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軍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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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的糧食供應問題,侍衛親軍各衛與各地鎮戍軍隊都撥出部分士兵從事耕作,從首都周圍到邊疆地區,“皆立屯田,以資軍饷”(《元史·兵志三》)。

    軍屯按照軍隊組織系統進行管理,設立屯田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各級官員都是軍官。

    每年年底都要對耕田畝數、糧食收成和耕畜情況進行考核,優者受獎,劣者受罰。

    被調充屯田軍人的主要是漢軍和新附軍士兵。

    屯田所用耕牛、農具和種子,大多由國家供給,少數由軍人自備。

    每個屯田軍人耕種的土地,沒有統一标準,因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條件而定。

    屯田的收成,大多數上繳國家,少數留作口糧和種子。

    軍屯對邊疆地區的開發和軍事活動的實施,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軍屯官吏貪污、壓迫和屯田軍人的消極怠工等因素,軍屯的經濟效益較低,歉收和無收的情況經常發生。

    到了元代後期,屯軍大量逃亡,多數軍屯名存實亡。

     元朝統治者十分重視騎兵的建設,對馬匹的繁殖、管理和調撥逐漸形成了一套制度。

    由政府設置、管理的牧場,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圍。

    “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馬”(《元史·兵志三》)。

    管理牧場的機構,原稱群牧所,後改名尚牧監、太仆院、衛尉院等,最後定制為太仆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隸于中書省之下。

    太仆寺牧養的馬匹,一部分供軍用,一部分則用來滿足皇家生活需要。

    每當遇到重大的軍事行動,政府即臨時在民間“刷馬”、“括馬”、“和買馬”。

    這些都是①《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軍器》。

     強制性的征調措施,每次都規定需用馬匹的數額,按地區分配下去,并撥發一定的錢鈔。

    從民間征用軍馬時,蒙古人與各級官員可以得到一定照顧,允許保留部分馬匹;漢人與南人的馬匹則往往全部征收(《大元馬政記》)。

    通過這種辦法來滿足軍馬的需求,雖然比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為了保證龐大的軍事機器運轉,政府每年還要拿出大量錢鈔。

    支付軍官俸祿、怯薛歲币、戰功賞賜、邊備和戰争等所需的費用。

    政府為屯田軍人提供牛具、種子,組織武器生産,赈濟貧乏軍人,撫恤死亡将士家屬等,也要計入軍費開支。

    維持一般的邊備和軍官、軍隊費用,對朝廷已是一個不輕的負擔,一旦有較大戰争發生,軍費開支直線上升,即所謂“軍旅一興,費靡巨萬”(《元史·葉李傳》)。

    元廷财政狀況,一直處于比較緊張的局面之下,與軍費開支有着密切關系。

     第六節 站赤與急遞鋪 成吉思汗建國後,仿效中原的驿傳制度,在境内恢複或新建了一批驿站,供來往使臣等使用。

    窩闊台汗時,擴大設驿站範圍,建立了貫通整個大蒙古國疆域的站赤系統,并初步制定了有關站赤的管理制度。

    忽必烈即位後,尤其是統一全國後,各地遍設驿站,構成了以大都為中心的稠密交通網。

    據至順二年(1331)成書的《經世大典》記載,腹裡、河南、遼陽、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雲南、甘肅等地共設驿站一千四百處左右,加上嶺北、吐蕃等處的驿站,總數應在一千五百處以上①。

    驿站以陸站為主,據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同分成馬站、牛站、車站、驿站、狗站等;另有水站、海站等作為補充。

    兩驿之間的距離,從五六十裡至百餘裡不等,如相距路程較長,則于中間置舍供使者休息,稱為“邀驿”②。

     在驿站承當差役的人,稱為站戶。

    站戶是以民戶中按一定财産标準簽發出來的。

    在蒙古各部中,選擇畜産多者應役;在中原、江南地區,一般是按戶等從中戶裡簽發。

    一旦被簽發為站戶登記入籍後,即世代相承,不得改易。

    站戶除按規定提供交通工具外,馬站出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戶還要向過往使臣提供肉、面、米、酒等。

