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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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制獨裁的君主,用以維持和鞏固統治權的法寶,是軍隊、法庭、監獄、特務和官僚機構,用武力鎮壓,用公文辦事。
明太祖朱元璋原來是紅軍大帥郭子興的親兵,一步步升官,作到韓宋的丞相國公,龍鳳十年(公元1364,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作吳王,四年後爬上寶座作明朝的開國皇帝。
本來是靠武力起的家,化家為國後,有的是隊伍,紅軍嫡系的,敵軍收買過來的,投降的雜牌軍,官民犯罪充軍的,不夠,再按戶口抽壯丁,總數約摸有兩百萬,編制作衛(師)所(團),分駐全國各地,執行武裝彈壓警戒的任務。
明太祖明白,武力可用以奪取政權,卻不能用以治國,而且,軍官大多數不識字,也辦不了公文。
即使有識字的,也不能作高級執政官,武人當政,曆史上的例子說明不是好辦法。
結論是要治國必須建立一個得心應手,禦用的官僚機構,而官僚必得用文人。
于是,問題來了。
從朝廷到地方,從省府部院寺監到州縣,各級官僚得十幾萬人,白手成家的明太祖,從哪兒去找這麼些忠心的而又能幹的文人? 當然,第一個想到的是元朝的舊官僚。
除了在長期戰争中被消滅了的一部分以外,剩下的會辦事有才力的一批,早已來投效了;不肯來的,用威吓手段,說是“智謀之士”,“堅守不起,恐有後悔”,也不敢不來。
(《明史》卷二八五《張以甯傳》附《秦裕伯傳》)其餘有的是貪官污吏,有的人老朽昏庸,有的人懷念元朝的恩寵,北逃沙漠(《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附《蔡子英傳》),有的人厭惡、恐懼新朝,遁迹江湖,埋名市井(同上書卷二八五《楊維桢傳》、《丁鶴年傳》)。
盡管新朝用盡了心機,軟話硬拉,要湊齊這個大班子,人數還差得太遠。
第二想到的是元朝的吏。
元朝是以吏治國的。
從元世祖以後,甚至執政大臣也用吏來充當,造成風氣,中原一帶,稍稍識字能辦公文的,投身台閣作吏,顯親揚名。
南方的士人既不能從科舉出身,又不甘心作吏,境況日漸沒落,不免對北方的吏發生妒忌嫌恨的感情。
(餘阙《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明太祖是南方人,當然不免懷有南方人共同的看法。
他又深知法令愈繁冗,條格愈詳備,一般人不會辦,甚至不能懂,吏就愈方便作弊,舞文弄法,鬧成吏治代替了官治,代替了君治,這是對皇家統治有嚴重損害的。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而且,辦公文的訣竅,程序格式條例,成為專業,不是父子,就是師徒世傳,結成行幫,自成團體。
行幫是可怕的,把治權交給行幫,起腐蝕作用,更可怕。
以此,吏不但不能用,而且得用種種方法來防範、壓制。
在明代,吏不許作官,國子監生有罪罰充吏役,便是這個道理。
第三隻好任用沒有作過官的讀書人。
讀書人當然想作官,可是有的人也有顧忌,顧忌的是失身份:“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盡同升。
”(貝瓊《清江詩集》卷八《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複》)和奴仆同升也許還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政權還不太鞏固,對内未統一,北邊蒙古還保有強大力量。
有的人顧忌的是這個政權是淮幫,大官位都給淮人占完了:“兩河兵合盡紅巾,豈有桃源可避秦?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
”(同上卷五《秋思》)有的人顧忌的是作了官一有不是,有殺頭的,有戴斬罪辦事的,有鐐足辦事的,有罰做苦工的,有抄家的,甚至還有抽筋剝皮的刑罰。
朝官上朝,戰戰兢兢,下朝回家,這天僥幸平安,便阖家歡祝。
(詳作者《朱元璋傳》)作官固然可以發财,可是,要拼着命,甚至帶上阖家阖族的命,有一些人是要多多考慮的。
明太祖要讀書人出來作官,還是有人借故逃避,沒辦法,甚至立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不肯作官就要殺頭的條文,也可以看出明初官僚人才的缺乏,和需要的迫切了。
第四是任用地主作官,稱為薦舉。
有富戶、耆民、孝弟力田、稅戶人才(納糧最多的大地主)等名目。
有一出來便作尚書府尹、副都禦史、布政使、參政、參議等大官的,最多的一次到過三千七百多人。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可是,還不夠用,而且,這些地主官僚的作風也不完全适合新朝的要求。
舊的人才不夠用,隻好想法培養新的了。
明太祖用自己的訓練方法,造成大量的新官僚。
這個官僚養成所叫作國子監。
《明史·選舉志》說:“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 二 研究明代國子監的材料,除《明史·選舉志》以外,關于南京國子監的,有黃佐的《南廱志》,北京國子監有《皇明太學志》。
