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世系 上
關燈
小
中
大
宰相張說,乃請一切募士宿衛。
開元十一年,取京兆、蒲、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号長從宿衛,歲二番。
命尚書左丞蕭嵩,與州吏共選之。
明年(十二年),更号曰騎(有迅速之意)。
(《唐書》卷五○《兵志》) 騎既行,府兵遂不見重。
又诏諸州府,馬阙,官私共補之。
今兵貧難緻,乃給以監牧馬。
然自是諸府士,益多不補。
折沖将又積歲不得遷,士人皆恥為之。
(《唐書》卷五○《兵志》) 騎之隸屬,及其編制如下。
開元十三年,始以騎分隸十二衛,總十二萬,為六番,每衛萬人&hellip&hellip其制:皆擇下戶白丁、宗丁、品子、強壯&hellip&hellip不足則兼以戶八等&hellip&hellip皆免征鎮賦役。
為四籍,兵部及州縣衛分掌之。
十人為火,五火為團,皆有首長。
又擇材勇者為番頭。
(《唐書》卷五○《兵志》) 騎初頗注重演習,更加獎勵,故一時稱勁旅。
頗習弩射&hellip&hellip凡伏遠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擘張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角弓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三中;單弓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皆為及第。
諸軍皆近營為堋,士有便習者教試之,及第者有賞。
(《唐書》卷五○《兵志》) 厥後亦漸廢弛,有名無實。
自天寶以後,騎之法,又稍變廢,士皆失拊循。
八載,折沖諸府,至無兵可交,李林甫遂請停上下魚書(即魚符,以書刻于上)。
其後徒有兵額官吏,而戎器、馱馬、鍋幕、糗糧并廢矣。
故時府人目番上宿衛者曰侍官,言侍衛天子。
至是,衛佐悉以假人為童奴。
京師人恥之,至相罵辱,必曰侍官。
而六軍宿衛皆市人,富者販缯彩,食粱肉;壯者為角觝、拔河、翹木、扛鐵之戲。
及祿山反,皆不能受甲矣。
(《唐書》卷五○《兵志》) 丙 禁軍 府兵與騎俱廢,藩鎮又據土擅兵,天子所恃,惟禁兵而已。
所謂天子禁軍者,南北衙兵也。
南衙,諸衛兵是也。
北衙者,禁軍也。
(《唐書》卷五○《兵志》) 自十六衛衰廢,專以禁軍為重,凡十軍。
其名稱及變遷,特列表以明之。
唐代禁軍簡表 按禁軍更張最多,據《唐書》(卷五○)兵志所載如下。
初高祖以義兵起太原,已定天下,悉罷遣歸。
其願留宿衛者三萬人,高祖以渭北白渠旁所棄腴田分給之,号“元從禁軍”。
後老不任事,以其子弟代,謂之“父子軍”。
及貞觀初,太宗&hellip&hellip又置北衙七營&hellip&hellip十二年,始置左右屯營于玄武門,領以諸衛将軍,号“飛騎”&hellip&hellip高宗龍朔二年,始取府兵、越騎、步射,置左右“羽林軍”。
貞觀初,太宗擇元從禁軍善射者百人&hellip&hellip曰“百騎”&hellip&hellip武後改百騎曰“千騎”,睿宗又改千騎曰“萬騎”,分左右營。
及玄宗以萬騎平韋氏,改為“左右龍武軍”。
肅宗赴靈武,士不滿百,及即位,稍複舊補北軍。
至德二載,置“左右神武軍”&hellip&hellip亦曰神武天騎,制如羽林。
上元中,以北衙軍使衛伯玉為神策軍節度使,鎮陝州。
中使魚朝恩&hellip&hellip監其軍&hellip&hellip廣德元年,代宗避吐蕃幸陝,朝恩舉在陝兵與神策軍迎扈,悉号“神策軍”&hellip&hellip及京師平,朝恩遂以軍歸禁中自将之&hellip&hellip永泰元年,吐蕃複入寇,朝恩又以神策軍屯苑中。
自是浸盛,分為左右廂,勢居北軍右,遂為天子禁軍,非它軍比。
德宗貞元十二年&hellip&hellip使内侍&hellip&hellip張尚進為右“神威軍”中護軍&hellip&hellip(憲宗元和三年)廢左右神威軍。
自肅宗以後,北軍增置威武、長興等軍,名類頗多,而廢置不一。
惟“羽林”、“龍武”、“神武”、“神策”、“神威”最盛,總曰左右十軍矣。
德宗信任宦官,使領禁軍。
而宦官挾其勢力,脅制天子,誅戮大臣,狂橫益甚。
及朱全忠盡誅夷諸宦官,而唐亦以亡矣。
自德宗幸梁還,以神策兵有勞&hellip&hellip貞元十二年,以&hellip&hellip知内侍省事窦文場為左神策軍護軍中尉&hellip&hellip知内侍省事霍仙鳴為右神策軍護軍中尉&hellip&hellip内侍兼内谒者監張尚進為右神威軍中護軍&hellip&hellip内侍兼内谒者監焦希望為左神威軍中護軍。
護軍中尉、中護軍,皆古官。
帝既以禁衛假宦官,又以此寵之。
十四年,又诏左右神策置統軍,以崇親衛如六軍。
時邊兵衣多不贍,而戍卒屯防(神策軍)藥茗、蔬醬之給最厚。
諸将務為詭辭,請遙隸神策軍,禀賜遂赢舊三倍。
由是塞上往往稱神策行營,皆内統于中人矣,其軍乃至十五萬。
(《唐書》卷五○《兵志》) 順宗即位,王叔文用事,欲取神策兵柄,乃用故将範希朝為左右神策京西諸城鎮行營兵馬節度使,以奪宦者權而不克&hellip&hellip景福二年,昭宗以藩臣跋扈,天子孤弱,議以宗室典禁兵。
及伐李茂貞,乃用嗣覃王允為京西招讨使&hellip&hellip已而兵自潰&hellip&hellip乾甯四年,左右神策中尉劉季述、王仲先以其兵千人,廢帝幽之。
季述等誅,已而昭宗召朱全忠兵入誅宦官。
宦官覺,劫天子幸鳳翔,全忠圍之歲餘。
天子乃誅中尉韓全誨、張弘彥等二十餘人,以解梁兵,乃還長安。
于是悉誅宦官,而神策左右軍,由此廢矣。
(《唐書》卷五○《兵志》) 3.刑法 唐初刑法,似較寬大,僅依隋法而損益之。
高祖&hellip&hellip既平京城,約法為二十條,惟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并蠲除之。
及受禅,诏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由煩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于時。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劉祥道&hellip&hellip父林甫,武德初為内史舍人&hellip&hellip以才幹見稱。
尋诏與中書令蕭瑀等撰定律令,林甫因著律議萬餘言。
(《舊唐書》卷八一《劉祥道傳》) 時制度草創,命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更刊隋開皇律令而損益之,以為通法。
高祖謂曰:“本設法令,使人共解。
而往代相承,多為隐語,執法之官,緣此舞弄。
宜更刊定,務使易知。
” (《舊唐書》卷五七《劉文靜傳》) 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厘改,律條始大備。
唐律遂為宋、明、清所本。
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其十惡之罪,亦沿隋制。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既定之後,加以增補,故唐之法律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者,問刑科條也。
令者,國家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所治之事也。
式者,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罪者,一斷以律。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下之。
又删武德貞觀已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hellip&hellip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舊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永徽三年,诏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
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
”于是太尉趙國公無忌&hellip&hellip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于天下。
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至所定五刑,與隋大緻相同,惟流刑自二千裡至三千裡為異。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勳。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又許以官當罪。
