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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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①陳盛韶:《問俗錄》卷6《鹿港廳》。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冊421頁,乾隆三十年閩浙總督蘇昌題。

     為他對佃人進行經濟剝削的一個部分。

    ■耕制下,一般是“田器、牛種皆佃備”,佃人雖有一定的經濟力量,但承耕後獨力經營,負擔仍然很重,碛地銀的交付,必然使佃人減少投入生産的工本,甚至有可能被迫通過借貸來設法交足碛地銀,從而進一步加重佃人的經濟負擔,阻礙生産的順利進行。

    因此,碛地銀的存在對佃人是不利的。

     ■耕制下,小租戶處于有利地位,與佃人有直接的支配關系,另外,小租的征收是因為小租戶原是從事開墾的佃戶,對土地享有更多的權利,因此小租額一般超過大租額數倍,達到與佃對半分成的程度,他對佃人的剝削也就更重于大租戶。

    如以每甲上田産谷八十石為準,大租一般為八石,小租一般為三十二石,則佃人可得四十石。

    通常情況下,大租占收獲物的一至二成,小租戶占四至五成,佃人約得五成。

    由于佃人交納定額租,這一比例基本是固定的。

    但佃人的耕作卻存在着地力衰減的問題,土地由肥沃易耕變得瘠薄,産量下降,“久墾,土田漸成硗薄。

    每甲出粟上者不過三、四十石”,①“今則屢經耕種,地力漸薄矣,從前一歲三熟者,今聞或兩熟矣”②。

    佃人依靠與前相同的生産條件,絕對産量卻減少了,地租負擔愈顯沉重,處境更為艱難。

    在難以完租的情況下,佃人隻有被迫退出■耕關系。

     綜上所述,■耕制下,小租戶與現耕佃人之間基本上是一種簡單的契約關系,現佃與土地沒有牢固的聯系,不擁有永佃權。

    小租戶的業主地位建立在經濟剝削之上,依靠對現佃的剝削成為與大租戶并立的力量。

    小租戶與大陸上的一般庶民地主有不少相同之處,比如,小租額占土地農産量的一半,與大陸地主的對半分成相等,小租戶所收碛地銀與大陸上的押租具有同樣性質,小租戶可以更換現佃,如同大陸地主所享有的撤佃、換佃權利(在佃戶獲得永佃權之前),等等。

    因此,小租戶産生之後,就成為台灣地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

     ①劉家謀:《海音詩》。

     ②《台案彙錄》甲集,《監察禦史林士博奏台灣重地宜裕貯以備不虞折》。

     第五節 土地買賣 先盡親房、原業 清代前期的土地買賣,與明朝相比,交易更加頻繁,形式更為多樣,手續越益繁瑣,“鄉例”的名目更多,更為盛行。

    有些田地,十年之内,三易其主,四易其主。

    買賣田産的手續,也更為複雜,一般是從業主請托中人,先問親房、原業開始,尋找買主,三方當面議價,書立賣地文契,交納田價,付給畫字銀、喜禮銀、脫業錢,丈量地畝,并依照法例,報官投稅,更寫檔冊,過割錢糧,這樣算是進行了買地的第一個階段。

    嗣後,還要經過找價、回贖、絕賣,才徹底完成了這塊田地的買賣手續。

    真可說是名目繁多,關口重重,若稍有不當,某一環節出了差錯,這筆田産買賣便難以實現。

     在清代,許多地區都存在着先盡本家的“鄉規”,賣地時需先問弟侄叔伯等“親房”,親房要買,則應賣與,親房不要,再問本家族人,又不要,才能找另外的人承買,否則要引起争端,帶來麻煩,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傾家蕩産,充軍問斬。

    河南登封縣陳劉氏因夫死後“家下沒什麼度用”,于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托産行經紀陳兆凝作中賣地,“盡過陳姓本家人,都說不要”,侄子陳雅也說沒有銀兩,叫陳劉氏“隻管尋主出賣”。

    陳兆凝尋了買主王仁,議價三兩三錢一畝。

    當寫契交銀丈量田地時,陳雅卻來阻擋,混罵王仁“擅買他陳家的地”,王仁答應“将地讓陳雅承買”,陳雅繼續混罵,追毆王仁,雙方争鬥,陳雅傷重而死,王仁也依殺人抵命之律被判處死刑。