    後一種供應,蒙古語稱為“首思”,原意為湯、汁,漢文意譯為“祗應”,即使臣的飲食分例。

    各站所領站戶數目不等,多者二三千,少者隻有幾十戶,一般為百餘戶至數百戶。

     驿站系統的功能,是“通達邊情,布宣号令”(《元史·兵志四》),與軍政要務的傳達、處理關系密切。

    乘騎驿馬和使用驿站車輛等,都要有官府的證明或宗王的令旨。

    官府證明分鋪馬聖旨(又稱鋪馬劄子、禦寶聖旨;鋪馬是站赤的另一種說法)、金字圓符(鐵制,又稱圓牌)、銀字圓符三種。

    “朝廷軍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圓符給驿,其餘小事止用禦寶聖旨。

    諸王、公主、驸馬亦為軍情急務遣使者,佩以銀字圓符給驿,其餘止用禦寶聖旨”《元史·刑法志二》)。

    站赤驗符、旨給驿和供應首思,持圓符者有優先的權力。

    元廷對給驿範圍規定嚴格,“除朝廷軍情急速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鋪馬”①。

    但貴族、高級僧侶、官吏等都千方百計覓取鋪馬聖旨和圓符,享受免費供應的站馬、首思等,利用當時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體系,其結果是給站赤帶來過重的負擔,造成了“給驿泛濫”的困局。

    這種現象,在元朝中、後期尤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機構,世祖初年為中書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設立諸站都統領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為通政院。

    至大四年(1311),罷通政①《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三。

    陳得芝:《元嶺北行省諸驿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輯。

     ②《經世大典序錄·驿傳》,《元文類》卷四一。

     ①《經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條,《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一七。

    院,以驿站事歸中書省兵部掌管。

    同年,複立通政院,隻管蒙古站赤。

    延祐七年(1320),恢複世祖時舊制,全國驿站事務仍皆由通政院掌管。

    通政院設院使、同知、副使、佥院等官員。

     除站赤外,元廷還設置了專用于軍政大事公文傳遞的急遞鋪系統。

    “十裡或十五裡、二十五裡,設一急遞鋪,十鋪設一郵長,鋪設卒五人”,“轉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書往來”。

    “定制,一晝夜走四百裡,郵長治其稽滞者”②。

    凡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公文及各地緊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鎖,标明号碼、日期等,交給急遞鋪傳送。

    各鋪均要驗件簽押,以保證遞件的安全和傳送速度。

    和站赤系統一樣,急遞鋪不久亦面臨“衙門衆多,文字繁冗,急遞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速之事,方置匣子發遣”,後來又規定了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種官衙的文書可以通過急遞鋪傳送,各投下總管府等二十種官衙的文書不許經由急遞鋪傳送,以減輕急遞鋪的負擔。

     ②《經世大典序錄·急遞鋪》,《元文類》卷四一。

     第七節 軍法 成吉思汗頒布的“大劄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關軍隊和戰争的規定。

     後人繼續增補,并使有關規定條例化,軍事法規初具規模。

    忽必烈效行“漢法”,對軍隊體制進行改革,軍法的内容亦發生了很大變化。

    忽必烈一朝頒布了一系列軍事法令和法規,嗣後諸帝陸續補充,至元文宗時編纂《經世大典》,《憲典》中專列《軍律》一篇,即軍事法規彙輯;同書《職制》篇中,還有不少關于軍官的法令條文。

    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條格》部分中,有《軍防》一卷,也輯集了若幹軍事法規。

     元代的軍事法特别重視的是軍人的服役辦法、軍隊的紀律、軍官的職責以及軍法的執行和監督。

    軍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斬首的處罰。

    軍隊紀律分為群衆紀律和戰場紀律兩類,群衆紀律包括士兵不得騷擾民衆,不許放縱馬匹等踐踏農田,不許在寺院廟觀内駐軍等規定;戰場紀律包括不許臨陣脫逃和越伍行動等規定;違反紀律者也要受到嚴懲。

    軍官的考核标準是“治軍有法,守鎮無虞,甲杖完備,差役均平,軍無逃竄”①。

    軍官不許擅離職守,違者治罪。

    軍法的執行,原來由軍隊自身負責,軍官對部屬操有生殺予奪的權力。

    忽必烈改革軍政後,由中央到地方的監察機構亦實施對軍官不法行為的監督。

    士兵犯法,所在軍府需核定情況後向上級機構申報,如事關民間百姓,還要與地方官府合審。

    由于軍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軍官)享有種種特權,軍事法實際上很難嚴格實行。

    到了元朝中、後期,軍律松弛,軍紀渙散,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元代軍事制度的特點,是将草原遊牧民族的軍事組織制度與中原封建王朝傳統的軍事制度融為一體,既将蒙古軍隊的編制與作戰方式等推廣到其他軍隊中去,又吸取了中原軍制傳統,諸如建立專門軍事指揮機構、設置了中央禁軍、開辟軍事屯田、實行征兵制等。

    為了保證蒙古統治者的特權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視與壓迫政策,圍繞“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軍制中反映最為突出,不同民族軍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視性規定,都是這種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現。

     ①《通制條格》卷七《軍防·軍官課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