“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
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
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
流二千裡者,贖銅八十斤。
流二千五百裡者,贖銅九十斤。
流三千裡者,贖銅一百二十斤。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斷罪之年齡,亦有規定。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至于司法機關,與司法官員,茲參酌兩《唐書》職官及百官志,表列如下。
唐代司法機關簡表 按唐制,刑部掌按覆奏谳,禦史台分掌糾察獄訟事。
而地方訴訟,自縣達于州府,自州府達于大理寺,實為三級制度。
若尋常之獄,推訖斷于大理。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 其後禦史,亦受訴訟。
故事,禦史台不受訟,有訴可聞者,略其姓名,托以風聞。
其後禦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
開元十四年,乃定授事禦史一人,知其日劾狀題告事人姓名。
(《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 禦史台亦置獄系人。
初台無獄,凡有囚則系大理。
貞觀時,李乾祐為大夫,始置獄,由是中丞、侍禦史,皆得系人。
(《唐書》卷一三○《崔隐甫傳》) 造就法律人材,則有律學。
律學博士一人(太宗置)&hellip&hellip學生五十人。
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上,及庶人子為生者。
以律令為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國子監》) 貞觀六年二月&hellip&hellip初置律學。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 4.學校 唐時學校,自表面上觀之,不可謂不盛。
然士人視線,皆集注于科舉,學校隻為入仕之階梯而已。
甲 京師學 國子監,領六學(生徒皆隸尚書省補),一曰“國子學”,生徒三百人(分習五經,一經六十人,以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以上之曾孫為之)。
二曰“太學”,生徒五百人(每一經百人,以四品、五品及郡縣公子孫,及從三品之曾孫為之)。
三曰“四門學”,生徒千三百人(分經之制,與太學同,其五百人以六品、七品及侯伯子男之子為之,其八百人以庶人之俊造者為之)。
四曰“律學”,生徒五十人(取年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以八品九品子孫及庶人之習法令者為之)。
五曰“書學”,生徒三十人(以習文學者為之)。
六曰“算學”,生徒三十人(以習計數者為之)。
凡二千二百一十人。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太宗時加以擴充,生徒尤衆。
太宗貞觀五年以後,數幸國學&hellip&hellip國學、太學、四門亦增生員。
其書、算各置博士,凡三百六十員。
其屯營、飛騎亦給博士,授以經業。
無何,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請入國學。
于是國學之内八千餘人。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學校既為科舉而設,則所肄習之課程,亦為應舉之預備。
凡博士、助教,分經授諸生。
未終經者,無易業&hellip&hellip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
《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榖梁傳》為小經。
通二經者,大經、小經各一,若中經二。
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一。
通五經者,大經皆通,餘經各一,《孝經》、《論語》皆兼通之。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生徒成績佳者,即送于禮部與試。
分其人而教育之。
其有通經力學者,必于歲之杪,升于禮部,聽簡試焉。
(《柳宗元集》卷二六四《門助教廳壁記》) 乙 州郡學 唐制:京都學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六十人,下都督府、中州各五十人,下州四十人,京縣五十人,上縣四十人,中縣、中下縣各三十五人,下縣二十人。
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長史主焉。
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武德七年,诏諸州縣及鄉,并令置學。
有明一經以上者,有司試冊加階。
玄宗開元二十一年,敕諸州縣學生&hellip&hellip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經已上,及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送所司簡試,聽入四門學充俊士。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學校為官所立,私人不得設立。
不得辄使諸百姓,任立私學。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5.科舉 唐行科舉制度,凡舉士、铨官,皆重考試。
自魏晉以來造成門閥之九品中正制度,至是始完全廢除。
且科舉盛行,白衣及第,得通婚于世宦,而門第之風亦衰。
此實為中古社會上一大變革也。
至其舉士、铨官之法,多為後來所沿襲,茲特分述之。
甲 舉士 唐制:取士之科&hellip&hellip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于有司而進退之&hellip&hellip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國子監&hellip&hellip丞&hellip&hellip每歲七學生業成,與司業、祭酒、蒞試。
登第者上于禮部。
(《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 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
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hellip&hellip而與計偕。
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
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而實無常數。
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課試,可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所設科目甚多,常制凡八,所謂“八科”者也。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hellip&hellip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hellip&hellip有“道舉”,有“童子”。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各科考試中第之标準,亦有規定。
律 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
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書 凡書學,先口試。
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算 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占》。
帖各有差,兼試問大義。
皆通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明經 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
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進士 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