    ①許多地區還流行着賣地先盡原業的鄉俗。

    陝西鹹甯縣張稍曾将地九畝九分賣與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1761),李必忠把地賣給張國佐,原業主張稍的親房張仲建、張仲必“執賣地先盡原業俗規”,告訴張國佐說:他是原業之親房,“見賣得贖,他要贖這地畝”,張國佐同意放贖。

    ②畫字銀與脫業錢畫字銀是賣主及其親房和族人在田地正價之外,向買主索要的銀錢。

    畫字銀之俗在許多地區頗為流行,名稱不盡相同,給的銀錢數目也不一樣,有多有少,經常為此引起糾紛,釀成人命案。

    湖南桃源縣叫畫字銀為挂紅錢,該縣劉東山弟兄将汪家塌田屋山場賣與丁庭貴,地價九十六千文,丁庭貴“因鄉間俗規,買主在正價外,另有酌給挂紅錢文”,答應給劉家挂紅錢三千二百文。

    嗣後丁庭貴借口“從前買價已貴”,不肯付給,雙方争鬥,劉氏弟兄打死丁庭貴之子丁科。

    湖南巡撫浦霖拟議:丁庭貴原曾議給挂紅錢,後又“撒①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刑科題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題。

    賴不給”,“辄行翻悔不交”,緻肇釁端,甚屬不當,“其挂紅錢文系鄉例相沿,仍照追給領”。

    ①業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領取畫字銀錢,在一些地區,它已經成為“鄉規”。

    湖南武陵縣的“俗例”就是:“凡是賣産,親房弟侄都有畫押的錢文”②。

    有些地區,索要畫字銀的人員範圍更加廣泛。

    湖南“綏甯俗例:凡是賣産,業主本支戶族都給畫字銀兩”③。

     在許多州縣,買主雖然交清田地正價,付出了畫字銀,用費已經頗為可觀,但事情并沒有完,還得依照俗例拿一筆錢給與這份田産的上首業主。

    這種錢的名稱不盡相同,湖北襄陽、江陵及湖南安化縣稱之為“脫業錢”。

    湖南安化縣李祥一把夏字沖田地賣與李彩槐,李彩槐又轉賣給李茂柏。

    “鄉間俗例:凡是賣田,上首業主原有脫業錢”,因李祥一已遷湘鄉縣居住,李茂柏當時便未付給,從而發生争吵,出了人命案子。

    ①安徽壽州及霍邱縣一些鄉鎮稱此錢為“喜禮銀”。

    霍邱縣汪登曾将莊田三鬥與汪讓相換,後汪讓将此三鬥田賣與汪凡機,地價是十千文。

    汪登因“霍邱鄉間俗例:凡田地轉賣,原業主該有喜禮錢的”,遂到汪凡機家索要喜禮錢。

    ②湖南平江稱此錢為“酒禮銀”,江西弋陽、湖南湘潭、江蘇泰州叫“畫字錢”、“畫押銀”,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縣叫“賀銀”、“賞賀銀”。

    六安州“鄉間俗例:凡有把産業轉賣别人,原主都要向買田的要幾兩銀子,叫做賀銀”③。

     畫字銀與脫業錢的習俗,使買主要多付出一些錢,有的場合,僅隻是給與賣主的畫字銀就多達地價正額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賣主的親房及本家的畫字銀,再加上付給原業主的脫業錢,費用就相當大了。

    這種錢實際上是附加的地價,是封建制度、封建勢力、封建習俗強加于土地買賣時附加的地價。

    地價的提高,使原業主買回祖業的努力難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種地的經營地主、佃富農及富裕農民的發展,增加了他們購買田産的費用,減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進技術、提高産量的資金,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

    因此,總的來說,畫字銀與脫業錢習俗的廣泛流行,對農業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阻礙了土地買賣擺脫封建制度的束縛向資本主義自由買賣的過渡。

     活賣、找價、回贖與絕賣①“刑科題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題。

     ③“刑科題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題。

     ①“刑科題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晉題。

     ③“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初五日,鄂彌達題。

     土地的買賣本來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樣,一經出賣,就歸買主所有,賣者再也無權幹預,更不存在索找補貼價錢或備銀回贖的問題,當然也就無所謂活賣、絕賣之分。

