手中來解決。

    包買主大量地購買制成品(或原料)。

    這樣,就減低出賣底耗費,把出賣從小的、偶然的和不規則的出賣,變為大規模的和正規的出賣。

    這種大規模出賣之純粹經濟的優勢,必然使小生産者與市場斷絕,使他所在商業資本底權力面前毫無自衛的能力&hellip&hellip小生産者就必然地陷于對商業資本的依存。

    ”(第320頁) “在工場手工業中,商業資本是以最多樣化的方法與工業資本交織着。

    ”(第393頁) “大作坊是從這些小作坊成長起來的。

    而小作坊有時候隻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那屬于大業主并征服了許多小業主的商業資本,在大多數場合下,就是它們之間的聯系。

    ”(第397頁) “商業資本與工業資本間的最密切的與不可分離的聯系,是工場手工業底最特出的特點之一。

    &lsquo包買主&rsquo在這裡差不多總是與手工業工場主交織在一起。

    ”(第397&mdash398頁) “這種作坊的業主不僅支配着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勞動,并且支配着大批家庭工人底勞動,甚至還支配着(事實上)大批類似獨立的小業主底勞動,而他們對于這些小業主乃是&lsquo包買主&rsquo。

    ”(第398頁) 商業資本在小工藝中所采取的基本形式: “第一個最簡單的形式,就是商人(或大作坊主人)之從小商品生産者手裡購買制成品&hellip&hellip第二種形式就是商業資本與高利貸底結合:經常需要貨币的農民,從包買主裡借得貨币,然後以自己的商品抵償債務&hellip&hellip第三種形式就是以商品償付制成品&hellip&hellip第四種形式,就是商人以&lsquo家庭手工業者&rsquo在生産上所必需的各種商品(原料或輔助材料等等)來支付。

    &hellip&hellip把小工業者同制成品市場的聯絡割斷之後,包買主現在又把小工業者同原料市場的聯絡隔斷,這樣就使家庭手工業者徹底屈服于自己&hellip&hellip在商業資本底最高形式下,包買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給&lsquo家庭手工業者&rsquo,使之為一定的報酬而制作。

    家庭手工業者變成了在自己家中為資本家工作的真正雇傭工人;包買主底商業資本在這裡轉變為工業資本。

    ”(第326&mdash327頁) 8.關于貨币理論 “貨币要和别種商品有統一的相對價值形态,就必須把它自身當作等價物來發生關系了。

    ”(《資本論》一卷,83頁) “我們不能說,貨币價值提高,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跌落,貨币價值低落,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提高。

    這種說法,隻适用于價值不變的商品。

    ”(同,87頁) “金當作單純的商品,不是貨币;其他諸商品,是在它們的價格上,把金當作它們自己的貨币形态,來發生關系。

    ”(同,94頁) “金的物質,卻隻當作價值體化物(貨币)。

    所以它實際就是交換價值。

    它的使用價值,僅觀念地表現在相對價值表現的系列中。

    ”(《資本論》一卷95頁) “(銀與銅)它們的鑄币機能,實際是完全與它們的重量無關,那主要就是與它們的價值無關。

    金的鑄币存在,也完全與它的價值實體分離。

    比較無價值的東西,例如紙券可以代它(指金)而有鑄币的機能。

    在金屬的貨币記号中,純粹象征的性質尚有幾分隐蔽着。

    在紙币(papiergold),這種性質就完全外顯了&hellip&hellip這裡指的僅為有強制通用力的國家紙币(Staatspapiergold)。

    那是由金屬流通直接生出的。

    反之,信用貨币(Kreditgold)則以若幹種從簡單商品流通的觀點看我們還全然不知道的關系作為條件。

    但不妨順便附注一句。

    狹義的紙币,是從貨币的流通手段機能發生的;信用貨币則在貨币的支付手段機能上面,有它的自然的根源。

    ”(《資本論》一卷,122頁) “紙币的發行,必須被限制在沒有紙币作為象征的代表時現實流通所必須有的金或銀(案:這應該指的是儲備)。

    不過,一國流通手段的量,決不會降到一定的由經驗決定的最小限以下&hellip&hellip所以這最小限量,可以由紙印的符号去代替。

    反之,如果流通的水路,已在今日充分依照它的貨币吸收力,由紙币來充滿了。

    在明日,就可能因商品流通發生變動之故,發生泛濫,以緻一切的限界蕩然無存。

    然若紙币越過了它的限界(即同名稱金鑄币能夠流通的量),那就不說它難免有信用完全破壞的危險,它在商品世界也仍然隻代表這樣大的金量。

    ”(《資本論》一卷,123頁) “紙币是金的記号或貨币的記号。

    它和商品價值的關系,是由這樣構成:商品價值觀念地由這個金量表現,這個金量則象征地可感覺地由紙去表現。

    ”(同,124頁) “不過,貨币的記号,必須有它自身的客觀的社會的妥當性。

    紙的象征,是由強制通用力取得這種妥當性的。

    但國家的這種強制行動,隻能在一國的限界内或國内流通領域内發生效力。

    ”(同,125頁) “為了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貨币本身必須是商品,必須具有價值。

    ”(《政治經濟學教科書》,1956年,77頁) “要用貨币來表現商品價值,不一定要握有現金。

    ”(同上) “在發達的商品生産條件下,往往不用金币而用代替金币的紙币來購買和支付。

    ”(同上,81頁) “紙币是由國家發行的必須使用的貨币符号,它代替了黃金的流通手段的職能。

    紙币本身沒有價值。

    因此,它不能執行商品的價值尺度的職能。

    不論發行多少紙币,它隻是代表商品流轉所需的黃金量的價值。

    紙币不能兌換黃金。

    ”(同上,81頁) “發行紙币最初的嘗試遠在十七世紀末十八世紀初:美國在1692年(由于對加拿大的戰争);法國在1716年;英國走上發行紙币的道路是在拿破侖戰争時期。

    俄國最初發行紙币是在葉卡特林娜二世的時代。

    ”(《政治經濟學》,81&mdash82頁) “17世紀末葉貨币分析的開端已經說明貨币是一種商品,但那隻是分析的開端。

    困難的地方,不是要了解貨币是商品,而是要了解這種商品如何,因何,從何變成貨币。

    ”(《資本論》一卷,79頁) 1957.11.9&mdash11.10 二、明代城市 1.城市 “城市”&mdash&mdash《蘇聯大百科全書》選譯: 城市類型決定于生産方式:“&hellip&hellip各種居民地(城市,鄉村等)的類型,都決定于社會生産方式。

    ”(2頁) 封建城市的開始:“自十世紀到十一世紀,由于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封建制度的城市開始興盛起來,并于十四&mdash&mdash十五世紀獲得繁榮。

    在封建制度時代的城市内部,發展着并迅速地成長着新的資本主義結構的成分。

    ”(2頁) 城市發展的基本法則:“馬克思和恩格斯最先揭露了城市&mdash&mdash生産力發展,社會勞動分工加深和生産關系改變的結果&mdash&mdash發展的基本法則。

    ”(5頁) “中世紀初期&mdash&mdash封建制度發展的開始階段,自然經濟統治時期,也即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很脆弱的時期&mdash&mdash并沒有真正的名副其實的城市。

    ”(19頁) 封建城市形成:“城市居住地的形成,通常都由于農奴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封建地産上往他們能指望經常出售自己勞動産品的地方遷移的結果。

    ”(20頁) 農民離鄉入城:“鄉村中封建制度壓迫的加劇,促使農民離鄉背井逃入城市。

    &lsquo從中世紀的農奴中間産生了初期城市的自由居民&rsquo。

    ”(馬克思、恩格斯《共産黨宣言》,20頁) “在城市工業中産生了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基礎。

    城市雖然是封建制度的一個成分,但它同時卻促進了封建制度的崩潰。

    ”(25頁) 東方封建城市:“在中世紀的東方國家裡,城市是手工業、商業、行政管理和文化的中心。

    ”(36頁) 資本主義時代城市:“中世紀手工業生産中社會勞動分工的加劇、在十五&mdash&mdash十六世紀地理上的發現的影響下商業特别是對外貿易的擴大,使得手工業服從于商業資本,促成了家庭工業的建立以及稍後的集中化手工工場的産生;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為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誕生創造了前提。

    ”(44頁) “農民的失掉土地及其無産階級化,是工業資本主義發展和城市迅速成長的社會前提。

    ”(45頁) 居民集中,資本集中:“居民也像資本一樣在集中着。

    ”(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45&mdash46頁) 1955.11.17 2.明前期的城市 《明史》八一《食貨志五·商稅》:“凡納稅地置店曆,書所止商氏名物數&hellip&hellip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其後以次裁并十之七。

    ”(15頁) 案:抽稅之處必系商業較繁之地,明初凡四百餘所,是市集有四百餘處也。

     又,“抽分(場局)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濟、廣濟,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甯”。

    (15頁) 案:凡十一處,南京一,北京四,外地六。

     又,“(永樂)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甯、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從之”。

    (17頁) 案:洪武末沿運河大市鎮凡七。

     《明史》八一《食貨志五·商稅》:“洪熙元年(1425)增市肆門攤課鈔,宣德四年(1429)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于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

    ”(17頁) 《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宣德四年(1429)令順天、應天、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甯,湖廣武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封,山東濟南、濟甯、德州,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泸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案:《會典》此條即《明史·食貨志·商稅》所引宣德四年令之全文。

     據此,宣德四年(1429)時“商賈湊集”之地凡三十三處。

    其中 沿海四松江、杭州、福州、廣州 沿黃河二開封、濟南 沿長江六鎮江、應天、重慶、泸州、武昌、荊州 沿運河六北京、德州、濟甯、淮安、杭州、揚州 其他十五 此三十三處中無陝西、貴州、雲南三布政司及南直今安徽諸府。