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舉道 開元二十九年,始于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童子 童子科凡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每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者予出身。
(《通考》卷三五《選舉考八》) 至于玄宗,複有改定。
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并聖賢微旨&hellip&hellip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鹹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hellip&hellip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榖梁》,并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
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
”诏從之。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調露二年&hellip&hellip又加《老子》&hellip&hellip開元二十一年,明皇新注《老子》成,诏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二策,而加《老子》焉。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制明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
仍按問大義十條,取六以上,免試經策十條。
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
其進士停小經準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以上。
然後準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
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考試藝業,皆有帖經,其法毫無意義,遂漸趨重文章。
至玄宗加試詩賦,遂為唐代承襲不變之制。
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
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随時增損,可否不一。
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
(注: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
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
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懸孤絕,索幽隐,為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
其于平文大義,或多面牆焉。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天寶十三年,玄宗禦勤政樓,試博通墳典、洞曉玄經、辭藻宏麗、軍謀出衆等舉人&hellip&hellip取詞藻宏麗外,别試詩賦各一首。
制舉試詩賦,自此始也。
(《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绾傳》) 先是,進士試詩賦,及時務策五道&hellip&hellip建中二年,中書舍人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hellip&hellip太和八年,禮部複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唐設科雖多,而士人所趨,惟“明經”、“進士”兩科。
後因尚文,明經所試之藝,不為人所重,而進士獨為矜貴。
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hellip&hellip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
&hellip&hellip自是士族所趣向,惟明經、進士二科而已。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然秀才之科久廢&hellip&hellip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丁第,進士惟乙科而已。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hellip&hellip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
其應诏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進士科,始于隋大業中,盛于貞觀。
缙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
(王保定《摭言》) 唐時試官,初歸尚書省吏部主之,後移于禮部,遂為科舉時代之定制。
武德舊制,以考功郎中監試貢舉。
貞觀以後,則考功員外郎專掌之。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bull注》) 開元二十四年,制移貢舉于禮部,以侍郎掌之。
(注:因考功員外郎李昂,诋诃進士李權文章,大為權所陵诟。
朝議以郎官地輕,故移于禮部,遂為永制。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舉人入場時,禮節隆重,防弊亦甚嚴。
先試之期,命舉人谒于先師。
有司蔔日,宿張于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
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诃出入,以防假濫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武後策賢良方正,诏吏部尚書李景谌,糊名較覆。
說所對第一,後署乙等。
(《唐書》卷一二《五張說傳》) 武後策貢士于洛城殿,為殿試之始。
武太後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于洛城殿,數日方了。
殿前試人自此始。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以上為文科。
至武科,則始于武後時。
長安二年(702年),教人習武藝。
其後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行鄉飲酒禮,送于兵部。
其課試之制,畫帛為五規,置之于垛。
去之百有五步,列坐引射,名曰“長垛”。
又穿土為埒,其長與垛均。
綴皮為兩鹿,曆置其上,馳馬射之,名曰“馬射”。
又斷木為人,戴方版于頂上,凡四偶人,互列埒上。
馳馬入埒,運槍左右觸,必版落而人不踣,名曰“馬槍”。
皆以儇好不失者為上。
兼有“步射”、“穿劄”、“翹關”、“負重”、“身材”、“言語”之選。
通得五上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
翹關者,長一丈七尺,徑三寸半。
凡十舉後,手持關距,出處無過一尺。
負重者負米五斛,行二十步。
皆為中第,亦以鄉飲酒禮送兵部。
(《通考》卷三四《選舉考七》) 唐之舉人,先藉當世顯人,以姓名達之主司。
然後以所業投獻,逾數日又投,謂之溫卷。
(趙彥衛《雲麓漫抄》卷二) 薛登&hellip&hellip疏曰:&hellip&hellip方今舉士&hellip&hellip明诏方下,固已驅馳府寺之廷,出入王公之第,陳篇希恩,奏記誓報。
故俗号舉人,皆稱覓舉。
(《唐書》卷一一二《薛登傳》) 為進士者,皆誦當代之文,而不通經史。
明經者,但記帖括。
又投牒自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當時社會人心,注重于科舉。
而進士登第,尤為光榮,演出許多風尚。
進士杏園初會,謂之探花宴,以少俊二人為探花使,遍遊名園。
若他人先折得名花,則二人被罰。