    可是,随着社會的發展,田地買賣日益頻繁,地租額不斷增加,地價持續上漲,土地這一封建社會中最根本的生産資料,在買賣的過程中,就顯示出與其他物品不同的特點,出現了活賣與絕賣之區别,形成了索找價銀與回贖原業的習俗,這在清代表現得更為突出。

     所謂活賣,是賣地時,業主于契上載明“賣活契”、“不拘年月遠近,銀到歸贖”等字樣,或者是雖未寫這類文字但也未注明“杜絕”等字句,這樣的賣田叫做活賣,賣主有權随時備足原價銀錢向買主贖回此地,或要求買主“補貼價銀”,買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價銀兩。

    下引一契為例。

     雍正元年(1723)山東蘭山縣營子村農民楊■為籌辦錢糧,将地六畝托中賣與楊洪如,寫立活賣文契:立賣活契人楊■同子楊文炳、楊文卓,因錢糧無湊,央到中人曹德仁說合,情願将業地六畝賣與楊洪如名下耕種為業,言定時價銀三兩六錢,其銀當日收足,并無短少,錢糧随契過割。

    恐後無憑,立賣約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賣活契人楊■同子楊文炳、楊文卓。

    執約人楊洪如,說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阚克恭。

    ①既為活賣,賣主就可以向買主找補銀錢,或叫補貼銀錢,通常簡稱為“找價”。

    原業主索要找價銀的理由,一般都是原價太少,需要補貼。

    江蘇武進縣劉文龍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德山家,價銀七兩,雍正七年劉文龍以“原價輕淺”,向陳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劉文龍,向有驚字号平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名下收租,今因原價輕淺,央中找得銀一兩整,其田仍照前契,業主收租,立此存照。

    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劉文龍,中張芳之、萬理瑞。

    ①這種找價,有的不隻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絕為止。

     也是這個劉文龍,于乾隆十四年又向陳家索找,立下找契。

    其契為:又立找契劉文龍,向有驚字号平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名下,原價輕淺,找過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銀七兩,前後共收銀十五兩。

    自找之後,田雖原主承種,如有租息不清,聽憑業主收回自耕。

    恐後無憑,立此存照。

    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劉文龍,中王元、陳瑞章,代筆元襄。

    ②找價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認的,如果買主不交應付的找價銀兩,引起糾紛,官府還要懲治買主。

    江西廣豐縣潘奠守将糧田二十四畝賣與監生張健行,因“田多價少”,“希圖找價”,赴縣控告,要求回贖。

    知縣斷令張健①“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題。

     行交付找價銀十四兩,張健行沒有立即付給,惹起争執,發生命案。

    官府以“張健行不将斷找之價即行交領”,依“不應輕律”,笞四十,并即上交找價銀十四兩,給與潘奠守。

    ①與活賣相聯的是“回贖”。

    回贖是業主将田活賣以後,經過一段時間,備足原價或加上找價銀錢,向買主贖回原地,隻要不是絕賣,沒有找絕,年限不太久遠,買主必須收銀放贖,即使此田已經幾易其主,都必須贖回,歸原主管業。

    有些業主出賣田地之時,就在契上注明“回贖”、“銀到歸贖”、“銀到契還”等類字句,賣出以後,過了若幹年月,原主就備銀贖回。

    江蘇常熟縣盧明崗于乾隆九年将田十九畝及随田草房兩間一廈賣與叔父盧國榮,曾經找過田價,正貼銀共五十六兩。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盧明崗再向叔父索要找價銀錢,盧國榮無力付給,應允放贖,讓盧明崗備足原銀贖回其田。

    盧國榮寫立放贖憑票如下:立憑票叔國榮,為因昔年曾買明崗侄畏、寥兩号田一十九畝、随田草房兩間一廈,共價銀五十六兩整,今因無力找貼,若有原價,情願即便放贖。

    恐後無憑,立此憑票為照。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憑票叔國榮,中吳新在。

    ②田地出賣年久,無力回贖,或一找再找,活賣便變成絕賣。

    也有人一開始就将田産絕賣。

    所謂“絕賣”,本來的意思是此地出賣之後,永歸買主管業,賣主不能再索找銀錢,也不能備銀贖回。

    不少地契明确寫為“絕賣契”或“杜賣契”。

    廣東興甯縣蔡廷獻、蔡廷樹的母親蔡劉氏有“口食田”五丘,于乾隆十年賣與生員劉璋如,立下絕賣田契:立賣契人蔡劉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議,願将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頭窩田三丘,又大路邊田二丘,共田種五升整,内載糧米七合二勺,要行出賣。