此外,《大明會典》卷七十八《學校門》也有簡單的記載。
明初制度,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生員作官則不一定經由科舉。
以此,學校是作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會都極看重。
可是,從明成祖以後,進士獨占了作官的門路,監生出路日壞。
從明景帝開生員納粟納馬入監之例以後,國子監成為富豪子弟的京師旅邸,日漸廢弛。
從明武宗以後,非府州縣學生也可以納銀入監,作個挂名學生,以依親為名,根本不必入學,國子監到此完全失去初創的意義,隻剩下一個招牌了。
因之,研究明代學校和政治的關系,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時期。
國子監的前身是國子學。
宋龍鳳十一年(公元1365,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
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
在建學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内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子弟)。
吳元年(公元1367)定國子學官制,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
洪武四年(公元1371)中書省戶部定文武官祿,祭酒二百七十石,司業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學正六十石,學錄五十石。
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俱從九品。
掌馔二人,雜職。
又改建國子學于雞鳴山之南。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
二十四年,又改司業監丞各一人。
(黃佐《南廱志》卷一《事紀》)從祭酒到掌馔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于吏部。
學校官在學的職務分工,據洪武十五年欽定的監規:祭酒是正官,衙門首長,專總理一應事務,要整饬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
屬官赴堂禀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辄自起身,有紊禮制。
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長官和屬僚的關系,就國子監說,是一監之長,勉強比附現代名詞,相當于校長,但是,這個校長并無聘任教員之權,因為一切教員都是部派的。
監丞品位雖低,卻參領監事,凡教官怠于師訓,生員有戾規矩,并課業不精,廩膳不潔,并從糾舉。
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緻廢弛。
(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不但管學生規矩課業,還兼管教員教課成績,辦公處叫“繩愆廳”,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備有行撲紅凳二條,撥有直廳皂隸二名,“撲作教刑”。
刑具是竹篦,皂隸是行刑人,紅凳是讓學生伏着挨打的。
(同上書卷一六《器用》)照規定,監丞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敢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
初犯記錄(記過),再犯決竹篦五下,三犯決竹篦十下,四犯發遣安置(開除、充軍,罰充吏役)。
(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監丞對學生,不但有處罰權,而且有執行刑罰之權,學校法庭刑場合而為一。
當然,判決和執行都是片面的,學生絕對沒有辯解申說和要求上訴的權利。
這職位就管束學生而論,有點像現代的訓導長。
掌馔是管師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撥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谕監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聽使令,三更五點不起,有誤生員飲食,一兩遍不聽,打五十竹篦,三遍不聽處斬。
做賊的割了腳筋,若監丞典簿掌馔管束不嚴,打一百圓棍,如不死,仍發雲南。
有通了學裡學外人偷了學裡諸物者處斬,家下人發雲南,欽此。
”(《南廱志》卷一〇《谟訓考》)這種刑法是超出當時的《大明律》之外的。
典簿職掌文案,凡一應學務,并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
