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家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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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令也。
①99900041_0232_0後來漢唐宋元各代有禦史台的設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設置,這些機構都是重要的監察機關。
剝削階級國家統治職能運用的成效如何,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這要看當時階級鬥争發展的形勢;第二,要看統治者如何認識客觀形勢,并采取什麼樣的對策。
在中國曆史上,統治者總是妄圖把自己的權位永遠傳下去,成為子孫萬代之業,對自己掌握的統治職能,總想使之成為永恒的存在,這顯然都是脫離實際的想法。
他們的統治必然不斷地遭到人民群衆的反抗,也會在統治集團内部引起這樣那樣的鬥争。
第三節 法 禮與刑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秩序,調整統治階級内部關系,對妨礙統治階級利益的活動進行制裁的工具。
法的制定和實施也是國家統治職能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來是有區别的。
法,如“法度”、“法則”,涵義比較廣泛。
律,是指具體條文。
《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
律,規定罪名和刑罰。
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對律的随時補充。
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
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
但這種區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嚴格,法與律往往通用。
近數十年又經常把法與律合為一個名詞,稱為法律。
在中國曆史上,法起源于禮和刑。
禮,可能在原始社會已經有了,是當時維持社會秩序的風習。
到了階級社會,禮有了發展,成了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
《荀子·禮論篇》對禮的出現和發展有所解釋。
按他的說法,禮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
為什麼要制定禮呢?他認為是客觀的“物”和人的“欲”之間有矛盾。
為了防止“欲”的無限擴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發生鬥争,才制定禮,進行約束。
荀子講禮的最大意義在于一個“分”字,使上層社會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
荀子的說法是可取的,但禮大體上可能是由古代社會風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顯示貴族的身份和社會地位。
周朝興起後,禮的規定日趨複雜,以緻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階級社會的産物。
刑與禮相對,是專為下層社會而設的。
《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為這句話作解釋,分歧很大,但禮和刑的對象不同是可信的。
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
傳說臯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壞事不承認、貪污、殺人列為懲罰的對象,無疑是對一切危害奴隸主階級利益的人繩之以刑。
商朝雖然有《湯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
周朝法網更密,周穆王命令呂侯作《呂刑》,律文多達三千條。
春秋時期已經有了關于彙集法律條文的《刑書》。
但是,在是否公布這種成文法上,曾發生過争論。
公元前五三六年鄭國的執政者子産把《刑書》鑄在鼎上,公諸于衆。
史稱“鄭人鑄刑書”。
晉國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對,理由是過去“臨事制刑”,現在完全公開,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規定,就不害怕統治者了;再則發生争論,他們會同刑書對照,可以免去統治者任意懲罰。
子産沒有采納他的意見,照樣公布①。
三十年後,叔向所在的晉國也把他們的《刑書》公布了。
那是晉國的執政者趙鞅、荀寅幹的,史稱“鑄刑鼎”。
内容是公布範宣子所作的《刑書》。
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對,理由同當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時期,社會變化很大,禮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須變革。
鄭、晉兩國鑄刑鼎,把刑法公開化,表明了兩國統治階級提高刑法的地位,從而加強它束縛人民的作用。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①從孔子的話裡可以看出孔子對禮的懷念,①《左傳》昭公六年。
①《論語·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并不能起多大的作用。
為了時事的需要,統治階級開始了法典的修訂。
封建法典戰國初年,魏國李悝著《法經》六章,這是繼鄭、晉鑄刑鼎之後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國推行盡地力之教,立平籴之法,以附着于土地的小農為主要施政的對象。
他是一位有明顯的封建主義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經》久已失傳,可能也具有同樣的政治傾向。
《法經》第一章是“盜”,第二章是“賊”,表明了作者對财産權利人身安全的重視,這在後世的封建法典裡,始終是重要的内容。
劉邦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兩漢末農民起義軍的政治口号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創賞。
”李悝同農民軍的立場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當時社會秩序中最尖銳的矛盾。
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緻的。
秦漢時的法,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有所增益。
蕭何定“漢律”九章,于《法經》六律之外,增加了興、廄、戶等三律,包含了軍法和戶籍法。
漢單行法中有《越宮律》、《朝律》、《沉命法》等,這意味着法律在向朝廷、宮禁和提高君主專制權力的方向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法典達到了定型化的階段。
隋朝的《開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
唐朝尤其重視法典的修定,先後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的頒行。
高宗為解釋律文,诏修律疏,成《唐律疏義》,流傳至今。