    沿海無泉州、甯波。

     四大鎮:朱仙、景德、佛山、漢口均未見。

     四縣:京師、漢口、蘇州、佛山,未見佛山、漢口。

     主要都市蕪湖等未見。

    上列《食貨志》所談龍江、通州、盧溝、真定、太平、蘭州、廣甯、東昌等地均未見。

    中學課本謂“大城市大部集中在東南沿海”尤無據。

     因此,此條史料的價值有局限性:①是宣德四年明代前期的記載,後來情況有變化;②三十三地是商業繁盛之地,但明代都市不限于此三十三處,另外尚有。

     1959.6.28 3.明中葉後興起的棉布市鎮 《乾隆震澤縣志》卷四:“元時村市蕭條,居民數十家。

    明成化中至三四百家,嘉靖間倍之而又過焉。

    迄今貨物并聚,居民且二三千家,實邑西之藩屏也。

    ” 案:此吳江縣震澤鎮,雍正四年升為震澤縣。

     《康熙吳江縣志》卷一《市鎮》:“盛澤鎮&hellip&hellip居民百家,以綿绫為業。

    今商賈遠近輻集,居民萬有餘家,蕃阜氣象,諸鎮中推為第一。

    ” 《崇祯松江府志》卷三《鎮市》:“朱家角鎮&hellip&hellip商賈湊聚,貿易花布,京省标客,往來不絕,今為巨鎮。

    ” 4.行會 “(封建制度城市中)手工業者的基本組織形式是行會(近東稱&lsquo埃斯納夫&rsquo,中國稱&lsquo行&rsquo),行會的目的是保障工匠的特權和保持生産上的秘密。

    ”(《蘇聯大百科全書·城市》,37頁) 5.民采銀礦 《紀錄彙編》卷一百六,劉鳳《續吳先賢贊》卷二《劉竑傳》:“劉竑者,其先在汴,徙家常熟,知浙之缙雲&hellip&hellip穴産銀,争所由興,而吏因以墨,又為請罷其課,而禁鑿者。

    ”(15頁) 《紀錄彙編》卷七十八,高岱《鴻獻錄》卷一〇“平處州寇”條:“處州多銀坑,民亡賴者并緣為奸利。

    正統十二年春二月,慶元人葉宗留聚衆盜掘少陽坑數月,計所獲微甚,棄去。

    九月,率衆之雲和,遍掘坑場,無所得,還慶元。

    居數日,往政和,掘少亭坑,亦不給用。

    謂其徒曰:與其取于山勞而無獲,孰若取于人一舉而有餘也。

    衆從之。

    時已數百人,遂掠政和縣及村落。

    ”(1頁) 1956.9.28 6.船廠官田征油麻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五:“國初設廠以來,廠外原有田地塘埂遞年召人佃種,比照稅糧,計畝出辦桐油黃麻,收貯司庫,以待修造黃戰等船之用。

    ”(1&mdash2頁) 又,“稻田每畝征桐油二斤,黃麻四斤”。

    (5頁) 又,“麥地每畝征桐油一斤,黃麻二斤八兩”。

    (5頁) 7.官船之擾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時,南城縣知縣陳陞疏言時政,内一款言:&lsquo臣以考滿來京,見馬快等船所載官物少而私貨多,甚至夾帶商旅以規厚利,沿河索軍衛有司挽夫以千百計,稍有稽緩,辄加笞辱,丁夫到舟,受諸棰楚,質其衣鞋而役使者有之,要其錢米而縱放者有之,忍視其饑寒至于僵殍而不恤者亦有之。

    乞敕今後每舟令載官物若幹,著為定式,不許擅帶私貨及客商人等,仍将其舟會數分定班次,如差前次舟,即撥後次舟所編軍夫一半助駕,沿河亦酌定每舟一隻,貼助挽夫若幹,餘外不許多索,至差後舟亦然。

    &rsquo命會官議行”。

    (216&mdash217頁) 30.2.18 8.成化時之米布價 《典故紀聞》卷十五:“官吏折俸布,舊于甲字庫折支者,每闊白布一匹折米四十石。

    成化十六年,戶部以為言,始改折三十石。

    然布極細者不過值銀二兩,而米遇貴石值銀一兩,已有懸絕。

    後又以粗綿布值銀三四錢者支與,是粗布一匹,準價銀三十兩矣,從古所未有也。

    ”(251頁) 案:布一匹=米三十石 2×1兩=30×1兩 三、徐一夔與《織工對》 1.布襪 元末.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八“隐逸”條:“吾鄉李徽之先生家仙居萬山中&hellip&hellip一日攜楮币詣富家易谷種,值大雪&hellip&hellip先生露頂短褐布襪草屦&hellip&hellip”(6頁) 1957.1.19 2.奉元路有機房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十三“中書鬼案”條:“(至正三年)&hellip&hellip我是奉元路南坊開張機房耿大第二男頑驢&hellip&hellip”(1頁) 3.黃道婆傳木棉紡織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二十四《黃道婆》條:“閩廣多種木綿,紡織為布,名曰吉貝。

    松江府東去五十裡許曰烏泥泾,其地土田硗瘠,民食不給,因謀樹藝以資生業,遂覓種于彼。

    初無踏車椎弓之制,率用手剖去子,線弦竹弧置按間,振掉成劑,厥功甚艱。

    國初時,有一妪名黃道婆者,自崖州來,乃教以做造捍彈紡織之具,至于錯紗、配色、綜錢、挈花,各有其法,以故織成被褥帶帨,其上折枝團鳳,棋局字樣,粲然若寫。

    人既受教,競相作為,轉貨它郡,家計就殷。

    未幾,妪卒,莫不感恩灑泣而共葬之。

    又為立祠,歲時享之。

    越三十年,祠毀,鄉人趙愚軒重立。

    今祠複毀,無人為之創建。

    道婆之名,日漸泯滅無聞矣。

    ”(11頁) 1957.1.16 4.元至元鈔 元末明初,葉子奇《草木子》卷三《雜制篇》(案:清乾隆、蘇氏重刻本。

    另有光緒刻本,每卷分為上下,以為卷三下):“元世祖中統至元間立鈔法,以至元寶(鈔)為母,中統交(鈔)為子,子母相推而行。

    中統(鈔)二貫準至元(鈔)二百文,(中統鈔)一貫準至元(鈔)一百文。

    行之四五十年,中統(鈔)以費工本多,尋不印行,獨至元鈔法通行,用以權百貨輕重,民甚便之。

    至正間,丞相脫脫當承平無事。

    入邪臣賈魯之說,欲有所建立,以求名于後世,别立至正交鈔。

    料既窳惡易敗,難以倒換,遂澀滞不行。

    及兵亂,國用不足,多印鈔以賈兵。

    鈔賤物貴,無所于授,其法遂廢&hellip&hellip元之鈔法,即周、漢之質劑,唐之錢引,宋之交會,金之交鈔。

    當其盛時,皆用鈔以權錢:及當衰叔,财貨不足,止廣造楮币以為費,楮币不足以權變百貨,遂澀而不行,職此之由也。

    必也,欲立鈔法須使錢貨為之本,如鹽之有引,茶之有引,引至則茶鹽立得,使鈔法如此,烏有不行之患哉。

    ”(蘇刻本,30頁) “元朝至元寶鈔凡十等:壹拾文為半錢,貳拾文為一錢,叁拾文為一錢半,伍拾文為二錢半,壹百文為五錢,貳百文為一貫,叁百文為一貫五錢,伍百文為二貫五錢,壹貫為五兩,貳貫為(拾)兩,伍筒壹貫為半錠,伍筒貳貫為一錠。

    ”(31&mdash32頁) 案:此所謂“錢”、“兩”的單位,應指銀單位,但決非白銀,以“一貫為五兩”度之,蓋至元末中統鈔也。

    見《元史》九十三。

     又案:《元史》九十三《食貨志·鈔法》:“(至元)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與此不合。

    豈元末鈔賤,“五文”者無所用,遂廢而不行,故此僅言十等乎? 又案:《元史》九十三:“中統元寶鈔&hellip&hellip每一貫同交鈔一兩”,(至元鈔)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

    ” 《元史》九十七《食貨志五下》:(至正,脫脫為丞相,更鈔法,下诏雲)“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

    ”(5頁) 又,“(至正)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

    又值海内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轳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複行用。

    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破紙),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案:每錠應為五十貫,十錠五百貫。

    (老中統鈔) 《元史》九七《食貨志五·鹽法》,兩浙之鹽:“(後)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中書省雲&hellip&hellip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則為三錠矣。

    ” 案:《食貨志·額外課》(《元史》九十四):“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一兩,計一百五錠七兩”(28頁),是以五十兩為一錠。

    中統鈔一貫為一兩,故一錠即中統鈔五十貫也。

     元末,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二十六“至元鈔料”條:“至元印造通行寶鈔分一十一料:貳貫、壹貫、伍伯文、叁伯文、貳伯文、壹伯文、伍拾文、叁拾文、貳拾文、壹拾文、伍文。

    ”(《四部叢刊》本,10頁) 案:所列與《草木子》相合而有不同,《草木子》無“伍文”二字,僅十等。

     明末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三八《戶部四·寶鈔局》:“元世祖造中統交鈔,以銀為率&hellip&hellip五十貫為一錠,蓋是銀五十兩也。

    ” 綜合上面所說,可知: 元初的中統鈔,一貫即銀一兩,五十兩為一錠,故鈔一錠即鈔五十貫。

    後來中統鈔貶價,乃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發至元鈔。

    至元鈔一貫折中統鈔五貫,就是說至元鈔的鈔值等于中統鈔的五倍(中統鈔貶值了80%)。

    但是發行了至元鈔而中統鈔也沒廢,所以兩者始終并行于市面。

    而人民計算财物更喜歡用中統鈔計算。

    到了至正十年(1350),又由于鈔币貶值,于是改發至正中統鈔(新中統鈔),新中統鈔一貫折至六鈔二貫(等于它的兩倍),折老中統鈔十貫(等于它的十倍),而人民計算财物仍用老中統鈔。

     1957.1.4&mdash9 5.徐一夔 朱彜尊《明詩綜》卷七《徐一夔二首》:“一夔字大章,天台人,徙嘉興。

    元末建甯教授,洪武初召修《禮書》,終杭州府學教授,有《始豐類稿》。

    ”(1頁) 注引《靜志居詩話》:“《實錄》洪武(1369)二年八月诏儒臣纂修《禮書》,征儒士徐一夔、梁寅&hellip&hellip至京&hellip&hellip三年(1370)九月書成,賜名《大明集禮通》五十卷。

    授曾魯、徐一夔、周子諒、董彜以官&hellip&hellip而梁孟敬贈徐大章序則雲,吳元年(1367)丁未歲,以诏征至都,大章亦見征&hellip&hellip若是,則禮局、律局同時分設,而大章、孟敬俱于吳元年即被征矣&hellip&hellip此皆事之大可疑者&hellip&hellip《大章遺稿》罕傳,餘于京師見之今刑部尚書新城王先生贻上所,凡四冊,比餘家藏者倍之,然驗其目無詩,猶未是足本也。

