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晉南北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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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hellip&hellip遵梁制為十八班,而官有清濁,自十二班以上并诏授,表啟不稱姓。
從十一班至九班,禮數複為一等。
又流外有七班,此是寒微士人為之。
從此班者,方得進登。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 後魏置九品,品各置從,凡十八品。
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階,凡三十階。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後周制九命,每命分為二(内命王朝之臣,外命諸侯及其臣),以正為上,凡十八命。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二 兵制 晉中央軍,有七軍、五校之設。
晉初宿衛禁兵,有七軍、五校。
七軍者,左衛、右衛、前軍、後軍、左軍、右軍、骁騎也,皆有将軍,而中領軍總統之。
其前後、左右,補稱四軍。
五校者,屯騎、越騎、步兵、長水、射聲也,各領千兵為營,皆在城中。
又有翊軍營&hellip&hellip積弩營,亦典宿衛。
(錢儀吉《補晉兵志》) 武帝以伐吳,遂分左右各一将軍。
又置羽林、虎贲、上騎、異力四部,皆領于骁騎。
又有左右前後四軍,四護軍領之。
凡二衛、左右、前後、骁騎七軍,皆以中軍将軍羊祜領之。
(注:祜罷,改北中軍候。
)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晉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授以兵權。
又防地方官專擅,悉去州郡兵。
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
大國三軍,兵五千人;次國二軍,兵三千人;小國一軍,兵千五百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吳平之後,帝诏天下罷軍役,示海内大安。
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hellip&hellip及永甯(惠帝)之後,屢有變難,寇賊焱起,郡國皆以無備,不能制,天下遂以大亂。
(《晉書》卷四三《山濤傳》) 太康元年(280年)既平吳,诏悉去州郡兵。
诏曰:“昔自漢末,四海分崩,刺史内親民事,外領兵馬。
今天下為一,當韬戢幹戈,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
悉去州郡兵,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hellip&hellip”及永甯以後,盜賊群起,州郡無備,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亂&hellip&hellip其後刺史複兵民之政,州鎮愈重矣。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南渡之後,兵制廢弛,每有征戰,辄發奴兵。
元帝南渡,有大将軍都督四鎮、四征、四平之号。
然調兵不出三吳,大發毋過三萬,每議出讨,多取奴兵。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以奴為兵,取将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
(《晉書》卷六九《刁協傳》) 大興四年(321年)五月&hellip&hellip诏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
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複籍,此累代成規也。
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童客者,以備征役。
” (《晉書》卷六《元帝紀》) 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号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
東土嚣然,人不堪命,天下苦之矣。
(《晉書》卷六四《會稽王道子傳》) 翼欲率衆北伐&hellip&hellip于是并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晉書》卷七三《庾翼傳》) 出為義興太守&hellip&hellip遷射聲校尉。
時軍校無兵,義興人多義随,超因統其衆以宿衛,号為君子營。
(《晉書》卷七○《劉超傳》) 入為中書監,又隐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晉書》卷七三《庾冰傳》) 謝玄募勁卒,号稱北府兵。
太元初,謝玄北鎮廣陵。
時苻堅方盛,玄多募勁勇,牢之&hellip&hellip等以骁猛應選。
玄以牢之為參軍,領精銳為前鋒,百戰百勝,号為北府兵。
(《晉書》卷八四《劉牢之傳》) 南北朝雖為一長期戰争時代,但所用之兵,多系臨時招募。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大舉伐魏。
以兵力不足,悉發青冀徐豫二兖三州三五民丁,倩使暫行。
符到十日裝束,緣江五郡集廣陵,緣淮三郡集盱眙。
又募中外有馬步衆藝武力之士,應科者皆加厚賞。
江南白丁,輕進易退,卒以敗師。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齊高祖受禅,自泰始以來,内外多虞,将帥各募部曲,屯聚建康。
李安上表:“請自非淮北常備外,餘軍悉皆輸遣。
若親近宜以随身者,聽限人數。
”上從之。
武帝末年,魏孝文欲遷都洛陽,聲言南伐,诏發揚、徐州民丁,廣設招募以備之。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永興四年七月&hellip&hellip置四廂大将,又放十二時置十二小将。
五年正月&hellip&hellip诏諸州六十戶,出戎馬一匹,大閱于東郊,署将帥。
(《北史》卷一《魏明元帝紀》) 魏孝文帝行均田之法,戶口始有可稽,漸複征兵之制。
太和十九年八月&hellip&hellip诏選天下勇士十五萬人,為羽林、武贲,以充宿衛&hellip&hellip二十年十月,以代遷之士,皆為羽林、武贲。
司州之人,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公私力役。
(《北史》卷三《魏孝文帝紀》) 至東西魏與周齊對峙時代,戰争劇烈,遂實行征兵。
北齊軍制,别為内外,領之二胄,外步兵曹,内騎兵曹。
十八受田,二十充兵,六十免役,頗追古意。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周更定制編練,于是略為整齊之府兵遂乃産生。