(《陳耀文天中記》卷三八) 神龍以來,杏園宴後,皆于慈恩寺塔下題名&hellip&hellip他時有将相,則朱書之。
(王保定《摭言》) 唐大中以來,禮部放牓,歲取二三人姓氏稀僻者,謂之色目人,亦曰榜花。
(《潘自牧記纂淵海》卷三七) 嗣複領貢舉,時於陵(嗣複父)自洛入朝,乃率門生出迎。
置酒第中,於陵坐堂上,嗣複與諸生坐兩序。
(《唐書》卷一七四《楊嗣複傳》) 進士曲江大會,先牒教坊請奏,上禦紫雲樓垂簾觀焉。
公卿家率以是日擇壻,車馬填塞。
(王保定《摭言》) 當代以進士登科為登龍門,釋褐,多拜清緊。
十數年間,拟迹廟堂。
輕薄者語曰:“及第進士,俯視中黃郎;落第進士,揖蒲華長馬。
”(落第當可再舉,一得即蹿清要,平揖蒲州、華州之令長。
) (封演《封氏聞見記》卷三) 乙 铨選 (自六品以下)&hellip&hellip凡旨授官,悉由于尚書。
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铨選。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凡士人登科後,尚須經過吏部考試,中式者方授以官,所謂“釋褐試”者也。
凡選始于孟冬,終于季春。
(注:先時五月,頒格于郡縣,示人科限而集之。
初皆投狀于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
限十月至省,乃考核資叙、郡縣、鄉裡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hellip&hellip其試之日,除場援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法。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考取方法,計有四事。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言詞辨正),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hellip&hellip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铨,察其身、言。
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其官。
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hellip&hellip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取中者,經過審核,方能上請授官。
厭者以類相從,攢之為甲。
先簡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不審者皆得駁下。
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武官考試,亦明定标準。
武選亦然。
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骁勇才藝,及可為統帥者。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文武官取中後,則給以憑照,謂之告身。
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
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
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給之。
武官則受于兵部。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以上文武官考試,是為常制。
尚有所謂南選者,則為特制。
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禦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唐中葉以後,铨選制度漸壞,任便授予,仕途遂冗濫矣。
唐初職事官,有六省、一台、九寺、三監、十六衛、十率府之屬。
其外又有勳官、散官,勳官以賞戰功,散官以褒勤舊。
故必折馘執俘,然後賜勳;積資累考,然後進階,以其不可妄得,故當時人以為榮。
及高宗東封,武後預政,欲求媚于衆,始得泛階。
自是品秩浸訛,朱紫日繁矣。
肅宗之後,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勳官不足以勸武功,府庫不足以募戰士。
遂并職事官,通用為賞,不複選材,無所愛吝。
将帥出征者,皆給空名告身,自開府至郎将,聽臨事注名。
後又聽以信牒授人,有至異姓王者,于是金帛重而官爵輕矣。
或以大将軍告身,才易一醉,其濫如此。
重以藩方跋扈,朝廷畏之,窮極褒寵,苟求姑息。
遂有朝編卒伍,暮擁節旄,夕解缇衣,旦纡公兖者矣。
(《司馬光傳家集》卷六八《百官表總序》) 6.冠服 甲 服色 品官舊服止黃紫。
于是三品服紫,四品、五品朱,六品、七品綠,八品九品青。
(《唐書》卷九八《馬周傳》) 貞觀四年八月,诏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
婦人從夫色。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 唐高祖以赭黃袍巾帶為常服&hellip&hellip既而天子袍衫,稍用赤黃,遂禁臣民服。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司禮少常伯孫茂道奏稱:“八品、九品,舊令著青亂紫,非卑品所服,望令著碧。
”诏從之。
(《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 乙 用料 親王及三品、二王後服大科绫羅,色用紫,飾以玉。
五品以上,服小科绫羅,色用朱,飾以金。
六品以上,服絲布交梭雙绫,色用黃。
六品、七品服用綠,飾以銀。
八品、九品服用青,飾以石&hellip&hellip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則服絹布,色用黃白,飾以鐵銅。
太宗時,又命七品服龜甲雙巨十花绫,色用綠。
九品服絲布雜绫,色用青。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丙 衣衫 是時士人以棠苎襕衫為上服&hellip&hellip一命以黃,再命以黑,三命以。
四命以綠,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
中書令馬周上議:“禮無服衫之文,三代之制,有深衣。
請加襕袖褾襈為士人上服。
開胯者,名曰缺胯衫,庶人服之。
”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馬周上疏雲:“士庶服章&hellip&hellip請中單上加半臂,以為得禮。
”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丁 冠巾 太宗嘗以幞頭起于後周,便武事者也。
方天下偃兵,采古制為翼善冠自服之。
又制進德冠,以賜貴臣。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貞觀八年五月&hellip&hellip上初服翼善冠,貴臣服進德冠。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 幞頭,本名上巾,亦名折上巾。
但以三尺皂羅後裹發,蓋庶人之常服。
沿至後周武帝,裁為四腳,名曰幞頭。
以至唐侍中馬周,更與羅代絹,又令重系前後,以象二儀。
兩邊各為三撮,取法三才。
百官及士庶為常服。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戊 帶佩 腰帶者,搢垂頭以下,名曰尾,取順下之義。
一品、二品以金,六品以上以犀,九品以上以銀,庶人以鐵。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鹹亨三年五月,五品已上,改賜新魚袋,并飾以銀。
三品已上,各賜金裝刀子、砺石一具&hellip&hellip上元元年,敕文武官三品已上服紫、金石帶,四品深绯;五品淺绯,并金帶;六品深綠,七品淺綠,并銀帶;八品深青,九品淺青,石帶;庶人服黃,銅鐵帶。
一品已下文官,并帶手巾、算袋、刀子、砺石。
武官欲帶亦聽之。
(《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 己 笏 玄宗開元八年,敕諸笏,三品以上,前诎後直;五品以上,前诎後挫,并用象;九品以上,任用竹木,上挫下方。
聽依品爵報笏。
假版官者,亦依此例。
(《通考》卷一一二《王禮七》) 故事,皆搢笏于帶,而後乘馬。
九齡體羸,常使人持之,因設笏囊。
笏囊之設,自九齡始也。
(《舊唐書》卷九九《張九齡傳》) 7.音樂 甲 雅樂 高祖受禅,擢祖孝孫為吏部郎中,轉太常少卿,漸見親委,孝孫由是奏請作