    先招後招,無人成交,自請中人,送與劉璋如承買,就日親領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

    三面言定,時價足色銀九兩整,當日銀契兩交明白,并無短少債貸準折等情。

    其田自賣之後,任從買主另批别佃,過戶當差,永遠管業,廷獻兄弟日後永不得收贖,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

    恐口無憑,立賣契為照。

    立筆男蔡廷樹,中人馬俊榮,在場林清楚,見人蔡廷輔。

    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賣契人蔡廷獻、蔡廷樹。

    ①田地絕賣之後,原主及其子孫本來是不能找價或回贖的,但是随着地價不斷上漲等等因素,許多地區都發生了原主索讨找價要求回贖的案子。

    盡管買主不願在絕買之後另付找價,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許加找,但賣主仍然紛紛讨要補貼銀錢。

    一些買主也同意了這種要求,付給找價銀。

    安徽懷甯縣監生劉梅的祖父于雍正十二年買了楊廷榮家田畝,“契載杜絕”,楊家借口“原價甚輕”,屢向劉家“索找加價”,乾隆三年加銀二十兩,九年又加銀十四兩,十八年再加二十兩,“都有紙筆壘據”。

    楊廷榮“因家裡窮苦,不能過①“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劉統勳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莊有恭題。

     ①“刑科題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題。

     年,無處設措”,又向劉家索找價銀,出了命案,官府饬令劉家照契管業,不準楊姓再行加找。

    ②正是因為絕賣之後索找行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縣形成了絕賣之後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

    安徽懷甯縣江益珍家于乾隆四十七年将田種三石絕賣與黃廷弼,價錢一百三十四千文。

    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貧難度”,“照鄉間俗例杜賣加找一次”。

    向黃廷弼加添足錢七千五百文,“寫立加約”,付黃家收存。

    ①找價、回贖習俗,對農民階級的生活與農業的發展帶來很大危害。

    其一,找價的數目相當大,原主很難回贖。

    從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五萬餘件檔案看,原主索要的找價銀,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錢數都不少。

    自耕農、半自耕農或兼營小本買賣及手工業的小土地占有者,他們或是由于貧窮難熬無法生活,或因“錢糧緊迫”利債逼迫,或是葬親乏資,萬不得已才走上這條絕人之路,眼含淚珠,忍痛畫押,出賣祖業,賣地之後,或是佃田耕種,繳納高額地租,或是長雇短傭,掙取微薄工錢,處境更加困難,哪能積攢足夠銀錢去贖回田地。

    這種因貧難贖之例,檔案中比比皆是,現僅舉一例。

    江蘇鎮洋縣張莊于康熙六十年将田三十畝賣與朱瑞先,價銀九十兩,後三次找價,共找七十三兩,相當于原價百分之八十一,正價找價共銀一百六十三兩。

    張莊賣田以後,異常窮困,于雍正十二年“因窮苦不過”,自帶尖刀,來到朱瑞先家,借口“貼價銀子還短些銀色,要他找幾兩”,若不給與,“就刎死在他家裡,也讨口好棺材”。

    ②這樣窮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兩銀子去贖地。

     其二,一再找價,活賣找成絕賣。

    原主乏銀使用,将田出賣之後,由于各種原因,急需錢用,無處籌措,隻好向買主索讨找價銀兩,寫立找絕文契,将田絕賣。

    湖南耒陽縣李龍生于康熙四十二年将田禾十二擔賣與王宜忠,價銀三兩,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價,王宜忠憑中将四擔田禾退與李家,又給銀三兩九錢,找絕了八擔田禾,“找契内載明永遠絕賣字樣”。

    ①其三,賣地時間較久,官府禁止回贖。

    由于賣地區分為活賣與絕賣,活賣之田可以回贖,因此發生了許多贖地糾紛,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劃清活賣、絕賣的界限,确定找價、回贖的年限。

