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手工業與資本主義萌芽

關燈
需的菱角狀巨石、木滾等生産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後向布店領取布匹進行加工。

    踹匠來自江南江北各縣,多是單身前往,由包頭提供住房并墊支柴米銀錢,顯然是無任何生産資料的雇傭勞動者。

    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價銀一分一厘三毫,除償還包頭墊支的柴米銀錢,每人每月須向包頭繳納銀三錢六分,作為使用房舍及生産工具的費用①。

    蘇州染踹業中,包頭雖然也是向布店領取原料進行加工,但性質與絲織業小機戶為賬房“代料”完全不同。

    因為小機戶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員的勞動為主,并且“無甚資本”,隻雇少數機匠作為輔助勞動性質的助手,屬于在家内為賬房工作的工資勞動者,而包頭并不從事生産,從他能夠招容數十名踹匠,并提供房舍、生産工具以及墊發柴米銀錢來看,是擁有相當的資本的。

    包頭憑借房舍及生産工具的所有權剝削踹匠,剝削率也是相當高的,據學者計算,包頭每月對每名踹匠的剝削總值相當于踹三十三匹布的工價。

    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剝削。

    包頭與布商分别占有生産資料中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共同參與瓜分踹匠創造的剩餘價值,這種情況并不能改變資本剝削雇傭勞動的性質。

     清代由于對鐵礦采鑄的控制比較松弛,民間冶鐵業有很大發展,廣東的冶鐵業的發展尤其顯著。

    雍正後期,廣東已有冶鐵爐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數萬人①。

    乾隆時期,佛山鎮已有“炒鐵之爐數十,鑄鐵之爐百餘,晝夜烹煉、火光燭天”②。

    在廣東民間冶鐵業中,都是“富者出資本以圖利,貧者賴傭工以度日”③。

    投資者與雇工之間是很明顯的雇傭剝削關系。

    清代冶鐵業主要以木炭作為燃料,隻有靠近山林的鐵礦才可能開采鼓鑄,鐵場規模一般都比較大。

    一個鐵場大約有司爐者二百餘人,掘鐵礦者三百餘人,汲水者、燒炭者二百餘人,并有馱牛二百餘頭,舟船五十艘。

    “計一鐵場之費,不止萬金,日得鐵二十餘版則利赢,八九版則縮,是有命焉”④。

    這種鐵場已經是⑤張瀚:《松窗夢語》卷6《異聞記》。

     ①《雍正硃批谕旨》第42冊,《浙江總督李衛奏折》。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52《戶政》,鄂彌達:《請開礦采鑄疏》。

     ②乾隆《佛山忠義鄉志》卷5《鄉俗志》。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52《戶政》,田畯:《陳粵西礦廠疏》。

     ④屈大鈞:《廣東新語》卷15《貨語》,《鐵》。

     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手工工場了。

     陝西、雲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鐵業發展也很迅速。

    特别是陝西南部的秦嶺和大巴山地區,鐵礦靠近老林,便于就近燒炭冶鐵,并且這些地區聚集了大量流民,勞動力資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鐵業相當興盛。

    在陝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壩、略陽、定遠(今鎮巴)、鳳縣等地,有鐵廠數十處,僅鳳縣一地就有鐵廠十七處,柴廂十三家⑤。

    在陝西,冶鐵爐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爐可冶煉礦石幾百斤。

    爐前由十幾個人輪流拉動風箱,爐火晝夜不斷,還要有專門辨火候、别鐵色的技術工匠。

    通常一爐需要傭工十幾個人。

    再加上運木裝窯燒炭、開石挖礦以及運輸礦炭,則“供給一爐所用人夫須百數十人,如有六七爐,則運作傭工不下千人”。

    一些大的鐵廠有二三千人,小廠也有千人或數百人①。

    投資鐵廠的,大都是外來客民,他們“攜帶工本,雇募匠役”②。

    他們與鐵廠中的工匠之間顯然是雇傭剝削關系。

    這些投資者的資本都比較雄厚,“凡開廠之商,必有資本足以養活廠内之人”③。

    清代陝南地區的冶鐵業中也已經出現了處于萌芽狀态的手工工場。

     清代陝南大巴山地區,還有大量的紙廠、木廠、耳廠等,各廠多者數百人,少者也有數十人。

    以紙廠為例,大巴山區竹林茂密,造紙原料極為豐富,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适宜開設紙廠。