開元十一年,取京兆、蒲、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号長從宿衛,歲二番。
命尚書左丞蕭嵩,與州吏共選之。
明年(十二年),更号曰騎(有迅速之意)。
(《唐書》卷五○《兵志》) 騎既行,府兵遂不見重。
又诏諸州府,馬阙,官私共補之。
今兵貧難緻,乃給以監牧馬。
然自是諸府士,益多不補。
折沖将又積歲不得遷,士人皆恥為之。
(《唐書》卷五○《兵志》) 騎之隸屬,及其編制如下。
開元十三年,始以騎分隸十二衛,總十二萬,為六番,每衛萬人&hellip&hellip其制:皆擇下戶白丁、宗丁、品子、強壯&hellip&hellip不足則兼以戶八等&hellip&hellip皆免征鎮賦役。
為四籍,兵部及州縣衛分掌之。
十人為火,五火為團,皆有首長。
又擇材勇者為番頭。
(《唐書》卷五○《兵志》) 騎初頗注重演習,更加獎勵,故一時稱勁旅。
頗習弩射&hellip&hellip凡伏遠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擘張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角弓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三中;單弓弩&hellip&hellip四發而二中,皆為及第。
諸軍皆近營為堋,士有便習者教試之,及第者有賞。
(《唐書》卷五○《兵志》) 厥後亦漸廢弛,有名無實。
自天寶以後,騎之法,又稍變廢,士皆失拊循。
八載,折沖諸府,至無兵可交,李林甫遂請停上下魚書(即魚符,以書刻于上)。
其後徒有兵額官吏,而戎器、馱馬、鍋幕、糗糧并廢矣。
故時府人目番上宿衛者曰侍官,言侍衛天子。
至是,衛佐悉以假人為童奴。
京師人恥之,至相罵辱,必曰侍官。
而六軍宿衛皆市人,富者販缯彩,食粱肉;壯者為角觝、拔河、翹木、扛鐵之戲。
及祿山反,皆不能受甲矣。
(《唐書》卷五○《兵志》) 丙 禁軍 府兵與騎俱廢,藩鎮又據土擅兵,天子所恃,惟禁兵而已。
所謂天子禁軍者,南北衙兵也。
南衙,諸衛兵是也。
北衙者,禁軍也。
(《唐書》卷五○《兵志》) 自十六衛衰廢,專以禁軍為重,凡十軍。
其名稱及變遷,特列表以明之。
唐代禁軍簡表 按禁軍更張最多,據《唐書》(卷五○)兵志所載如下。
初高祖以義兵起太原,已定天下,悉罷遣歸。
其願留宿衛者三萬人,高祖以渭北白渠旁所棄腴田分給之,号“元從禁軍”。
後老不任事,以其子弟代,謂之“父子軍”。
及貞觀初,太宗&hellip&hellip又置北衙七營&hellip&hellip十二年,始置左右屯營于玄武門,領以諸衛将軍,号“飛騎”&hellip&hellip高宗龍朔二年,始取府兵、越騎、步射,置左右“羽林軍”。
貞觀初,太宗擇元從禁軍善射者百人&hellip&hellip曰“百騎”&hellip&hellip武後改百騎曰“千騎”,睿宗又改千騎曰“萬騎”,分左右營。
及玄宗以萬騎平韋氏,改為“左右龍武軍”。
肅宗赴靈武,士不滿百,及即位,稍複舊補北軍。
至德二載,置“左右神武軍”&hellip&hellip亦曰神武天騎,制如羽林。
上元中,以北衙軍使衛伯玉為神策軍節度使,鎮陝州。
中使魚朝恩&hellip&hellip監其軍&hellip&hellip廣德元年,代宗避吐蕃幸陝,朝恩舉在陝兵與神策軍迎扈,悉号“神策軍”&hellip&hellip及京師平,朝恩遂以軍歸禁中自将之&hellip&hellip永泰元年,吐蕃複入寇,朝恩又以神策軍屯苑中。
自是浸盛,分為左右廂,勢居北軍右,遂為天子禁軍,非它軍比。
德宗貞元十二年&hellip&hellip使内侍&hellip&hellip張尚進為右“神威軍”中護軍&hellip&hellip(憲宗元和三年)廢左右神威軍。
自肅宗以後,北軍增置威武、長興等軍,名類頗多,而廢置不一。
惟“羽林”、“龍武”、“神武”、“神策”、“神威”最盛,總曰左右十軍矣。
德宗信任宦官,使領禁軍。
而宦官挾其勢力,脅制天子,誅戮大臣,狂橫益甚。
及朱全忠盡誅夷諸宦官,而唐亦以亡矣。
自德宗幸梁還,以神策兵有勞&hellip&hellip貞元十二年,以&hellip&hellip知内侍省事窦文場為左神策軍護軍中尉&hellip&hellip知内侍省事霍仙鳴為右神策軍護軍中尉&hellip&hellip内侍兼内谒者監張尚進為右神威軍中護軍&hellip&hellip内侍兼内谒者監焦希望為左神威軍中護軍。
護軍中尉、中護軍,皆古官。
帝既以禁衛假宦官,又以此寵之。
十四年,又诏左右神策置統軍,以崇親衛如六軍。
時邊兵衣多不贍,而戍卒屯防(神策軍)藥茗、蔬醬之給最厚。
諸将務為詭辭,請遙隸神策軍,禀賜遂赢舊三倍。
由是塞上往往稱神策行營,皆内統于中人矣,其軍乃至十五萬。
(《唐書》卷五○《兵志》) 順宗即位,王叔文用事,欲取神策兵柄,乃用故将範希朝為左右神策京西諸城鎮行營兵馬節度使,以奪宦者權而不克&hellip&hellip景福二年,昭宗以藩臣跋扈,天子孤弱,議以宗室典禁兵。
及伐李茂貞,乃用嗣覃王允為京西招讨使&hellip&hellip已而兵自潰&hellip&hellip乾甯四年,左右神策中尉劉季述、王仲先以其兵千人,廢帝幽之。
季述等誅,已而昭宗召朱全忠兵入誅宦官。
宦官覺,劫天子幸鳳翔,全忠圍之歲餘。
天子乃誅中尉韓全誨、張弘彥等二十餘人,以解梁兵,乃還長安。
于是悉誅宦官,而神策左右軍,由此廢矣。
(《唐書》卷五○《兵志》) 3.刑法 唐初刑法,似較寬大,僅依隋法而損益之。
高祖&hellip&hellip既平京城,約法為二十條,惟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并蠲除之。
及受禅,诏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由煩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于時。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劉祥道&hellip&hellip父林甫,武德初為内史舍人&hellip&hellip以才幹見稱。
尋诏與中書令蕭瑀等撰定律令,林甫因著律議萬餘言。
(《舊唐書》卷八一《劉祥道傳》) 時制度草創,命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更刊隋開皇律令而損益之,以為通法。
高祖謂曰:“本設法令,使人共解。
而往代相承,多為隐語,執法之官,緣此舞弄。
宜更刊定,務使易知。
” (《舊唐書》卷五七《劉文靜傳》) 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厘改,律條始大備。
唐律遂為宋、明、清所本。
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其十惡之罪,亦沿隋制。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既定之後,加以增補,故唐之法律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者,問刑科條也。
令者,國家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所治之事也。
式者,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罪者,一斷以律。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下之。
又删武德貞觀已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hellip&hellip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舊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永徽三年,诏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
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
”于是太尉趙國公無忌&hellip&hellip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于天下。
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至所定五刑,與隋大緻相同,惟流刑自二千裡至三千裡為異。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勳。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又許以官當罪。
“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
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