周太祖輔西魏時,用蘇綽言,始仿周典置六軍。
籍六等之民,擇魁健材力之士以為之,首盡蠲租調,而刺史以農隙教之,合為百府。
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
大将軍凡十二人,每一将軍統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将,将複加持節都督以統焉。
凡柱國六員,衆不滿五萬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闵帝時,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卒歲一月一役。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武帝既誅晉公護,始親政。
初,周太祖為魏相,立左右十二軍,總屬相府&hellip&hellip克齊之後,并相,各置六府,而東北别為七總管。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北周的府兵簡表 三 刑法 1.律令 我國法律,自李悝訂定,始具雛形。
至于晉室,乃臻完備,且減輕漢法嚴酷。
惟晉律現已不傳,據近人研究,則其單辭隻義,殊為文明,轉非隋唐以後之法律所能及。
蓋隋唐法律,原承襲于北魏、齊、周,其間雜有鮮卑法也。
文帝(司馬師)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
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綱本密。
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
于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觊、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權、齊相郭颀、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
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号,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擊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赇、詐僞、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僞、請赇、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諸侯),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
其餘未宜除者&hellip&hellip權設其法,悉以為令&hellip&hellip違令有罪則入律&hellip&hellip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畢&hellip&hellip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晉書》卷三○《刑法志》) 初,晉張褧、杜預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來用之。
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奸。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宋仍晉舊,齊雖删定,而未實行。
至梁、陳始加修改。
齊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千五百三十條。
事未
從十一班至九班,禮數複為一等。
又流外有七班,此是寒微士人為之。
從此班者,方得進登。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 後魏置九品,品各置從,凡十八品。
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階,凡三十階。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後周制九命,每命分為二(内命王朝之臣,外命諸侯及其臣),以正為上,凡十八命。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二 兵制 晉中央軍,有七軍、五校之設。
晉初宿衛禁兵,有七軍、五校。
七軍者,左衛、右衛、前軍、後軍、左軍、右軍、骁騎也,皆有将軍,而中領軍總統之。
其前後、左右,補稱四軍。
五校者,屯騎、越騎、步兵、長水、射聲也,各領千兵為營,皆在城中。
又有翊軍營&hellip&hellip積弩營,亦典宿衛。
(錢儀吉《補晉兵志》) 武帝以伐吳,遂分左右各一将軍。
又置羽林、虎贲、上騎、異力四部,皆領于骁騎。
又有左右前後四軍,四護軍領之。
凡二衛、左右、前後、骁騎七軍,皆以中軍将軍羊祜領之。
(注:祜罷,改北中軍候。
)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晉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授以兵權。
又防地方官專擅,悉去州郡兵。
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
大國三軍,兵五千人;次國二軍,兵三千人;小國一軍,兵千五百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吳平之後,帝诏天下罷軍役,示海内大安。
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hellip&hellip及永甯(惠帝)之後,屢有變難,寇賊焱起,郡國皆以無備,不能制,天下遂以大亂。
(《晉書》卷四三《山濤傳》) 太康元年(280年)既平吳,诏悉去州郡兵。
诏曰:“昔自漢末,四海分崩,刺史内親民事,外領兵馬。
今天下為一,當韬戢幹戈,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
悉去州郡兵,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hellip&hellip”及永甯以後,盜賊群起,州郡無備,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亂&hellip&hellip其後刺史複兵民之政,州鎮愈重矣。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南渡之後,兵制廢弛,每有征戰,辄發奴兵。
元帝南渡,有大将軍都督四鎮、四征、四平之号。
然調兵不出三吳,大發毋過三萬,每議出讨,多取奴兵。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以奴為兵,取将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