    ”(1頁) 天挺案:“《詩綜》選徐大章詩凡二首,一在至正己亥(1359);一在辛醜(1361)七月,一集南湖,一憩西郭景德寺,均嘉興地區。

    ” 又案:《詩綜》七卷載:“(梁)寅宗孟敬,新喻人。

    元末辟集慶路儒學訓導,洪武初征修《禮書》&hellip&hellip有《石門集》。

    ”(2頁) 6.《始豐稿》 丁丙《始豐稿跋》:“按天台本名始豐,宗鹹平掘得古鏡,文曰始豐寨,主造,寨在赤城山西,又始豐湖在縣南。

    先生世居赤山側,稿名《始豐》,不忘所自也。

    少以貧故遊四方,後徙嘉興,寓杭州,遷黃灣,繼為建甯路學教授,溯蹤迹,幾三十年。

    前稿三卷,凡雜述、解、說、贊、詞、銘、記、序、跋、诔、書、墓志,共五十四首,皆作于元至正間。

    及明洪武初,召修《禮書》,五年試職杭學教授,年五十有四,繼修日曆,書成授翰林官,以足疾辭歸,得實授。

    更著後稿上三卷,序次始雜述,終墓志,增頌、表、祝文、祭文、傳,而無诔、文,共七十首;後稿中三卷,文六十三首,序次與上卷同,惟無解與說耳;自卷十至卷十四,但注後稿,仍以雜述始,以啟、疏終,共一百八首,其不注下字者,蓋備随時增刻其文也。

    ” 《始豐稿》附錄姚廣孝《和徐一夔遊龍山雜賦》六首。

    (20&mdash21頁) 又引《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藝圃搜奇》十八卷,《補阙》二卷,舊本題明徐一夔編,一夔字大章,天台人,僑寓嘉興,元末嘗官建甯教授,洪武初,征修禮書,王祎又薦修《元史》,辭不至,後起為杭州教授&hellip&hellip”(19頁) 前稿卷一、卷二、卷三元至正時作 後稿上卷四、卷五、卷六入明以後作,至洪武十年。

     後稿中卷七、卷八、卷九自洪武十年至十五年 後稿卷十、卷十一、卷十二、自洪武十六年以後 卷十三、卷十四 卷七,《夕佳樓記》:“洪武&hellip&hellip十年冬&hellip&hellip閱七月書成”,則已至十一年矣。

    ”(11&mdash12頁) 卷八,《時雨詩序》:“洪武十年夏六月。

    ” 案:光緒甲午錢塘丁氏嘉惠堂刻本武林往哲遺著《始豐稿》十四卷,《補遺》一卷,《附錄》一卷,分訂五冊。

     7.《織工對》 《始豐稿》卷一《織工對》:“餘僦居錢塘之相安裡,有饒于财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一唱衆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餘歎曰:&lsquo樂哉!&rsquo旦過其處,見老屋将壓,杼機四五具南北向列,工人數十,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

    進工問之曰:&lsquo以餘觀若所為,其勞也亦甚矣,而樂何也?&rsquo工對曰:&lsquo此在人心。

    心苟無貪,雖貧樂也。

    苟貪,雖日進千金隻戚戚爾。

    吾業雖賤,日傭為錢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養吾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

    餘自度以為常,以故無他思,于凡織作鹹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

    所圖如此,是以發乎情者出口而成聲,同然而一音,不自知其為勞也。

    頃見有業同吾者,傭于他家,受直略相似。

    久之,乃曰:“吾藝固過于人,而受直與衆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

    ”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

    主者閱其織果異于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

    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

    ”久之又以“吾業織且若此,舍此而他業,當亦不在人下。

    去事大官,善其逢迎之術,竭其奔走之力,富貴可得也,奈之何終為織家傭?”其後果事大官,廁在衆奴中,服役于車塵馬足者五年,未見其所謂貴富之機也;又如是者五年,一旦以事觸大官怒,斥逐之,不使一再見。

    又所業已遂遺忘,人亦惡其狂,不己分,不肯複傭以織,至凍餓以死。

    若人也,吾謹用以為戒,如之何而弗樂!&rsquo餘歎曰:&lsquo工知足者也,《老子》曰“知足之足常足”,工之謂也。

    &rsquo因著于篇。

    工凡十人,與餘言者姚姓雲。

    ”(3&mdash4頁) 8.文字中紀年 《始豐稿》卷二,《重建王貞婦祠記》:“至正十八年。

    ”(11頁) 又卷一,《林先生哀辭》:“今上初賀丞相當國。

    ”(11頁) 又卷二,《嘉興與路新建儒學記》:“至正二十三年。

    ”(12頁) 又,《送張叔方序》:“至正二十三年。

    ”(22頁) 又卷三,《齊壽堂許序》:“今至正丙午。

    ”(3頁) 又,《鄒君墓志銘》:“既而以病終,(至正)二十六年丙子九月十又四日也&hellip&hellip子男五人,長觀,山東義兵千戶,後君一年沒于王事&hellip&hellip以君殁之年八月丙申蔔葬于錢塘縣鳳凰山擔水關之原&hellip&hellip”(12頁)九月身故,正元八月營葬,又是年八月庚戌朔,不應有丙申,此八月應為九月之誤,九月庚辰朔,丙申為十七日,卒。

    後三日也。

     案:此文有“張氏繼陷姑蘇,浙以西震恐,有官資者多趨附之,君切齒怒罵”之語,必在張士誠滅亡以後所述。

    張亡于至正二十七年九月,是年明太祖已稱吳元年,文中不言浙西之于朱氏事,又稱鄭觀“沒于王事”,“今制文武殊科”,以帝業許元,則入明以前所作也。

     《始豐稿》卷五《送劉崇明還江西辰墓序》:“上平兩浙之歲,餘亦以遣至京師。

    ”(14頁) 據此兩浙定,徐即歸朱元璋。

     又,卷六,《初至杭學谒先聖祝文》:“維洪武五年歲次壬子,九月乙亥朔,越二十八日壬寅,試職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hellip&hellip”(9頁) 又,《再至杭學谒先聖祝文》:“維洪武七年歲次甲寅,正月丁卯朔,越二十日一日丁亥,實授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hellip&hellip”(9頁) 又,卷六《耕樂處士墓志銘》:“洪武十年正月二十二日。

    ”(18頁) 又,卷八《送章琛序》:“餘被檄編纂郡志&hellip&hellip”(8頁) 又,《時雨詩序》:“洪武十年。

    ”(16頁) 又,卷九《祭常山長文》:“維洪武十二年歲次己未&hellip&hellip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hellip&hellip”(11頁) 又,《元故将仕郎建甯路錄事兼防禦事韓君墓志銘》:“洪武十三年十月甲子而君果卒,&hellip&hellip明年&hellip&hellip葬于會稽縣&hellip&hellip”(18頁)韓未赴建甯。

     又,《夏君墓志銘》:“洪武七年甲寅&hellip&hellip卒,君殁八年&hellip&hellip”(21頁) 又,卷一〇《餘杭縣重建廟學記》:“洪武十六年。

    ”(8頁) 《始豐稿》卷十一《敕賜靈谷寺碑》:“洪武九年春,浙東僧仲羲被召來為住持&hellip&hellip以十四年(1381)九月之吉中作大殿&hellip&hellip明年(1382)六月十有三日告成&hellip&hellip賜額曰靈谷禅寺&hellip&hellip又明年(1383)正月十日上在齋宮,進僧祿司臣顧問,谕及靈谷碑文未建,爾等宜舉能文者為之,于是右講經守仁以杭州府學教授臣徐一夔名聞&hellip&hellip”(7&mdash9頁) 又,《送左參政陳公入觀序》:“洪武十八年&hellip&hellip一夔老且病&hellip&hellip”(23&mdash24頁) 又,卷十二《送孫生性初上興化縣主簿序》:“洪武十九年。

    ” 又,《國子助教李君墓志銘》:“洪武初元,餘至京師。

    ”(23頁) 《始豐稿》卷十二《吳君墓志銘》:“年六十五以殁,至正丁亥(七年,1347)三月二日也&hellip&hellip今三十有九年矣始&hellip&hellip來乞銘&hellip&hellip”(25&mdash26頁) 又,卷十三《處士徐君墓碣》:“洪武十有九年&hellip&hellip”(8頁) 9.年齡 《始豐稿》卷三《通危大參書》:“比以亂故,寓迹浙水西&hellip&hellip近識貢尚書,持所為文質之尚書&hellip&hellip乃稍自信,而獨以未見閣下為恨&hellip&hellip閣下受業吳文正公,傳授既有端緒,若清江範太史、蜀郡虞内翰,又皆身親炙之&hellip&hellip去年會陳編修,嘗以所為文五首與之商榷,久之,編修君謂一夔曰:吾嘗以子之文緻之中書危公矣&hellip&hellip今年谒俊禅師于天竺,禅師所嘗過從者,且與閣下有夙昔之好,間語及此,禅師&hellip&hellip又謂一夔曰宜更以所為文達之,使危公得子之悉,辄不自揆,乃複寫所為文十首而并陳其不敏,介禅師以達焉&hellip&hellip一夔今年四十有五,晚節末路,得列于作者之後,則區區之志不孤矣。

    ”(6&mdash8頁) 又,卷三《謝危大參書》:“去年陳編修來南,一夔以所為鄙文五首與之商榷&hellip&hellip今年三月訪俊禅師于錢塘,知其與閣下有疇昔之好,間語及此,及疏其所以簡慢之由,侑以近所為鄙文十首,介禅師以達,庶幾于禮或一得焉。

    計猶未達,俄六月十七日入閩诏使道出嘉興,召一夔來前,道閣下之意,授以建甯教授敕牒&hellip&hellip”(8頁) 《始豐稿》跋(光緒癸巳〔1893〕丁丙撰):“(洪武)五年試職杭學教授,年五十有四。

    ”(書末1頁) 又,“按上虞顧君墓志銘(在卷十三,頁6&mdash8),葬在元至正十九年己亥,既葬三十五年始請銘,則在洪武二十六年癸酉,時先生年七十五歲。

    并考陳氏善《萬曆杭州府志·職官表》,先生洪武六年任教授,下接三十三年會當革除實建文二年,教授為蔣良輔,縣中即有榷代者表不列名,約計先生壽終當及八秩矣”。

    (2頁) 10.建甯教授 《始豐稿》卷二《嘉興路新建儒學記》:“時一夔僑居嘉興之野,承公(陳宗義)緻币俾助教諸生,且屬之記&hellip&hellip至正二十三年建甯府儒學教授徐一夔記。

    ”(13&mdash15頁) 丁刻武林往哲遺著《始豐稿續附錄》,輯有張光弼《送徐大章建甯路學教授詩》,七律一首。

    (5頁) 又,《附錄》引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曆還任序》:“大章起布衣而辄應其任&hellip&hellip” 11.居嘉興 《始豐稿》卷一《孝子記》:“餘嘗寓于秀之白苎裡。