又管出納,又管教務,類似現代學校裡的總務長和教務長。
典籍是圖書館長。
祭酒同時也是教員,和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明太祖朱元璋原來是紅軍大帥郭子興的親兵,一步步升官,作到韓宋的丞相國公,龍鳳十年(公元1364,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作吳王,四年後爬上寶座作明朝的開國皇帝。
本來是靠武力起的家,化家為國後,有的是隊伍,紅軍嫡系的,敵軍收買過來的,投降的雜牌軍,官民犯罪充軍的,不夠,再按戶口抽壯丁,總數約摸有兩百萬,編制作衛(師)所(團),分駐全國各地,執行武裝彈壓警戒的任務。
明太祖明白,武力可用以奪取政權,卻不能用以治國,而且,軍官大多數不識字,也辦不了公文。
即使有識字的,也不能作高級執政官,武人當政,曆史上的例子說明不是好辦法。
結論是要治國必須建立一個得心應手,禦用的官僚機構,而官僚必得用文人。
于是,問題來了。
從朝廷到地方,從省府部院寺監到州縣,各級官僚得十幾萬人,白手成家的明太祖,從哪兒去找這麼些忠心的而又能幹的文人? 當然,第一個想到的是元朝的舊官僚。
除了在長期戰争中被消滅了的一部分以外,剩下的會辦事有才力的一批,早已來投效了;不肯來的,用威吓手段,說是“智謀之士”,“堅守不起,恐有後悔”,也不敢不來。
(《明史》卷二八五《張以甯傳》附《秦裕伯傳》)其餘有的是貪官污吏,有的人老朽昏庸,有的人懷念元朝的恩寵,北逃沙漠(《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附《蔡子英傳》),有的人厭惡、恐懼新朝,遁迹江湖,埋名市井(同上書卷二八五《楊維桢傳》、《丁鶴年傳》)。
盡管新朝用盡了心機,軟話硬拉,要湊齊這個大班子,人數還差得太遠。
第二想到的是元朝的吏。
元朝是以吏治國的。
從元世祖以後,甚至執政大臣也用吏來充當,造成風氣,中原一帶,稍稍識字能辦公文的,投身台閣作吏,顯親揚名。
南方的士人既不能從科舉出身,又不甘心作吏,境況日漸沒落,不免對北方的吏發生妒忌嫌恨的感情。
(餘阙《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明太祖是南方人,當然不免懷有南方人共同的看法。
他又深知法令愈繁冗,條格愈詳備,一般人不會辦,甚至不能懂,吏就愈方便作弊,舞文弄法,鬧成吏治代替了官治,代替了君治,這是對皇家統治有嚴重損害的。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而且,辦公文的訣竅,程序格式條例,成為專業,不是父子,就是師徒世傳,結成行幫,自成團體。
行幫是可怕的,把治權交給行幫,起腐蝕作用,更可怕。
以此,吏不但不能用,而且得用種種方法來防範、壓制。
在明代,吏不許作官,國子監生有罪罰充吏役,便是這個道理。
第三隻好任用沒有作過官的讀書人。
讀書人當然想作官,可是有的人也有顧忌,顧忌的是失身份:“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盡同升。
”(貝瓊《清江詩集》卷八《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複》)和奴仆同升也許還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政權還不太鞏固,對内未統一,北邊蒙古還保有強大力量。
有的人顧忌的是這個政權是淮幫,大官位都給淮人占完了:“兩河兵合盡紅巾,豈有桃源可避秦?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
”(同上卷五《秋思》)有的人顧忌的是作了官一有不是,有殺頭的,有戴斬罪辦事的,有鐐足辦事的,有罰做苦工的,有抄家的,甚至還有抽筋剝皮的刑罰。
朝官上朝,戰戰兢兢,下朝回家,這天僥幸平安,便阖家歡祝。
(詳作者《朱元璋傳》)作官固然可以發财,可是,要拼着命,甚至帶上阖家阖族的命,有一些人是要多多考慮的。
明太祖要讀書人出來作官,還是有人借故逃避,沒辦法,甚至立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不肯作官就要殺頭的條文,也可以看出明初官僚人才的缺乏,和需要的迫切了。
第四是任用地主作官,稱為薦舉。
有富戶、耆民、孝弟力田、稅戶人才(納糧最多的大地主)等名目。
有一出來便作尚書府尹、副都禦史、布政使、參政、參議等大官的,最多的一次到過三千七百多人。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可是,還不夠用,而且,這些地主官僚的作風也不完全适合新朝的要求。
舊的人才不夠用,隻好想法培養新的了。
明太祖用自己的訓練方法,造成大量的新官僚。
這個官僚養成所叫作國子監。
《明史·選舉志》說:“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 二 研究明代國子監的材料,除《明史·選舉志》以外,關于南京國子監的,有黃佐的《南廱志》,北京國子監有《皇明太學志》。
此外,《大明會典》卷七十八《學校門》也有簡單的記載。
明初制度,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生員作官則不一定經由科舉。