(《晉書》卷六九《刁協傳》) 大興四年(321年)五月&hellip&hellip诏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
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複籍,此累代成規也。
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童客者,以備征役。
” (《晉書》卷六《元帝紀》) 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号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
東土嚣然,人不堪命,天下苦之矣。
(《晉書》卷六四《會稽王道子傳》) 翼欲率衆北伐&hellip&hellip于是并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晉書》卷七三《庾翼傳》) 出為義興太守&hellip&hellip遷射聲校尉。
時軍校無兵,義興人多義随,超因統其衆以宿衛,号為君子營。
(《晉書》卷七○《劉超傳》) 入為中書監,又隐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晉書》卷七三《庾冰傳》) 謝玄募勁卒,号稱北府兵。
太元初,謝玄北鎮廣陵。
時苻堅方盛,玄多募勁勇,牢之&hellip&hellip等以骁猛應選。
玄以牢之為參軍,領精銳為前鋒,百戰百勝,号為北府兵。
(《晉書》卷八四《劉牢之傳》) 南北朝雖為一長期戰争時代,但所用之兵,多系臨時招募。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大舉伐魏。
以兵力不足,悉發青冀徐豫二兖三州三五民丁,倩使暫行。
符到十日裝束,緣江五郡集廣陵,緣淮三郡集盱眙。
又募中外有馬步衆藝武力之士,應科者皆加厚賞。
江南白丁,輕進易退,卒以敗師。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齊高祖受禅,自泰始以來,内外多虞,将帥各募部曲,屯聚建康。
李安上表:“請自非淮北常備外,餘軍悉皆輸遣。
若親近宜以随身者,聽限人數。
”上從之。
武帝末年,魏孝文欲遷都洛陽,聲言南伐,诏發揚、徐州民丁,廣設招募以備之。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永興四年七月&hellip&hellip置四廂大将,又放十二時置十二小将。
五年正月&hellip&hellip诏諸州六十戶,出戎馬一匹,大閱于東郊,署将帥。
(《北史》卷一《魏明元帝紀》) 魏孝文帝行均田之法,戶口始有可稽,漸複征兵之制。
太和十九年八月&hellip&hellip诏選天下勇士十五萬人,為羽林、武贲,以充宿衛&hellip&hellip二十年十月,以代遷之士,皆為羽林、武贲。
司州之人,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公私力役。
(《北史》卷三《魏孝文帝紀》) 至東西魏與周齊對峙時代,戰争劇烈,遂實行征兵。
北齊軍制,别為内外,領之二胄,外步兵曹,内騎兵曹。
十八受田,二十充兵,六十免役,頗追古意。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周更定制編練,于是略為整齊之府兵遂乃産生。
周太祖輔西魏時,用蘇綽言,始仿周典置六軍。
籍六等之民,擇魁健材力之士以為之,首盡蠲租調,而刺史以農隙教之,合為百府。
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
大将軍凡十二人,每一将軍統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将,将複加持節都督以統焉。
凡柱國六員,衆不滿五萬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闵帝時,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卒歲一月一役。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武帝既誅晉公護,始親政。
初,周太祖為魏相,立左右十二軍,總屬相府&hellip&hellip克齊之後,并相,各置六府,而東北别為七總管。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北周的府兵簡表 三 刑法 1.律令 我國法律,自李悝訂定,始具雛形。
至于晉室,乃臻完備,且減輕漢法嚴酷。
惟晉律現已不傳,據近人研究,則其單辭隻義,殊為文明,轉非隋唐以後之法律所能及。
蓋隋唐法律,原承襲于北魏、齊、周,其間雜有鮮卑法也。
文帝(司馬師)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
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綱本密。
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
于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觊、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權、齊相郭颀、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
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号,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擊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赇、詐僞、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僞、請赇、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諸侯),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
其餘未宜除者&hellip&hellip權設其法,悉以為令&hellip&hellip違令有罪則入律&hellip&hellip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畢&hellip&hellip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晉書》卷三○《刑法志》) 初,晉張褧、杜預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來用之。
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奸。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宋仍晉舊,齊雖删定,而未實行。
至梁、陳始加修改。
齊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千五百三十條。
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