    ”(18頁) 又,《雙梧堂記》:“嘉興之祥符寺在學宮之偏,至正十九年夏,餘遊學宮,既聞弦誦之美,間一過寺。

    ”(19頁) 又,《看山樓記》:“餘至海昌&hellip&hellip”(20頁) 又,卷二《獨柞軒記》:“餘所僦屋在嘉興春波門外&hellip&hellip”(5頁) 12.居杭州 《始豐稿》卷二《晏居記》:“杭郡民廬比辏如栉,而壽安防當阛阓四達之衙,又最嚣處也。

    今浙省左右司員外郎張君光弼之居在焉&hellip&hellip君漠然不以為意,方自署其楹間曰晏居,且謂一夔曰&hellip&hellip子幸為我記之。

    ”(丁刻武林往哲遺著本,1頁) 又,《西嶺草堂續記》:“錢塘泯上人,志行絕俗,蚤依雲門法師受度。

    至正中,雲門來主下天竺之席,上人實侍左右,其所栖息則西嶺之草堂近焉&hellip&hellip向餘谒雲門于天竺,見上人氣貌不凡,心甚敬之&hellip&hellip草堂甫成,止餘就宿&hellip&hellip”(8頁)“&hellip&hellip擇地郡城之東,構屋四楹&hellip&hellip因亦署曰&lsquo西嶺草堂&rsquo&hellip&hellip” 《始豐稿》卷二《送勤上人卒業天竺序》:“自佛法流通中國,時君世主鹹知尊尚,概莫盛于元&hellip&hellip元貞、大德之間,有佛海大師者&hellip&hellip今勤上人之法祖也&hellip&hellip餘遊杭久,中雖流落他郡,私心未嘗不在其山之阿水之澨&hellip&hellip”(23頁) 又,卷三《題崔元亨所著亡弟崔永複行實後》:“餘記甲午乙未歲,與博陵崔元初會于西湖之上,元初時為淮南行省宣使&hellip&hellip”(4頁) 又,《題永思亭卷後》:“止善示以《永思亭記》并詩一卷。

    發而視之,乃&hellip&hellip會于錢塘宗陽宮時,止善請論著其永思之亭,而伯言實為之記&hellip&hellip以歲月考之,距今有十一年&hellip&hellip至正二十四年九月某日題。

    ”(5頁) 《始豐稿》附錄梁寅《贈徐大章序》:“餘昔以戊子歲(元順帝至正八年1348)之秋至金陵,迨庚寅歲(至正十年1350)之夏将歸江右&hellip&hellip乃令兒子岷買舟載書籍由京口而往,留錢唐逾一月,于賢士大夫固多見之矣,而天台徐君大章家于是郡,為侯泮助教&hellip&hellip”(2頁) 13.修日曆 《始豐稿》附錄《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曆還任序》:“洪武六年秋九月&hellip&hellip纂修《大明日曆》&hellip&hellip杭州府學教授徐君大章實在選中&hellip&hellip越四月書成,共一百卷&hellip&hellip乃诏賜文绮纖缯各三,裝錢六千文,仍俾其職為真&hellip&hellip”(7頁) 又,朱彜尊《徐一夔傳》:“&hellip&hellip(洪武)六年複就職命編纂日曆,成,得實授官,并賜文绮缯各三,裝錢六缗&hellip&hellip”(3頁) 又,汪琬《徐一夔傳》:“召修大明日曆,越四月書成&hellip&hellip賜绮缯三襲,裝錢六缗,遣還杭州。

    ” 14.記述蠶桑 《始豐稿》二《西溪隐居記》:“西溪在嘉禾郡城之西三裡&hellip&hellip今鮑先生之居在焉,先生之居&hellip&hellip有蔬可茹,有桑可蠶,有牲魚酒醴可以供祭祀賓客&hellip&hellip”(丁氏刻本,2&mdash3頁) 1956.10.30&mdash11.10 15.元末時的杭州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謹篇》:“至正壬辰(十二年1352)癸巳(十三年,1353)間,浙江潮不波,其時彭和尚以妖術為亂,陷饒、信、杭、徽等州。

    未幾克複,又為張九四所據,浙西不複再為元有。

    ”(4頁) 案:《元史》四十二,至正十二年七月:“庚辰,饒徽賊犯昱嶺關,陷杭州路。

    ”(18頁)同卷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以杭、常、湖、信、廣德諸路皆克複,赦诖誤者&hellip&hellip”(21頁)同卷十二年三月:“甲子,徐壽輝僞将項普略陷饒州路,遂陷徽州信州。

    ”(13頁)所謂“饒徽賊”當指項普略,與“彭和尚”不合,蓋葉舉其統帥也。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二八《刑賞失宜》:“至正十二年(1352),歲壬辰,秋,蕲黃徐青輝賊黨攻破昱嶺關,經抵餘杭縣,七月初十日入杭州城,僞帥項蔡、楊蘇,一屯明慶寺,一屯北關門妙行寺,稱彌勒佛出世以惑衆&hellip&hellip其賊不殺不淫,招民投附者,署姓名于簿。

    籍府庫金帛悉辇以去。

    至二十六日&hellip&hellip官軍克複城池,賊遂潰散&hellip&hellip四平章教化自湖州統軍歸,舉火焚城,殘蕩殆盡&hellip&hellip”(14&mdash15頁) 《元史》四十四,至正十六年(1356)秋七月:“是月,張士誠遣兵陷杭州,&hellip&hellip楊完者及萬戶普賢奴擊敗之,複其城。

    ”(13&mdash14頁)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二十九“紀隆平”條:“(張)士誠勢窮力迫,願就丞相招安,使者往返,訖莫成就,(周)仁親詣江浙省堂具陳自願休兵息民之意,議始定。

    時(至正)十八年秋八月也。

    朝廷诏赦其罪,後授士誠太尉,開府平江,士誠以下授爵有差;立江淮分省、江浙分樞密院于平江,以授其官屬。

    ”(5頁) 1957.1.17&mdash1.23 16.萬曆時陝西織造 明陳汝锜《甘露園短書》卷五“織造”條:“上方每歲所用袍服,未聞其數,曾見陝西撫院賈待問疏稱該省應造萬曆二十五年龍鳳袍共五千四百五十匹,額設機五百三十四張,該織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二名,新設機三百五十張,該織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絡絲打線匠四千二百餘名,舉一省而他可知也。

    又稱某縣派染毧烏梅三千餘斤,舉一縣而他可知也。

    ”(明,荷山藏闆本,8頁) 17.缗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四“不亂附妾”條:“縱君自得之,亦不過二千五百缗耳,何峻辭乃爾。

    ”(《四部叢刊》三集本,15頁) 又,卷十二,“貞烈墓”條:“贈錢三十缗。

    ”(12頁) 案:此條記至正丙戌(六年,1346)天台縣事,李某妻“遂攜二兒出市,召人與之,行路亦為之堕淚,邑人有憐之者,納其子女,贈錢三十缗。

    ” 又,“陰德延壽”條:“八月之初,舟次楊子江,見江濱一婦仰天大号,商問焉,答曰妾之夫作小經紀,止有本錢五十缗&hellip&hellip今妾偶遺失所留本錢,&hellip&hellip必被棰死&hellip&hellip亟贈錢一百缗,婦感謝去。

    ”(15頁) 陶宗儀《辍耕錄》卷一五“恭敏坊”條:“乃呼至,贈泉百缗。

    ”(10頁) 又,卷二十三“葉氏還金”條:“至正甲午(十四年,1354)&hellip&hellip明年,既竣事,還坐丹陽驿門,要束、朱二氏父子啟囊緘,得鈔二百五十缗&hellip&hellip歸之束氏,餘鈔五十缗&hellip&hellip歸之朱氏。

    ”(11頁) 又,卷二十四,“王一山”條:“捕者賞萬缗&hellip&hellip”(10頁) 又,卷七,“趙魏公書畫”條:“魏國趙文敏公孟暴&hellip&hellip《千字文》一卷&hellip&hellip公自題雲&lsquo&hellip&hellip因思自五歲入小學,學書,不過如世人漫爾學之耳,不意時人持去可以粥(鬻)錢,而吾(田)良卿又捐錢若幹缗以購之,皆可笑也。

    元貞二年正月十八日&rsquo&hellip&hellip”(1頁)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十一,“枯井有毒”條“适鄰家浚井,遂與井夫錢一缗,俾其取貓&hellip&hellip此事在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hellip&hellip”(11頁) 又,卷十九,“神人獅子”條:“松江之橫雲山,古冢累累&hellip&hellip山人封生業盜冢,至正甲辰(二十四年,1364)春,發一冢&hellip&hellip内一水滴&hellip&hellip誠奇物也。

    函秋,夏士安偶過生,生出以售,捐錢五十缗買之歸&hellip&hellip”(13頁) 又,卷九,“女谏買印”條:“遂用十五缗買之&hellip&hellip(買漢印一方,元末吳門事。

    )”(15頁) 揭傒斯《揭文安公文集》卷一一,《廬江縣學明倫堂記》:“延祐三年邑令史伯杲新孔子廟,後九年邑令張導禮更為神像及禮器,至順二年春二月砀山成君克敬繼為茲邑,祇谒先聖先師,退即明倫堂&hellip&hellip即日出私錢為民倡,合所得缗錢七千五百有奇,三月丙戊即工,秋七月戊子落成,凡為屋六楹,丹墨藻缋高壯宏麗,始與廟稱。

    ”(《四部叢刊》本,1頁) 1957.1.16&mdash1.18 18.元末傭工值 《元史》六十四,《河渠志一·滹沱河》:“延祐七年(1320)十一日真定路言:&hellip&hellip近年米價翔貴,民匮于食,有丁者正身應役,單丁者必須募人,人日傭直不下三五貫&hellip&hellip”(百衲本,20頁) 又,泰定四年(1327)八月七日:“省臣奏&hellip&hellip工部議&hellip&hellip順德路差募人夫日給中統鈔一兩五錢。

    ”(22頁) 《元史》六十五《河渠志二·練湖》:“至治三年(1323)十二月省臣奏&hellip&hellip役夫&hellip&hellip人日支糧三升,中統鈔一兩&hellip&hellip”(16頁) 《元史》六十六,《河渠志三·蜀堰》:“不役者日出三缗為庸錢。