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
流二千裡者,贖銅八十斤。
流二千五百裡者,贖銅九十斤。
流三千裡者,贖銅一百二十斤。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斷罪之年齡,亦有規定。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 至于司法機關,與司法官員,茲參酌兩《唐書》職官及百官志,表列如下。
唐代司法機關簡表 按唐制,刑部掌按覆奏谳,禦史台分掌糾察獄訟事。
而地方訴訟,自縣達于州府,自州府達于大理寺,實為三級制度。
若尋常之獄,推訖斷于大理。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 其後禦史,亦受訴訟。
故事,禦史台不受訟,有訴可聞者,略其姓名,托以風聞。
其後禦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
開元十四年,乃定授事禦史一人,知其日劾狀題告事人姓名。
(《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 禦史台亦置獄系人。
初台無獄,凡有囚則系大理。
貞觀時,李乾祐為大夫,始置獄,由是中丞、侍禦史,皆得系人。
(《唐書》卷一三○《崔隐甫傳》) 造就法律人材,則有律學。
律學博士一人(太宗置)&hellip&hellip學生五十人。
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上,及庶人子為生者。
以律令為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國子監》) 貞觀六年二月&hellip&hellip初置律學。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 4.學校 唐時學校,自表面上觀之,不可謂不盛。
然士人視線,皆集注于科舉,學校隻為入仕之階梯而已。
甲 京師學 國子監,領六學(生徒皆隸尚書省補),一曰“國子學”,生徒三百人(分習五經,一經六十人,以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以上之曾孫為之)。
二曰“太學”,生徒五百人(每一經百人,以四品、五品及郡縣公子孫,及從三品之曾孫為之)。
三曰“四門學”,生徒千三百人(分經之制,與太學同,其五百人以六品、七品及侯伯子男之子為之,其八百人以庶人之俊造者為之)。
四曰“律學”,生徒五十人(取年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以八品九品子孫及庶人之習法令者為之)。
五曰“書學”,生徒三十人(以習文學者為之)。
六曰“算學”,生徒三十人(以習計數者為之)。
凡二千二百一十人。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太宗時加以擴充,生徒尤衆。
太宗貞觀五年以後,數幸國學&hellip&hellip國學、太學、四門亦增生員。
其書、算各置博士,凡三百六十員。
其屯營、飛騎亦給博士,授以經業。
無何,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請入國學。
于是國學之内八千餘人。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學校既為科舉而設,則所肄習之課程,亦為應舉之預備。
凡博士、助教,分經授諸生。
未終經者,無易業&hellip&hellip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
《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榖梁傳》為小經。
通二經者,大經、小經各一,若中經二。
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一。
通五經者,大經皆通,餘經各一,《孝經》、《論語》皆兼通之。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生徒成績佳者,即送于禮部與試。
分其人而教育之。
其有通經力學者,必于歲之杪,升于禮部,聽簡試焉。
(《柳宗元集》卷二六四《門助教廳壁記》) 乙 州郡學 唐制:京都學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六十人,下都督府、中州各五十人,下州四十人,京縣五十人,上縣四十人,中縣、中下縣各三十五人,下縣二十人。
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長史主焉。
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武德七年,诏諸州縣及鄉,并令置學。
有明一經以上者,有司試冊加階。
玄宗開元二十一年,敕諸州縣學生&hellip&hellip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經已上,及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送所司簡試,聽入四門學充俊士。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學校為官所立,私人不得設立。
不得辄使諸百姓,任立私學。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5.科舉 唐行科舉制度,凡舉士、铨官,皆重考試。
自魏晉以來造成門閥之九品中正制度,至是始完全廢除。
且科舉盛行,白衣及第,得通婚于世宦,而門第之風亦衰。
此實為中古社會上一大變革也。
至其舉士、铨官之法,多為後來所沿襲,茲特分述之。
甲 舉士 唐制:取士之科&hellip&hellip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于有司而進退之&hellip&hellip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國子監&hellip&hellip丞&hellip&hellip每歲七學生業成,與司業、祭酒、蒞試。
登第者上于禮部。
(《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 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
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hellip&hellip而與計偕。
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
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而實無常數。
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課試,可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所設科目甚多,常制凡八,所謂“八科”者也。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hellip&hellip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hellip&hellip有“道舉”,有“童子”。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各科考試中第之标準,亦有規定。
律 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
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書 凡書學,先口試。
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算 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占》。
帖各有差,兼試問大義。
皆通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明經 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
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進士 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