唐律集秦漢以來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譽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對不少國家産生了影響。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
以唐律跟漢律相比,唐律顯然反映了更複雜的社會矛盾,在法典的結構上,也遠比漢律為嚴整。
《名例》是關于唐律的原則性規定,其中大部彙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惡和八議。
十惡是:①謀反(對皇朝統治的颠複活動)。
②謀大逆(破壞皇帝宗廟、陵墓、宮阙的活動)。
③謀叛(叛國投敵)。
④惡逆(謀殺毆打尊親屬及丈夫尊、近親屬)。
⑤不道(殺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殘酷手段)。
⑥大不敬(盜竊禦用物品等)。
⑦不孝(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⑧不睦(謀殺或出賣近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或尊親屬)。
⑨不義(殺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長,夫死不舉哀、守喪期做樂或改嫁)。
⑩内亂(近親屬間不正當的性關系)。
犯十惡罪一律不得赦免。
八議是:①議親(皇室一定範圍内的親屬)。
②議故(皇帝的故舊)。
③議賢(朝廷認為有賢德的人)。
④議能(有大才能)。
⑤議功(有大功勳)。
⑥議貴(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⑦議勤(有大勤苦)。
⑧議賓(前朝的後裔之為國賓者)。
凡适用八議條款的罪人,除十惡罪外,都可從輕議處。
十惡、八議的規定,表明了皇權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三綱之為封建秩序必須遵循的準則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級之不可逾越。
法律是有強制性的,是封建皇權分别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鎖。
唐律于《名例律》之後,即首列《衛禁律》、《職制律》,而置《賦盜律》于全律第七,這也反映皇權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
這書的編修經過三十年時間,由朱元璋親自審閱而完成。
律的條文,大體上因襲唐律,但在篇章結構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為次序的。
這種按六部官制編排的方法,有利于法的執行和監督。
明初社會經濟比較繁榮,但封建勢力對新生的生産力采取壓制态度,這種重大的社會矛盾現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應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後,要求後代子孫各守祖訓,不得對律文加以更改,這是要後代皇帝必須守法、執法,以确保皇權的鞏固。
但這種對待法律的嚴肅态度在法律發展史上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清修律書,條款篇章基本上因襲《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稱為《大清律例》。
例文之煩,既利于酌情斷獄,也便于吏人因緣為奸。
對于反叛罪,清律量刑遠較明律為重,這反映了滿族貴族統治集團之狹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說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屬刑法性質。
還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旨在明确各部門各級官署的職
①99900041_0232_0後來漢唐宋元各代有禦史台的設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設置,這些機構都是重要的監察機關。
剝削階級國家統治職能運用的成效如何,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這要看當時階級鬥争發展的形勢;第二,要看統治者如何認識客觀形勢,并采取什麼樣的對策。
在中國曆史上,統治者總是妄圖把自己的權位永遠傳下去,成為子孫萬代之業,對自己掌握的統治職能,總想使之成為永恒的存在,這顯然都是脫離實際的想法。
他們的統治必然不斷地遭到人民群衆的反抗,也會在統治集團内部引起這樣那樣的鬥争。
第三節 法 禮與刑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秩序,調整統治階級内部關系,對妨礙統治階級利益的活動進行制裁的工具。
法的制定和實施也是國家統治職能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來是有區别的。
法,如“法度”、“法則”,涵義比較廣泛。
律,是指具體條文。
《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
律,規定罪名和刑罰。
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對律的随時補充。
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
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
但這種區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嚴格,法與律往往通用。
近數十年又經常把法與律合為一個名詞,稱為法律。
在中國曆史上,法起源于禮和刑。
禮,可能在原始社會已經有了,是當時維持社會秩序的風習。
到了階級社會,禮有了發展,成了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
《荀子·禮論篇》對禮的出現和發展有所解釋。
按他的說法,禮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
為什麼要制定禮呢?他認為是客觀的“物”和人的“欲”之間有矛盾。
為了防止“欲”的無限擴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發生鬥争,才制定禮,進行約束。
荀子講禮的最大意義在于一個“分”字,使上層社會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
荀子的說法是可取的,但禮大體上可能是由古代社會風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顯示貴族的身份和社會地位。
周朝興起後,禮的規定日趨複雜,以緻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階級社會的産物。
刑與禮相對,是專為下層社會而設的。
《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為這句話作解釋,分歧很大,但禮和刑的對象不同是可信的。
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
傳說臯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壞事不承認、貪污、殺人列為懲罰的對象,無疑是對一切危害奴隸主階級利益的人繩之以刑。
商朝雖然有《湯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