    ”(12頁) “會其歲費不下七萬缗。

    ”(據下文此當均在元統二年〔1334〕前後,12頁) “最其工之直,物之價,以缗計者四萬九千有奇,皆出于民之庸,而在官之積者尚餘二十萬一千八百缗。

    ”(案:以上均引用揭傒斯所制碑文。

    15頁) 1957.1.10 19.元代的入仕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謹篇》:“(元)天下治平之時,台省要官皆北人為之,漢人南人萬中無一二,其得為者不過州縣卑秩,蓋亦僅有而絕無者也。

    後有納粟獲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進&hellip&hellip又獲功之官,于法非得風憲體覆牒文,不辄命官,憲使招權,非得數千缗不與行遣,故有功無錢者往往事從中辍,皆抱怨望&hellip&hellip”(蘇刻本,11&mdash12頁) 20.元末的賄賂公行(缗) 葉子奇《草木子》卷四《雜俎篇》:“元初,法度猶明,尚有所憚,未至于泛濫。

    自秦王伯顔專政,台憲官皆諧價而得,往往至數千缗,乃其分巡,竟以事勢相漁獵,而償其值,如唐債帥之比。

    于是有司承風,上下賄賂,公行如市,蕩然無複綱紀矣。

    肅政廉訪司官所至州縣,各帶庫子,檢鈔秤銀,殆同市道矣。

    《春秋》傳曰:&lsquo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彰也。

    &rsquo豈不信夫。

    ”(蘇刻本,17頁) 21.洪武時中監鹽值 《明太祖實錄》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戶部尚書郁新言,海北之鹽,往者召商人于桂林入米二石、鈔三貫,給鹽一引,其時米賤鹽貴,商人利之,故中鹽者多。

    比來,米貴鹽賤,雖累榜招之不至,今宜減其價,每引米一石,鈔五貫。

    從之”。

    (31/246/4) 又,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申,“命戶部,令廣東海北二提舉司運鹽八十五萬引至廣西桂林,以給商人之入粟者;且以先定納米三石太重,令減其半以便商人”。

    (31/241/5) 又,二四四,頁6,有減納五鬥的記載。

    (6頁,南丹) 22.明人文中稱貫 《皇明文衡》卷三十四,楊士奇《虎丘雲岩寺重修記》:“永樂初,性海主寺&hellip&hellip繼性海者楚芳&hellip&hellip十七年(1419)良價繼楚芳&hellip&hellip明年(1420)&hellip&hellip又明年(1421)&hellip&hellip又三年(1424)(妙莊嚴)閣成&hellip&hellip其材之費為鈔三十餘萬貫,金石彩繪之費六十餘萬貫&hellip&hellip”(5頁) 23.明代用缗字 《皇明文衡》卷六十一,陳敬宗《尚書王文安公傳》:“仁宗皇帝嗣位&hellip&hellip明年乞歸省,賜鈔二千缗。

    ”(9頁) 又,卷七十四,方孝孺《東瓯王(湯和)神道碑銘》:“(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壬辰,皇帝〔指建文帝〕禦奉天門)十八年&hellip&hellip思歸故鄉&hellip&hellip帝喜之,賜寶鈔五萬,俾造第宅于鳳陽&hellip&hellip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辭,賜白金以兩計者二千,黃金以兩計者三百,鈔以缗計者一萬五千,文绮四十端&hellip&hellip”(8&mdash9頁) 又,卷八十六,楊士奇《忠定蹇公墓志銘(蹇義)》:“宣德十年正月十有五日少師吏部尚書蹇公薨于位,先四日,以疾聞,上遣太監範弘以醫來視,賜鈔萬缗&hellip&hellip又明日疾革&hellip&hellip訃聞&hellip&hellip特賜鈔萬缗&hellip&hellip(永樂)十七年,丁父喪歸&hellip&hellip有诏起複,公詣北京謝,上慰勞再三,賜鈔千缗,遣中官護送歸南京&hellip&hellip”(6&mdash8頁) 《吳都文粹續集》卷四,陳孟浩《新建蘇州府儒學石橋記》:“上至尊官顯人,府衙有司,文武官屬,下及豪商富民,聞者莫不慕向之,鹹願輸财薦貨以為之助。

    得米一千二百五十斛,得錢三萬五千二百缗&hellip&hellip傭工二千有餘,經始于宣德二年之秋,落成于宣德三年之春。

    ”(《四庫珍本》,26&mdash27頁) 《吳都文粹續集》卷四,王鳴吉《蘇州府學重修廟貌記》:“辄以祿米易鈔得若幹缗,市丹垩。

    ”(《四庫珍本》,29頁。

    洪武十五年) 1957.1.15 24.徐一夔文中用貫 《始豐稿》卷十三,《俞子中墓碣》:“錢塘俞子中之塟也,五年于茲矣,而志墓之石未樹。

    其友有為潭府臣僚者&hellip&hellip王适遣使如浙,因賜鈔若幹貫,俾其家為石刻費&hellip&hellip以洪武十五年三月七日卒。

    ”(13頁) 又,卷七,《夕佳樓記》:“洪武初元,今具庵法師圮公來主演福,時寺已毀,惟夕佳(樓)獨存&hellip&hellip(洪武)十年冬&hellip&hellip起法師赴阙&hellip&hellip奏對稱旨&hellip&hellip有旨命還山,尋敕有司給舟,且出内庫鈔十五貫為道裡費,送至山中。

    ”(12頁) 25.洪武時禁用金銀交易 《明太祖實錄》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32/251/3) 26.明鈔的錠 《明太祖實錄》二四〇,洪武二十八年八月戊辰,“信國公湯和卒&hellip&hellip(洪武)二十一年诏率家屬還鳳陽新第,陛辭,上賜玺書勞之,賜白金二千兩,黃金三百兩,鈔三千錠,彩段四十表裡,賜其妻胡氏白金一千兩,黃金二百兩,鈔二百錠,彩段三十表裡&hellip&hellip二十七年正月複召至京師&hellip&hellip賜鈔百五十錠”。

    (31/240/5)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十二《信國公神道碑銘(湯和)》:“(洪武)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辭。

    賜白金以兩計者二千,黃金以兩計者三百,鈔以缗計者一萬五千,文绮四十端,信國夫人胡氏,亦賜金錢文绮甚厚&hellip&hellip二十七年王疾彌甚,不能興,帝思見之,特诏輿入&hellip&hellip賜鈔六百五十缗。

    ”(《四部叢刊》本,13頁) 《太祖實錄》二四〇:“信國公湯和卒&hellip&hellip(洪武)十九年賜鈔萬錠,俾建第于鳳陽。

    ”(5頁)方文“賜寶鈔五萬,俾造第宅于鳳陽”。

    (12頁) 27.鈔紙局大使敕(副使同) “鈔無古制,始宋,用元,兼行子母,大利天下。

    然制造之法不難,欲人無犯,豈不艱哉。

    所以不難者,一蔡倫之工,于今之時,孰不為之。

    國之用行天下,改色飾文,禁民勿僞,故設鈔紙局,官人于斯。

    使督工有成,抄造尤精,必得人而後已。

    今命爾某為鈔紙局大使、副使敬慎毋怠。

    ”(《高皇帝禦制文集》卷九,5&mdash6頁) 28.織染局官敕 “織染之工浩大,所用者皆民之歲供。

    若官良臣以司之,則民無橫科,色疋如式;若非良臣而貪汙職者,則民之受擾,物不如式。

    古者因是,設局命官,使工無曠日,物不妄費。

    今朕亦體為之。

    命爾某為某官,爾當公務業,誠保身,慎哉。

    ”(《高皇帝禦制文集》卷九,6a&mdash6b頁) 29.元末杭州米價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十一“杭人遭難”條:“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冬十二月,金陵遊軍斬關而入,突至(杭州)城下,城門閉三月餘,各路糧道不通,城中米價湧貴,一鬥直二十五缗。

    越數日,米既盡,糟糠亦與常日米價等。

    ”(《四部叢刊》本,14頁) 案:明太祖以至正十六年(1356)入金陵,十九年(1359)取衢處,此雲金陵軍指明軍也。

     30.官民戶口鹽鈔 萬曆《會典》三冊卷四十一《官民戶口鹽鈔》:“洪武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竈戶照溫台處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其鈔就準工本,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鈔納官。

    ”(109頁) 案:鹽200斤=米四石=鈔十貫 鹽200斤=米400升=鈔100百 鹽1斤=米2升=鈔50文 又,“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

    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該鈔五百貫”。

    (109頁) 案:鹽200斤=米5石=鈔500貫 鹽1=米2.5升=鈔2.5貫 “(永樂)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109頁) 1956.11.8 31.洪武時的費用 《皇明文衡》卷六十,王叔英《二孝子傳》:“朱煦,台州仙居人&hellip&hellip其父季用,由薦知福州府,洪武十八年,诏天下盡革今歲以上有司積歲官吏為民害者,(朱)季用視事僅五月爾,以例起入京,吏一以法論罪,作城須(須同需)役嚴償重,日用錢數十缗,季用又病痢被楚,謂(朱)煦曰:&lsquo吾赀力豈足堪此,吾旦夕死矣&hellip&hellip&rsquo”(13頁) 《明史》二九六,《孝義·朱煦傳》:“洪武十八年,诏盡逮天下積歲官吏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hellip&hellip”(17頁) 32.洪武時祿米易銀 《皇明文衡》卷九十一,宋濂《故愚庵先生方公墓版文》(方克勤):“洪武&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特命知濟甯府&hellip&hellip初赴官時,戶僅三萬,稅萬餘石,三年之後稅以石計者十四萬四千七百,戶亦增至六萬有奇&hellip&hellip先生沒于京師,九年冬十月二十四日也&hellip&hellip萊蕪丞陳川欲迎母就養而厄于無赀,出錢五千助之&hellip&hellip初至官時,祿米一斛可易金三兩,以軍食告乏,月取十鬥為食,餘悉儲于倉。

    ”(《四部叢刊》本,4&mdash9頁) 33.洪武末棄錢與鈔 《太祖實錄》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诏禁用銅錢。

    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16%),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

    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上乃谕戶部尚書郁新曰&hellip&hellip”(30/234/2) 34.明初一衣五百貫被責 《明太祖實錄》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十一月,“丙辰,上禦奉天門,見散騎舍人衣極鮮麗,問制用幾何,曰五百貫,責之曰:&lsquo農夫寒耕暑耘,早作夜息,蠶婦缫絲緝麻,縷績寸成,其勞既已甚矣,及登場下機,公私逋索交至,竟不能為己有,食惟粗粝,衣惟垢弊而已。

