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北朝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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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高隆之告發,高歡下令糾正,務求均平。
其實,一個命令不可能求得均平。
齊三長制和均田制,大體上承襲魏制。
至五六四年,齊武成帝始有改革。
三長制改為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均田制改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照良人受同數的露田。
又每夫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租調: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未娶妻的男丁納半床租調。
受田奴婢的租調比良人減半(半床)。
《隋書?食貨志》說齊文宣帝時,豪強兼并,戶口益多隐漏,可見齊時均田制比魏末年破壞更甚。
齊武成帝改制,無非是減少三長人數以增加役夫,承認兼并(露田數比魏制加倍)并增收奴婢租調。
《隋書?食貨志》稱職事(有官職的人)及百姓(豪民)請墾田者名為受田。
這裡所謂受田,不再是國家分配耕地給農民而是兼并者向國家請墾地。
貧弱農民無力自請墾地,隻好給兼并者耕種,又回到蔭附的舊路上去。
宇文泰據關西,行《周禮》,設司均官,掌管田裡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給田一百四十畝,未娶的男丁給田一百畝;設司賦官,掌管租調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每歲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石,未娶的男丁租調減半;設司役官,掌管力役的政令,民自十八歲至五十九歲,都得服役,豐年不過三十日,中年二十日,下年十日。
周男夫受田數等于齊武成帝所定的田數(一夫一婦有露田一百二十畝又加桑田二十畝),關西人口比齊稀少,均田制在周國當是實際行施的制度。
奴隸受田不見明文,按隋制,奴婢五口給園宅一畝,單丁(良人)及仆隸的租調比已娶的男夫減半,未受田的不出租調。
六○四年,隋炀帝下诏免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隋沿周制,可信周也有奴隸受田的制度。
周武帝釋放大批奴隸和雜戶為良民以後,奴隸在農業生産方面的使用,比以前大為縮小。
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扶助蔭附自立門戶,推動社會生産力前進了一步,周武帝釋放奴隸,社會生産力又推進了一步,勞動群衆在十六國大亂和鮮卑拓跋部統治時期所積累起來的災禍,經兩次改革,得到頗大程度的減輕,因此,他們是這一時期中有功于勞動群衆的兩個好皇帝。
魏孝文帝立三長,行均田,隸屬在宗主勢力下的蔭附,确實被釋放了一部分,可是,寺主勢力逐漸興盛起來,又成為與朝廷争奪民戶的一個嚴重力量。
統治階級迫切需要宗教,特别是佛教,必須大力予以提倡,也就必須讓寺主分享剝削的利益,分享得過多,朝廷又感到損失太大,對自己不利,其中鬥争和聯合的情形是複雜的。
代表宗主利益的儒家和道教,參加這個鬥争,表現為儒佛道在思想上的争論,歸根還是地主階級内部(朝廷、宗主、寺主)為争奪剝削對象(勞動民衆)而發生離合變化。
寺院是佛教的塢壁,僧人是寺主的徒衆(寺主的爪牙和從事各種勞動的人),寺主是宗主,強大寺主就是世俗的塢主壁帥。
四四六年,魏太武帝伐蓋吳所率反魏軍,在長安佛寺中發現藏有弓箭矛楯,又發現釀酒器具及州郡官、富人寄藏在寺内的大量财物。
此外還有與貴家婦女淫亂的密室。
魏太武帝認為是佛寺謀反的證據,大舉滅佛。
其實佛寺就是塢壁,藏武器和代人保藏财物,都是平常事,說僧人企圖謀反,無非是滅佛的一種借口。
魏文成帝恢複佛教,四五二年,限制每年出家人數,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
允準沙門統(掌管佛教的僧官)昙曜的請求,創立僧祇戶和佛圖戶兩種名目。
所謂僧祇戶,就是平齊戶及諸民戶如能每年送給僧官(自然也是大寺主)谷六十石(稱為僧祇粟),即取得這個名義。
僧祇戶開始時可能得到僧官的一些保護,逃免官府和宗主的壓迫。
所謂佛圖戶(又稱寺戶),就是犯重罪的平民及官奴,被發給寺院,為寺院服苦役并種田地。
僧祇戶即蔭附,佛圖戶即奴隸。
寺主有爪牙(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名目)供奔走,有普通僧人供役使,從事各種勞動,又有蔭附和奴隸,寺院成為合法的大小塢壁。
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四七七年,國内寺院,平城有一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州郡有六千四百餘所,僧尼七萬七千餘人,朝廷也感到民衆逃避賦役、湧入寺院的嚴重性。
四九二年,魏孝文帝限制出家人數,每年大州準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
五一七年,魏孝明帝令每年度僧,大州保送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由僧官(州沙門統)地方官共同挑選出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
又禁止奴婢出家,禁止私度僧尼。