    雍正八年規定:“賣産立有絕賣文契,并未注有找貼字樣者,概不準貼贖。

    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注定年限回贖者,并聽回贖。

    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

    ”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後民間置買産業,如系典契,務于契内注明回贖字樣,如②“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晉題。

     ①“刑科題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陳用敷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允禮題。

     ①“刑科題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張照題。

     系賣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贖字樣。

    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載不明之産,如在三十年以内,契無絕賣字樣者,聽其照例分别找贖。

    若遠在三十年以外,契内雖無絕賣字樣,但未注明回贖者,即以絕産論,概不許找贖。

    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應重律治罪。

    ”②其四,增加了地價,争吵頻繁。

    随着找價、回贖之俗盛行,土地出售分化為活賣與絕賣,活賣可索取找價銀兩,這樣一來,找價銀錢成為地價的附加物,實際上使地價大大提高了。

    湖南耒陽縣王聖照家于康熙四十二年用銀三兩活賣田禾十二擔,乾隆六年将其中八擔田禾絕賣與曹含芳,價銀二十四兩,比康熙四十二年的活賣價提高了八九倍。

    ③山東蘭山縣楊鶴家在雍正元年将地六畝立契活賣與楊劉氏,價銀三兩六錢,過了五十二年,楊鶴寫立絕賣契,把田絕賣與楊四“永遠為業”,價錢四十五千文,比原來的活賣價增加了十幾倍。

    ④由此可見,找價、回贖習俗對農民階級大為有害,也不利于農業經營者和富裕農民擴大生産,對農業的發展,尤其是對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發生與發展,是很不利的。

     地價田地買賣的價格,是一個頗為複雜的重要問題。

    地價的議定,取決于很多因素,如地區的不同,土質的差異,年成的好壞,糧價的高低,租額的增減,人口的滋生,賦稅征斂,社會治安,賣主、買主的身分,以及賣主臨時急需的緊迫用費,等等,都對地價的議定有所制約。

    地價的波動,又是反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标志,它對地租額的增減,對農業的發展,對農民、地主、農業經營者和工商業者的經濟條件,都産生了較大的影響。

    現從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檔案中,按題報年月選錄若幹材料,列一簡表,作些叙述。

    由于活賣與絕賣的價格相差很大,故凡是檔案載明的,都分别标明活賣或絕賣,未寫清楚的,則僅寫賣地價銀若幹。

     地價簡表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5。

     ③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5。

     ④“刑科題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張照題。

     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江蘇鎮洋縣康熙六十年,田三十畝,價銀九十兩,三次找價七十三兩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河南登封縣雍正十二年,地七、八畝,每畝價銀三兩三錢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蘇銅山縣雍正十二作,地六百畝,每畝價銀五錢六分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川高縣雍正十二年,糧地二鬥二合,價十四兩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新鄉縣雍正五年,地一百六十畝,價一百兩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安化縣乾隆元年,田七畝,價一百三十兩三年二月六日湖南邵陽縣康熙二十九年,田二畝五分,活賣銀五兩三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義烏縣康熙五十五年,田四鬥,活賣銀二兩五錢,雍正四年絕賣銀七兩六錢八年二月七日江西餘幹縣乾隆八年,田十一畝八分,絕賣銀四十五兩九年三月十一日河南準甯縣乾隆九年,地六畝八分,價銀十九兩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浙江江山縣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田十五畝,活賣銀六十三兩,乾隆九年絕賣五畝,價六十兩十二年八月三日湖南安仁縣康熙五十三年,田七畝,絕賣銀五兩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河南平江縣康熙五十七年,田三十五畝,絕賣銀三十五兩。

     乾隆十年轉賣,銀五百四十兩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湖北江陵縣雍正五年,田十五畝,價銀六十五兩十三年七月八日廣東龍川縣康熙五十五年,田三畝,絕賣錢三十千文。