周朝法網更密,周穆王命令呂侯作《呂刑》,律文多達三千條。
春秋時期已經有了關于彙集法律條文的《刑書》。
但是,在是否公布這種成文法上,曾發生過争論。
公元前五三六年鄭國的執政者子産把《刑書》鑄在鼎上,公諸于衆。
史稱“鄭人鑄刑書”。
晉國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對,理由是過去“臨事制刑”,現在完全公開,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規定,就不害怕統治者了;再則發生争論,他們會同刑書對照,可以免去統治者任意懲罰。
子産沒有采納他的意見,照樣公布①。
三十年後,叔向所在的晉國也把他們的《刑書》公布了。
那是晉國的執政者趙鞅、荀寅幹的,史稱“鑄刑鼎”。
内容是公布範宣子所作的《刑書》。
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對,理由同當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時期,社會變化很大,禮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須變革。
鄭、晉兩國鑄刑鼎,把刑法公開化,表明了兩國統治階級提高刑法的地位,從而加強它束縛人民的作用。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①從孔子的話裡可以看出孔子對禮的懷念,①《左傳》昭公六年。
①《論語·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并不能起多大的作用。
為了時事的需要,統治階級開始了法典的修訂。
封建法典戰國初年,魏國李悝著《法經》六章,這是繼鄭、晉鑄刑鼎之後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國推行盡地力之教,立平籴之法,以附着于土地的小農為主要施政的對象。
他是一位有明顯的封建主義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經》久已失傳,可能也具有同樣的政治傾向。
《法經》第一章是“盜”,第二章是“賊”,表明了作者對财産權利人身安全的重視,這在後世的封建法典裡,始終是重要的内容。
劉邦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兩漢末農民起義軍的政治口号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創賞。
”李悝同農民軍的立場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當時社會秩序中最尖銳的矛盾。
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緻的。
秦漢時的法,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有所增益。
蕭何定“漢律”九章,于《法經》六律之外,增加了興、廄、戶等三律,包含了軍法和戶籍法。
漢單行法中有《越宮律》、《朝律》、《沉命法》等,這意味着法律在向朝廷、宮禁和提高君主專制權力的方向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法典達到了定型化的階段。
隋朝的《開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
唐朝尤其重視法典的修定,先後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的頒行。
高宗為解釋律文,诏修律疏,成《唐律疏義》,流傳至今。
唐律集秦漢以來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譽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對不少國家産生了影響。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
以唐律跟漢律相比,唐律顯然反映了更複雜的社會矛盾,在法典的結構上,也遠比漢律為嚴整。
《名例》是關于唐律的原則性規定,其中大部彙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惡和八議。
十惡是:①謀反(對皇朝統治的颠複活動)。
②謀大逆(破壞皇帝宗廟、陵墓、宮阙的活動)。
③謀叛(叛國投敵)。
④惡逆(謀殺毆打尊親屬及丈夫尊、近親屬)。
⑤不道(殺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殘酷手段)。
⑥大不敬(盜竊禦用物品等)。
⑦不孝(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⑧不睦(謀殺或出賣近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或尊親屬)。
⑨不義(殺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長,夫死不舉哀、守喪期做樂或改嫁)。
⑩内亂(近親屬間不正當的性關系)。
犯十惡罪一律不得赦免。
八議是:①議親(皇室一定範圍内的親屬)。
②議故(皇帝的故舊)。
③議賢(朝廷認為有賢德的人)。
④議能(有大才能)。
⑤議功(有大功勳)。
⑥議貴(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⑦議勤(有大勤苦)。
⑧議賓(前朝的後裔之為國賓者)。
凡适用八議條款的罪人,除十惡罪外,都可從輕議處。
十惡、八議的規定,表明了皇權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三綱之為封建秩序必須遵循的準則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級之不可逾越。
法律是有強制性的,是封建皇權分别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鎖。
唐律于《名例律》之後,即首列《衛禁律》、《職制律》,而置《賦盜律》于全律第七,這也反映皇權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
這書的編修經過三十年時間,由朱元璋親自審閱而完成。
律的條文,大體上因襲唐律,但在篇章結構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為次序的。
這種按六部官制編排的方法,有利于法的執行和監督。
明初社會經濟比較繁榮,但封建勢力對新生的生産力采取壓制态度,這種重大的社會矛盾現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應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後,要求後代子孫各守祖訓,不得對律文加以更改,這是要後代皇帝必須守法、執法,以确保皇權的鞏固。
但這種對待法律的嚴肅态度在法律發展史上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清修律書,條款篇章基本上因襲《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稱為《大清律例》。
例文之煩,既利于酌情斷獄,也便于吏人因緣為奸。
對于反叛罪,清律量刑遠較明律為重,這反映了滿族貴族統治集團之狹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說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屬刑法性質。
還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旨在明确各部門各級官署的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