寺院增加一個僧尼,朝廷便損失一個剝削對象,朝廷設立這些限制,自然是想保持自己的利益,但同時又在大興佛教,使得這些限制都歸于虛設。
五一五年,魏境内有寺院一萬三千七百餘所。
五一八
其實,一個命令不可能求得均平。
齊三長制和均田制,大體上承襲魏制。
至五六四年,齊武成帝始有改革。
三長制改為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均田制改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照良人受同數的露田。
又每夫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租調: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未娶妻的男丁納半床租調。
受田奴婢的租調比良人減半(半床)。
《隋書?食貨志》說齊文宣帝時,豪強兼并,戶口益多隐漏,可見齊時均田制比魏末年破壞更甚。
齊武成帝改制,無非是減少三長人數以增加役夫,承認兼并(露田數比魏制加倍)并增收奴婢租調。
《隋書?食貨志》稱職事(有官職的人)及百姓(豪民)請墾田者名為受田。
這裡所謂受田,不再是國家分配耕地給農民而是兼并者向國家請墾地。
貧弱農民無力自請墾地,隻好給兼并者耕種,又回到蔭附的舊路上去。
宇文泰據關西,行《周禮》,設司均官,掌管田裡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給田一百四十畝,未娶的男丁給田一百畝;設司賦官,掌管租調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每歲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石,未娶的男丁租調減半;設司役官,掌管力役的政令,民自十八歲至五十九歲,都得服役,豐年不過三十日,中年二十日,下年十日。
周男夫受田數等于齊武成帝所定的田數(一夫一婦有露田一百二十畝又加桑田二十畝),關西人口比齊稀少,均田制在周國當是實際行施的制度。
奴隸受田不見明文,按隋制,奴婢五口給園宅一畝,單丁(良人)及仆隸的租調比已娶的男夫減半,未受田的不出租調。
六○四年,隋炀帝下诏免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隋沿周制,可信周也有奴隸受田的制度。
周武帝釋放大批奴隸和雜戶為良民以後,奴隸在農業生産方面的使用,比以前大為縮小。
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扶助蔭附自立門戶,推動社會生産力前進了一步,周武帝釋放奴隸,社會生産力又推進了一步,勞動群衆在十六國大亂和鮮卑拓跋部統治時期所積累起來的災禍,經兩次改革,得到頗大程度的減輕,因此,他們是這一時期中有功于勞動群衆的兩個好皇帝。
魏孝文帝立三長,行均田,隸屬在宗主勢力下的蔭附,确實被釋放了一部分,可是,寺主勢力逐漸興盛起來,又成為與朝廷争奪民戶的一個嚴重力量。
統治階級迫切需要宗教,特别是佛教,必須大力予以提倡,也就必須讓寺主分享剝削的利益,分享得過多,朝廷又感到損失太大,對自己不利,其中鬥争和聯合的情形是複雜的。
代表宗主利益的儒家和道教,參加這個鬥争,表現為儒佛道在思想上的争論,歸根還是地主階級内部(朝廷、宗主、寺主)為争奪剝削對象(勞動民衆)而發生離合變化。
寺院是佛教的塢壁,僧人是寺主的徒衆(寺主的爪牙和從事各種勞動的人),寺主是宗主,強大寺主就是世俗的塢主壁帥。
四四六年,魏太武帝伐蓋吳所率反魏軍,在長安佛寺中發現藏有弓箭矛楯,又發現釀酒器具及州郡官、富人寄藏在寺内的大量财物。
此外還有與貴家婦女淫亂的密室。
魏太武帝認為是佛寺謀反的證據,大舉滅佛。
其實佛寺就是塢壁,藏武器和代人保藏财物,都是平常事,說僧人企圖謀反,無非是滅佛的一種借口。
魏文成帝恢複佛教,四五二年,限制每年出家人數,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
允準沙門統(掌管佛教的僧官)昙曜的請求,創立僧祇戶和佛圖戶兩種名目。
所謂僧祇戶,就是平齊戶及諸民戶如能每年送給僧官(自然也是大寺主)谷六十石(稱為僧祇粟),即取得這個名義。
僧祇戶開始時可能得到僧官的一些保護,逃免官府和宗主的壓迫。
所謂佛圖戶(又稱寺戶),就是犯重罪的平民及官奴,被發給寺院,為寺院服苦役并種田地。
僧祇戶即蔭附,佛圖戶即奴隸。
寺主有爪牙(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名目)供奔走,有普通僧人供役使,從事各種勞動,又有蔭附和奴隸,寺院成為合法的大小塢壁。
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四七七年,國内寺院,平城有一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州郡有六千四百餘所,僧尼七萬七千餘人,朝廷也感到民衆逃避賦役、湧入寺院的嚴重性。
四九二年,魏孝文帝限制出家人數,每年大州準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
五一七年,魏孝明帝令每年度僧,大州保送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由僧官(州沙門統)地方官共同挑選出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
又禁止奴婢出家,禁止私度僧尼。
寺院增加一個僧尼,朝廷便損失一個剝削對象,朝廷設立這些限制,自然是想保持自己的利益,但同時又在大興佛教,使得這些限制都歸于虛設。
五一五年,魏境内有寺院一萬三千七百餘所。
五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