    在陝西西鄉有紙廠二十餘處,定遠有紙廠一百多處,洋縣有紙廠二百餘處。

    廠主和工匠大都來自四川、湖北兩省。

    廠主出資辦廠,工匠以出賣勞動力為生④。

    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在這類紙廠中已經出現。

     銅礦的采鑄是在清代發展得很快的一種礦業。

    清代的銅礦主要集中在雲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湖南等省,特别以雲南的銅礦發展最快,也最著名。

     據官方估計,雲南銅礦盛時有大銅廠四十八處,每廠雇傭礦工七八萬人,小廠也在萬人以上,“合計通省廠丁,無慮數百十萬”⑤。

     雲南銅廠的礦工,“非獨本省窮民,凡川湖兩粵力作功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①,大都是一些靠勞力謀生的無産者。

    但是按照領取報酬的不同方式,他們又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類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

    這類礦工“無論有礦無礦,月得雇價”②,按月領取貨币工資。

    他們去留随⑤盧坤:《秦疆治略》,“鳳縣”。

     ①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

     ②《清代的礦業》第518頁,中華書局1983年版。

     ③《三省邊防備覽》卷11《策略》。

     ④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卷11《策略》。

     ⑤《皇朝經世文續編》卷26,唐炯:《籌議礦務拟召集商股延聘東洋礦師疏》。

    ①《皇朝經世文續編》卷49,岑毓英:《奏陳整頓滇省銅政事宜疏》。

     ②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其自便,往往視銅廠的興衰變化,“來如潮湧,去如星散”,顯然是可以自由出賣勞動力的雇傭勞動者③。

    他們與礦主之間屬于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另一類礦工叫做“親身弟兄”。

    他們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錢,至得礦時,與硐主四六分财者”④。

    他們雖然也是以勞力謀生,但他們的勞動力不是作為商品出賣,而是類似于作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東一樣要承擔開采風險,隻有在開采成功的情況下才能指望報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對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

    他們領取報酬的方式也類似分享紅利,是與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礦砂,而不是領取貨币工資。

    所以“親身弟兄”的勞動不具有資本主義雇傭勞動的性質。

    在雲南銅礦中,礦洞之外的雜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開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樹皮銅廠“向無親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

    可見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在雲南銅礦中是主要的生産關系。

     雲南銅礦中有比較細緻的分工。

    從采礦開始,礦井中有鑲頭負責技術指導,礦硐中又分數路開采,每路為一尖子,每尖有領班一人,負責督促礦工并協助鑲頭支設鑲木。

    開采面上,一人持釺、一人持錘、随時互換,稱為“雙換手”⑦。

    礦井中排水有龍手、換手,背荒有砂丁。

    在銅廠中,一座礦井就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經濟實體,隻能屬于同一個投資人或投資集團所有,因為如果礦井分屬于不同的企業主分别經營,則很難順利地組織生産。

    所以,根據雲南銅礦中井下開采的這種大規模的分工協作狀況,可以認為已經具有手工工場的性質了。

    如果礦砂出土後的捶礦、洗礦、配礦以至冶煉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個企業主的指揮下進行,那麼這種手工工場的規模就更大了。

     與雲南銅礦相比,清廷對采煤業的控制要寬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賴”①。

    在北方的直隸、盛京、山東、山西、陝西等地采煤業都比較發達,尤其是在北京郊區更是興盛。

    乾隆中期,北京郊區已有在采煤窯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門頭溝的煤窯,多為投資者集資,向地主承租土地進行開采,采取分股合夥的制度。

    如嘉慶元年(1796),一座叫戲台窯的煤窯,就是由投資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資開采。

    合同規定,其窯分為九百四十日個“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資人按股份多少③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④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⑤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⑥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⑦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①康熙《宛平縣志》卷6《藝文》,衛周祚:《罷玉泉山燒炭紀事》。

     ②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320&mdash3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