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舉道 開元二十九年,始于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童子 童子科凡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每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者予出身。
(《通考》卷三五《選舉考八》) 至于玄宗,複有改定。
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并聖賢微旨&hellip&hellip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鹹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hellip&hellip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榖梁》,并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
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
”诏從之。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調露二年&hellip&hellip又加《老子》&hellip&hellip開元二十一年,明皇新注《老子》成,诏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二策,而加《老子》焉。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制明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
仍按問大義十條,取六以上,免試經策十條。
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
其進士停小經準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以上。
然後準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
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
(《通志》卷五八《選舉略一》) 考試藝業,皆有帖經,其法毫無意義,遂漸趨重文章。
至玄宗加試詩賦,遂為唐代承襲不變之制。
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
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随時增損,可否不一。
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
(注: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
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
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懸孤絕,索幽隐,為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
其于平文大義,或多面牆焉。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天寶十三年,玄宗禦勤政樓,試博通墳典、洞曉玄經、辭藻宏麗、軍謀出衆等舉人&hellip&hellip取詞藻宏麗外,别試詩賦各一首。
制舉試詩賦,自此始也。
(《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绾傳》) 先是,進士試詩賦,及時務策五道&hellip&hellip建中二年,中書舍人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hellip&hellip太和八年,禮部複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唐設科雖多,而士人所趨,惟“明經”、“進士”兩科。
後因尚文,明經所試之藝,不為人所重,而進士獨為矜貴。
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hellip&hellip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
&hellip&hellip自是士族所趣向,惟明經、進士二科而已。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然秀才之科久廢&hellip&hellip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丁第,進士惟乙科而已。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hellip&hellip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
其應诏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進士科,始于隋大業中,盛于貞觀。
缙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
(王保定《摭言》) 唐時試官,初歸尚書省吏部主之,後移于禮部,遂為科舉時代之定制。
武德舊制,以考功郎中監試貢舉。
貞觀以後,則考功員外郎專掌之。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bull注》) 開元二十四年,制移貢舉于禮部,以侍郎掌之。
(注:因考功員外郎李昂,诋诃進士李權文章,大為權所陵诟。
朝議以郎官地輕,故移于禮部,遂為永制。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舉人入場時,禮節隆重,防弊亦甚嚴。
先試之期,命舉人谒于先師。
有司蔔日,宿張于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
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诃出入,以防假濫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武後策賢良方正,诏吏部尚書李景谌,糊名較覆。
說所對第一,後署乙等。
(《唐書》卷一二《五張說傳》) 武後策貢士于洛城殿,為殿試之始。
武太後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于洛城殿,數日方了。
殿前試人自此始。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以上為文科。
至武科,則始于武後時。
長安二年(702年),教人習武藝。
其後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行鄉飲酒禮,送于兵部。
其課試之制,畫帛為五規,置之于垛。
去之百有五步,列坐引射,名曰“長垛”。
又穿土為埒,其長與垛均。
綴皮為兩鹿,曆置其上,馳馬射之,名曰“馬射”。
又斷木為人,戴方版于頂上,凡四偶人,互列埒上。
馳馬入埒,運槍左右觸,必版落而人不踣,名曰“馬槍”。
皆以儇好不失者為上。
兼有“步射”、“穿劄”、“翹關”、“負重”、“身材”、“言語”之選。
通得五上者為第。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
翹關者,長一丈七尺,徑三寸半。
凡十舉後,手持關距,出處無過一尺。
負重者負米五斛,行二十步。
皆為中第,亦以鄉飲酒禮送兵部。
(《通考》卷三四《選舉考七》) 唐之舉人,先藉當世顯人,以姓名達之主司。
然後以所業投獻,逾數日又投,謂之溫卷。
(趙彥衛《雲麓漫抄》卷二) 薛登&hellip&hellip疏曰:&hellip&hellip方今舉士&hellip&hellip明诏方下,固已驅馳府寺之廷,出入王公之第,陳篇希恩,奏記誓報。
故俗号舉人,皆稱覓舉。
(《唐書》卷一一二《薛登傳》) 為進士者,皆誦當代之文,而不通經史。
明經者,但記帖括。
又投牒自舉。
(《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 當時社會人心,注重于科舉。
而進士登第,尤為光榮,演出許多風尚。
進士杏園初會,謂之探花宴,以少俊二人為探花使,遍遊名園。
若他人先折得名花,則二人被罰。
(《陳耀文天中記》卷三八) 神龍以來,杏園宴後,皆于慈恩寺塔下題名&hellip&hellip他時有将相,則朱書之。
(王保定《摭言》) 唐大中以來,禮部放牓,歲取二三人姓氏稀僻者,謂之色目人,亦曰榜花。