    乾隆十三年轉賣五十二千文十四年二月一日廣東化州乾隆十二年,田十三畝九分,賣銀三十七兩十四年六月三日廣東大埔縣順治十四年,田十畝,活賣銀五十三兩,兩次找銀十二兩,已找絕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安徽毫州雍正六年,地二十一畝,活賣銀二十一兩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江蘇鎮洋縣雍正十二年,田七畝,活賣銀十一兩五錢,三次找價三十五兩,已找絕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河南息縣乾隆二十一年,地四畝餘,價錢二千四百文,二十五年轉賣銀七千五百文十五年七月九日江蘇常熟縣乾隆九年,田十九畝,活賣銀五十六兩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江西上高縣乾隆十七年,田一畝二分,價銀三兩十九年七月二日山西忻州乾隆二十年,地三畝,絕賣銀十兩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安徽合肥縣乾隆二十年,秧田八鬥六升半及三間房,正價四十兩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攸縣乾隆十二年,田五畝,價銀三十三兩,十六年轉賣銀四十五兩二十一年九月二日安徽霍丘縣乾隆二十年,田三鬥,價十千文二十一年十月五日安徽壽州乾隆二十年,一鬥種的地,價銀十兩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山東濰縣乾隆二十年,地一田二分,絕賣錢十四千文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直隸豐潤縣乾隆六年,地一百二十畝,價銀六十八兩,十八年轉賣八十八兩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山西汾陽乾隆二十一年,地十九畝,價銀一百五十兩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陝西郃陽乾隆十八年,地三畝三分,價銀三十九兩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陝西鹹甯乾隆二十六年,地九畝八分,價銀一百兩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祁陽雍正元年,塘田一畝,價銀二十兩二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乾隆二十六年,田四石三鬥,價銀二百兩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江蘇溧陽縣乾隆二十九年,田三宙六分,絕賣銀五十六兩三十一年五月初三日廣東德慶州乾隆三十年,田二十三畝九分,價銀三百五十七兩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安徽含山縣乾隆十六年,田四十畝及莊房二十二間與全套農具,絕賣銀一千一百五十兩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江蘇武進縣康熙六十年,田一畝八分,價銀七兩,後兩次找銀八兩,尚未找絕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湖南茶陵乾隆十八年,田十三畝,價銀一百四十兩三十二年閏七月初六日廣東永安縣乾隆十八年,田種八鬥,活賣銀四十兩,找價二十兩,契載回贖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江西弋陽縣乾隆二十七年,山地四畝,價七千文,三十五年轉賣十五千文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江西龍泉縣乾隆二十四年,田租十七石,價銀七十五兩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随州乾隆三十七年,田十畝,價一百一十千文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黔陽縣乾隆三十七年,田收谷一石,價銀二兩九錢三十九年三二月十八日河南光州乾隆三十八年,地十二畝,價二十七千文,找價二千文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浙江平陽縣乾隆三十九年,田半畝絕賣錢十三千七百文十年八月初四日山東蘭山縣雍正元年,地六畝,活賣銀三兩六錢,乾隆四十年絕賣四十五千文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山東平度州乾隆三年,地二畝,活賣銀五兩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福建屏南縣乾隆四十二年,田六畝五分,活賣五十千文,四十四年找價四十七兩五錢,契載回贖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福建侯官縣乾隆三十六年,園地三畝,活賣銀四十一兩,三十八、三十九年找價十六兩,契載回贖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西瑞金縣康熙五十二年,田二畝,活賣銀十兩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安徽懷甯縣乾隆四十四年,田種三石,絕賣錢一百三十千文,五十一年找價七十五百文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湖南臨湘縣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畝,價銀五百八十兩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湖北鐘祥縣乾隆五十四年,田五畝,價錢六十千文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甘肅河州乾隆五十五年,田二畝,價八千文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隸真定縣乾隆五十八年,田四畝,價十六千文五十九年七月十日直隸懷來縣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餘畝,價錢二百二十四千文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上簡表和有關檔案,反映了三個問題。

    第一,各地田價,多少不一。

     這些田地買賣中,地價少的每畝幾百文、幾錢銀,或售銀一兩、一千文左右。

    另外一些田地售價則比較高,簡表所列每畝價銀十兩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東濰縣,地一畝二分絕賣錢十四千文,每畝為十一千一百文,陝西鹹甯縣九畝地價銀一百兩,一畝為十一兩,湖南安化縣田七畝賣銀一百三十兩,每畝價為十八兩六錢。