    今汝席父兄之庇,生長膏粱纨绮之下,農桑勤苦,邈無聞知,一衣制及五百貫,此農民數口之家一歲之資也,而爾費之于一衣,驕奢若此,豈不暴殄,自今切宜戒之。

    &rsquo”(32/255/7) 35.洪武時折收稅糧 萬曆《會典》三冊卷二十九,《戶部十六·征收》: “(洪武)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貫準米一石,絹每疋準米一石二鬥,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綿布每疋準米一石,苧布每疋準米七鬥,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準絹一疋重十六兩。

    ”(1頁) “(洪武)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綿花一斤折米二鬥。

    ”(1頁) “(永樂)十一年令各處折征糧:金每兩準米三十石,闊白綿布每疋準米一石五鬥。

    ”(1頁) 《太祖實錄》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寅,“廣西鎮安府知府岑添保上言&hellip&hellip舊以白金一兩折納一石,今民願依前例輸白金,如準臣所言,恕寬民病,書奏,從之”。

    (30/232/5) 《太祖實錄》三五五,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诏折收天下逋租。

    上谕戶部曰:&lsquo昨行人高稹言,陝西之民困于逋賦,其議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凡各處逋租皆許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絹、綿花及金銀等物,宜定著其例。

    &rsquo于是戶部定每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折十石,銀一兩折二石,絹一疋折一石二鬥,綿布一疋折一石,苧布比棉布減三鬥,綿花一斤折米二鬥。

    上曰:&lsquo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将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

    其金銀每兩各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rsquo”(32/255/4) 1957.3.19 36.明代四川的外省移民 明(天啟)朱燮元《蜀事紀略》,《成都解圍略節》:“來報,賊先劄倒馬坎,重慶信到,即分四路犯省&hellip&hellip始知奢寅自統木廣、遵義兵自仁懷出合江,羅乾象、朱國恩等統羿子出納谿,夷來化等自重慶,奢崇明自長甯,各兵數萬,分四路犯省,其勢張甚。

    士民遂洶洶出奔,勢不可遏。

    餘與各寮分門闌之。

    是時,上下蕩然,無複法紀。

    有一群人怒目向餘曰:&lsquo成都自古不守,不見元人以不蚤迎望帝遂無遺種乎?凡今生齒,皆黃陂孝感人也。

    &rsquo切勿迂闊,誤我生靈,餘問之曰&hellip&hellip”(明刻本,6&mdash7頁) 案:據此川人自外來,非關張獻忠,亦證張之殺人非實事也。

     1957.2.4 第七節 鈔法、關市與鹽法 一、鈔法 1.明代鈔值 《續文獻通考》十《錢币四》四:“太祖洪武八年三月立鈔法&hellip&hellip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hellip&hellip凡商稅課程錢鈔兼收,錢三鈔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 案:鈔一貫=錢千文=銀一兩 黃金一兩=鈔四貫=錢四千文=銀四兩 又,“(九年)七月立倒鈔法,中書省奏寶鈔行久昏爛,宜設法收換,以便行使,乃令所在置行用庫昏爛鈔一貫收工墨值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遞減之”。

     案:倒鈔工墨直3%。

     鈔一貫=米一石(九年四月)鈔一百文=鹽一斤(十五年折法) 又,“英宗正統元年三月少保黃福清出銀收鈔。

    福言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銀一兩當鈔千餘貫,鈔法之壞莫甚于此”。

    (《十通》本,2862頁) 又,“陸容《菽園雜記》曰:&lsquo&hellip&hellip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貫僅值銀三厘,錢二文,民間得之置之無用。

    &rsquo”(此條系于成化二年。

    《十通》本,2863頁) 又,“傅維鱗《明書》曰:&lsquo太祖時賜鈔千貫為銀千兩,金二百五十兩。

    永樂中千貫猶作銀十二兩,金止二兩五錢矣。

    及弘治時賜鈔三千貫僅銀四兩餘矣。

    ”(此條系弘治元年。

    《十通》本,2865頁) 又,“王鴻緒《明史稿·食貸志》曰穆宗時寶鈔不用垂百年&hellip&hellip”案:是寶鈔不用在成化間也。

     2.洪武時用鈔 《明太祖實錄》: 洪武二十年八月戊申朔,戊午,“通政使蔡瑄以疾賜還鄉裡,至高郵卒,上親制文遣祭,賜鈔五十錠,複其家繇役三年”。

    (25/184/3) 又,“丙寅,遣右軍都督佥事孫茂以鈔三萬二千錠往四川市耕牛萬頭”。

    (25/782/4) 年十二月壬戌,“遣刑部尚書唐铎運鈔百餘萬錠抵山東,赈登萊二府民饑”。

    (25/187/7) 二十一年六月“甲子,上谕戶部&hellip&hellip今歲山東夏麥甚豐,秋稼亦茂,爾戶部可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儲&hellip&hellip榜示民家有餘粟願易鈔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hellip&hellip”(26/191/3) 1957.3.26 3.洪武二十七年之鈔值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辰朔,丙戌,“诏禁用銅錢。

    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

    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

    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

    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上乃谕戶部尚書郁新曰&hellip&hellip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

    限半月内,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1949.5.2 4.永樂時鈔值 《明會典》二冊(萬曆)卷三十一《鈔法》: “(永樂)五年奏準&hellip&hellip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準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hellip&hellip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苧布每疋二十貫,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

    ”(15頁) 案:同頁載洪武“二十六年定&hellip&hellip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文。

    ” 1956.11.5 5.成化時鈔值 《萬曆會典》三冊卷四十一,“(成化)十年,令戶口鹽價&hellip&hellip每鈔一貫折錢二文”。

    (109頁) 6.嘉靖時鈔值 《萬曆會典》卷四十一,三冊《戶部》二十八,“(嘉靖)六年诏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一貫折銀一厘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

    (110頁) 案:鈔一塊=銀四兩=錢二千八百文; 鈔一貫=銀0.001143兩=錢0.8文; 錢七文=銀一分; 錢一文=銀一厘四毫三絲; 鈔一塊=鈔3500貫。

     1956.11.8 7.鈔币貶值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三十八《戶部四·寶鈔局》:“元世祖造中統交鈔以銀為率,名曰銀鈔,一貫文省準錢一千文,值銀一兩,故五十貫為一錠,蓋是銀五十兩也。

    後造至元鈔大行,以一當五,名曰金鈔子。

    至至正中,中統(鈔)以廢,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準舊鈔十貫,以至料鈔十錠(五百貫)易鬥粟不得。

    洪武循元制寶鈔,立法甚嚴,令官民通用,欲其流行,甚于刀泉,後竟壅格不行,但以供頒賜虛名耳,不但不可易鬥粟也。

    ”(24頁) 8.隆慶時金銀比價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诏内承運庫太監崔敏以戶部銀六萬買金一萬兩進用。

    ”(301頁) 9.明代雲南用海巴為币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二《賦币》:“宋始用白金及錢,間以交子。

    勝國寶鈔盛行,與銀、錢并用矣。

    本朝惟白金與錢,黃金不用為币,而雲南用海巴,即古之貝也。

    ”(明刻本,16頁) 于慎行,隆慶、萬曆時人。

     10.南北官僚地主不同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二《賦币》:“元平江南,政令疏闊,賦稅寬簡,其民止輸地稅,他無征發。

    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動至千百,至今佃戶蒼頭有至千百者,其來非一朝夕也。

    江北士族,位至卿相,臧獲厮養不盈數人,産至千金以上,百裡比肩(言百裡之間隻二三人),地瘠利尠,民惰差煩,緻此非一道也。

    ”(15&mdash16頁) 二、明代茶馬市 1.明初市馬值及禁例 《明史》八十一《食貨志五·馬市》:“永樂間設馬市三(另寫卡片)&hellip&hellip定直四等:上直絹八匹,布十二;次半之(絹四布六);下二等各以一遞減(絹三布五,絹二布四)。

    ” 又,“大同馬市始正統三年(1438),巡撫盧睿請令軍民平價市駝馬&hellip&hellip禁市兵器銅鐵&hellip&hellip(成化十一年後)尋令海西及朵顔三衛入市,開原月一市,廣甯月二市&hellip&hellip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挾弓矢,非互市日,辄毋近塞垣”。

     2.貢馬予布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顔傳》:“(永樂)十二年春(朵顔三衛)納馬三千于遼東,帝敕守将王真,一馬各予布四匹。

    ” 3.朵顔以馬易米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顔傳》:“(永樂)四年冬,三衛饑,請以馬易米,帝命有司第其馬之高下,各倍價給之。

    ” 4.哈密獻馬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列傳一·哈密衛傳》:“成祖初,遣官招谕之,許其以馬市易。

    即遣使來朝,貢馬百九十匹。

    永樂元年十一月至京,帝喜,賜赍有加,命有司給直收其馬四千七百四十匹。

    ” 5.明初遼東馬市 永樂四年(1406)三月,置開原馬市。

    設馬市三:一在開原南關,以待海西;一在開原城東五裡;一在廣甯,以待朵顔三衛&hellip&hellip既而城東、廣甯市皆廢,惟南關市獨存。

     6.明初向琉球市馬 《明史》三二三《外國·琉球傳》:“(洪武七年,1374)命刑部侍郎李浩赍賜文绮、陶鐵器;且以陶器七萬,鐵器千,就其國市馬。

    九年(1376)夏(中山王察度之弟)泰期随(李)浩入貢,得馬四十匹。

    (李)浩言其國不貴纨绮;惟貴磁器鐵釜,自是賞赍多用諸物。

    明年(十年,1377)遣使賀正旦,貢馬十六匹,硫黃千斤。

    ”(1頁) 1953.4.10 7.明代茶馬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茶法&hellip&hellip自唐回纥入貢,以馬易茶,至宋熙甯間,乃有以茶易虜馬之制,&hellip&hellip至我朝初制金牌,其牌額上篆文曰&lsquo皇帝聖旨&rsquo,其下左曰&lsquo今當差發&rsquo,右曰&lsquo不信者死&rsquo。

    番族各給一面,一面收貯内府,三年一次差大臣赍捧前去,調聚番夷,比對字号,收納馬匹,共一萬四千五十一匹,謂之差發&hellip&hellip但前茶俱出四川保甯等府,輪撥川陝軍夫歲運一百萬斤,赴西甯等處茶馬司收貯,後因邊方有事,軍夫不充,止将漢中府歲辦茶二萬六千二百斤,兼以巡獲私茶不過四五萬斤易馬,其于遠地一切停止。

    ” 1949.6.17 8.明萬曆間馬政之弊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四:“江北俵馬之役,最稱苦累。