(《潘自牧記纂淵海》卷三七) 嗣複領貢舉,時於陵(嗣複父)自洛入朝,乃率門生出迎。
置酒第中,於陵坐堂上,嗣複與諸生坐兩序。
(《唐書》卷一七四《楊嗣複傳》) 進士曲江大會,先牒教坊請奏,上禦紫雲樓垂簾觀焉。
公卿家率以是日擇壻,車馬填塞。
(王保定《摭言》) 當代以進士登科為登龍門,釋褐,多拜清緊。
十數年間,拟迹廟堂。
輕薄者語曰:“及第進士,俯視中黃郎;落第進士,揖蒲華長馬。
”(落第當可再舉,一得即蹿清要,平揖蒲州、華州之令長。
) (封演《封氏聞見記》卷三) 乙 铨選 (自六品以下)&hellip&hellip凡旨授官,悉由于尚書。
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铨選。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凡士人登科後,尚須經過吏部考試,中式者方授以官,所謂“釋褐試”者也。
凡選始于孟冬,終于季春。
(注:先時五月,頒格于郡縣,示人科限而集之。
初皆投狀于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
限十月至省,乃考核資叙、郡縣、鄉裡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hellip&hellip其試之日,除場援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法。
)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其考取方法,計有四事。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言詞辨正),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hellip&hellip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铨,察其身、言。
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其官。
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hellip&hellip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取中者,經過審核,方能上請授官。
厭者以類相從,攢之為甲。
先簡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不審者皆得駁下。
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武官考試,亦明定标準。
武選亦然。
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骁勇才藝,及可為統帥者。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文武官取中後,則給以憑照,謂之告身。
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
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
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給之。
武官則受于兵部。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以上文武官考試,是為常制。
尚有所謂南選者,則為特制。
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禦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
(《通典》卷一五《選舉三》) 唐中葉以後,铨選制度漸壞,任便授予,仕途遂冗濫矣。
唐初職事官,有六省、一台、九寺、三監、十六衛、十率府之屬。
其外又有勳官、散官,勳官以賞戰功,散官以褒勤舊。
故必折馘執俘,然後賜勳;積資累考,然後進階,以其不可妄得,故當時人以為榮。
及高宗東封,武後預政,欲求媚于衆,始得泛階。
自是品秩浸訛,朱紫日繁矣。
肅宗之後,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勳官不足以勸武功,府庫不足以募戰士。
遂并職事官,通用為賞,不複選材,無所愛吝。
将帥出征者,皆給空名告身,自開府至郎将,聽臨事注名。
後又聽以信牒授人,有至異姓王者,于是金帛重而官爵輕矣。
或以大将軍告身,才易一醉,其濫如此。
重以藩方跋扈,朝廷畏之,窮極褒寵,苟求姑息。
遂有朝編卒伍,暮擁節旄,夕解缇衣,旦纡公兖者矣。
(《司馬光傳家集》卷六八《百官表總序》) 6.冠服 甲 服色 品官舊服止黃紫。
于是三品服紫,四品、五品朱,六品、七品綠,八品九品青。
(《唐書》卷九八《馬周傳》) 貞觀四年八月,诏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
婦人從夫色。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 唐高祖以赭黃袍巾帶為常服&hellip&hellip既而天子袍衫,稍用赤黃,遂禁臣民服。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司禮少常伯孫茂道奏稱:“八品、九品,舊令著青亂紫,非卑品所服,望令著碧。
”诏從之。
(《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 乙 用料 親王及三品、二王後服大科绫羅,色用紫,飾以玉。
五品以上,服小科绫羅,色用朱,飾以金。
六品以上,服絲布交梭雙绫,色用黃。
六品、七品服用綠,飾以銀。
八品、九品服用青,飾以石&hellip&hellip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則服絹布,色用黃白,飾以鐵銅。
太宗時,又命七品服龜甲雙巨十花绫,色用綠。
九品服絲布雜绫,色用青。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丙 衣衫 是時士人以棠苎襕衫為上服&hellip&hellip一命以黃,再命以黑,三命以。
四命以綠,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
中書令馬周上議:“禮無服衫之文,三代之制,有深衣。
請加襕袖褾襈為士人上服。
開胯者,名曰缺胯衫,庶人服之。
”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馬周上疏雲:“士庶服章&hellip&hellip請中單上加半臂,以為得禮。
”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丁 冠巾 太宗嘗以幞頭起于後周,便武事者也。
方天下偃兵,采古制為翼善冠自服之。
又制進德冠,以賜貴臣。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貞觀八年五月&hellip&hellip上初服翼善冠,貴臣服進德冠。
(《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 幞頭,本名上巾,亦名折上巾。
但以三尺皂羅後裹發,蓋庶人之常服。
沿至後周武帝,裁為四腳,名曰幞頭。
以至唐侍中馬周,更與羅代絹,又令重系前後,以象二儀。
兩邊各為三撮,取法三才。
百官及士庶為常服。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戊 帶佩 腰帶者,搢垂頭以下,名曰尾,取順下之義。
一品、二品以金,六品以上以犀,九品以上以銀,庶人以鐵。
(《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鹹亨三年五月,五品已上,改賜新魚袋,并飾以銀。
三品已上,各賜金裝刀子、砺石一具&hellip&hellip上元元年,敕文武官三品已上服紫、金石帶,四品深绯;五品淺绯,并金帶;六品深綠,七品淺綠,并銀帶;八品深青,九品淺青,石帶;庶人服黃,銅鐵帶。
一品已下文官,并帶手巾、算袋、刀子、砺石。
武官欲帶亦聽之。
(《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 己 笏 玄宗開元八年,敕諸笏,三品以上,前诎後直;五品以上,前诎後挫,并用象;九品以上,任用竹木,上挫下方。
聽依品爵報笏。
假版官者,亦依此例。
(《通考》卷一一二《王禮七》) 故事,皆搢笏于帶,而後乘馬。
九齡體羸,常使人持之,因設笏囊。
笏囊之設,自九齡始也。
(《舊唐書》卷九九《張九齡傳》) 7.音樂 甲 雅樂 高祖受禅,擢祖孝孫為吏部郎中,轉太常少卿,漸見親委,孝孫由是奏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