    每畝售銀超過二十兩的也不少。

    表中所載田價最高的是安徽含山縣生員王朝出賣的田産,四十畝糧田及莊房二十二間和農具,價銀為一千一百五十兩。

    總的看來,每畝田售銀四、五兩的,還是比較多。

     第二,田地價格,持續上漲。

    從地價簡表看,雖然各州縣的田價很不一緻,相差懸殊,但從康熙中葉以後,到乾隆六十年,地價的基本趨勢是在不斷上漲,有的是成倍上漲,有的漲了好多倍。

    例如,河南息縣譚紹思于乾隆二年賣地四畝與傅良蔔,價錢兩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蔔轉賣,價錢七千五百文,十二年内漲了兩倍①。

    江西戈陽縣詹勝吉在乾隆二十七年賣山地四畝與葛永成,得七折銀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轉賣二畝,價七折錢十三千文,八年内每畝地價漲了五倍半②。

    表中所載地價漲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縣李二蓁的田産,李于康熙五十七年将田三十五畝絕賣與朱謙益,得銀三十五兩,過了二十六年,朱将此田轉賣與高家,得銀五百四十兩,超過原價十四倍多③。

     江蘇無錫人錢泳在《履園叢話》卷1《田價》條目中,對本邑及附近州縣的田價作了如下的記述:前明中葉,田價甚昂,每畝值五十餘兩至百兩,然亦視其田之肥瘠。

    崇祯末年,盜賊四起,年谷屢荒,鹹以無田為幸,每畝隻值一二兩,或田之稍下,送人亦無有受諾者。

    至本朝順治初,良田不過二三兩,康熙年間長至四五兩不等,雍正間仍複順治初價值。

    至乾隆初年,田價漸長,然餘五六歲時(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過七八兩,上者十餘兩,今閱五十年,竟亦漲至五十餘兩矣。

     錢泳說明末“盜賊四起,年谷屢荒”,故田價猛跌。

    朱謙益說:康熙五十七年絕買李二蓁三十五畝田時,“當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銀,故此價銀不同”。

    這種說法比較流行,也不無道理,但是田價的上漲,還有其他的因素,如人丁滋生、地價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買地能獲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價增長的重要原因。

     第三,購買田地,比較穩妥,獲利不少。

    錢泳在《履園叢話》卷七《産業》條目中指出:“凡置産業,自當以田地為上,市廛次之,典當鋪又次之。

    ”這種意見在清代頗為盛行,社會上普遍認為置買田産,牢靠、利大、利久。

    如僅以賺錢多少而論,自然是以開店設鋪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鋪,得利更多,但是,“市廛、典鋪有風火之虞”,既怕火燒房屋,貨物盡毀,又怕盜賊偷竊搶奪,老本賠完,而且名聲不佳,市儈之人難登高雅之堂,應試中舉也有限制,要想進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職,更是十分不易。

    購買田地,就大不一樣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總不會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還是旱澇保收,而且,田連阡陌,不怕偷盜,任你千軍萬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确是安全穩妥。

     同時,康熙中期以後,買進田莊,雖花費不少銀兩,但收取的租谷租銀也比較多,也是有利可圖,現舉二例為證。

    湖南安仁縣黃茂之于康熙五十三年将田七畝五分絕賣與黃雲非,價銀五兩四錢。

    ①七畝五分田如按每畝收租谷一石計算,可收七石五鬥谷,約值銀四至五兩,即隻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錢賺回來。

    廣東大埔縣李正心的父親于順治十四年活賣與李君幹十畝,“契載①“刑科題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劉統勳題。

     ③“刑科題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題。

     ①“刑科題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題。

     回贖”,價銀五十三兩,後又兩次找貼銀十二兩六錢九分,已經找絕。

    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輸租三十石,從未拖欠”。

    乾隆八年李正心備價回贖,被官府駁回。

    ①自賣之後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計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銀六錢計,應折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十九倍于李君幹家買地的田價。

    可見,買田招佃,收取地租,獲利不少,這當然會成為促進清代地價陸續上漲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買賣,比較明代,交易更加頻繁,手續更為繁瑣,“鄉例”的名目更多,更為盛行,但是這種土地買賣受到了許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買賣,與近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的土地買賣有着重大的差别。

    随着這種土地買賣的盛行,土地兼并更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進行。

    大批小自耕農、半自耕農喪失了土地,淪為佃農,促進了封建租佃關系的擴展,在地租形态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當大的變化。

     ①“刑科題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題。