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商朝的生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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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稱為庶人或庶民,武丁曾同小人生活在一起,祖甲親自做過小人的事,因之他們做國王後,知道稼穑的艱難,号稱賢王。

    小人是百姓中分化出來的窮人。

    他們有身體自由。

    他們領得一小塊土地從事稼穑,同時有義務在國王土地上助耕,作為對國王貢納租賦。

    他們犯罪或負債就淪為奴隸。

    這種人可稱為自由民,身分比奴隸高,是百姓的最下層。

     地下發掘證明,殷墓有仰身葬俯身葬兩種葬式。

    一般情況是俯身葬的人,有一個小墓,屍體下鋪草席。

    仰身葬的人,大墓有棺椁,有多量殉葬人和貴重器物;中墓有棺無椁,有殉葬幼童一人(有的中墓無殉葬人),器物若幹件。

    兩種墳墓和兩種葬式的區别顯然就是兩個階級的區别。

     商社會由百姓(包括貴族與自由民)與民(包括宰與各種類奴隸)兩大階級構成,可以确定為奴隸制度的社會。

     殷墟宮室、大墓葬的規模,手工業品、藝術品的造詣,都說明奴隸主、奴隸兩大階級确實存在,也就是奴隸制度的國家确實存在,因為原始公社決不能創造出那種高度的古代文化來。

    不過商朝奴隸社會是在它自己具有的條件下發展出來的,和在不同條件下發展出來的其他奴隸社會作比較,當然有發展得充分與否的區别,商朝決不是發展充分的典型,但也不能因此否認商朝實際存在着的階級社會。

     從夏朝起,發展中的私有财産制度逐漸改變了原始公社的性質。

    公社成員在分化。

    少數人成為生産資料所有者和統治者,他們的利益主要是發展奴隸制度。

    大多數人成為自由民,耕種一定數量的田地,并向統治者納貢。

    這樣,在原始公社的外殼裡,除了日益削弱的公社殘餘以外,還包含着一個日益增長的奴隸制生産關系和一個封建生産關系的萌芽。

    當然,這個萌芽也是增長着的。

    到了商朝,出現了助法,封建制度事實上已經形成了,不過比起奴隸制度來,它隻是處于次要的地位,還不能改變奴隸社會的性質。

    至于商朝末年才興起的周國,原是一個受戎狄壓迫、奴隸制度很薄弱的小國。

    因為奴隸制度很薄弱,所以社會的衰朽力量也較薄弱,而自由民的反抗力量卻相對地強壯起來,這就使得周國統治者,比商朝更不能完全剝奪自由民的身分及其生産資料,而隻能實行較輕一些的剝奪,這也就使得在商朝已經形成但不占主要地位的助法,在周國取得了主要地位,成立了封建制度的先進國家。

    東方斯拉夫人在原始公社瓦解後,直接産生封建制度,中間沒有經過奴隸制度階段,周國情形是頗有相似之處的。

    夏商奴隸制度發展而不發達,周奴隸制度更不發展而封建制度卻發展較快,把夏商周聯貫起來,可以看出封建社會的形成過程。

    《孟子?滕文公篇》的簡括叙述,也可以當作這個過程的一種說明。

    孟子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夏商田畝不能大于百步的周畝。

    夏生産力低,一人能耕的田畝少,商周生産力逐步提高,一人能耕的畝數也逐漸增加。

    這種繼續上升的生産力和很少促進生産力發展的奴隸勞動是相反的,按照生産力是生産中最活動最革命的要素的原理,它必然要打破衰朽薄弱的奴隸制度,引導社會到較高的階段上去。

    貢、助、徹是表現封建生産關系的地租名稱。

    所謂貢,就是自由民耕種土地,統治者依據耕地上若幹年的收獲量,定出一個平均數,從平均數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貢物。

    遇到兇年,耕種者便有餓死或淪為奴隸的危險。

    夏朝的貢法,可以說是封建生産關系的最原始形态。

    所謂助,就是自由民的耕地,所有權被統治者占有了,因此必須替統治者耕種所謂公田(孟子說“惟助為有公田”),公田上的收獲物全部歸統治者所有。

    商朝的助法,顯然已經是力役地租。

    周國和周朝也行助法,大抵自共和以後,王畿内助法改為徹法,即實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

    貢、助、徹的逐步變化,說明封建生産關系的逐步發展,這和自由民的階級鬥争是分不開的。

    這個鬥争配合奴隸的階級鬥争,就推動社會進入西周的封建時代。

     商朝後期是奴隸制度臨近崩潰、封建制度開始形成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