以此,學校是作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會都極看重。
可是,從明成祖以後,進士獨占了作官的門路,監生出路日壞。
從明景帝開生員納粟納馬入監之例以後,國子監成為富豪子弟的京師旅邸,日漸廢弛。
從明武宗以後,非府州縣學生也可以納銀入監,作個挂名學生,以依親為名,根本不必入學,國子監到此完全失去初創的意義,隻剩下一個招牌了。
因之,研究明代學校和政治的關系,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時期。
國子監的前身是國子學。
宋龍鳳十一年(公元1365,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
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
在建學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内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子弟)。
吳元年(公元1367)定國子學官制,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
洪武四年(公元1371)中書省戶部定文武官祿,祭酒二百七十石,司業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學正六十石,學錄五十石。
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俱從九品。
掌馔二人,雜職。
又改建國子學于雞鳴山之南。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
二十四年,又改司業監丞各一人。
(黃佐《南廱志》卷一《事紀》)從祭酒到掌馔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于吏部。
學校官在學的職務分工,據洪武十五年欽定的監規:祭酒是正官,衙門首長,專總理一應事務,要整饬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
屬官赴堂禀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辄自起身,有紊禮制。
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長官和屬僚的關系,就國子監說,是一監之長,勉強比附現代名詞,相當于校長,但是,這個校長并無聘任教員之權,因為一切教員都是部派的。
監丞品位雖低,卻參領監事,凡教官怠于師訓,生員有戾規矩,并課業不精,廩膳不潔,并從糾舉。
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緻廢弛。
(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不但管學生規矩課業,還兼管教員教課成績,辦公處叫“繩愆廳”,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備有行撲紅凳二條,撥有直廳皂隸二名,“撲作教刑”。
刑具是竹篦,皂隸是行刑人,紅凳是讓學生伏着挨打的。
(同上書卷一六《器用》)照規定,監丞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敢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
初犯記錄(記過),再犯決竹篦五下,三犯決竹篦十下,四犯發遣安置(開除、充軍,罰充吏役)。
(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監丞對學生,不但有處罰權,而且有執行刑罰之權,學校法庭刑場合而為一。
當然,判決和執行都是片面的,學生絕對沒有辯解申說和要求上訴的權利。
這職位就管束學生而論,有點像現代的訓導長。
掌馔是管師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撥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谕監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聽使令,三更五點不起,有誤生員飲食,一兩遍不聽,打五十竹篦,三遍不聽處斬。
做賊的割了腳筋,若監丞典簿掌馔管束不嚴,打一百圓棍,如不死,仍發雲南。
有通了學裡學外人偷了學裡諸物者處斬,家下人發雲南,欽此。
”(《南廱志》卷一〇《谟訓考》)這種刑法是超出當時的《大明律》之外的。
典簿職掌文案,凡一應學務,并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
又管出納,又管教務,類似現代學校裡的總務長和教務長。
典籍是圖書館長。
祭酒同時也是教員,和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