    而寄養之戶,尤多敗困。

    要其所以,則侵漁多而費用繁也。

    山東大戶,每佥解馬,編審之時,已有科派,俵解之時,又有使用。

    輪養有輪養之害,點視有點視之費,印烙有印烙之弊,上納有上納之耗,無不破家亡身者。

    然而馬必不可少也,得賢守令監司,弊或稍差減耳。

    ” 9.茶 明何孟春《餘冬序錄外編》(《紀錄彙編》卷一五二):“天下茶貢歲額止四千二十二斤,而福建二千三百五十斤,福建為多。

    天下貢茶,但以芽稱,而建甯有&lsquo探春&rsquo、&lsquo先春&rsquo、&lsquo次春&rsquo、&lsquo紫筍&rsquo及&lsquo薦新&rsquo等号,則建甯為上。

    國初,建甯所進,必碾而揉之,壓以銀闆,為大小龍團,如宋蔡谟所貢茶例。

    太祖以重勞民力,罷造龍團,一照各處采芽以進,複其戶五百,俾專事焉。

    事責于有司,有司遣人督之,茶戶不堪。

    于是洪武二十四年,又有建甯上供茶,聽民采進之诏。

    ”(14頁) 10.馬價 明朱國桢《湧幢小品》卷二“馬價”條:“太仆寺馬價,隆慶年間積一千餘萬。

    萬曆年間,節次兵饷借去九百五十三萬。

    又大禮、大婚,光祿寺借去卅八萬,而零星宴賞之借不與焉。

    至四十二年,老庫僅存八萬兩。

    每年歲入九十八萬餘兩,随收随放,支各邊年例之用尚不足,且有邊功不時之賞。

    其空虛乃爾,真可寒心。

    ” 11.明萬曆間馬、漕糧之折價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四:“馬之入價也,漕之改折也,雖一時之便,而非立法之初意也。

    太仆之馬價,原為江南有不宜馬之地而入價,于北地市之也。

    漕糧之改折,亦為一時兇荒之極,米價騰湧而入價,以俟豐年之補籴也。

    今公然以佐官家不時之用矣。

    舍本色而征銀,甚便也。

    馬糧有餘而見镪不足,甚利也。

    然而馬日減少,太倉之粟無一年之積者,折價誤之也。

    承平無事猶可,一旦緩急,必有執其咎者。

    ” 12.明代互市得馬為邊軍之累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一《籌邊》:“互市之名,起于開元&hellip&hellip當時以互市得馬為監牧之資,今日以互市得馬為邊軍之累,何其相反如此,無他故監牧之政不修耳。

    ”(7&mdash10頁。

    另考) 13.三司官馬與飼馬役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五,“國初官員到任多無馬,或假借于人,或乘驢。

    太祖谕兵部曰:&lsquo禮莫大于别貴賤,明等威,今布政司、按察司皆方面重臣,府州縣官,民之師帥,聞多乘驢出入,甚乖治體。

    其令官為市馬,布政司、按察司二十匹,府減其半,州縣又減府之半,一馬率十戶飼之,歲終則更其役。

    &rsquo”(77頁) 29.12.30 14.茶市 《明史》八十《食貨志四·茶法》:“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

    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hellip&hellip初,太祖令商人于産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hellip&hellip無由(由帖)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hellip&hellip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

    既又令納鈔,每引一道,納鈔一貫&hellip&hellip洪武&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設茶馬司于秦、洮、河、雅諸州,自碉門(今西康天全縣境)、黎、雅抵朵甘、烏斯藏,行茶之地五千餘裡,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hellip&hellip初制&hellip&hellip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

    于碉門茶課司給之&hellip&hellip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hellip&hellip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由是市馬者多而茶不足。

    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

    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乃申嚴茶禁&hellip&hellip後武宗寵番僧,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自是茶法遂壞。

    番人之市馬也,不能辨權衡,止訂蓖中馬,蓖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正德)十年,巡茶禦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蓖。

    ” 又,“洪武初例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

     15.木市 《明史》八十一《食貸志五·馬市》:“遼東義州木市,萬曆二十三年(1595)開,事具李化龍傳。

    二十六年(1598)從巡撫張思忠奏罷之,遂并罷馬市。

    其後總兵李成梁力請複&hellip&hellip二十九年(1611)複開馬、木二市,後以為常。

    ” 《明史》二百二十八《李化龍傳》:“明年(萬曆二十三年,1595),小歹青悔禍款塞,請開木市于義州&hellip&hellip化龍遂許其請,上疏曰&hellip&hellip(陳五利)疏入,從之。

    ” 案:五利:①河西無木,皆在邊外,市通則材木不可勝用。

    ②市時必不行掠。

    ③有利于民,不費于官。

    ④可資之為諜報,益分敵勢。

    ⑤零竊希,則益得修備。

     16.明代關市 《明史》八十一《食貨志五》:“關市之征,宋、元頗繁瑣。

    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赍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其名物件析榜于官署,按而征之,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

    應征而藏匿者沒其半。

    ”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貯貨之處)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 “京城九門之稅,弘治初歲入鈔六十六萬餘貫,錢二百八十八萬餘文。

    ”(時鈔一貫約合錢四文至二文) “(萬曆)三十三年&hellip&hellip戶部尚書趙世卿&hellip&hellip又言,①崇文門、②河西務、③臨清、④九江、⑤浒墅(蘇州)、⑥揚州、⑦北新(杭州)、⑧淮安各鈔關,歲征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增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

    乃二十七年以後曆歲減縮&hellip&hellip” “崇祯初,關稅每兩增一錢,通八關(案:萬曆以後僅存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共七處;此曰八關當系加入崇文門也。

    《續文獻通考》十八)增五萬兩(據此本為五十萬兩)。

    三年複增二錢,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

    ”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收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而折色本色遞年輪收,本色歸内庫,折色歸太倉。

    ” 《續文獻通考》十八《征榷一》神宗萬曆六年天下總入商稅額數(文略,錄數目)。

     案:在京九門鈔665,180貫錢2,432,850文 順天府鈔137,950貫錢275,900 崇文門錢18,877,700文銀40,300兩 通州等處錢2,887,000文銀10,600兩 永平等處鈔684,600貫 南京鈔14,891,100貫 安慶、蘇州等鈔1,579,043錠452,500貫錢567,000文 浙江省鈔2,283,443錠鈔5,177文 江西省銀3,550兩2錢 湖廣省鈔2,698,641,173文 福建省(并魚課)鈔267,336錠5貫509文 山東省鈔3501,110錠1貫 山西省(并酒醋)鈔361,488錠(本色)920錠6,173文(折色) 河南省406,820錠2,401文 陝西省(并酒醋)鈔1,745,321貫91文 四川省鈔544,718貫240文 廣東省(并鐵課)銀43,000兩 廣西省鈔24,566錠3,883文 雲南省(并酒醋漁鋁銅)銀15,135兩2錢 貴州省鈔148,363,299文 17.明代入貢情形 明魏煥《九邊考》卷二《遼東經略》:“一、分東胡為衛三百有奇,自都督以下歲一入貢,論其功而升賞之。

    方其入貢也,守土之臣驗之而入,無敢留難焉;比其賞赍之加,恒餍其所欲;其私相貿易者率寬假之;故諸夷恒求貢,而其購在我。

    今也不然。

    其來也,守邊者索之,索之不足則恐詈之;其入京也,譯者之害如邊臣;比其賞赍之錫又不足以償其所欲;而凡陳乞升級,譯者悉為張主,其所欺取尤無厭而可惡;所司若部悉因其言以低昂也,賂彰威損,侮孰甚焉。

    此其故諸夷率易中國而無心于貢;無心于貢而後撫谕之說行;有撫谕之說,則其購在彼矣。

    夫使諸夷以入貢為購,中國之威安在哉?夫驗貢以敕為準也,今之敕皆私相貨市,非其人之子姓也矣,違之則失在我,從之則犬羊之貪無厭,而其漸愈熾。

    故其先,當求邊臣之有心計威重者。

    悉召諸胡而谕之,核其真僞而折服之,限以年而更易其敕,凡入貢之數。

    悉準如制;其應升之功,邊臣狀上撫按,撫按以其狀上之朝廷,使司譯者無所與;而其賞赍之給,貿易之通,如先朝之厚且信焉,則庶幾服其心矣。

    若因循撫谕而苟且将就,是何異于養蠱待斃也哉。

    ” 案:魏煥,嘉靖八年進士。

     1949.6.19 18.明代朝貢之賞賜 明魏煥《九邊考》卷二《遼東邊夷》:“朝貢夷人賞賜:都督段絹六表裡,都指揮至鎮撫五表裡。

    舍人四表裡,散達二表裡。

    所貢馬收于本鎮,行時工部給價,每匹六兩。

    女直一年一貢,每貢一千人,三衛一年二貢,每貢三百人。

    二項夷人每年來貢者一千六百。

    其宴賞之費,驿遞之擾。

    可知矣。

    ” 案:魏煥,嘉靖八年己醜進士。

     19.吏胥剝削之重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萬曆二十二年(1594),浙江道監察禦史夏之臣曰&hellip&hellip輸之官帑者一金,入之胥役二三金。

    ”(26頁) 20.抽分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六《工部·稅科》:“倪文毅嶽曰:&lsquo舊制,天下商賈輻集之處,各設稅課司衙門,立法抽稅,具有成法。

    惟南京龍江大勝港原設抽分竹木局,抽分竹、木、柴、炭等項,有三分取一,有十分取二,有三十分取二者,取之至輕,用之至節,遠近輻辏,上下便益。

    &rsquo近年工部奏準,于浙江杭州府、湖廣荊州府、直隸蕪湖縣設置抽分衙門,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連重複抽稅&hellip&hellip”(53&mdash54頁) 又,“工部抽分始于成化七年(1471),工書王複請于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遣司屬親往其處抽分竹木,變價解京,以供營繕之用”。

    (54頁) 1955.12.15 三、明代鹽法 1.鹽法 《明史》八十《食貨志四》:“煮海之利,曆代皆官領之。

    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饷。

    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複初制。

    ” 開中 又,“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hellip&hellip請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

    帝從之。

    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hellip&hellip計道裡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

     開中法廢 又,“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錢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引 又,“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竈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

     大引 《續文獻通考》二十《征榷三》注:“每引四百斤為大引,二百斤為小引。

    ”(十通本,2955頁) 又,“洪武初年定鹽引條例,凡&hellip&hellip客商販監&hellip&hellip納官本米若幹入倉,即給引支鹽&hellip&hellip”(案:明初制。

    ) 2.明代鹽課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洪武初,每鹽一引納銀八分,永樂間納粟二鬥五升,成化間納銀四錢,則已重矣&hellip&hellip今每引納銀七錢五分,權勢賣窩複取銀二錢矣,督糧衙門又勸借米一鬥矣。

    長蘆兩淮兩浙,兼搭配支,商人一身,三路支鹽,勞費不資,況長蘆鹽引時值最輕&hellip&hellip所利者惟兩淮兩浙耳,每引實用銀二兩有奇,商人轉販複以市利,鹽價踴貴乃其所也。

    夫正鹽踴貴則私鹽盛行,私鹽盛行則正鹽愈滞,亦乃其所也。

    何也?國初竈丁辦鹽,每引四百斤給上本鈔二貫五百文,時鈔一貫值錢千文,故竈丁得實利,今鈔一貫不易粟數升,況無鈔乎?乃禁竈丁勿賣私鹽,是逼之饑而死也。

    正統二年令曰,貧竈餘鹽收貯本場,每二百斤官給米二鬥;十三年令曰,每餘鹽二百斤給米一石(前後十一年,相差五倍。

    天);蓋當時此令雖出,米實無措&hellip&hellip貧竈朝有餘鹽,夕望米麥,不得已則先從富室稱貸,然後如息償鹽,竈丁之貧,此之由也。

    餘鹽既歸富室,多積水次以便私賣&hellip&hellip禁愈嚴而犯愈多&hellip&hellip今兩淮歲課七十四萬有零引,兩浙四十四萬有零引,山東二十七萬有零引,利于官者僅有此耳。

    私鹽船隻,千百其群,何月無之,此利盡為豪徒所有,官何利焉。

    ” 案:魏煥,嘉靖己醜(八年,1529)進士,文中所謂今,蓋嘉靖時也。

     1949.6.17 3.開中之破壞&mdash&mdash奏讨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九《孝宗下》(引《燕對錄》):“臣(劉)健等同奏曰:&lsquo今國帑不充,府縣無蓄,邊儲空乏,行價不償,正公私困竭之時,鑄錢一事最為緊要,其餘若屯田、茶馬皆理财之事,不可不講也。

    &rsquo臣(李)東陽因奏曰:&lsquo鹽法尤重,今已壞盡,各邊&lsquo開中&rsquo徒有其名,商人無利,皆不肯上納矣。

    &rsquo上曰:&lsquo商人何故不肯上納?&rsquo臣(劉)健等因極論奏讨之弊,奏讨亦是幾家。

    臣(李)東陽奏曰:&lsquo奏讨之中又有夾帶,奏讨一分,則夾帶十分,商人無利正坐此等弊耳。

    &rsquo上曰:&lsquo夾帶之弊亦誠有之。

    &rsquo臣(劉)健等又言:&lsquo王府奏讨亦壞鹽法,每府祿米自有萬石,又奏讨莊田稅課&hellip&hellip&rsquo上曰:&lsquo王府所奏,近多不與。

    &rsquo&hellip&hellip”(抄本五冊,九卷,33頁) 《孤樹裒談》卷九(引《燕對錄》):“弘治十八年八月&hellip&hellip上遣司禮鹽官召臣(劉)健等複至暖閣,問曰:&lsquo昨差承運庫太監王瓒、翟果往南京浙江織造,瓒等(請)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止與六千引,半與價銀,今可全與。

    &rsquo臣(劉)健等同奏曰:&lsquo鹽六千引又與半價自足用。

    &rsquo上曰:&lsquo既與半價,何不全與鹽(引)?&rsquo&hellip&hellip臣(李)東陽對曰:&lsquo鹽引有夾帶,且如有引一紙便夾帶數十引,以此私鹽壅滞,官鹽不行。

    先帝臨終銳意整理鹽法,正是今日急務,不可不為遠慮。

    &rsquo上曰:&lsquo若有夾帶,事發朝廷自有正法處治他。

    &rsquo臣(李)東陽對曰:&lsquo此輩若得明旨,便于船上張揭黃旗,書寫欽賜皇鹽字樣,勢焰烜赫,州縣驿遞官吏稍稍答應不到,便行捆打,隻得隐忍承受。

    鹽商竈戶雖吃虧到底,不敢聲說,所以不若禁之于始。

    &rsquo&hellip&hellip”(抄本五冊,35頁) 案:此條所謂上,指明武宗。

     1950.4.23 4.官開井鹽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午“四川黃祿井歲煎鹽數多不及原額,有司請開煎小德井鹽以助不足,從之”。

    (31/245/2) 案:據此井鹽亦由官府掌握,至少亦有一部分,私人開挖,雇工煎鹽并不是普遍情況。

     5.存積與常服 《典故紀聞》十三:“舊制商人中鹽有不次支給者,謂之存積。

    有循次守支數十年者,謂之常服。

    ”(214頁) 30.2.25 6.開中鹽糧之弊 《典故紀聞》十一:“正統九年,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hellip&hellip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将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辄與收受,以緻給軍多不堪用。

    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緻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赀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hellip&hellip以後必須嚴謹禁約&hellip&hellip各處中納鹽糧,務要幹圓潔淨,敢有仍前挾勢,将雜糙米上倉,及該管官司聽囑收受者,聽巡按禦史及提督官拿問。

    ”(187頁) 30.2.25 7.鹽法之政&mdash&mdash開中之廢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詹事霍韬言:&lsquo舊例鹽一引,輸邊粟二鬥五升,故富商大賈,悉于三邊自出财力,招遊民墾邊地,藝菽粟,歲時屢豐,粟石值銀二錢。

    時有計利者曰,輸粟二鬥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

    請更其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

    銀二錢得粟一石,鹽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鹽,得八引之利。

    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

    凡商人引鹽,悉輸粟于戶部。

    由是商賈耕稼,積粟無用,遂辍業而歸。

    邊地荒蕪,米粟一石,值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

    今欲足邊糧,其複輸粟之舊制乎?&rsquo按韬此議最是。

    ”(281&mdash282頁) 30.2.17 8.明代鹽運歲入 按《明史》八十《食貨志四》六都轉運鹽使歲入太倉餘鹽銀如下:(萬曆以後) 9.兩浙鹽運司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兩浙鹽運司所轄共三十五場:清浦等一十三場在蘇、松、嘉興,地居浙之西,而天賜一場,隔涉崇明縣海面;西興等二十場在紹甯、溫、台,地居浙之東,而玉泉一場,隔涉象山縣海面;其杭州府仁和、許村二場,雖居浙西,場分則歸浙東。

    凡浙東鹽共&mdash十萬七千五百餘引,除水鄉納銀外,該鹽&mdash十萬六千一百九十餘引,浙西鹽共一十一萬四千八百餘引,除水鄉納銀外,該鹽七萬二千六百餘引。

    各以一半折銀解京,一半存留給客。

    浙西多平野廣渾,宜于舟楫,鹽易發散,故其利厚,解京銀每一大引折銀六錢,浙東多阻山隔嶺,舟楫少通,不便商旅,故其利薄,解京銀每一大引折銀三錢五分&hellip&hellip”(4頁) 10.中官禁中鹽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五:“成化十九年三月,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河東鹽二萬餘引,戶部請治其罪。

    憲廟曰:&lsquo祖宗之制,内官不許私置産業,矧敢違例中鹽,與民争利?且其服食之需皆自内給,今钿營利于外,将焉用之?戶部其查例揭榜禁約,後有犯者必罪不宥。

    &rsquo”(253&mdash254頁) 19.1.7 11.礦監與稅監 《明史》二十《神宗本紀》萬曆二十四年(1596)七月乙酉:“始遣中官開礦于畿内。

    未幾,河南,山東,山西、浙江、陝西悉令開采,以中官領之。

    群臣屢谏,不聽。

    ”(14頁) 卷二一,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壬寅:“诏罷天下開礦,以稅務歸有司。

    歲輸所入之半于内府,半戶、工二部。

    ”(5頁) 案:萬曆十六年(1588)内官已言開礦之利,十八年(1590)神宗已意動,二十四年中官與錦衣百戶等紛紛以開礦助大工(修定陵)為請。

    時張位秉政,以為“利出于天地之自然,可益國,無病民,采之便。

    ”(參見《紀事本末》六五)始1596,停1605。

     二十七年(1599)“尋諸省皆并稅于礦使”(《本末》),礦稅合并。

     又案:礦稅使雖诏罷于萬曆三十三年(1605),然三十四年(1606)尚有陝西稅監梁永、江西礦監潘相、雲南礦監楊榮(被殺)、江西湖口稅監李道,三十五年(1607)尚有福建稅監高寀,三十六年(1608)尚有遼東稅監高淮,四十四年(1616)尚有通州稅監張烨、河南稅監胡江、天津稅監馬堂,四川稅監邱乘雲、南京稅監劉朝用諸人及其肆虐的記載(見《本末》),實未全撤也。

     範圍 采木建昌川貴湖廣 店租(皇店)天津荊州山東 織造絨(洮蘭)綢(山西)段絹(浙、直) 船稅湖口 設官餘鹽兩淮 采珠廣東 市舶浙江福建 征稅 《本末》六十五,萬曆二十七年(1599)二月:“輔臣沈一貫言:&lsquo中使衙門皆創設,并無舊緒可因。

    大抵中使一員,其從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須百人,則千人矣。

    此千人矣。

    此千人每家十口為率,則萬人矣。

    萬人日給千金,歲須四十餘萬。

    及得,才數萬,徒斂怨耳。

    今分遣二十處,歲糜八百萬,聖思偶未之及也。

    &rsquo” 萬曆二十八年(1600)四月,鳳陽巡撫李三才請停礦稅疏:“&hellip&hellip奈何皇上欲黃金高于北鬥,而不使百姓有糠粃升鬥之儲&hellip&hellip” 案:萬曆時設礦監說明已知采掘自然之利;設稅監、皇店說明當時工商業之發展;神宗以聚斂金寶為事,說明他知道積累資本之有用;城市人民之反對稅監、礦監,說明市民力量的增長。

    這一切都反映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萌芽。

     礦、稅的原意不一定是反對工商業的發展(不一定要摧殘工商業),而用中官多方壓榨,客觀上起了封建統治的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作用。

    當時官吏和市民反對礦監、稅監,主觀上不一定認識到資本主義萌芽受到摧殘,隻是反對宦官,反對壓迫,反對額外剝削,而客觀上起了維護資本主義萌芽的效果。

    所以這一鬥争還不是鮮明的資本主義與封建主義的鬥争,還不是鮮明的新興階級與舊勢力的鬥争,而仍是封建主義的内部鬥争而間接反映出資本主義萌芽的維護和摧殘的兩種不同分野。

     1958.5.8晨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